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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杀现象背后的农村社会变革

作者:刘燕舞   来源:《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是,如何理解不同年龄群体的农民自杀的机理,其变动又是什么因素导致的?

  自杀问题是社会学的经典命题,作为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学学科诞生的标志之一就是迪尔凯姆(1996)《自杀论》一书的问世,该书作为社会学史上的奠基之作,证明了社会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独特的特征以及如何可能。我国由于自杀率较高,在医学研究领域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和关注(Phillips et., 2002; Zhang et., 2011;肖水源等,2003;翟书涛,2002;何兆雄,1997),他们在揭示自杀率的分布、自杀流行状况、自杀的危险因素、自杀形成的生理或心理或精神疾病等原因以及自杀的医药干预等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

  但是,与西方学科在自杀问题上遭遇相同困境的是,我国医学领域的自杀研究亦同样忽视自杀形成机理的社会因素。因此,来自社会学研究领域的挑战在近几年来逐渐形成了一股不小的自杀研究高潮。至目前止,国内社会学领域的自杀研究主要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其一是实证主义社会学范式。这一研究范式的理论传统直接发轫于迪尔凯姆所开创的实证主义自杀社会学模式,主要关注自杀形成的社会结构因素。景军与张杰等学者主要从宏观社会结构的角度分析了中国自杀率下降的形成机理,他们认为农村女性劳动力的乡城迁移、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与中国自杀率的下降尤其是中国农村女性自杀率的下降有着明显的相关关系(景军、吴学雅等,2010;张杰、景军等,2011)。陈柏峰与刘燕舞等学者则从微观社会结构的角度,将农民自杀现象置于村落与家庭之中进行考察,他们指出,农民自杀率的变动与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特别是代际关系变动和夫妻关系变动紧密相关(陈柏峰,2009;刘燕舞,2011a)。其二是人文主义社会学范式。这一研究范式的理论传统主要发轫于Douglas(1967)的《The Social Meaning of Suicide》一书所构建的以理解自杀行动的社会意义为主要目标的人文主义自杀社会学模式。吴飞(2009)对华北农民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即是这种研究范式在中国的学术实践,他将农民自杀放置在“过日子”这一分析框架中进行理解,认为农民自杀是“过日子”与“做人”两个方面均失败的产物。杨华等(2009)与汪永涛(2012)则将农民自杀放置在具体的村落内部进行考察,他们认为农民自杀的形成原因与村落内部的价值观念、生死信仰和自杀态度等因素有关。

  中国社会学领域的上述研究在医学研究领域之外开辟了一条新路,并积极地克服了中国自杀研究过度医学化的弊病,为自杀研究的本土化提供了强大助力。然而,综观既有这些研究,仍存在一些缺陷有待进一步克服。其中,这些研究对自杀群体的“年龄别”关注不够,它们要么侧重于将发生在不同年龄群体中的自杀现象混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要么则以某一年龄群体的自杀现象展开专门研究,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建立在这些研究基础上的理论分析框架要么无法解释各年龄群体自杀的差异,要么则无法解释各年龄群体之间各自的自杀机理之间的关系。

  基于此,本文试图以华北一个满族村落——早村——的农民自杀现象为个案,考察自杀在青年农民、中年农民与老年农民三大群体中的分布及其形成机理的异同,并简要探寻农村社会的深刻变革与农民自杀现象变动的关系。

  二、研究设计

  国内自杀研究中,主要运用量性研究和质性研究两种方法。

  其中,量性研究以宏观数据为主。量性研究以自杀率作为分析单位对自杀现象进行考察,量性数据则主要来源于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中国疾控中心全国疾病监测数据、世界卫生组织健康统计年报、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普查数据以及《中国人口》各省分册等关于死亡病因的数据统计。与迪尔凯姆(1996)运用量性数据分析自杀问题所遭遇到的批判一样,在国内做农民自杀研究,量性数据的准确性亦广受诟病,其中,各类官方统计数据中,关于自杀的漏报情况尤其是自杀死亡的漏报情况所遭受的质疑是最为普遍的。以全国疾病监测数据为例,王黎君与费立鹏等(2003:889-892)指出,1996至1998年的漏报率约为22.46%,而通过对1995年8月至2000年8月死因为伤害和精神疾病的数据进行再查后发现,1998年和1999年间实际自杀死亡人数被漏报的比例约为28.13%。同样,对于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的数据而言,费立鹏(2004:277)指出其漏报率可能高达18%。这些数据表明,漏报的情况可能占到整个自杀死亡情况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以此作为样本来分析中国的自杀问题是比较“冒险”的。实际上,根据笔者近5年来在全国十余省份数十个村庄的调查经验来看,一些村庄的自杀死亡漏报率非常高,每10例自杀死亡的真实发生案例中,漏报至少会高达7例以上,这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宏观的量性数据可能是以30%不到的样本量分析100%的自杀现象。如此一来,无论统计方法本身多么科学,因数据获得的效度十分有限而可能使得依仗宏观数据的量性研究因之而黯然失色。

  正是因为量性研究存在如上缺陷,质性研究在中国的自杀研究中就因此而相对地具有其天然优点。质性研究一般以田野调查的方式展开,以无结构式访谈法和半结构式访谈法为主要方式收集资料。当然,从理论上来说,即使是质性研究,也会存在上述量性研究所面临的漏报问题,这本质上是由于自杀问题的文化过敏所带来的。但是,质性研究可以做到两个方面的弥补。一方面,质性研究可以尽量减少漏报发生的可能,将误差降到最小,将效度提到最高。另一方面,质性研究不以单纯追求数量为目标,其重点在于解释农民自杀发生的具体机理。因此,质性研究在我国农民自杀研究中应具有优先性。现在的问题在于,既有关于农民自杀的质性研究或者主要以单一案例进行分析,如Jing(2007)基于社会行动“未预结局”的角度对一例农村老年移民妇女自杀所做的精彩的理论分析,Liu(2002)从“反抗”的角度对安徽一例农村妇女自杀的个案分析;或者则阐释某单一年龄群体的自杀,如杨华等(2009)对鄂中一个村庄老年人自杀的个案研究,刘燕舞和王晓慧(2010)对鄂东南一个村庄已婚青年妇女自杀的个案研究等。然而,以一个村落为整体进行数据收集进而分析青年、中年和老年三大农民群体的自杀机理的则非常少。

  鉴于此,本文是对农民自杀现象的一项质性的个案研究。本文的田野调查点是华北的“早村”[①]。早村位于河北省Q市Q县G乡南部,明长城之北,越过长城往南即是辽宁省F县。早村共有4个自然村,6个村民小组。人口以“满族”为主,满族人口约占早村的80%,但大部分实际上属于“随满”,因而其风俗习惯与汉族人高度相同,语言风格更接近东北农村,而风俗习惯则与河北农村更相似。早村共有农户365户,总人口1362人,其中,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160人。早村多山,山场面积约4500亩,而耕地面积有900亩。种植结构以小米、高粱、玉米、水稻为主,梨、苹果和板栗为主要经济林木。早村属于杂姓村,胡姓、何姓、景姓三姓最大,分别约占早村总人口比例的35%、20%和18%。余下诸如董、程、陈、方等均为小姓。早村的家族观念仍较强,宗亲内部仍具有较强的联结力,男孩生育偏好十分突出,从全国水平来看,早村妇女地位属于较低行列,妇女的人生意义、归属感、经济生产与日常生活等均高度附着于男性。

  本研究主要采用驻村调查的田野作业方式,吃住均在农户家,田野作业时间为2011年4月初至5月初,持续时间为1个月。资料收集主要采用无结构式访谈法和半结构式访谈法。被访谈对象包括自杀未遂者、自杀死亡者亲属、邻里、朋友、村组干部、党员、医生、中小学教师、民间文化人等。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一项村落个案研究,本文的结果与结论仅适用于推论和理解早村的情况。

  三、早村农民自杀的分布特征

  (一)早村农民自杀简况

  根据笔者访谈所收集的资料,自1980年至2009年间共收集到早村自杀死亡24例,自杀未遂者5例,自杀未遂者中,其中自杀5次未遂者1例,自杀2次未遂者3例,自杀1次未遂者1例。年均粗自杀率(指自杀死亡率)为58.74/100000。

  自杀死亡者中,23例服毒自杀,吞服的毒药主要包括农药与卤水,1例上吊自杀。自杀未遂者中,1例5次自杀未遂者服毒3次,均为卤水,2次上吊,其余3例自杀2次者和1例自杀1次者均吞服卤水。

  24例自杀死亡者死亡前均与人发生过矛盾冲突,其中,矛盾冲突主体关系主要是夫妻关系和代际关系。其中,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共11例,发生在父子之间的共6例,发生在母女之间的共3例,发生在母子之间的共1例,同时发生在夫妻和公公与媳妇之间的共1例,发生其他混合冲突主体之间的共2例。总体而言,矛盾纠纷主体的首要关系为夫妻关系,占整个自杀死亡者的比例为45.83%,父子、母子与母女均属于代际关系之间的冲突,为第二大矛盾冲突主体,占整个自杀死亡人数的41.67%。

  (二)早村农民自杀的性别与年龄别

  性别与年龄别始终是分析和考察自杀的两个重要指标。

  总体来说,从自杀的发生情况来看,女性明显多于男性,女性为16例,男性为12例。但从自杀死亡的情况来看,男女总体相当,各12例。这表明,早村农民自杀的性别差异在总体情况上并不明显。这与笔者曾经在大冶丰村的调查发现有巨大差异,大冶丰村农民自杀死亡情况中,女性占比接近七成(刘燕舞、王晓慧,2010)。

  从年龄来看,青年自杀死亡共13例,占比为54.17%,中年人自杀死亡共8例,占比为33.33%,老年人自杀死亡共3例,占比为12.50%。

  以年龄别来观察性别分布,我们发现,早村青年自杀死亡者中,青年男性共5例,青年女性共8例,性别差异比较明显;而在中年自杀死亡者中,中年男性与中年女性各4例,性别差异不明显;在老年自杀死亡者中,3例均为男性。

  以婚姻状况观察,青年自杀死亡者中,已婚者共5例,而未婚者则有8例,这表明未婚青年自杀在早村是比较突出的,与之相反的是,在大冶丰村,尽管青年自杀较之早村而言更加突出,但丰村主要是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刘燕舞、王晓慧,2010)。早村的中年自杀死亡者均为已婚,而老年自杀死亡者则均为丧偶。

  (三)早村农民自杀的主要类型

  从自杀的直接原因来说,早村农民自杀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其一,因身心病痛难熬而自杀。这一原因造成的自杀死亡在青年、中年和老年三大群体中均有,但在早村主要出现在中年人和老年人中,共有4例。

  其二,因婚恋情感问题而自杀。婚恋情感问题包含了婚后的夫妻情感问题和未婚时恋爱感情纠葛或自由恋爱遭到父母干涉的问题。在早村主要是婚后的婚外情事件和自由恋爱遭致父母干涉两种情况,其中,后者是未婚青年自杀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

  其三,因赡养孝道问题而自杀。这种自杀主要发生于老年人中,在早村有2例。

  其四,因经济贫困问题而自杀。经济贫困引起农户之间的激烈的社会比较,一些失意者特别是依靠个人自身努力无法改变经济困局的选择了自杀死亡。

  其五,其他原因而造成的自杀。如明显的精神疾病障碍或人格障碍而导致的自杀,在早村,有1例同性恋女患者因无法获得同性的性满足又无法获得村落内部成员的理解,在村落成员的耻笑中自杀未遂1次。还有1例青年男子则因精神恍惚似有精神分裂症状而莫名其妙地自杀死亡。

  四、早村青年农民自杀的机理

  青年农民的自杀在早村占有较大部分。从前述直接原因来看,早村青年自杀主要由婚恋冲突与代际冲突导致,其中,婚恋冲突很大程度上又是与代际冲突并发的。因此,从深层机制来说,在代际之间,子代相较于亲代而言的被宰制状态是子代在与亲代的冲突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决定性因素,也是他们或她们选择自杀这种极端手段来“化解”与亲代冲突的深层机理。从这个角度来说,父权制的解释框架仍较大程度上适用于理解青年农民的自杀问题(Wolf,1975)。我们可以透过两个案例来进行讨论。

  案例1:

  凤子,女,1991年吞服农药敌敌畏自杀死亡。事情的起因是,凤子的姑妈主动作为媒人将凤子介绍给其所嫁村庄的一青年男子,见面后,凤子并不满意,因而不愿继续与之交往。但凤子的父母亲认为是凤子姑妈做的媒人,如果凤子不愿意,等于是不给其姑妈面子,加上他们对这位男青年比较满意,因此便强烈要求凤子与其来往。在父母的强迫下,凤子仍然不愿意,并与父母发生争吵,她威胁父母说,如果强行要求其嫁给那名男子,她就选择喝农药。其父母赌气说,就是喝农药也要先与那名男子相处半年试试看。无奈之下,凤子在一次与其父母再度争吵后,趁其父亲下地干活,其母在河边洗衣裳的机会,一个人在屋里喝下一整瓶敌敌畏自杀身亡。凤子的母亲在接受笔者访谈时说:“要搁现在,怎么也死不了,那时候我们老脑筋啊,转不过来,搁现在,她不同意我们就不会去勉强她了。”

  案例2:

  一位自杀未遂者童某讲起她年轻时的自杀经历:“我就是不喜欢我那对象,……当时我爹要把我嫁给她,我就不愿意,他没啥文化,就会干活,我爹就看中他这点,觉得他力气大,是个过日子的主。……男人不中,瞅不上,觉得一辈子过得都没劲儿,他往那炕上一坐,你瞅他一眼,看他那样觉得还有啥奔头啊?我活得不得劲儿啊,就想死啊。……有一次打架,那时我那二闺女4岁了(1987年),他一把抓住我的头发,就是抓着头发拖的哎,拖着就往那墙上撞,脑袋上撞的都是包啊,鼻子被撞得出血了,那血直冒啊,他还不停手,还拖着撞。到中午吃饭了,我也不做饭,躺在炕上也不吃饭,他把饭做了也不叫我吃,见我不起来吃饭,他就把那饭全倒那猪食盆里拿去喂猪了。我当时哪能不气啊,我寻思,这王八操的,过的是啥日子啊,还有啥意思啊,就是再怎么过下去,我琢磨着也没啥劲儿啊,我还是活着不得劲儿啊。他一出去我拿起农药瓶子就喝,喝了几口我那二闺女就抱着我的腿哭啊,她边哭边说,妈啊,你可别死啊,你死了,我可咋办啊。我当时一看孩子可怜,就没接着喝了,我也哭啊。那次没喝多少,在阎王那报了个到又回来了,救活了。”

  上述两个案例从直接原因来看均与婚恋感情纠葛有关,两位年轻女性都是遭遇近似于包办婚姻的情况下采取了自杀手段以反抗抑或逃避这种安排。案例1是在没有进入婚姻殿堂前即以自杀死亡告别了那种她不满意的父辈安排给她的婚姻。案例2则是在其父辈一次又一次的逼迫下试着进入婚姻殿堂,但终因无法适应其并不喜欢的丈夫而试图以自杀来反抗抑或逃避却未遂。前述这些情况并非仅发生在青年女性身上,同样,青年男性亦在遭遇类似困境时而选择自杀手段以彻底摆脱他们似乎无法克服的被安排的命运。

  案例3:

  早村一青年男子景某,2006年吞服农药自杀死亡,死时24岁。景某父亲托人为其介绍了一位对象,但景某看不上女方,其父亲则以其年纪已大为由要求其必须同意与女方来往,否则要与其断绝父子关系。景某死之前晚上与其堂哥聊天到11点多,他一再表示与其和一个自己不喜欢的女人过一辈子,不如喝药死了算了。其堂哥好言劝慰,一直到其情绪看起来已经稳定。然而,景某回到自己家后,在第二天凌晨喝药自杀身亡。

  从这些案例来看,早村青年农民自杀的动机几乎都是混合着反抗、逃避与摆脱这三种心理。反抗源于对父权制结构的不满,其手段则是以杀死自己来挑战和解构这一权力结构。逃避和摆脱则是源于其自身情感的焦灼困苦,逃避和摆脱这种困苦的代价同样是青年农民自杀者的生命。然而,父权制的解释框架又并不能全然解释早村青年农民的自杀。因为如果这一解释框架完全成立或者说是唯一解释变量的话,那么就意味着在1949年以前的旧社会里父权制没有遭到撼动的村庄结构中,青年农民的自杀应当更为普遍。可是,根据我们在早村的田野调查所收集的资料来看,1949年以前的早村并未出现如1980年代以来的比较严重的青年农民的自杀现象。其更为深层的机理在于,自1949年以来的持续的解放运动强烈地冲击和改造了此后出生的年轻人,他们接受了一系列现代观念,在解放话语体系下具备了较强的反抗意识。对于婚姻而言,年轻人在长久的解放话语熏陶下,已经有了很强的自主意识,认同婚姻自由和恋爱自由,反对父母干涉与包办婚姻。如果没有这一关键环节,那么青年农民很可能是选择在父权制框架下做一个遵从父权制度的顺从者而非反抗者、逃避者或摆脱者,因此,正是在观念解放这样的背景下,一些青年农民在婚恋困境中选择自杀这种极端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说权利解放需要代价的话,对于青年农民而言,其个人权利的最终解放和伸张一定程度上是以他们部分人的生命消亡作为代价的。

  五、早村中年农民自杀的机理

  中年农民的自杀在早村仍是不可忽视的群体,但中年农民的自杀机理与青年农民的自杀有着明显差异。从直接原因来看,早村中年农民的自杀多与疾病、经济困难等有关,而经济贫困又是导致其自杀的最核心的因素,其背后则与激烈的社会比较有关。

  案例4:

  胡某,男,2002年吞服农药自杀死亡,死时38岁。胡某身体有病,劳动能力严重不足,家庭因而十分困难。胡某妻子刚开始时还能隐忍家庭困难的压力,但随着年龄相仿的同龄人的日子都蒸蒸日上而自己家里却看不到改善的希望时,便心情日渐焦躁起来,最终,她将与外界比较的压力转移到了指责丈夫“没用”上,夫妻俩为此开始经常吵架。胡某深感自己能力有限,自杀前总与邻居说起活着没有意思。在一次与妻子的激烈争吵后,其喝药自杀身亡。

  胡某喝药自杀的动机在一些熟知情况的村民看来是比较清晰的,其一,他的最主要的目的是想以自杀来逃避对家庭的责任,他认可了妻子所骂的“无用”,且因为这种“无用”使得他的家庭在经济上毫无起色,与村里其他人相比,他需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其二,病痛难忍致使其想以自杀摆脱疾病的痛苦,但相比于前一条来说,这只是次要方面,因为胡某所患疾病并非严重致死疾病。

  案例5:

  景某,男,2008年正月初五喝农药自杀死亡,38岁。景某有3个女儿,一直未能生出一个儿子,是其巨大的压力所在。初五那天,其母亲生日,他要求其妻子留在家里帮忙做饭。但是,其妻子则坚持要去娘家帮忙做饭,景某两连襟家庭条件很好,当天,其两连襟与两姨妹子已经去了岳母娘家,景某认为其妻子没有必要非去不可。两口子为此冲突。最终,景某妻子仍然去了娘家帮忙做饭,景某认为活着没有意思,于是喝药自杀。

  景某的自杀同样来自于与村民尤其是同龄村民比较所带来的压力,自杀当天彻底刺激他采取喝药手段的因素,直接来看当然是其妻子的举动所致。但一些熟悉他情况的被访谈者介绍,初五那天其实也是约定回丈母娘家拜年的日期,但景某并不愿意去,其原因在于他不想面对两个家庭条件比他好很多的连襟:“两个连襟都开着小汽车去的,他就一破自行车,同是姑爷子,受不了那刺激,加上家里老娘们也搞不定,那还活着干啥呢?”

  案例6:

  冯某,女,48岁,2007年喝农药自杀死亡。冯某原本身体很好,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之一。2007年梨子成熟时,冯某到自家梨树上摘梨,不小心从树上跌下,摔成残疾。冯某还有两个儿子没有结婚,家庭条件一般,她考虑到自己可能会拖累两个儿子,就喝药自杀了。

  与前述两例自杀的主要目的在于逃避有所差异的是,冯某更多出于利他的考虑。但背后的实质因素却是相似的,冯某摔成残疾后,因为疾病治疗需要花费,且劳动能力缺损又使得其不能为家里增加新的经济利益,相反还成为家庭进一步发展(如儿子结婚)的拖累,这无疑给予了冯某巨大的压力。

  实际上,根据笔者在早村的调查,早村所有中年自杀者的这些压力主要都源于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激烈的社会比较。在早村,社会比较与社会竞争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前者主要是通过与别人进行比较后来观照自己,后者则是通过与别人进行比较后来观照别人。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比较与社会竞争用力的方向是相反的。社会比较主要向内用力,或者说向自己用力,而社会竞争则主要是向外用力,或者说向别人用力。当向自己用力时,容易产生极大的压力,这种压力达到一定的程度(至于个体抗压的能力则因人而异)就会引起比较者的自杀。我们常说“人比人气死人”就是这个道理,人和人相比,气死的不是被比的人,而是去比的人,也就是我们说的自己。而社会竞争主要是向外用力时,它不一定会产生“自杀”,但很容易引起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乃至斗争,它用力的目的往往是要打败竞争对手从而胜出,因此,极端而言,社会竞争容易产生的是“他杀”。

  早村是一个社会比较十分突出的村庄,相反,其社会竞争并非十分激烈。社会比较发生的主要群体及其承受者主要是中年农民。他们刚好在人生周期中的中间环节,各方面相对较为成熟,但他们一方面既不如青年人那样稚气,另一方面又相对缺少老年人的超脱,因此,他们很容易对社会比较产生敏感性。他们比较的内容中,最重要的是围绕“过上好日子”而需要的一系列物质条件,如住房、穿着、吃、行以及其他通过消费能够反映出其物质财富的项目。但一个村庄中,总有部分农民因为各种原因会处于经济财富生产的底端,因此,如果社会比较越激烈,生活在经济财富生产底端的社会群体就会压力越大。当抗压无效或压力大到个人无法承受时,逃避或者说退出社会比较就是办法之一,自杀是逃避压力和退出社会比较的最极端的手段,同时也是最彻底的手段。如此看来,自杀并不简单地是个体心理疾病的产物,甚至也不是一时的情绪冲动而做出的荒唐之举,其背后的社会结构支撑表明,大部分自杀者的自杀实际上是理性权衡的产物。因此,案例6中冯某的自杀,实质上仍是其通过牺牲自己的生命作为代价来换取其子代在社会比较中可能胜出的办法,其根本机理与案例4中胡某的自杀和案例5中景某的自杀并没有实质差异。

  六、早村老年农民自杀的机理

  新世纪以来,老年农民的自杀在早村变得突出起来。尽管调查数据显示,已经有了3例老年自杀死亡者,但是,调查发现,有自杀意念的老年农民却越来越多,他们在未来的时间中均有可能迈向实质的自杀执行的阶段。

  案例7:

  侯某,男,2009年喝农药自杀死亡,76岁。侯某有6个儿子,其生前已基本失能,生活无法自理,因而需要儿子养老,但6个儿子都不愿意承担养老义务,互相推诿,为此,侯曾多次找到乡村两级组织寻求帮助,但其处境仍没有获得根本性改善。一条待修的高速公路经过早村,侯某的土地和宅基地被占用,一共有16万元的补偿款。在宅基地与房屋的补偿款还没有拨下来之前,侯某便被6个儿子因围绕分配7万元土地补偿款而产生的系列纠纷弄得筋疲力尽。最后因为小儿子在领补偿款时代领了侯的7万元,但小儿子并不同意承担照料与赡养侯某的义务,因此而与另外5个儿子发生激烈冲突,侯某则在他们的不闻不问中绝望地自杀死亡。

  与青年农民的自杀相反,案例7所反映出的意涵是,代际关系在老年农民那里出现了“翻转”,也即年轻人一反此前父权体制下的弱者身份,在此处变成了强者,反之,原来父权体制中的权威主体和象征的老年农民则成为了弱者。显然,缺失在代际关系中的强势地位,老年人很难毫无阻力地从子代那里获得生存与生活所需要的资源。这对于像侯某这类失能老人来说尤其突出。因为老年农民一旦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就意味着他们无法依靠劳动生产获得生活资料,也无法依靠单纯的身体健康来获得继续生活的基本可能。相反,他们在失能后均需要依靠个体以外的其他帮助渠道获得继续生存的一切资源,最主要的渠道当属他们的子代。然而,新世纪以来,代际关系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的老年人较为强势的地位业已不再。因而,老年人想从家庭内部尤其是子代那里获得支持已越来越困难,这是造成他们自杀的十分重要的机理。

  当然,作为一项研究,研究者并非是要站在道德审判台上去看待子代不承担基本义务从而导致老年人自杀的问题,尽管这是很重要的一方面。但是,相比之下,一种新的情势恐怕更应引起我们对老年农民自杀的重视。

  案例8:

  董某,男,2009年喝农药自杀死亡,64岁。董某家庭贫困,其大儿子要结婚,因房子破旧,女方要求必须盖新房子。在董到处向亲朋借债将房子建起来后,女方又提出必须装修,而董已完全无能为力,还有那高额彩礼,更不知从何而来。眼看婚事将要告吹,其大儿子焦急忙乱之中,与董发生争吵,董认为是自己无能拖累了儿子,一气之下,喝药自杀。

  与案例7相同的是,案例8同样反映了代际关系失衡中弱势一方的无奈选择。但是,案例8亦反映出了与案例7相异的情况,这种相异之处与早村中年农民的自杀有几分类似之处,如与案例6中的冯某自杀比较相似。董某的自杀一方面在于自己的弱势,另一方面则与其儿子同样处于整个社会底层的弱势有关。其儿子在结婚这一问题上,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尽管结婚中的高额彩礼对于普通农民来说具有不合理性,但在当前农村婚姻市场中男性处于普遍不利地位的情况来看(刘燕舞,2011b),如果董某的儿子不能满足女方所提出的要求,就意味着他有可能“打光棍”。董的自杀并未能解决儿子的真正问题。但董某自杀的案例却揭示了一个基本道理,即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自己遭遇巨大压力时,会将压力往更加弱势的一方转移。在早村,中年农民的自杀目前仍是他们自己在承受巨大社会压力的同时以自己的生命作为代价以逃避这些附加在他们身上的压力。但是,不管中年农民或者农村代际关系中的子代在道义上如何变化,在农村社会转型加速期,一切按照市场法则运行且一切均以金钱财富作为最主要的指挥棒的时候,即使子代无主观恶意,一些老年农民也打算在自己遇到困境时,不是将难题抛给子代承担从而以延长自己的生命,相反,他们会以自己的生命消失为代价来支持子代在市场社会中的发展。正是这种深刻的社会机理的作用,老年农民失能以后,为了不拖累子女,他们越来越倾向于选择自杀以提前结束生命。

  七、进一步的讨论

  其实,我们前文在讨论早村农民自杀的机理时已经初步接触到了“时间”这个因素。事实上,尽管我们在横向的角度发现了早村青年农民与中年农民自杀分布较多的突出特征,但是我们从“时间”的纵向角度进一步观察会发现更细微的变化。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父权体制和代际关系同时在青年农民自杀和老年农民自杀中的“共同影响”这一“悖论性”命题。早村农民自杀的具体变动情况见下表1。

表1:早村农民自杀死亡变动情况一览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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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表1的数据显示,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两个显著特点。

  首先,早村的自杀死亡变化在时间上总体呈现出“U型”结构。其中,1990年代中后期是总体情况变化的分水岭,也可以视之为整个村落自杀特征分布变化的关键性调整期。

  其次,从年龄群体来看,青年农民自杀主要发生在1980-1994年间,1995年-1999年进入调整期,自此以来青年农民自杀明显减少;中年农民自杀在1980-1994年间平稳运行,同样经过1995-1999年的调整期后,自2000年以来逐渐显著增加;老年农民自杀则发生在2000年以来,自2005年以后有逐渐加剧的趋势。

  从这两个显著特点来看,我们可以发现,1990年代中期以前,早村的自杀主要由青年农民的自杀死亡构成,而1990年代中期以来则主要由中年农民自杀死亡与老年农民自杀死亡构成,伴随着新世纪以来老年农民自杀有可能加剧的情况,未来早村农民自杀可能会演变成主要由老年农民构成的情况。

  早村农民自杀的这种变动表明,尽管我们可以援引代际关系状况作为解释变量之一来理解青年农民自杀与老年农民自杀,但是,1990年代中期以前的青年农民自杀情况主要是在父权体制仍然比较强大但却面临松动特别是遭遇青年农民观念解放的挑战这样的语境下发生的。这种代际关系状况中,青年农民相对于亲代而言是相对弱势一方。相反,1990年代中期以来的中老年农民自杀情况是由于这种父权体制在进一步持续地遭受市场冲击因而不断衰退后的语境下产生的。此种代际关系状况,子代相较于亲代而言已经处于强势,而老年人则处于弱势地位。是以,市场冲击的影响使得早村的社会比较进一步加剧,早村的经济发展亦使得村民之间在物质财富生产上出现了巨大分化,进而对村落底层的社会群体造成巨大的社会压力,作为承接这些压力最为主要的中年农民群体在无法承受的时候选择了以自杀这种方式来退出村落内部的社会比较。

  当然,市场对早村的侵蚀作用之所以在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广泛且深刻地产生,一方面是因为此前持续十五到十七年的改革开放所带来的体制变革。另一方面则导因于体制变革的长期影响,使得早村如绝大多数中国农村一样,在经济结构领域发生了尤其深刻的变化。最突出之处在于,越来越多的早村青年农民和中年农民从农村流入城市务工,他们远的南下广东、福建沿海务工,近的在北京、天津或T市、Q市务工。进城务工对农民自杀变动的影响效应是显著的,一方面正如有些学者所言,这种劳动力的乡城流动使得农村青年规避了原来在农村产生自杀的冲突情境从而降低了他们的自杀发生率(景军、吴学雅等,2010);另一方面,务工收入改变了传统农民的收入结构,也加剧了农民之间的经济分化以及分化基础上的社会比较,处于生命周期中段的中年农民群体对此感受最为敏锐也最为激烈,因而引起了他们中的弱势者在遭遇困境时采取自杀;第三,中青年农民广泛且长期外出务工,客观上使得农村老年人的照料特别是对于那些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料来说失去了客观的家庭内部的有效且有力的支撑力量,以致早村的老年农民越来越多地具有强烈的自杀意念,这使得他们潜在地成为自杀的高风险人群,目前已经发生和未来即将发生的情况将会更进一步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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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村老年人自杀的社会学研究》(项目编号:13CSH00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3批面上项目(项目编号:2013M531727)。

  * 刘燕舞(1983-),男,社会学博士,武汉大学社会学系讲师,主要从事社会学理论、农村社会学与乡村治理研究。

  [①] 基于田野伦理,本文所出现的省以下地名与人名均做了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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