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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贵生:关于“一分为二”的几个问题

作者:郝贵生   来源:红歌会网  

      今就毛泽东的哲学思想“一分为二”谈几个问题:

  一、“一分为二”与辩证法“矛盾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完全是用一语。

  大家指导,唯物辩证法的核心是矛盾规律或者说是对立统一规律。搞清楚“一分为二”的科学含义,首先必须搞清楚“矛盾规律”或“对立统一规律”的来源及其科学含义。

  “矛盾”在中国语言中是用战争中两种对立的兵器“矛”和“盾”直接组成的名词,其直接含义就是“对立”。卖矛又卖盾的故事家喻户晓,其含义就是揭露了人们思维中的“矛盾”现象,而这种思维中产生的“矛盾”就等于“荒谬”。因此在形式逻辑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思维规律就是不矛盾律即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及其否定方面不能同时是真的。而外文中 “矛盾”一词的直接含义也是“对立”意思,最早也把“矛盾”现象单纯认为是思维过程中产生的“荒谬”。古希腊朴素辩证法代表人物赫拉克里特认为世界上万事万物“一切皆流,一切皆变”,而且猜测出事物内部存在“对立”的矛盾现象,“我们存在又不存在”等思想。同时代的另外有些哲学家反对赫拉克里特这一思想,认为一切事物的唯一特性就是“存在”,就是根本不动。特别是著名诡辩论哲学家芝诺提出了他的四个著名命题从矛盾等于荒谬,推出运动等于荒谬的错误结论。尽管芝诺的推理方法和结论是错误的,但其最大功绩是揭示了一旦承认客观事物的运动变化,也就一定会存在运动自身中的对立现象,把运动和矛盾内在结合在一起。

  芝诺的这种推论方法及结论困扰了欧洲两千多年。对芝诺这种现象给予科学说明解释的正是黑格尔。黑格尔认为,芝诺实际是揭示了认识对象自身的矛盾现象,是对象的本质。世界一切事物运动变化的内在根据就是事物自身存在“矛盾”。因为黑格尔是客观唯心主义者,他的辩证法理论实际是客观精神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对其进行了批判性改造,使之成为唯物辩证法。因此观念的辩证法就变成了客观世界辩证法的反映,矛盾理论也就是客观事物自身内在矛盾的理论。

  那么辩证法“矛盾”含义是什么呢? “矛盾”仍然是“对立”含义,但这种“对立”已经不是思维中产生的荒谬现象,而是事物自身客观存在的对立现象。辩证法的“矛盾”就是指客观事物自身内部存在互相对立的因素、方面、倾向。作为辩证法大师的黑格尔有许多这方面的论述。列宁两篇谈论对立统一规律的短文正是读黑格尔《逻辑学》等著作的结果,也是强调“对立的方面”的含义。如列宁说:“事物是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这些对立面、矛盾的趋向等等的斗争或展开。”“对立面的同一,就是承认自然界的一切现象合过程具有矛盾着的、相互排斥着的、对立的倾向。要认识在‘自己运动’中、自身发展中和蓬勃生活中的世界一切过程,就要把哲学过程当中对立面的统一来认识。”“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毛泽东在《矛盾论》及其它著作中多次引用列宁的上述论述,他谈到矛盾规律或对立统一规律的含义时,也都是强调事物存在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如1957年在一次讲话中批判斯大林的形而上学思想时就说:“各种事物都有对立的两个侧面。”

  但毛泽东在关于事物或过程中的矛盾或对立统一现象时,不只是停留在黑格尔和列宁的表述语言上,也开始运用更通俗的语言、方法。一是用事物的“两重性”表述。如1957年他说“坏事有两重性”,“乱子有二重性”。1958年则更加直接指出“一切事物都有两重性”,如“同世界上一切事物无不具有两重性(即对立统一规律)一样,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也具有两重性,它们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马克思主义关于宇宙发展的两重性,关于事物发展的两重性,关于事物总是当作过程出现而任何一个过程无不包含两重性,这样一个基本观点,对立统一的观点。”二是用“两点论”表述“对立统一”。如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中说“今天总结经验有两点,一是优点,一是缺点。他们都晓得有两点,各人有各人的两点。总之,是两点而不是一点。说只有一点,叫知其一不知其二。” 同年在党的八大二次会议上又指出:“每个省的工作也是一样,有成绩,有缺点。我们每个人也是如此,总是有两点,有优点,有缺点,不是只有一点。一点论时从古以来就有的,两点论也是从古以来就有的。这就是形而上学跟辩证法。中国古人讲,‘一阴一阳之谓道’。不能只有阴没有阳,或者只有阳没有阴。这是古代的两点论。形而上学是一点论。”三就是用“一分为二”。如1957年在《党内团结的辩证法》一文中最后一段又重申马克思主义的对立统一规律。他说,无论什么世界,特别是阶级社会,都是充满矛盾的,有人说,社会主义社会可以找到“矛盾”,这个提法不对。不是找到或找不到矛盾,而是充满矛盾。没有一处不充满矛盾,没有一个人是不可以分析的。总之对立面的统一是无往不在的。最后结论说:“一分为二,这是个普遍现象,这就是辩证法。”1963年他又说:“一分为二,既有成绩,也有缺点错误”,1965年说:“对待干部,要用一分为二的方法”。

  从以上“矛盾规律”和“对立统一规律”理论的来源和列宁对该规律的表述中,都可以看到,这个规律的最基本内容就是强调任何事物或过程都存在两个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倾向,它们之间既对立又统一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的根本原因。毛泽东特别强调辩证法思想的普及工作,强调辩证法思想要通俗易懂,于是用中国式的语言如“两重性”、“两点论”、“一分为二”来表述。在这个意义上,这些概念与辩证法的“矛盾”、“对立统一”完全是同一概念。

  二、“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

  毛泽东“一分为二”思想提出后,确实受到了有些人的反对。主要代表就是1964年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杨献珍提出“合二为一”思想,而且至今仍然有许多人赞同杨的观点。这里就涉及到“一分为二”与“合二为一”的关系问题。据我所知,当前在认识二者关系上主要有三种错误论点:

  一是对立统一规律既可以用一分为二表述,也可以用合二为一表述。其理由就是“合二为一”就是指对立面的统一,统一就是指对立双方的不可分割、不可分离性。二者都是正确的。

  二是“一分为二”是讲矛盾的斗争性,“合二为一”是讲矛盾的同一性,二者结合起来才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完整表述。

  三是客观事物既有“一分为二”现象,也有“合二为一”现象。如化学运动中既有分解现象,也有化合现象。历史运动中既有分离、分裂现象,也有合并、结合现象。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只讲“一分为二”是错误的。

  笔者反对上述观点,其理由是:

  第一,从黑格尔和列宁的有关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讲的矛盾规律或对立统一规律是强调一个事物区分为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特别是列宁《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一开始就讲到:“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就是首先强调“一”即一个事物内部分为“二”即两个互相对立的方面、部分。这难道不就是“一分为二”吗?毛泽东只是把列宁的话表述得更为简练和通俗而已。而“合二为一”首先强调的是“二”即两个相异的事物。任何两个事物是不能直接为“一”的,如果要“为一”即结合为一个事物,首先对两个相异的事物各自先“分”即“一分为二”,把它区分为个别与一般,然后才能揭示二者的同、一般、共性,揭示二者之间的转化及其条件。两个不同事物结合、统一是“一分为二”的结果,而不是直接“合二为一”的结果。如果不对两个不同的事物先进行“一分为二”,企图直接“合二为一”,实际就是否定事物自身的矛盾性,否定事物矛盾双方的转化,调和两个对立的事物,是典型的形而上学观点。

  第二,“对立统一”、“一分为二”本身即包括矛盾的斗争性,也包括矛盾的同一性。因为对立双方本身就是统一体中的对立,是不可分割的对立,是“一”中的对立。矛盾的同一性本身就是讲对立双方相互依赖相互转化的关系,就是事物存在、发展、转化的条件性。“一”事物的条件性,也就是矛盾同一性的条件性。那种认为“一分为二”只讲矛盾的斗争性,不讲同一性,因而需要“合二为一”作补充的观点是错误的。

  第三,作为对立统一规律表述中的“一分为二”中的“分”与自然和社会生活中客观事物的分离、分裂现象是完全不同的含义。前者是指一个事物内部包含两个对立的方面、因素、部分,这两个方面既对立又有联系,是认识论中的“分”,是思维中的“分”。而后者的“分”是事物矛盾双方相互转化中的空间范围的具体的远离、分割、分裂,是一个事物变为两个事物的现象。如水分子H2O分解为氢气和氧气、人和动物中的分娩现象等。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国家变为两个国家,一个组织变为两个组织等。这种客观现象也可以叫“一分为二”,但它与作为矛盾规律等同意义上的“一分为二”完全不同。自然和现实生活中也有结合、组合、合并现象,如化学中的化合现象、动物中的精子与卵子的结合、社会生活中的两个组织、两个国家、两个人的组合、结合、合并等。这种现象也可以叫做“合二为一”,但它与作为矛盾规律等同意义上的“一分为二”更是不同。不过客观世界的这种分离、分割与结合、合并都是事物矛盾相互转化的不同表现。客观世界既然有一事物分离、分裂为两事物甚至更多事物的现象,也一定会有两个或多个事物的组合、合并、结合现象。这种分离与组合正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对立统一规律的表现。如人类社会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确实是规律性现象,但他们只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表现,而非对立统一规律本身。因此不能用自然、社会生活中的“分离”、“分割”、“远离”解读“一分为二”中的“分”字,更不能取代之。

  三、“一分为二”与“一分为三”。

  当前关于“一分为二”问题的又一个焦点就是“一分为三”问题。有些人说,事物不仅是一分为二的,也是一分为三的、一分为四的……。只讲“一分为二”有片面性。还有人甚至提出,“一分为二”不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完整表述,“一分为三”才是矛盾规律或对立统一规律的完整表述。如有同志提出认识方法有三种方法,即一分法、二分法、三分法。一分法是形而上学一点论的方法,二分法就是一分为二,比一分法进了一步,能看到事物的两重对立。三分法就是一分为三,比二分法又进了一步,即不但看到事物的二分性及其联系三分性,而且看到了事物三分性之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更具有普遍性和深刻性。他例举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正反合现象、阴阳学说中的不阴不阳现象、生活中的左中右现象、对敌斗争中的敌友我现象、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发展中的中间道路问题、抗日战争中的速胜论、速亡论与持久战问题等等。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

  第一,这种认识并不真正懂得矛盾规律或对立统一规律的内涵和实质。笔者第一部分已经着重阐发了该规律形成的过程及其基本内容。唯物辩证法首先承认世界万物是运动变化的,这种运动变化的内在原因就是自身的矛盾性即自身存在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推动事物发展变化。以机械运动为例,一般人们认为事物在运动变化时,同一瞬间具有“不在”一个地方的性质,而事物处在静止时,同一瞬间具有“在”一个地方的性质。这是形而上学观点。辩证法认为,物体机械运动中任何情况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不在一个地方,是间断性与连续性的统一,是无限性与有限性的统一。黑格尔正是这样破解了困扰欧洲哲学史2000多年的哲学难题。恩格斯、列宁高度赞扬了黑格尔这一思想。这里“在”与“不在”就是对立的“两”个方面,而非“三”个方面。机械运动如此,其它所有运动的内在原因都是如此。也就是说,都只是存在互相对立的“在与不在”、“是与非是”的“两”个方面。因此,毛泽东把对立统一规律通俗表述为“一分为二”或“两重性”、“两点论”是正确的。

  第二,辩证法讲的“矛盾”、“对立统一”或者说“一分为二”是绝对、无条件的。在对一事物“一分为二”后,对两个“二”还可进一步“一分为二”即无限可分下去。《易经》中强调一分二、二分四、四分八……是多次一分为二的结果。“一分为二”同时又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因为客观事物是具体的、复杂的,对一个具体事物进行“对立的两个方面”划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说,人群中有左右的对立划分,这是一分为二。但“左”、“右”两方面也是个别与一般的统一,两者的“一般”、“共性”就是“端”或“边”,与“端”“边”对立的因素就是“中”。所以彻底的辩证法同时承认任何对立的两极一定有中间环节,也就是有“端”与“中”的对立,这同样还是“一分为二”。所谓“一分为三”实质是两次“一分为二”的结果,是两个矛盾。现实生活中我们把两次“一分为二”的结果可以简称为“左中右”三个部分,也可以称谓“一分为三”现象,但绝对不能用“一分为三”取代“一分为二”,也不能说比 “一分为二”更深刻。事物发展的“正反合”三个阶段实质是事物发展的否定之否定,是事物两次否定的结果,也还是两次“一分为二”的结果。“敌友我”中的“友”不是“左中右”的“中”,“敌友我”中的对立双方是“敌”与“友我”,而非“敌我”,“我友”又分为“我”与“友”。也就是说“敌友我”同样是两次“一分为二”的结果。主张“一分为三”的同志实际把毛泽东的“一分为二”简单理解为一次“一分为二”,而不是多次“一分为二”,这本身就是形而上学的观点。把自己形而上学的错误理解强加给毛泽东本人,把自己实际是两次运用“一分为二”做出的所谓“一分为三”看作是对毛泽东理论上的补充、完善、发展、创新,这绝对不是科学的态度。

  第三, 客观事物的对立因素无所谓对错,但人们认识中的对立就有真理与谬误、正确与错误、善与恶、美与丑的划分。但真理与谬误、正确与错误、善与恶、美与丑作为“端”也一定与“中”对立。所以在“两端”认识的同时,又有“中庸”观点。但“端与中”的对立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两端的对立一个是正确的,一个是错误的。那么这里的“中”表面是中间立场,但或多或少或倾向正确,或倾向错误;迟早或滑向错误,或转变为正确。哲学上所批判的“折中主义”、本源问题上的“二元论”就是这种所谓不偏不倚的错误的中间立场。另一种就是“端”中的两个“极端”观点都是错误的,这种与“极端”对立的“中”就是正确的。如抗日战争中的“速胜论”与“灭亡论”,尽管也根本对立,但都是错误的。毛泽东的“持久战”的所谓“中间立场”却是正确的。这实际也是对事物两次或多次“一分为二”的结果。中国古代有一种“中庸”思想。如果对立的两个“极端”都是错误的,强调“中庸”是正确的。如果对立的两端一个正确、一个错误,强调“中庸”就是错误的。中国古代的“中庸之道”思想不讲条件,把矛盾任何两端对立都看作是错误的,只有“中庸”是正确的。这里的“中庸”就变成了荒谬。如果按照“中庸”观点,在“中”与“端”的对立中,就应该选择了“中”的一方,这岂不是对你自身“中庸”思想的自我否定吗?有同志所讲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中间道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混合经济实质是“中庸之道”思想。

  以上是我对毛泽东“一分为二”思想的基本认识,欢迎网友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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