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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大“老鼠仓”案马乐被判缓刑 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作者:观察者网   来源:观察者网  

 虽然已经二审宣判,但被称为我国最大“老鼠仓”案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再起波澜,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诉。这是最高检罕见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根据调查,出生于1982年的马乐,在担任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期间,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元。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被称为最大基金“老鼠仓”案,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以来,涉嫌从事“老鼠仓”交易时间最长、涉及股票数量最多、交易金额最大和盈利金额最多的一宗案件。

  今年3月,深圳市中院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随后深圳市检察院就提出抗诉,9月的二审广东省高院仍维持原判。

  

  2月21日,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涉嫌“老鼠仓”案件一审21日下午在深圳开庭

  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最高检的此次抗诉属于再审抗诉,即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案件进程

  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3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

  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9月22日,广东省高级发言二审该案,庭审中,马乐对于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案件的适用法律及相关量刑展开激辩,焦点集中在马乐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还是“特别严重”。

  公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根据刑法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罪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因而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也应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认定标准也应一致。马乐“老鼠仓”案中交易额高达10.5亿元,其从中非法获利1883万元,应该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辩方律师认为,这一指控于法无据,而且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马乐表示,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希望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确认。

  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11月27日提请最高检抗诉。

  12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基金业陷“老鼠仓”困局

  近年来,我国基金业“鼠患”横行,内幕交易案件高发频发,动辄百万元、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涉案金额。业内人士表示,制度存在漏洞以及惩罚力度过轻是基金业“鼠患”难休的主要原因。

  所谓“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卖出获利。

  数据显示,近一年来,在监管层的强力推进下,“捕鼠行动”不断升级,华夏、博时、易方达、招商、中邮创业、汇丰晋信、海富通、上投摩根等多家基金公司均“中招”。

  深究“老鼠仓”频发的原因,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刑法处罚过轻,震慑力不足是重要原因。2009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引入了对“老鼠仓”的刑事处罚,对内幕交易罪“最高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但今年,国内基金业最大“硕鼠”马乐一审“判3缓5”,引发业内“量刑过低”的呼声。身为当事机构的博时基金公司也只是遭到“整改”的处罚,也被投资者认为是“轻描淡写”。

  法条链接

  刑法第180第1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180条第4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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