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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炼利:住房改革受益与受损群体调查

作者:王炼利   来源:红色文化网  

住房改革,是大多数人受益还是大多数人受损?

本文所有引用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公开发表的各类年鉴和普查资料,作者对引用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以90年代中期以前为分界线,对改革的评价从“基本上全体人民普遍受益”的共识,渐渐分化为大部分人对国有企业改革、住房改革、教育改革、医疗改革一个个具体部门改革结果的质疑、但也有少部分人坚持“改革是成功”的,这个事实,说明分歧不在“是否要改革”上,而为什么大部分人会在90年代中期以后对一个个具体的改革现实表现出强烈不满,却非常值得深思。如果说,这说明改革不彻底有待深化,那么什么样的改革才算彻底?深化到什么程度?向哪个方向深化?这些问题都不见回答。其实,大多数普通人的回答倒是简单明了:90年代中期以前,几乎全体人民都感觉到了由改革带来的受益,那个时期以后,绝大多数人感觉不到受益,相反感觉受损。(注意,笔者这里提到的得益与否,是指“感觉”。)

任何改革,是否成功的检验者是人民
必须提醒:检验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住房改革、教育改革、医疗改革是否成功的检验者,是被中国共产党领导教育了五十多年的人民。由这样的人民来检验改革是否成功,便有着三个标准:一、最大多数人民从改革中得到了多少利益,二、最大多数人民从改革中失去了多少利益,三、主政者在改革中的利益变化如何。而最后一条,恰恰是最最关键、最最重要的一条。最后一条,能加深人民对改革是“受益”还是“受损”的“感觉”。因为《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白告诉全国人民,共产党建设的四个基本要求之一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共产党员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现在,我们用住房改革刚开始时的社会各阶层对住房的占有数据,来检验住房改革是给人民加深了从改革中“受益”的感觉还是加深了“受损”的感觉。

住房改革是使“负责人群体”整体得益的改革
《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底,家庭户主为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家庭中,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占该类家庭户数的23.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占该类家庭户数的38.6%,而全国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户要占到全国家庭户36.4%;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只占到全国家庭户27.9%;

    当时连农民在内的全国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是23.86 平方米,农牧渔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51平方米,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29.31平方米,为所有类别社会经济活动人员之最。
在购房费用50万元以上的购房户中,户主是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占比例高达38%,在购房费用30万元以上的购房户中,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也要占到30%,然而他们占全国购房户的比重只有2.5%。

    在住房改革制度中起领军作用的上海,2000年底有12.5%的家庭户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这部分家庭户拥有市区29.7%的房屋资源,而这部分房屋资源相当于上海人均建筑面积19平方米以下的56.4%的家庭户拥有的全部房屋资源总和,也就是说,12.5%的住户拥有的住房面积与56.4%的住户拥有的住房面积相等。而这12.5%的住户中,绝大部分正是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与全国购房户综合情况有所不同的是:到2000年底,上海化20万元以上购房的户数,只占购房总户数的9.3%,其中化30~50万元购房的,占3.2%,化50万以上的更是只占区区1.6%。也就是说,2000年拥有上海市区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户虽然占了上海30%的住房,但付的购房费用与其住的房极不相称。而当时上海绝大部分家庭都把原住公房购买了下来,这说明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用成本价购买公房的真实单价要比普通市民便宜得多,允许用成本价购买公用住房面积的控制标准也比普通市民高得多,沪房改(1995)767号文件就规定一般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面积的上限是75 平方米,正局级购买公有住房面积的上限是140 平方米,此文件出台时还没有“住房商品化”的说法,等到住房商品化了,就意味着局级干部的住房资产要比普通职工多出远不止一倍以上,因为普通工人是要原本住房面积达到70平方米才允许你按成本价购买70平方米,1995年的上海有几户普通工人住房面积达到70平方米的?而局级干部即使原先未达到140平方米的,该文件一下达,住房面积就自然而然赶超上140平方米了。

    人口普查的数据,正与人民的感觉相符:“负责人”的住房占有率远远超出普通民众的住房占有率,“负责人”只用付很少的钱就能住很大的房子,而房屋交易市场一成立,“负责人”光房屋资产一项就超出普通民众资产的许多倍!因为有这样的事实存在,人民才强烈不满,而这种强烈不满,正是现实中的“负责人”与人民心目中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的共产党的干部形象南辕北辙的必然结果。
面对这样的“住房改革成果”,人民提出质疑有什么不应该?当然可以这样解释:干部的多占有住房是 “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如果是这样,那么,肩负监督政府职能的人民一要质疑当初政府部门推行住房商品化的真正动机,二要提请人大对造成这样后果的法律和政策进行修改了!

实物分房不是福利
住房改革其实是民众为国家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挑重担和做贡献,但是,由于过去一直把计划经济时分房模式说成是“福利分房”,因此,“货币购房”就被当成是对旧体制的一种改革、一种革命,“货币购房”与“实物分房”相比较,就有了“进步”色彩。但事实上这个所谓“进步”根本就不存在,从计划经济时期开始,起码对于普通城市居民而言,实物分房决不是福利。

    国家统计条文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由货币工资与实物工资总和组成的劳动报酬应包括劳动者所必需的全部生活资料价值,住房无疑是必需生活资料。这正是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的。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交到职工手里的货币工资中并没有包括住房费用,工资并不是全部劳动报酬的体现,所以过去的“单位分房”正是以实物形式体现的劳动报酬。这本与“福利”两字风马牛不相及!当计划经济时期职工的工资总额中还没有发生“住房消费”这一块时,单位购房给职工使用不是福利,而是责任。实物分房本来分的就是城市劳动者劳动所得的一部分,职工等待分房,就象每月等着发薪日到来一样正常,98年以后为了动员市民买商品房而对市民灌输“破除对福利分房的等、靠、要”诸类言论是完全错误的,当在货币工资中不包括住房费用并且住房不是商品时,市民要解决住房是只能“等”、只能“靠”、只能“要”的!

    整个80年代,中国城市的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占消费性支出比重)在51.4~59.2间徘徊,一直到1999年,恩格尔系数是42.1,在中国第一大城市上海,1999年中等收入家庭的恩格尔系数还高达47.1,远超过高房价的香港,其恩格尔系数只有十几,也超过99年前的美国,美国1900年的恩格尔系数是43。这样高的恩格尔系数本身就说明城市劳动者所得中根本就不包括住房支出费用,这样,城市劳动者几十年的收入中都不包括住房费用,这费用本来是企业或者说是国家为劳动者个人积攒着、适时要以实物形式兑现给的劳动者的,结果住房商品化了,对于相当部分没有分到房的底层劳动者来说,就是被凭空抹去了一份劳动所得。

    80年代以后的实物分房已经是以职务为主要分房依据了,住房不平等的客观事实就已经存在。房产市场一形成,住房不平等就演化成了财产不平等。即使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在增加这种不平等而不是在弥补这种不平等。住房公积金根据什么定的?根据个人工资定的。个人工资又是根据什么定的?根据职务、职称、工作年限。而近十年来工资高低已经越来越取决于职务而不是其他了,同样工龄的职工,仅因为职务不同,其住房公积金可以相差十几倍二十倍。这些因职务而怡然享受高工资高津贴的人们,倒真的是在享受福利,这是少部分人在享受着的福利,即使“福利分房”取消,照样享受着。

谁为住房改革制度叫好?为什么叫好?
大部分专家学者为住房改革制度叫好,所有的地方政府官员都为住房改革制度叫好。为什么?他们从中得益了。
根据《中国国民经济核算年鉴-2004》统计数据,我国2002年的劳动者报酬合计是6.25万亿,2002年全国从业人员有7.374亿,人均劳动者报酬8479元。这些劳动者报酬中,除了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部门是24174.8亿,农民和个体劳动者部门是26446.4亿,金融机构部门是1036.6亿,机关事业部门是10866.5万亿。
这里先要解释什么是劳动者报酬。

    统计术语称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劳动者收入”为“劳动者报酬”。劳动者报酬包括什么内容?统计部门对“劳动者报酬”的定义是:“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对于个体经济来说,其所有者获得的劳动报酬和经营利润不易区分,这两部分统一作为劳动者报酬处理。”(见《中国统计摘要》1999年、2000年附录部分: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很清楚,“劳动者报酬”的内涵远不止工资奖金,而自1998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和单位仍用公款为职工购买的住房费用都列入了劳动力报酬。

    现在,我们分析以上四个部门的人均劳动者报酬。2002年,除了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部门的从业人员是31681.5万人(“除了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部门的从业人员”是指除了金融企业的城镇企业就业人员加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总数),农民和个体劳动者部门从业人员是37941万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339.8万人,机关事业部门从业人员是3777.7万人。由此得出除了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部门的人均报酬是7631元,农民和个体劳动者的人均报酬是6970元,金融机构人均报酬是30506元,机关事业部门人均报酬是28765元。这便是我国2002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全貌。从1997年到2002年整个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构也就是如此。

    这种分配公平吗?不公平。因为这种收入差异反映的不是个体能力差异,而是职业差异。为什么对公务员岗位趋之若骛?因为其报酬是农民和个体户的4.1倍,是除了金融企业以外的其他所有企业的3.8倍。而这报酬中包含林林总总的津贴、补贴,其中就包括住房补贴。人们也不会忘记“取消福利分房” “住房货币化”就是出于这些部门的部分 “负责人” 的口中笔下,而他们取消了大多数人的所谓福利(其实是劳动应得)只不过是想让自己的福利丰厚得让普通人不能及。并还以此为荣。事实上,如果所谓“福利分房”在继续下去,“负责人”们已经难以再从“福利分房”中再得益,——这部分人连子孙的用房都福利到位了,否则刚取消“福利分房”(对普通民众取消)一年多的上海,怎么会发生 “负责人”占绝大多数的12.5%的住户与56.4%的普通住户拥有的住房一样多的事情?“福利分房”如果再分下去,应该论到让一直处在“等待状态”的普通人多改善些住房环境了,应该是普通人最得益了,但是,只有住房商品化,“负责人”才可以在住房上继续占据优势,他们已经占有的优质房产资源才可以在商品化过程中无限升值,从而与普通民众的普通房产不仅在“数”上更从“量”上造成巨大差别,从而把普通民众靠“购买自住公房”而“看起来有几十万”的房产在“住房商品化”的操作过程中大大贬值。
 
      少部分人工资增长不代表全体职工工资增长,更不代表全体国民生活水平提高

    住房商品化要有钱才能商品化的。舆论一直鼓吹人均工资增长多少、人民生活商品提高多少、说什么根据工资增长水平老百姓应该买得起房。其实以工资增长论普通人的生活质量,我们是步入了天大的误区!到2005年全国连农民内的从业人员是75825万人,属于国家统计范畴的领取工资的人数只有10942万,领取工资者只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4.4%,城镇就业人员是27331万,领取工资者也只占城镇就业人员的40%!这是因为中国劳动统计的统计对象是城镇的“单位就业人员”,这“单位就业人员”中不包括私有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只有这些“单位就业人员”才被称为“职工”,在国家统计制度中,也就这领取工资的10942万人才算“职工”。这1.1亿人能代表13亿中国人的生活水平?能代表5.6亿城镇人口的生活水平?

    这被称为“职工”的1.1亿人无疑是当今中国生活最有保障的一族,但“职工队伍”是动态的,“职工”也是分层的,即分为“基层职工”与“上层职工”。从1998年到2004年,我国在岗职工总数从12336.6万人减少到10575.9万人,减少1750.7万,减少幅度是14.3%,而机关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从3724.5万增加到3725.3万,增加8000人,增长幅度是0.02%,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从2824.8亿增加到6258.7亿,增长了121.6%,而同期全国工资总额从9296.5亿增加到16900亿,只增长了81.8%。

    1998年到2004年七年间,我国GDP增长了89.4%,职工工资总额增长81.8%。其中采掘业、建筑业工资总额增长了59%,制造业增长51%,餐饮业增长42%,全都远低于GDP增长,也远低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批发零售业的工资总额只增长了2.3%,那是因为批发零售业的职工人数因为“下岗”、“剥离”、“买断工龄”等原因从1191.8万减少到550.9万;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金融业、党政机关的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都在141%以上,教育业工资增长136%,卫生业增长127%。

    2004年,在七年间工资总额超过GDP增长速度的那部分行业的职工人数占全部职工人数的34%,这些行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占全部工资总额的39%;与此对照,制造业工资总额占全部工资总额的24.4%,职工占全部职工人数的28%。
七年工资总额增长在120%以上的行业,其职工工资增长中都考虑了占据不少比例的住房补贴因素,这些部门职工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是“基层行业职工”不能及的。可以说,这些行业才是至今都在享受着住房福利呢!当然,这些行业的普通职工所享有的福利比起这些行业“负责人”享有的福利,那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希望专家和官员能够认真研读国家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补上真正读懂读明白统计数据这一课,这样,提的建议和出台的政策才能有依据,才能符合民心民意,才能符合国情。现在人们总以为国家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不可靠,但笔者根据自己从事统计分析的经验,认为并非如此。社会上之所以普遍不相信统计数据,是我们一些官员为了表现政绩、学者为了当政府的“粉丝”而对统计数据“为我所取”任意阉割造成的。如果学者官员能尊重统计学科,客观公正解读统计数据,国家统计部门不至于这么背黑锅。

大动迁带动的住房消费抵消了恩格尔系数的下降

    恩格尔系数表示食品消费在消费性支出中的比重。我国的居民支出分消费性支出和非消费性支出,消费性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通讯交通、医疗、教育、文娱、服务性支出、水电燃料支出和租房支出,非消费性支出包括个人所得税、其他税、非储蓄性保险、赡养支出、赠送支出和购房建房费用。我国在1999年前,非消费性支出占整个居民支出的比重很少,象上海这样的城市,1997年、1998年的非消费性支出只占居民支出的7%~~9%。

    1997年,上海城市居民的恩格尔系数是51.7,2004年是36.4,2005年是35.9。如果非消费性支出在居民总支出中的比重不发生变化,那么可以说居民的生活水平是有明显提高的,因为原先占消费性支出15%的支出可以从维持温饱需要转移到提高生活质量需要上来。然而从1999年开始住房商品化了,大动迁加速了住房商品化进程,非消费性支出比重因此一跃而上,占到21.2%,比1998年提高12.5个百分点,到2003年和2004年,上海居民的非消费性支出更占到全部支出的35.5%和37.7%。这种情况下,居民食品支出减少的部分都补贴给住房支出了。1997年居民食品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是47.8%,购房支出加上食品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比重是48%,2004年食品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是22.7%,购房支出加上食品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比重是45.6%,比1997年购房支出加食品支出的比重只减少了2.4%,这样我们就明白近年来居民人均居住面积的增加原来是以居民总体生活质量的不提高为代价的!如果说这只是纸上的统计结果,那么,请我们的专家学者和官员走着到民众中去,到农贸市场去,到公交站点去,去直接听取底层民众的声音吧!

    不管中央政府当初决定实行住房商品化的初衷怎样,住房商品化的结果就是少数人得益。这是事实。
大多数人得益的改革必然受大多数人拥护,少部分人得益的改革必然受少部分人青睐。现在的问题是让少数人得益的改革侵犯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受共产党委托肩负监督政府职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有权利和义务帮助人民政府重新回到为大多数人服务的道路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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