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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和私有制,到底是谁在“与民争利”?

作者:千钧棒   来源:察网  

公有制和私有制,到底是谁在“与民争利”?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为了在中国推进私有化,一方面企图完成对中国经济命脉的彻底控制,一方面为在中国推动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创造有利条件,抛出了很多歪理邪说,其中比较有欺骗性的一个就是“国有企业与民争利”。

针对这种歪理邪说,本文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反驳:

一、推动生产资料的完全私有化是为改变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开路。

一小撮人通过非战争方式改变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的途径主要有两条:

第一条是在宏观层面直接改变上层建筑,用西方那一套政治制度改变中国,通过从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等的观点的改变建立适合这些观点的政治、法律等制度,然后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种做法立竿见影,进展迅速;

第二条是首先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同时改变经济基础,然后再改变上层建筑,这种做法进展相对缓慢。

推进第一种改变的人主要有政治、法律、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社会、传媒领域里面的公知;而推进第二种改变的人主要是某些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两类公知之间稍有不同但又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并且给自己的那一套贴上华丽的标签——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

这两种改变的不同特点在于:

第一种是“热水煮青蛙”,由于目的明显,并且西方常常充当反面教员,以及被西方改变的那些国家的惨痛经历充当了反面教材,因此很容易同时引起广大民众和高层的警惕和强烈反弹。

第二种是“温水煮青蛙”,由于目的相对隐秘,并且某些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可以通过忽悠的办法在宏观上把他们自己误导改革造成产生的社会弊端归因于中国现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而他们所代表的“黑资本”在特定的期间内可以通过少掠夺一些,或者剥削不那么狠,或者在自己掠夺的巨额财富的“九牛”中拔“一毛”或“两毛”,施以小恩小惠笼络人心,骗取民众对他们的做法的支持或者不反对。

在这两种改变中,第二种改变虽然进展缓慢,但是最终容易产生效果。这是由资本的二重性造成的,资本既具有受利益驱动不择手段获利侵犯国家和民众利益的一面,也具有客观上促进富民强国的一面,而这一面既在宏观层面与国家的强国梦大目标吻合,也在微观层面赢得民众的好感或者说不反感。但是一旦其不择手段获利的动机和行为这一面如果与改旗易帜的政治目标相结合,“黑资本”势力就会进而企图在外国政治势力和跨国资本的支持下,抱团实现最终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的目的;退而组织资本外流,以所谓的“人才和资本流失”要挟高层对他们的某些胡作非为让步。

而实现最终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的目的的唯一途径,就是进一步蚕食甚至吞噬公有制,最终在中国实现生产资料的完全私有化,最后再改变中国的的社会制度,从根本上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在一小撮人蚕食甚至吞噬公有制,最终在中国实现生产资料的完全私有化的阴谋的实施过程中,最富有欺骗性的说法就是公有制“与民争利”。

二、在中国谁是“民”?其逻辑外延应该包括哪些部分和不包括哪些部分?

公有制和私有制,到底是谁在“与民争利”?

这个问题不弄清楚,人们就很容易受到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忽悠被卖了还傻乎乎地帮着数钱。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再从下面几方面分析:

1、在中国,“民”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怎么样的?

搞清楚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民”,在当前中国的现实中,“民”的概念的外延应该包括哪些部分和不包括哪些部分?如果不弄清楚,就很容易被自由派公知尤其是他们当中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通过偷换概念的办法忽悠。

对于“民”的词语解释有如下义项:

1.人民:国计民生;为民除害。

2某一类人:汉民;农民;居民;股民。

3.民间的:民歌;民俗。

4:非军人,非军事的:民航;民用产品.

5.姓。

结合到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还可以增加一个义项,就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中具有“非官”属性的那部分人。

别小看我增加的这的义项,自由派公知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正是利用这一点偷换概念,通过扩大“民”的概念的外延或者改变概念的外延之间的关系的办法忽悠民众,从中塞进自己的的私货,为推进由一小撮人对国家经济命脉的最后控制而施放烟幕和骗取民众的支持。

2、“民”的概念的逻辑外延分析以及中国社会“二元结构”论的错误之处。

在对“民”的概念的逻辑外延的界定问题上,我们与自由派公知的根本区别在于,我们认为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三元结构”,而自由派公知故意通过偷换概念忽悠民众说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二元结构”。

所谓的“二元结构”就是说,中国的公民由“官”和“非官”两部分人组成,即“官”和“非官”两个“种概念”之和等于它们的“属概念”“中国公民”。自由派刻意掩盖当前中国的现实状况,把所有具有“非官”属性的公民都说成是“民”,以便于偷换概念忽悠民众。

而本人认为,所谓的“三元结构”就是说,“中国公民”这个“属概念”包含“官员”(为了方便叙述,下面简称为“权力”)、“拥有大量财富的人”(下面简称为“资本”)和既不拥有权力也不拥有大量财富的一般的纯粹民众(下面简称为“民众”)三个“子概念”。在三个“子概念”中,“民众”与“资本”两个概念的外延同“权力”的概念的外延是“全异”关系,即既不包含、被包含,也不交叉;而“民众”与“资本”两个“子概念”的外延之间的关系是“交叉关系”,因为他们都具有“非官”的属性,这是他们之间的共同点或者叫概念外延的“交叉”部分,但是“资本” 拥有大量财富的属性一般的民众并不拥有。当然这种差距不一定是永久性存在的,也许随着中国的社会发展和进步,某一天中国的绝大多数人都拥有了大量财富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在目前的只是少数人拥有大量财富并且贫富两极分化的情况下,两者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3、“资本”的“隐性强制力”以及“黑资本”与外国势力勾结的危害性。

“资本”虽然不像“权力”那样对“民众”具有“显性强制力”能够迫使“民众”必须这样干那样干,但是却具有“隐性强制力”,能够迫使“民众”不得不这样干那样干。“资本”在微观层面可以控制一个个作为个体的“民众”,从宏观层面可以要挟甚至控制“权力”,在这方面,美国的“1%”对“99%”的剥削以及特朗普所说的“在美国政客都是资本家的狗”还有美国的前国务卿透露的美国400个最富有的家庭决定了美国的决策就是最好的明证。

在当前的中国,拥有资本的人不一定是“黑资本”,但是“黑资本”必然地会与国外仇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势力以及希望把中国变成西方附庸的跨国资本相互勾结。

在中国的“黑资本”与外国的“资本”的关系上,也许是国内的“黑资本”会由于利益驱动甘当外国资本的“买办”,也许会有些人存在野心希望有一天将外国资本也收入囊中,但是在目前的改变中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图谋和实施过程中,他们绝对是同盟军,而达到目的的比较安全稳妥的最好办法就是在中国彻底推翻公有制,完全实现私有化,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欺骗性的做法就是通过混淆概念,攻击诬蔑公有制“与民争利”。

4、“黑资本”及其代理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对公有制和国有企业的泼污。

为了否定公有制,一小撮人对作为公有制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形式的“国企”泼了大量污水。正如周新城教授的文章引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所表明的: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一些人制造了不少针对国有企业的奇谈怪论,大谈‘国有企业垄断论’,宣扬‘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国企是不堪的存在’,鼓吹‘私有化’、‘去国有化’、‘去主导化’,操弄所谓‘国进民退’、‘民进国退’的话题。特别是各种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重点拿国有企业说事,恶意攻击、抹黑国有企业,宣扬‘国企不破,中国不立’,声称‘肢解’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最佳方式。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些人很清楚国有企业对我们党执政、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想搞乱人心、釜底抽薪。】[1]

这其中,最有欺骗性的说法就是“国有企业与民争利”,亦即是“公有制”“与民争利”。

三、公有制和私有制,到底是谁在“与民争利”?

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及其存在的重要性。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而全民所有制里面又包括作为国家经济支柱的国有企业和具有公益性质和半公益性质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的存在以经济手段维护着国家经济主权的独立和在维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中提供经济保障,也为国家的再生产、国防建设以及社会福利提供经济来源和保障。一旦没有了国有企业等,那么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就掌握在少数暴富人群的手中,那么这些人同时就掌握了对广大民众生杀予夺的实际权力。

富人掌握或者控制权力的情况,在那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面也许会由于能够把危机转嫁到其他国家身上而避免本国阶级矛盾激化,而在人口众多并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里面,会造成社会动荡,印度目前就是这样,而西方也希望中国变成这样。

为了防止“资本”一家独大,因此必须把“权力”和“资本”都关进“笼子”里面,并且“权力”不能关进“资本”的“笼子”里面,只能关进“法律”和全体民众的“笼子”里面。而假如一旦让“资本”掌握或者控制了“权力”,实现了“资本权力化”,那么“民众”和“权力”就都全部被关进了“资本”的“笼子”里面了,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资本”为所欲为的社会,无人能够约束。

2、生产资料私有化的最终得益者只能是极少数大富豪,而不可能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民众”。

这里所说的“民众”仍然是上述的既非官员也非富人的纯粹的民众。

民营经济是“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 虽然有资料表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GDP所占的比重超过60%,税收贡献超过50%,就业贡献率也不低,表面上看,好像非公有制经济打上的“民营”的标签说明了它代表了“民”,或者受雇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雇员的人数不少就说明假如私有化了,他们就是得益者。其实不然。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国家或者实行了私有化的国家里面,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在面对大资本的兼并潮中,别说是一般的受雇于私营企业的民众,就算是拥有财富不多的小资本家也会难逃厄运。在目前的中国仍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情况下,虽然某些私营企业会给员工开出比事业单位同等条件的员工高一点的报酬,但是这常常是以无报酬无节制延长员工劳动时间作为前提的,多给的一点报酬的付出很快就被从员工身上剥削的剩余价值抵消或者反超。由于就业形势的不乐观尤其是报酬比较高的企业“僧多粥少”,因此这些企业的老板往往抱着“打伞的去了戴帽的来”的心态,对员工或者加大劳动强度,或者任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克扣报酬,你受不了就走人,反正不怕招聘不到人。有些人以为如果完全私有化这些资本家控制了中国的经济命脉以后自己的收入就会水涨船高,这是非常天真和幼稚的,除非中国具有美国和某些西方国家那样的把危机转嫁到其他国家的能力并且这样做,否则好处极少数大富豪拿了,沉重的代价由绝大多数人承担。

在这方面,俄罗斯是我们的前车之鉴。在“5%的经济,加95%的政治”的私有化狂潮中,俄罗斯的资本劫掠者仅用几亿美元,就买走前苏联人民积攒70年的财富——价值28万亿美元的实体经济(国有企业、矿山)等。1996年俄物价飞涨到6000倍,卢布从0.86兑换1美元,跌到8000卢布兑1美元,百姓家中若有十几万卢布存款,一下变成十几元。就在俄罗斯身陷绝境的时候,普京2000年底上台,不仅停止私有化,还大规模实施国有化,将一大批涉及国家经济命脉、金融命脉、舆论命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和重要新闻媒体,都夺了回来。

假如我们中国按照包括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在内的自由派人士开出的私有化药方,无非就是两种处置方法,一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国有企业完全被少数大富豪控制,尤其可怕的是被他们背后的外国资本控制;二是以出售国有企业私有化证券的方式肢解国有企业,表面上“惠及所有民众”,而即使是不存在老百姓为追求短期现金收入而大量抛售手中的国企私有化证券的情况,国内外的金融大鳄同样可以通过经济手段让分到老百姓手中的货币迅速贬值,变成废纸一张。假如不能把危机转嫁到其他国家,在非常可能出现的社会危机中,大富豪完全可以逃避,而社会灾难的沉重代价只能由绝大多数民众承担。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也这一危机,只是由于它们能够实行危机转嫁,并且由于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殖民地宗主国对殖民地的掠夺,科技方面曾经的领先地位,产品的高质量对世界市场的占领,尤其是美国通过金融手段剪全世界羊毛等而被掩盖了。国内一些民众被表面现象蒙蔽尤其是被自由派公知忽悠了,错误地以为中国一改旗易帜,一实行私有化,就会马上像某些西方国家那样富有,这是何等的愚蠢。其实,当西方列强的上述这些优势逐步失去以后,私有制的危害性越来越凸显,否则无法理解为何近年来社会主义思潮在某些西方国家逐步兴起,无法理解美国的民主党内的总统候选人之一桑德斯为何打出“社会主义”的旗号会拥有那么多的支持者,也无法理解为何英法德等西方强国宁可得罪美国也要与中国打交道。

在这方面。“私有制”与民争利还可以从下面这个事例得到体现,虽然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都是资产阶级政党,奥巴马的民主党政府推动所谓的“医改”的目的也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但是就算是这样的所谓的“惠及”,特朗普的共和党政府也不允许,也要以所谓“这违背美国的价值观”为借口否掉。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私有制才是打着“民”的旗号真正的与民争利。而在这里,“资本”及其代言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首先利用“资本”和“民众”两个概念的外延之间的“交叉关系”,即共同拥有的“非官”属性把“资本”偷换概念成“民”,然后以偏概全,用个体或者少数“资本家”所谓的“民”的身份扩大外延成为“民众”的当然代表,并且把国有企业堵了他们的掠夺之路诬称为“与民争利”,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3、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才能惠及最广大的民众。

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一方面可以发挥资本在富民强国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切实保障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最广大民众的利益。

而如前面所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以经济手段维护着国家经济主权的独立和在维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中提供经济保障,也为国家的再生产、国防建设以及社会福利提供经济来源和保障。世界500强中的中国企业,目前多数仍是国有(控股)企业,这为我们国家的企业在国际上保持强有力的竞争力提供了保障,国家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最广大民众。在这方面,不仅体现在,国家的发展让广大民众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高,也体现在让广大民众在二次收入分配获得更大收益。

二次收入分配,也称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主要是发生在就业者(包括雇主和雇员)与非就业者(包括已经失去劳动能力者和作为就业者边缘群体的失业者)之间。再次分配是指经济主体不必直接通过劳动而可依法获得的收入,如退休工资、(官员的)退休金、失业补贴等。

而这些惠及广大民众的结果,是有目共睹的和不容抹杀的。

四、某些人在所有制问题上的歪理邪说以及对其的批判。

在这个问题上,本来是非界限比较清楚的,但是由于阻碍了一小撮人通过推动私有化来实现改旗易帜的目的,于是他们就发表各种歪理邪说来混淆视听,误导民众。

下面举两个典型的例子:

第一个,最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新城的一篇题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的署名文章在《求是》杂志旗下的“旗帜”网上发表以后,遭到了一小撮人的围攻,其中最可笑的是某些人挑衅性地让周教授带头捐出自己的全部财产,之后还摇头摆尾自鸣得意。如果这种话出于那些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网络水军或者网络小混混口中也就算了,居然出于一些公知的口中。他们如果不是水平太低就是别有用心故意混淆概念,把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混为一谈。

最终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写在《共产党宣言》里面的,周教授认为 “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现象,不能凝固化、永恒化。”的说法,是一种对发展趋势的预测,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符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周教授不但没有主张马上消灭私有制经济,反而在文章中肯定了私营经济在现阶段的积极作用。没想到那些自由派公知居然沦落到连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分不清的地步,或者公开把两者混为一谈忽悠人的非常无耻的地步。

第二个例子,某些人又搬出“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的说法出来作为他们反对公有制和推动私有化的理论依据。

自由派公知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或者把某些西方国家的名人的观点教条化,或者断章取义歪曲原意为其所用,这方面最明显的就是2012年中国民众掀起抗议日本购岛闹剧的浪潮以后,他们对一些世界名人的针对特定事物而言关于爱国主义的言论断章取义,作为他们反对爱国主义的理论依据,连列宁也被他们说成是反对爱国主义的人,可见可笑到什么程度!

我们再看看“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这句话的出处以及产生的历史背景。

“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出自英国思想家、哲学家约翰·洛克1689年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的政治论文的下篇。原句:“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否则人类就进入灾难之门”。

1689年,英国通过了《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但非宪法。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所拥有的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

《权利法案》的意义:①封建朝代的君权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权力由法律赋予,受到法律制约。②议会不但掌握制定法律的权力,还可以监督政府和决定重大的经济决策,从而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开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③从法律上巩固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使资产阶级统治进一步确立起来。

约翰·洛克在《论政府》中详细阐述了权力和财产的关系,他在第七章和第九章中论述了政治社会,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财产而加入了社会,成立了政府,把判决对错标准(立法)的制定,惩罚侵犯他人财产和自由的人(行政执行权)的这些权力交给了政府。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是怎么体现每个人的意志的呢,那就是多数人的同意。如果一个行动是大多数人都同意的,那么这个行动就认为是加入了这个政府里的人们的全体行为。政府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福利,也就是他们的财产,政府用来判定对错的标准是大多数人同意的标准(也就是法律),管理社会里的人民(比如惩罚侵犯他人财产和自由的人)的根据应该是法律,而不是某个管理者的临时命令。

按照我的理解,他的“权力不能私有”的说法是在英国通过《权利法案》,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历史背景下,针对政府用来判定对错的标准和管理社会里的人民的根据应该是大多数人同意的法律,而不是某个管理者的临时命令而言的。这与中国的自由派公知诬蔑中国不按照西方政治制度推行所谓的宪政就是“权力私有”,完全是两码事。断章取义地拿一个英国人几百年前针对其本土的特定事物所提出的观点,来衡量21世纪中国的是非,这不可笑吗?

同样的道理,在几百年前的英国,由具有封建主义性质的私有制过渡到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制,当然是一种社会进步,但是当时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还没有诞生,请问约翰·洛克他反对的是哪门子“财产公有”?难道那时候英国产生了公有制?先别说把毫无关系的两种事物硬扯一块有“关公战秦琼”的味道,更何况他说的不能公有的是“财产”,跟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两码事。连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利,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利。”用得着自由派公知搬出约翰·洛克的这句话虚张声势吗?

综上所述,大量事实证明,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才能惠及最广大的民众。而推行私有化,得益者只能是极少数富豪,由于私有化情况下的“资本”不但剥削和压榨“民众”,而且还弱化了国家关注民生惠及“民众”的能力,受害者还是广大民众,因此,“与民争利”的是私有制而不是公有制。

注释:

[1]周新城:纪念《共产党宣言》发表170周年

  http://www.cwzg.cn/theory/201801/40545.html



//www.syxtk.com/wzzx/llyd/zx/2018-02-12/48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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