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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中国共产党对党内投机分子的认识与斗争

作者:忻平 韦博   来源:毛邓理论研究  

“投机”一词是指利用时机谋取私利的行为,相关行为在政治活动中是普遍现象。清末以降,“投机”概念经常出现于各种政论类文献,并衍生出“投机分子”一词。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投机”问题也时常被提起。恩格斯认为,那些具有投机性质的腐朽分子是“狡猾的生意人”。他们打着革命党的旗号,利用一切人以达到自己的私人目的,谋取自身的实际利益。列宁指出,包括投机分子在内的旧事物并没有被完全消灭,成为苏维埃国家机关中的一切腐败现象的根源。这些论述表明,投机分子的潜伏破坏了革命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革命运动极具危害。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是由围绕在陈独秀和李大钊周围志同道合的师友圈组成的小团体。随着国民大革命蓬勃发展,中国共产党开始走向政治舞台中心,党的四大后,中共党员数量急剧膨胀。到党的五大召开前,中共党员人数已达57967人。同时,我们党逐渐意识到组织和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党的一大已经表明对党员的要求,从党的二大到四大,我们党开始提出并明确组织纪律,注重党的组织纪律性和严密性。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仅半年时间党员人数就呈现出锐减态势,党员数量急剧萎缩,脱党变节者大量产生,引发中国共产党对投机分子问题的痛切反思。

1927年10月,中国共产党党员易守荣撰文认为,脱党者将加入共产党“当作一种投机的事业”,这已经玷污了马克思主义和共产党员的身份,“比其他的人要加倍的下流无耻”。一年后,中共福建省委在一次紧急代表会议中更是明确指出,如果不能完全洗刷党内投机分子,而让其存留党内,这个危险“足够致党于死地”。这表明我们党充分认识到了党内投机分子的危害。

笔者注意到,传统学界关于大革命失败以及稍后革命斗争受挫原因的探讨,多聚焦于党的右倾和“左”倾机会主义路线问题。近年来学界提倡“眼光向下”,有学者已尝试将研究视野从决策层转向基层,对中国共产党早期革命中的组织和纪律等问题已有一定讨论,但尚未就这一时期党内投机分子问题进行专门论述。投机分子问题在国共决裂后集中暴露,中国共产党对这一问题的反思随之集中出现。早期中国共产党对党内投机分子的认识与斗争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建党理论和实践的深化,见证了中国共产党成长为以组织纪律严明著称的强大革命政党。考察早期中国共产党对党内投机分子的认识与斗争,有助于深化理解中国共产党早期革命中的组织纪律问题,也有助于理解我们党在这一疾风骤雨般革命洗礼后的涅槃重生。

一、早期中国共产党党内投机分子问题与成因

中国共产党内部投机分子的出现,与党员队伍壮大和革命形势发展密切关联。这一历史进程大体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组织发展缓慢,党内投机现象并不明显。

诞生伊始,中国共产党即注重党员队伍的政治纯洁性。党的一大通过的第一个“纲领”提出,在入党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派别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而要求,入党前需要有一名党员介绍,并先后通过地方、区级以及中央执行委员会逐级审查,方为正式党员。党的三大在党的二大基础上采取了更加细致和严格的党员发展措施,要求须有二名正式入党半年以上党员的介绍并经过小组会议、地方以及区委员会的层级审核,才能成为候补党员,候补党员经过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党的三大召开前夕,全国党员人数由50多名增至420名,增速虽然可观,但绝对数量不多,尚无力在中国政治舞台占据一席之地。正如共产国际代表马林所说,“共产党只是秘密地工作,它没能取得显著的成果”。此时党更多是被视为一个“宣传性质的小组”,党员在党内既无利可图,在党外又未经历大风大浪的检验,因而罕有投机问题暴露。尽管这一时期党内曾出现过陈公博这样的脱党者,但投机现象并未成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棘手问题。

第二,随着大革命高歌猛进,中国共产党党组织急剧扩张,党内投机分子问题开始显现。

在共产国际指导下,第一次国共合作以党内合作的形式展开。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在推动国民革命发展的同时,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规模迅速扩大。从1923年6月到1926年7月,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由420人猛增至18000多人。特别是五卅惨案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工农运动呈现出蓬勃生机,中国共产党在民众中树立了崇高威信和革命声望。不少学生和工人“以没有加入共产党、青年团为落后和可耻”,先后参加了党组织。根据党的五大前党员成分统计,在近58000名党员中,工人占53.8%,农民占18.7%,知识分子占19.1%,其他占8.4%,从党员构成上看,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一个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政党。

随着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急速膨胀和声望的急剧攀升,党内不可避免地混进一些投机分子。1925年10月,中共上海区委就组织问题指出,在革命高潮中吸收的党员,免不了混入“少数的反动的不稳分子”,所谓“高潮带进的草渣”,不足为奇。1926年8月,中共中央扩大会议指出,党在革命高潮中迅速发展,大量投机分子混入是难免的,“尤其在比较接近政权的地方或政治、军事工作较发展的地方,更易有此现象”。总之,此时中国共产党已发现党内的投机分子问题,但是基调尚属乐观,认为他们是革命高潮的伴生物。但同年12月,罗亦农在谈到党务工作时认为,趁国民革命而混入的投机分子都以得到权位为目的,原有党员的投机心理也逐渐高涨,不少原有党员“都来要求到汉口去江西去,到国民党机关中工作”,他不无担心地指出“这都是党的莫大的危机”。稍后,时任中央宣传部部长彭述之也感觉到党内投机分子问题的严重性。他于1927年3月即国共决裂前夕在《向导》上刊文,认为大量投机分子加入革命队伍是“客观的而不可避免的”,将投机分子问题置于党的路线斗争的高度,认为是导致革命出现右倾危险的根本原因之一。

需要补充的是,此时党内投机现象不仅因权位问题而起,也因党员大多具有国民党党员共产党党员双重身份,这难免造成部分党员思想与行动上的混乱,对党和革命前途产生怀疑与动摇,容易萌生投机行为。

第三,国共决裂后,中国共产党人遭到国民党疯狂清洗和屠杀,在白色恐怖笼罩下,党内投机分子问题集中爆发。

1927年,蒋介石和汪精卫相继清党,革命形势急转直下。截至1928年上半年,被杀害的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达31万人,分布各地的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中国共产党被迫由半公开转入地下,革命话语权和声望骤降。据党的六大不完全统计,从大革命失败到1928年上半年,被杀害的共产党员人数为2.6万多人,党员人数从近58000名缩减到10000余名,排除被杀害的党员人数,剩下的党员则通过各种方式宣告脱离或背叛党组织,足见反革命风暴来临之时,党内投机分子问题呈井喷式爆发。对此,中国共产党在1927年12月的通告中明确指出,党在大革命时期的领导核心大多由自由散漫、投机等不良行为的小资产阶级所掌控,正是在这些群体影响下,党内一切都呈现出散漫与不规律状态。随着反动势力的强大压迫,这种无纪律的松散状态必然将党组织整个瓦解,使不少党员“逃亡的逃亡,消极的消极,怠工的怠工,反叛的反叛”。由此,在当时的党看来,这些充满投机、消极心理的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是导致大革命失败,党员数量急剧减少的重要原因。

在革命形势急剧变动中,党员脱党、自首与叛变等投机行为不断发生,成为中国共产党在组织上面临的严峻问题。在脱党的党员中,受反革命势力恐吓而心生退意者层出不穷。据李一氓回忆,自国民党武汉当局颁布《清查共产党员办法四项》,规定“有参加共产党嫌疑者,须三日内登报声明脱离或反对共产党”以来,类似“我曾误入C·Y,旋因该团不合国情,已于4月间脱离关系”“以前被人引诱加入共产党,现在晓得共产党是一个叛国害民的党,特声明与该党脱离关系”等声明频出。此外,亦有党员对大革命失败带来的巨大冲击感到迷茫、消沉而退党。党的一大代表包惠僧在大革命失败后革命信念动摇,消极脱党。中国共产党早期党员施存统,在自白中对自己的消极心理也有很多描述。施存统提到,自己“心情灰冷而沉痛,思想烦闷到了极点,身体衰弱到了万分”,“只得暂时消极,不问一切”,经过复杂心理斗争后公开发表声明退出中国共产党,“发愿做一个单纯的革命的国民党员”。施存统退党后,随即登报退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便有数百人。沈雁冰的笔名“茅盾”正是在此情境下产生的。此外,更有甚者在大革命失败后即刻倒向国民党,站在中国共产党的对立面。中共旅欧支部负责人之一任卓宣,不仅在被捕后叛党,更是屡次助敌抓捕中国共产党党员,“尽其所能为白色恐怖服务”。恽代英曾于1929年2月在《布尔塞维克》上撰文批评道,一旦资产阶级背叛革命,投机分子便立刻动摇起来,投降到反革命阵营中。

中国共产党党内一度将投机分子问题归因于阶级问题。1928年11月,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的向忠发提到,中国革命在1927年遭遇几次大挫折后,许多革命分子由于小资产阶级的局限性随之动摇消极,革命形势稍有不好便准备投降敌人,要坚决驱逐一切动摇犹豫的分子,严整革命队伍。赵世炎则指出,无产阶级的叛徒染受小资产阶级思想而变为投机者,是历史上常有的。此外,也有观点从革命路线角度展开讨论,将投机分子问题与党内所谓右倾机会主义路线关联起来并加以批判。1928年6月安徽省委“通告”即指出,党内部分动摇者或是说中国革命还须联合资产阶级,或是说在工作上有加入国民党的党政机关的必要。归根结底,只是饭碗问题和身家性命问题。但从相关史实看,投机与机会主义不能混为一谈。事实上,无论哪一类型的“投机”,都是相当部分的入党者动机不纯,革命理想信念不坚定的根本体现。

综上可见,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大革命失败,党内投机分子问题与纷繁复杂的革命斗争形势紧密关联。大革命失败后投机问题集中爆发,让我们党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危害性。

二、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对投机分子危害性的反思

1927年,王若飞在报告大革命失败的原因时,痛言党内投机分子是“置党陷入危境而不顾”的反动者,更是令党组织屡遭破坏的危险人物,俨然成为党的革命事业推进过程中的反动势力。1929年3月,恽代英在《布尔塞维克》上进一步断言,投机分子混在党中是党的革命事业在大革命时期遭受严重挫折的重要原因。不仅如此,大革命失败后,我们党一度处于生死存亡的边缘,投机问题对革命事业的危害持续凸显。

第一,党内投机分子削弱和破坏党组织。

在国民党恐怖屠杀下,中国共产党各地党组织党员叛逃事件层出不穷,党组织遭到毁灭性打击,革命力量严重削弱。广州暴动失败后,广东罗定地方党组织除负责人被捕牺牲外,其余党员完全逃散。而广东高要地方党组织在事变以后,除牺牲的党员外,其余党员皆逃跑。在我们党看来,革命形势恶化后的党员逃跑行为与投机无异。1927年12月,河北顺直省委在关于组织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国共分家后,这些投机分子就“开始动摇”,最后“离开组织而脱逃”。即使处于风暴中心外的中原地区党组织,也发生严重困难。河南省委由于党内投机分子的畏缩与叛变,截至1928年3月,党员人数由一千五百多缩减至九百多人。

相比于逃跑,党内投机分子的叛变对革命造成的危害更甚。他们或与反革命势力“暗通款曲”,或经受不住威逼利诱,向国民党详细告知自身掌握的中国共产党内部情况,使党组织面临遭受全面破坏的严重威胁。中共福建省委代理书记陈祖康于1928年6月发表《中国革命的前途》一文,不久便公然叛党,并写信引诱福建党组织成员与其一同叛变。在陈祖康影响下,部分党员先后叛变,致使厦门“仅剩下一个工人支部尚能开会”,而福州地方组织工作陷于停顿。曾任共青团济南地方临时执委委员、农工部主任的王崇五在1929年被捕后叛变,在其亲属劝说下登报退党并向国民党呈文供出相关党员真实姓名。在王崇五影响下更是出现了徐元龙、刘一梦,宋占一和张学纯等党团员共同秘密投降国民党,“不仅供出党的机关、组织以及负责党员,更将狱中党员的情形报告给国民党”。这一状况在湖南、湖北等地也曾发生,对党组织造成了巨大破坏。

对于投机分子破坏行为带来的后果,中国共产党无疑有着切肤之痛。1928年8月,广东省委在给惠阳县委的信中指出,那些因怕革命而走向反革命的投机分子都是革命的敌人。在他们影响下,“机关带被破获,同志常遭捕杀”。次月,湖北省委更是就当时投机分子告密成风的行为坦言,如果不解决投机分子的告密行为,党将毫无前途可言。1929年4月,广西省委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明确表示,每遇事情发生,那些找不着应付工作中主要任务的消极分子,在思想上就发生动摇及畏缩,由此指出这种在革命的急激潮流中必然暴露的行为“完全是投机革命”,明显妨害了党的组织工作。

第二,党内投机分子扰乱了中国共产党的纪律。

国共合作破裂后,党内投机分子的行为举止极大破坏了中国共产党的纪律。1927年10月,安徽临时省委在制定反对武汉及安徽国民党党部的策略时,不少党员及相关区部的负责者暗中反对并抵制政策的执行,“甚至主张与武汉国民政府、安徽国民党党部合作”,这种行为与党章明确规定的“党员绝对服从”原则相违背,已然破坏了党的纪律。1928年6月,安徽临时省委在通告中指出,由于党内投机分子存在,党内存在很多有损纪律的现象:(1)仍不肯与国民党绝缘,终日与国民党官僚政客混在一起;(2)要求在国民党登记,甚至加入或投靠国民党的党政机关;(3)对党产生动摇,必须许与以相当的好处才肯为党做工作。同年7月,福建临时省委也在扩大会议中认为,那些摇摆不定的党员“时常与豪绅阶级、国民党人来往,与许多非同志通信”。党内投机分子对国民党仍抱幻想,对革命消极动摇,纪律松弛,丧失战斗力。1927年10月,四川临时省委在特别通告中明确指出,不少思想动摇、投机的党员总是有意无意地蔑视党的纪律,这“足以妨害甚至破坏党的工作”。

大革命失败后,党组织被迫转入地下,随时面临生存危机,这一现实对党员的纪律性提出更高要求。1928年7月,河北顺直省委在关于党组织工作的通告中提到,不少党员主张“党的每个机关都应让组织中的每个党员知道”,有些党员甚至反对党有秘密机关,这种倾向将“致使党的秘密工作完全破产”(如天津省委秘书处平时仅有7—8人的日常往来,但知道的人却在十个以上,北京、唐山也有同样的现象)。这一现象显然不能适应当时愈发严酷的地下斗争形势,对党组织的安危造成巨大隐患。湖南省委在通告中提到,党在严酷的革命环境中未能保持严格的纪律,导致不少投机分子混入,湖南各地(如湘西,南华安,宝庆等处)机关时常遭到破坏。

第三,党内投机分子的存在不利于中国共产党与群众紧密关系的构建。

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不久便开始注重走群众路线。党内投机分子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败坏了党的革命声望。1928年5月,曾任团武昌区委委员长的胡彦彬就湖北地方党组织的工作提出,党内投机分子的消极与反动,使群众“对党失望,对党怀疑”。同年8月,广东省委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指出,党内投机分子变节行为使得工人群众对党组织颇有微词,直呼“什么都是你们做的”“此后不听C.P.的话”“人又是你,鬼又是你”。10月,曾任北京临时市委书记的谭啸云在给中央的报告中,就浙江地方党组织的情况痛心地指出,党组织中很少有经验丰富的同志,而浙西特委的常委陈某(知识分子)、兰溪县委书记、遂昌和永康两县的书记等地方党员干部都是些“投机取巧,闻风潜逃的”投机分子,他们的出现使中国共产党失去了群众的信仰,甚至出现了部分群众直呼中国共产党骗人的不满情绪。党内投机分子行为削弱了群众对党的信任感,使中国共产党努力构建的党群关系出现恶化倾向。

党内投机分子对工农群众路线的消极态度,阻遏了革命形势发展。1927年12月,河北顺直省委在关于组织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受内部投机分子影响,党虽然有领导工农起来斗争的可能,但很少真正开展革命运动。福建临时省委在1928年7月扩大会议上指出,党内投机分子长期隐藏于党内,不仅党的组织因不能领导斗争而离开群众,而且更将使整个党的组织倒台。湖北省委在1929年12月强调,党内投机分子的出现已然降低了党在群众中的信仰,使党日益脱离群众。党内投机分子败坏了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形象,日益破坏党群关系,有损于中国共产党群众性政党的塑造。

综上所述,党内投机分子从内部破坏党组织、扰乱纪律、阻挠党与群众的紧密关系,这些问题往往比外部反动势力影响更致命。能否解决好这些棘手的难题,是中国共产党能否绝处逢生的关键。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内投机分子的斗争策略

在生死存亡的关头,中国共产党更需要强化党的纯洁性以提升战斗力。因此,清除投机现象就成为党浴火重生的关键。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经由“八七”会议通过的《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提出,在每个党部委员会下须组织审查委员会(各省建立监察委员会),以便从行动上审查、肃清包括投机分子在内的“不可靠分子”。1927年11月通过的《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议决案》更是明确强调,对于违背组织纪律的投机分子,必定要施以严厉处分,不仅要“立刻停止工作”,更要“马上开除党籍”。与此同时,为保证中央领导机关的安全,严惩投机和叛变等危险分子,我们党在上海专门成立了政治保卫机构——中国共产党特别行动科(以下简称“中央特科”)。在周恩来的领导下,中央特科作出了重大贡献。

由此,党通过积极具体的斗争策略清除党内投机分子,阻遏投机分子在党内的活动,以期最大限度消除危害,巩固革命力量。

第一,大力整顿党组织。我们党在艰苦卓绝的斗争环境中,必须将投机分子排除于党外,才能成为具有钢铁意志的无产阶级革命党。基于大革命遭受挫折的惨痛教训,中国共产党积极整顿党组织,清除党内投机分子,保障肌体健康。

整顿党组织,要从源头做起。1927年10月,河南省委指出,在介绍新人入党时,或以情投和利诱,形成了一种“仿佛党请他革命”的雇佣倾向,以至于出现“向党要职业和津贴、费用”的不良行为,这为新加入者逐渐萌生投机想法和行动埋下隐患。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转变党员发展模式,实行严格审查。在发展新党员问题上,中国共产党摆脱了“量优于质”的党员发展模式,更加注重对党员斗争精神和行动表现的考查。1927年9月,广东省委就党的发展指出,在革命斗争中“真能勇敢奋斗牺牲,热烈拥护农工利益”的分子,可以无条件吸收入党,以充实党的力量,扩大党的组织基础。10月,安徽临时省委也在党组织发展问题上认为,要想发展党组织,并不是让党员四处“拉夫”,而是从斗争中寻找发展对象。只有在群众斗争中站在最前线的勇敢者,具有革命牺牲精神,才是党的生力军,才能发展其入党。

而对于原有党员,我们党实行更为严格的审查。1928年5月,广东省委就党的组织问题在给罗定县委的信中指出,有勇气、肯奋斗,不反对党的政策的党员,可准许其留在党内,不一定都开除出去;有“腐败畏缩”表现的党员,应无情地洗刷出党。同年11月,河北顺直省委也在通告中明确强调,对于原有党员,“只要是向上的,进步的,对党忠实的,不故意闹问题的,都是我们的好同志”,但需视其工作表现而定。对于“愿意落伍、不求进步、不做工作”的“消极、畏缩、投机”分子,留其在党内一天,对党绝无益处,必须设法洗刷干净。

中国共产党特地采取对党员进行重新登记的举措,以期更为准确地识别并清除党内投机分子。根据各地党组织发布的通告来看,要想顺利通过登记,获得党员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服从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2)为党牺牲,对党忠诚,服从调遣;(3)准时参加组织会议,按时缴纳党费;(4)无投机心理,有坚决的革命性。在符合条件,顺利通过登记后,才被接纳为正式党员,而尚未登记者,若再想入党须重新介绍,依照党章进行;至于流离失所的党员,经过审查以及支部的决定后,方可予以登记。中国共产党也强调在党员登记后,务必召集党员开会,在详细说明登记意义的同时,严格讨论和批评过去党与党员的错误。

与重新登记制度相对应的,是中国共产党的“清党运动”。大革命失败使中国共产党意识到党内投机分子问题的严重性,为提升党的纯洁性也有了清党的需求。山东省委于1928年1月指出,在清党过程中,凡不能在新政策下领导工农奋斗者,一律清除,但须同时注意多吸收工人及贫农入党;清党后,各地应上报详细报告,注明人数和支部所在地并附上简略地图。

此外,为强化各级党组织的紧密联系,预防并洗刷党内投机分子,中国共产党还加强对各地党组织的巡视工作。福建临时省委在1928年7月扩大会议中强调,对党组织的改造应先从支部改造做起,拓展到县、市委,再到省委。新的机关负责人必须由群众大会或代表会产生,尽量避免由上级委派。省委应派忠实可靠、了解新政策的党员到省内各地巡视,帮助各地实行改造工作,及早发现各地组织存在的问题,彻底改造各级党部。河南省委也在同年8月通告中指出,上级到下级去巡视,不但要很明确传达党的政策,尤其要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方针和办法;要经常深入基层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对相关负责人要做深刻的考察,鼓励工作精神,纠正工作中的错误,也要多召集支部党员会议并相应参加当地支部会议,吸收基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努力解决当地一切疑难和纠纷。

第二,加强党员的教育和训练。1928年8月,河南省委就组织工作问题指出,训练和教育的缺失使加入者政治觉悟和无产阶级意识薄弱,“以致理论的饥荒,政治头脑的缺乏”,甚至发展为“对党不认识,对工作不负责”,到最后脱离党组织自由行动,滥用职权等投机行为,“成了极其普遍的现象”。中国共产党认识到训练和教育的缺乏也是造成党员对革命事业怀疑动摇,进而出现投机、叛变等行为的重要原因。故而中国共产党通过训练和教育,在努力清除党内投机分子的同时,也致力于肃清部分党员雇佣、投机革命的心理,以达到消除党员投机与叛变倾向的目的。

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在诞生后不久便关注党员教育问题。作为国共合作办学的产物,被誉为“革命熔炉”的上海大学,中国共产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入学者宣传马克思主义,坚定其理想信念。据初步统计,大革命失败后参加南昌起义、秋收起义、广州起义这三大起义的上海大学师生达30多人,在此过程中涌现出如何挺颖、许继慎等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始人,鲜有投机分子出现,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党员教育上的努力,也使参加革命的上海大学师生形成高度的思想觉悟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通过更为积极、严格的举措教育党员,消除党员不正确的观念,逐步清除党员投机叛变的现象。1928年2月,山东省委就党员教育问题指出,在教育工作上,应将关于党的政策方面的材料以通俗化形式分类编印,并分发各地作为教育材料,还要在日常工作中具体指出党员言行上的问题是“合乎政策精神或是属于机会主义”,以便让党员了解、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达到教育效果。同年2月,广东省委在给琼崖特委的信中指出,对于仍在党内的党员,特委应将省委提供的材料作为系统的大纲,以中心问题(如革命湖流高涨与低落问题,改组党问题,土地问题,苏维埃问题国民党叛变问题,什么是机会主义问题等)在党内详细讨论,以此教育党员。对于叛党者中“仍有希望者”,应进行详细认真教育,使其悔改;对于甘心叛党者,应绝不姑息,以强硬手段对付。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常以“训练”形式展开。1928年6月,安徽临时省委就党员“训练”问题指出,各支部不仅要重视对新加入党员实行经济斗争和政治运动中的“训练”,而且应经常在支部会议中报告政治新闻,讲解党的方针政策,使新加入的党员了解到“加入党不是来得好处,是来吃苦的”,进而提高党员的阶级觉悟和政治知识,巩固党的组织基础。同年7月,福建临时省委明确提出,缺乏“训练”是造成部分党员动摇游移,无法领导革命斗争的重要原因。各级党部应加紧选拔工农活动分子,还应“告诉他怎样开会,做报告”,切实分配其负担实际的指导工作。

显而易见,上述“训练”内容与前文所述“教育”很难区分。中国共产党之所以经常以“训练”为词,是因为其形式和策略更为具体。1928年3月,广西特委就当前训练工作指出,除选拔党员分赴各区参加改组,分别开设普通训练班和特别训练班训练党员外,还将每年四月规定为“发展训练月”,以便积极“训练”党员,提高党内教育程度,造就中坚分子,预防党内投机分子问题蔓延。此外,各地党组织基于时间、党员的个人学习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差异,相继开办各类训练班,以便训练党员干部,增强党员对党的策略和工作方法的深入认识,消除受训党员各种不良倾向。以福建省委开设的训练班为例,详见下表2。

第三,强化纪律建设。1928年7月,福建省委在扩大会议上指出,各级党部对纪律执行的疏忽是动摇犹疑、机会主义等反动分子留存党内而未被洗刷出去的重要原因。为此,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各种严格措施,在强调党员应严守纪律的同时,极力惩戒各种反动行为。

一是建立秘密机关,保持日常活动的隐蔽性。中国共产党对秘密工作的忽视导致了党组织频遭破坏,党员被捕、机密档遗失或被搜去的情况比比皆是。对此,我们党在日常工作中日益重视秘密工作。1927年11月,河南省委鉴于秘密工作疏忽而遭受的严重损失,指出秘密工作须注意的几个原则:(1)往来的档必须编号以便检查;(2)明信介绍同志必须盖章;(3)在机关负责人的住处,放档万不能合在一处,尤其是接头处更不能放置档;(4)开会须按时集齐,迅速终结;(5)组织上除正式负责人外必须有候补人的指定,以便必要时能够继续工作。河北顺直省委在1928年2月通告中,列举了党的秘密工作的注意事项:(1)每个党部都应设立秘密机关,这些机关只能由负责相关事务的党员了解;(2)党的秘密档不能示与外人(公开的不在此例);(3)所有党的秘密机关,未经机关及负责人的命令或通知不得告诉其他人,更不能引其往来;(4)在街上遇到组织的同志时,如无必要,不必打招呼,更不要直呼其名或“同志”字样;(5)党员不能在个人通信中透露党的事情,被捕后不能招出所知道的一切秘密;(6)长时间大集会应设置步哨。如遇紧急情况,应首先将档证物销毁。同年10月,福建省委也在组织问题议决案中强调,凡超过五人以上的工人支部,必须按职业或工作分成支分部,每个支分部的党员不用知道其他分部的同志;支部只开支分部书记联席会议或代表会议,以代替支部的全部大会;支部及其支分部会议须设法在党员家中召集,禁止在交通机关召集会议;一旦分支部组织遭破坏时,也不会影响其他分支部组织。此外,针对党员泄露党的秘密的情况,顺直省委在1928年7月通告中明确指出,对反动叛党有据或被捕后招出党的秘密的党员应采取断然的处置,不可因犹豫不决而发生不良影响。

二是采取严厉措施,保证纪律严格执行。安徽临时省委就党员破坏纪律的情况,在1927年9月工作计划中指出,凡破坏纪律者一律予以严办。11月,安徽省委通过第二次执委会决议,将畏缩消极的党员薛卓俊开除,而参加小团体的张统卫、戴松林留党察看,曹广化则给予警告。同时,四川临时省委对有投机、消极等反动倾向和行为的党员进行不同程度的惩处并上报中央组织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考虑到党员违纪原因的复杂性,我们党在执行纪律时往往会广泛征求党内意见。河南省委在1928年8月通告中强调,只要触犯纪律就不能放过,但纪律的决定需要经过各种大会详细讨论,处分要恰当,过分与不及均是不正确执行纪律。在执行纪律时,应向被处分者郑重宣布并说明其意义,宣布后还应切实考察其是否能切实接受和改正错误。对于被处分的党员,应使全体党员明了、拥护决议,进行共同考察。

对党内投机分子的斗争,不仅是将其清除出革命队伍,而且是中国共产党进行自我革命和自我净化的重要证明。当然,这些努力无法一蹴而就。就组织而言,1928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在临时扩大会议上提出,党组织在数量上虽发展迅速,但发展过程中吸收了不少小资产阶级新绅士,甚至地主豪绅。1929年12月,湖北省委更是直接指出,党并未注意质量上的发展,“甚至富农也混到党的里面来”。就纪律而言也是如此。1928年8月,河南省委指出,党在纪律的执行上,不是处分的分量不正确,就是不执行纪律,即便在执行时,也没有进行正式讨论。结合前述材料,可知地方党组织存在对纪律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即如教育和训练,也有诸多不到位处。1929年4月,广西临时省委在给中央的报告中也提到,党员训练工作的缺乏,使得多数党员并未明了党员对党的关系和责任。早期部分党员在入党之时,就不甚明确入党动机,对共产主义缺乏坚定信仰,再加上训练和教育的缺失,使得部分党员毫无政治觉悟,甚至表现出投机等反动倾向。这些反思,反过来表明中国共产党对相关问题的重视。这些顿挫,见证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低潮时期为重整旗鼓所付出的不懈努力。

早期中国共产党党内投机分子的出现,是幼年的革命政党在成长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映射了中国革命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党组织遭到极大破坏。党内投机分子削弱了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力量,破坏了党的纪律,阻碍了革命进程,成为我们党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对党内投机分子的斗争是保证革命政党先进性与纯洁性的必要之举,也让中国共产党在空前的挫折与淬炼中涅槃重生,成长为一股强大的革命力量。早期对党内投机分子的斗争,使我们党明确了组织和纪律建设的重要性,促使我们党逐渐走上建设组织性和严密性革命政党的漫漫长路,最终成长为以强有力的组织和铁的纪律而著称的革命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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