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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界暨社会各界人士愤怒声讨阆中法院违法公审讨薪民工的违法、反动和野蛮行径

作者:劳工界暨社会各界   来源: 劳动者维一权  

    3月16日,一则新闻引爆全国舆论:“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大会在江南街道办举行。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大会对张某、戚某、欧某等8人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判处张某等6-8个月有期徒刑。”舆论一边倒地谴责阆中市法院的违法、反动和野蛮的行径。劳工界暨社会各界人士就此强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强烈要求追究欠薪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此事起因于阆中市学府花园项目部拖欠民工工资,百余民工前往南津关古镇旅游景区堵住景区大门,不准游客进出,以此方式索要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劳动法》、《工资支付条例》等保护劳动者权益、禁止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规定,强烈要求追究引发民工讨薪事件的始作俑者阆中市学府 花园项目投资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强烈要求追究阆中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监管责任部门的法律责任   

      被欠薪民工是在依法定程序追讨工资无果之后才发起法外救济行动的,那么,承担监管责任的相关政府部门就难辞其咎,应当承担因其消极不作为带来严重社会后果的渎职、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从本案以及大量非程序乃至暴力讨薪案例分析,民工都是在穷尽现有法律程序的情况下采取激烈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说违法,也是雇主和监管部门违法或者枉法在先,民工违法在后,前者为因后者为果,不惩罚前者而仅仅惩罚后者,是极端严重的司法不公,是官商勾结损害法律的尊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强烈要求追究阆中法院违法宪法和法律、滥用职权的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首先,阆中市法院以及相关部门未能向公众披露8名“恶意讨薪”民工在侦查、公诉、庭审等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得到律师的充分辩护。
     第二,阆中市法院未能证明此案已经走完了包括二审、审判监督等所有法律程序,就向全社会公布一审结果,涉嫌程序违法。
       第三,最为恶劣的是,阆中市法院召开公判大会,是极其严重的违宪违法行为,是文革法西斯行为的死灰复燃,是对依法治国的反动,是对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公民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野蛮践踏。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已发布禁令: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如果不对阆中市法院以及阆中市相关领导部门追究其违宪违法的法律责任的话,任这种现象滋长蔓延,文革法西斯专政必将重现于21世纪的中国!

           劳工界暨社会各界部分人士于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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