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国经济主要矛盾
——仍然保留的公有制经济与官僚资本的矛盾
在二○○四年三月出版的《中国经济矛盾论》[①]中,我将中国现实经济主要矛盾规定为“公有制经济与官僚资本的矛盾”。该书写作是二○○三年,当时大批国有企业还存在,公有制经济仍有其承载。时过七年,现今国有企业的数量已大为减少,特别是在“竞争性行业”的中小国有企业基本已经消失。与之相对应,官僚资本已从隐性变成显性,不少论著,以至报刊都在谈“权力资本”、“权贵资本”,但仍忌用“官僚资本”。不过,其所指的内容,就是官僚资本,大概“官”字太敏感,不便明说。而理论研究的特点就在于“明”在于“确”,明内涵确外延,不明说就不能说明内涵,不说明内涵也就不能确定外延,理论目的不能实现。“权力”是权利之权能的作用,任何权利都在作用时表现为权力,“权力资本”是指的哪种权力的资本?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也表现为一种权力,如果“权力资本”指的是资本的权力,大概没有什么意义。“权贵资本”比“权力资本”明确了些,但仍未指明主体,现今的私人资本家因其资本所有权显然属于“权贵”者,但不能将私人资本归入“权贵资本”,或者说“权贵资本”就是私人资本。用语的不确势必导致含义不准,因此我仍用“官僚资本”这个概念。
官僚资本在现实中的复现,是不争的事实,“权力资本”、“权贵资本”的提法所指也是这个事实。官僚资本在现实中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其作为主要经济矛盾中的一方,从理论上说并不成问题。成问题的倒是在前三十年作为主要经济制度的公有制经济是否还成之为主要经济矛盾的主要方面?一些读者朋友认为现在公有制经济在中国已经不占主要地位,而且日益衰落,因此不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主要方面应是官僚资本,公有制经济至多只是主要矛盾中的次要方面,甚至有人认为公有制经济连主要矛盾次要方面的地位也已失去。
这个问题关系如何规定现实中国经济矛盾的性质,也是中国劳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主题的核心问题。
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单位、合作制经济体及其资产,还包括全民(国家)所有的土地及其上的一切自然资源。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就是农村的集体经济依然存在着,只不过比以前有所变化,即由集体生产变成“联产承包”,农民的劳动力所有权已归其个人,但土地这个主要生产资料依然保持“集体所有”,即集体拥有土地占有权,而将使用权承包给农民个体生产。同时还要注意,依然有少量农村保持着集体所有制,特别是工副业的集体所有制,还有新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这些都属于公有制的范畴。
国有企业从数量上说,是大大减少了,但中央、省、市,以至区县,都还保留着一部分国有企业,而且在资本量、规模、技术、管理各方面都有一定优势,特别是中央企业,经过兼并、重组,资本大量集中,甚至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企业。包括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其基本性质依然是公有制经济。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作企业加上全民(国家)所有的土地及其中的自然资源,归总起来,在经济实力上公有制经济依然是现实中国经济中的大部分,占有优势地位。这是当前公有制经济的“硬件”。
更应强调的是公有制经济的“软件”:宪法仍将中国社会制度性质规定为社会主义,并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虽然有人对此提出质疑,但不能否认这些原则性因素在中国经济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如果将其贯彻落实于公有制经济的“硬件”,不仅能保证公有制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主干地位和主导作用,而且能促进公有制经济健康地发展。
现实的官僚资本是对公有制经济的异化,是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初级公有制经济主要矛盾演化的结果。官僚资本的出现及其扩张,使之成为与公有制经济对立并不断吞蚀公有制经济的势力,虽然它并不直接体现于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和统计等官方机构的名册上,但却以各种形式存在并作用于中国经济。官僚资本与公有制经济的矛盾,是现实中国经济的主要矛盾,虽然官僚资本还处于次要矛盾方面,但它与外国大资本财团相勾结,对公制经济的吞蚀及对私有资本的压抑,阻碍了对小农经济的改造和工业化进程,是现实中国经济矛盾的负面因素。进而,官僚资本又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障碍,它因行政集权体制而生而长,又为固守并强化行政集权体制提供了经济基础。现实中国政治、经济的诸多问题,都源自官僚资本。
当前中国思想界有人试图将现实经济中的某个矛盾作为主要经济矛盾,如“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或劳动人民)的矛盾是主要矛盾”,“公有制经济与私有资本的矛盾是主要矛盾”等。但仔细分析,我们发现这些矛盾虽然都很严重,但尚不能成为现实中国经济的主要矛盾,对此,我们在下一节详细论说。至于将供给(生产)与要求(消费)的矛盾作为主要矛盾的说法,更不能成立,这对矛盾是所有人类社会经济中共有的,从矛盾系统论应属于第一层次,将这个矛盾作为中国现实经济的主要矛盾,不仅离题太远,而且有掩饰主要矛盾之嫌。
能够作为现实中国经济主要矛盾的,只有公有制经济与官僚资本的矛盾,这是决定现实中国经济性质的,也是主导中国经济矛盾发展方向的矛盾。其他各种矛盾,都是从属于主要矛盾的次要矛盾。只有抓住公有制经济与官僚资本这个主要矛盾,才能规定现实中国经济矛盾的本质,并由此论证中国经济矛盾系统。
中国初级的公有制是有局限、有缺陷的,而它的主要矛盾未能及时通过改革予以解决,又是导致现实中国经济主要矛盾的原因,也可以说现实中国经济主要矛盾正是初级公有制经济主要矛盾演化的结果。这里的关键,就是行政集权体制。行政集权体制既是初级公有制局限和缺陷的根由,又是官僚资本得以产生并扩张的主要条件。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的中国已经是全盘公有制经济了,为什么会衰落,并在二三十年的时间就在其中生出了一个与公有制经济相敌对的官僚资本?只有掌控了行政集权体制才能做到这一点,就像五十年代迅速地将官僚资本、私有资本和小农经济改造成公有制经济也只有靠行政集权体制才能完成一样。
不论在经注关系上有多少变化,但六十年来,唯一不变的,就是行政集权体制,而且日益庞大、加强和严密。“GDP主义”经济学家整天将“改革”挂在口头上,但绝不提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甚至还要以经济的“改革”来稳定、强固这个体制。行政集权体制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经济矛盾演变的关键所在。
如果说在建国之初保留行政集权体制是巩固政权和实行工业化的必要选择,那么,八十年代以后对这个体制的强化,则更多地是维护其既得利益者在体制中的地位,而进一步的演化,特别是二十一世纪以后,这种倾向更为明显。之所以早在八十年代中后期就已正式由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所决议的政治体制改制一拖再拖,其“条件不成熟”或主要的阻力,就来自这个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也正是由于强固了这个体制,使其缺陷日益突出,并失去了建国初期的革命精神及体制自身的自律功能,从而也就导致官僚资本的再现及其迅速膨胀。这又使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更加困难。
官僚资本的形成及其与公有制的对立,相当充分地体现了马克思辩证法中的“异化”关系,异化即由自身的矛盾生出成为与之对立并否定自身的势力。马克思以劳动的异化规定了异化劳动概念,以异化劳动概念来规定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马克思的异化思想来自对黑格尔异化思想的批判继承。在黑格尔那里异化是绝对精神转化的形式,其核心和主体都是意识,他的异化概念,基本点是将异化规定为异已化,即从自身生出一种与自身相对立的东西,这种对立又会促成向一个新范畴的转化,并开始新的异化和对立。这是黑格尔辩证法的重要内容。费尔巴哈则运用异化概念,批判基督教,提出“神是人的本质的异化”的命题,这是马克思进一步从人的存在规定人的本质的逻辑前提。与黑格尔不同的是,马克思的异化思想不是以意识为核心和主体,而是以现实的人的本质活动,即劳动为核心和主体的。马克思是在对劳动过程及其结果的分析中,发现劳动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异化现象。所谓劳动异化,即劳动者以劳动将自己对象化于物,创造出物质财富,但由于私有制,这个劳动的创造物并不属于劳动者所有,而是被非劳动者占有,并成为进一步控制劳动者劳动的手段。在对异化劳动的规定中,马克思的辩证法得到具体表现,他写道:
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劳动的产品就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物化为对象的劳动,这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劳动的实现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在被国民经济学作为前提的那种状态下,劳动的这种实现表现为工人的失去现实性,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奴役,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②]
马克思的异化思想及其对异化劳动的规定,为我们认识和规定官僚资本及其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提供了方法的启迪。
官僚资本是公有制经济的异化。国家机构对公有制全部经济权利的掌控,是行政集权体制在经济关系中的集中体现,它在短期内是有助于集合人力财力进行工业化的,但不受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劳动者控制、监督的国家机构,在其自律机制弱化的时候,就会滋生“长官意志”、以权谋私等各种侵害公有制经济的现象。这种情况在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就已屡屡发生。毛泽东曾试图以“群众运动”来制约国家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行为,但由于“群众运动”的局限性,不能以民主法制改造行政集权体制,未能切实规定劳动者的所有权及其行使所有权的机制,因此不能根除“长官意志”和以权谋私。
而结束“群众运动”并彻底取消了“群众运动”之后,行政集权体制就在不受任何监督的条件下自行扩张,不受所有权主体约束而掌控全部经济权利的国家机构中,某些负责人不仅可以凭自己的“长官意志”决策,甚至会推行对公有制经济的“私有化”,而且可以以各种方式利用体制漏洞和决策失误,侵吞公有资产、资源谋取其个人及家族亲朋的私利。这种情况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就逐步从公有制经济中滋生、扩展出官僚资本。
归总起来,官僚资本表现为两大类,一是个体或家族官僚资本,二是集团官僚资本。下面先分析个体或家族官僚资本的形成方式:
其一,是从两千多年制权官僚制传统而来的方式,也是基本方式,就是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由于中国经济的复杂与多层次,行政集权体制对经济生活各个层次环节的集权,使几乎所有的由党政机构控制的权利都有可能成为经济活动的关卡,在这些机构中任职的人员,也就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来贪污或收受贿赂。近二十余年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有相当大的比例是属于这一类的。近些年,跑官买官现象的日益扩大,使主管任命权的党的负责人,也有机会获取巨额贿赂,贪污受贿者把得到的钱物作为资本,就形成官僚资本。但总的来说,贪污和受贿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风险也大,虽然面广,但其个体积累的货币量不可能太大,而且有些货币还用于挥霍,或由子女以出国留学等名义带到国外。因此,贪污受贿作为腐败的基本方式,所能直接形成官僚资本的并不多,形成了资本额也不大。但它却是以下各种方式的基础,也是必要条件。
其二,利用所谓“二元体制”及对经济的统制,倒卖批文和倒卖商品来牟取暴利,进而形成官僚资本。这是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就出现,到八十年代末达到高潮,并一直延续至今的一种方式。人民群众称之为“官倒”。“二元体制”即在国内对一部分商品和生产资料实行市场价格,而另一部分(甚至同一品种)商品和生产资料仍保持计划价格,二者差别往往数倍。这种政策的出台,是否另有深意,不得而知,但它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官倒”却是事实。“官倒”的基本手法,就是利用职权,买得或只是取得购买计划价格的商品或生产资料的特权,再将之以市场价格卖出去,转手(甚至“转口”)间,巨额“利润”就滚进自己钱柜。更为顺便的,则是利用经济统制的关卡,倒卖各种批文,这是无本万利的买卖,其收益相当可观。但由于批文主要出自高层,因此能以倒卖批文而获利者,为数不多。在一定程度上讲,“官倒”应属贪污受贿范畴,但也有一些特点。“官倒”得来的货币,如果转化为资本,就是官僚资本。这可以说是新生官僚资本的“第一桶金”,下面的各种方式,都是由此而衍生的。
其三,在特权保护下的走私。走私,即以各种方式逃避关税,从国外进口或向国外出口货物,由此牟取暴利。但凡走私的货物,或紧缺,或国家明令禁止,其国内外差价非常大,若经合法外贸,关税额相当高,故走私者逃避海关,铤而走险。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的走私现象就已相当普遍,其中有一部分属“民营”,而真正猖獗,并获取巨额利润者,还在于掌控“领导权”者及海关负责人的参与。而所有走私的“民营企业家”,无一不与海关及地方政府中的权势者勾结。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个别掌控“领导权”者及其子女,地方官员和海关工作人员,眼见走私利润之丰肥,也纷纷“下海”,由此开创了走私经济的第一阶段。这是由特权保护下的走私,甚至动用军警来保驾护航。九十年代末厦门的赖昌星走私集团,竟然在几年内走私货值五百多亿元人民币(只是查知的数量),而赖不过某官僚集团的“马前卒”。此案以赖受意外逃,并由特权将其留在国外(加拿大)而不得结案,真正的“老板”至今不知所云。赖案只是偶尔败露,更多的走私集团则在特权保护下,逍遥法外,甚至以“民营”、“外资”名义注册公司,或者干脆连人带钱都变成外国的。走私是官僚资本得以形成的重要方式之一,其资本量很难估计,但起码占官僚资本总额的十分之一。
其四,操纵银行贷款。在初级国有经济中,银行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既是政府的“出纳”,又是国有资金流转的中心。而它的存贷业务,则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八十年代以后,私有经济得以复兴,银行的贷款成了相当一批白手起家“民营企业”资本的主要来源。因此可以说,银行的钱贷给谁不贷给谁,是决定这些“民营企业”命运的关键。在这种条件下,个别掌控“领导权”者和银行中的负责人,就操纵贷款这根杠杆,来谋取“回扣”,或“拿干股”,甚至成了“民营企业”的真正老板。更为严重的是,他们还操纵贷款,从事炒股、炒期货、炒房地产,用银行的资金进行投机,大发横财。其中相当一部分货币就转变为官僚资本。
其五,控制股票、期货等证券市场。股票、期货等金融市场是八十年代末开始出现的,对于这些“新事物”,少数“领导者”或行业负责人,利用决策和机构之便,从出台政策到坐庄,到发布各种“消息”,大获其利。以股票来“圈钱”,帮助国有企业“解困”,是某些经济学家为实行股票市场所发的高论。但在他们的设计中,就故意留下了许多空隙。而出台的“不规范”的证券市场政策,恰为个别掌控“领导权”者及其子女与帮派中人提供了大好时机,某经济学家也指派其子女投身股市。这些人在短短几年时间内,或以从银行贷来的资金或挪用公款作本钱,充分地利用其权势,在股票,乃至期货、国债“市场”掀起一次又一次风潮,制造了一场又一场“黑幕”,将被其吹鼓手捧成“改革前沿和试验场”的证券市场,变成了由他们控制的赌场与合法的抢劫场。数亿、数十亿、数百亿普通百姓的血汗钱,被他们劫走。证券市场成了官僚资本迅速扩张的重要工具。
其六,利用对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承包、破产、“股份制”改造的时机,个别掌控“领导权”者与企业经营者相勾结,在承包合同,承包指标上做文章,上下联手,侵吞公有资财。相当一部分企业,在“野蛮经营”、“竭泽而渔”之后,元气大伤,既无积累,又无技术更新,产品陈旧,设备破败不堪,不仅停产,而且负债累累。在这种情况下,又有人提出以个别企业为单位的“破产”良方。这又给以权谋私者可乘之机。在宣布某企业破产后,将债务推给了银行或其他企业,然后把设备、土地使用权和厂房“零出售”给自己或亲信,再捞他一笔!对于那些尚不至于破产,甚至效益好的企业,则以“股份制”名义加以改造,掌握其大部分股权,甚至控股权。这些企业虽名义尚为“公有”,实则已为他们私有。
其七,操纵、垄断房地产市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一个所谓“新经济增长点”是房地产业。从形式上看,以私人资本投资房地产业,对于改善居住条件,改变城市建设,是有利的。然而,谁个私人有足够的资金投资呢?或许有,但很少。对这块肥肉,个别掌控“领导权”者及其子女、亲信,早就虎视眈眈,一旦时机成熟,立即使用已驾轻就熟的老办法:利用权势,低价批地,从银行贷款组建公司,再从农村廉价雇农民工;进而通过所掌握的舆论工具造势;强行低价从农民手中“征地”和城市旧房拆迁,操纵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建房(甚至“楼花”)高价出售,其间巨大差额就成了暴利。利用银行“优惠”放贷,鼓励投机,哄抬房价,形成巨额利润。个别“领导”从中获取“回扣”、“干股分红”,成为官僚资本的重要来源。房地产业暴利的另一来源,就是对建筑工人(其中大部分为“农民工”)的残酷剥削——其剩余价值率往往达百分之一百以上。这从建筑工人每天十几小时的繁重劳动,及其低得可怜的工资就可以看出来。
其八,是近几年才兴起的“卖项目”。国家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过去的计划指令,变成招标,这在形式上无可非议,但在操作上,却又成了个别掌控“领导权”者及其子女、亲信致富的捷径。无论公路、铁路、机场、城区改建,乃至政府、事业单位建房,都成了他们所卖项目。从中收取“回扣”,数额之巨,常令“买项目”者感叹:比我们承揽此项目所获利润高得多!进一步者,则由配偶、子女、亲属名义办公司,与国企、私企“合作”,几乎不出资本,就因“拿”项目而分取巨额利润。
其九,在出卖国有资源中谋取私利。国有资源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它的所有权完全掌控在各级政府,实行“市场经济”,国有的自然资源也就成了商品,不论国有企业还是私有(包括外资)企业,都要购买才能取得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矿藏、河流、土地、森林、湖泊、风力、海洋等等,都是现代工业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而这也就给掌控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政府官员提供了谋取私利的条件。以矿藏为例,不论煤矿、铁矿、有色金属矿,其采矿权和探矿权都需要政府批准,有偿使用,但不同地区、不同矿藏、不同储量、不同品位等多种因素使之不可能像生产品那样定价,有很大的空间和弹性留给买者与政府讨价还价。个别政府机构就利用这一点,低价卖出,私拿回扣,甚至有人与买者勾结,成为其“股东”,干拿红利。这在山西、内蒙等煤矿资源的出卖中表现得相当突出。其他自然资源的出卖也都有这种现象存在,而官员以公共权力谋取的财产,有一部分就转化为官僚资本。
其十,与外国垄断资本财团或港台资本家相勾结,充当其代理人,在引进外资、对外贸易、出卖资源、劳工政策,以至税收、金融政策等各个方面,给外国垄断资本财团或港台资本家提供多种方便,小则收取“佣金”或回扣,大则由外国资本财团将为之服务的官员子女办成外国籍,将其所得“佣金”存入外国银行或开办“外资”公司,再回国投资,享受其老子所给予的各种“优惠”。不妨由中央纪检委、安全部和检察院做一个登记,看看我们的高官还有多少子孙是中国人,而那些子孙都已变成外国人的官员,除极个别确因子孙学业优异者能自己加入外国籍之外,绝大多数都是与外国垄断资本财团有各种形式的勾结。而这类以“外资”名义在中国开办的企业或做的买卖,又都会得到更多的便利。这可以说是典型的、充分的官僚资本。
其十一,利用手中掌控的公共权利,培植黑恶和家族势力,独霸地方经济。重庆“打黑”,暴露出中国某些地方官员与黑恶势力勾结,甚至是黑社会组织者、领导者的问题,文强其人作为公安、司法官员本应是扫黑打黑者,却成了黑恶势力的核心人物。让人不寒而慄!近十几年来黑恶势力猖獗,一个重要原因,就在有官在支持。黑恶势力又都有企业作为经济基础,官员利用其掌控的公共权利,为之保护,并将公共设施建设等由其垄断。与之相应的是家族经济,官员命其亲属开办公司,建筑、房产等行业都有这类公司,再利用权力,将城建、道路等项目发包给这些公司,垄断经营。此类家族企业,从省到市到县,均有存在,广东中山市市长的家族企业竟有二十多亿元资产!可见其一斑。这类企业,当属官僚资本无疑。
以上十一种方式,是从报刊所公布的纪检、执法、司法机构公开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逐年在增长)中概括出来,虽然只是冰山一角,但也可以显示官僚资本之端倪。关于官僚资本的资金、利润等数据,几乎是永远不可能统计的,但它的来源,又主要是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创造的公共价值。与某些贪官只知享乐,挥霍不同,官僚资本虽然在来源上与之是一样的,但其拥有者更为“开明”,具有长远的“市场经济”意识,他们要将非法占有的财产资本化,以此来强固权位,获取更大利润,并使子孙万代都成为人上人。他们的手法也更高明,利用权势将这些“黑道”非法收入,大部都洗得干净,并以合法形式出现。而且,继续在权势的保护下,获取超额利润,并不断寻找、制造新的增长点。
总之,个体官僚资本作为一股新的政治、经济势力,已经从初级公有制机体中再生,这是一种异化。它的出现和膨胀,就像癌一样,速度之快,二十余年时间远超过西方国家私人资本二三百年的成就。犹如癌细胞作为正常细胞的异化物,官僚资本仍在努力扩张,由此成为公有制经济的对立面。除了这种个体或家族的官僚资本,还有一种集团的官僚资本,这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时期都曾有过。当时的中国,官僚资本是统治势力,其存在形式就是官办私有和私有官办,而且官办私有是主要形式。官办私有,即以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名义投入资本所办企业,它的资金来自财政,即以政治权力剥夺的全国或一地区内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它的品牌和信誉,来自政府;它的经营是垄断性的,是以政治权力排斥竞争的,并以政治权力保护它的运营;它的内部经济关系是按行政集权方式建立的,虽然也招收职工,但不是购买其劳动力使用权,因而职工也没有劳动力所有权及由此派生的组织工会争取利益的权利;它的所有权牢牢控制在某一官僚集团手中,它的经营权及人事任免,完全由该官僚集团决定;它的收益权完全归该官僚集团,所获利润,完全由该集团按其需要使用。蒋介石集团,就是典型的官僚资本集团,该集团的官僚资本,是以其掌控的政治权力为根据的,同时也是其巩固政治权力的经济基础。在集团官僚资本的总体势力之下,个体官僚资本以私有官办的形式出现,是官僚个人私利的体现。
现实中国虽然个体官僚资本已很普遍,但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社会主义理论、宪法和党纪等各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党内的健康力量、广大民众的觉悟和抵制,目前官僚资本还主要以个体形式存在,但集团化的趋势已经呈现,如对某行业、某地区的国有企业的集团性控制,虽然是隐性的,但其对公有制经济乃至全部国民经济的危害是巨大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隐性的官僚资本集团,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它利用所掌控的资财,不仅操纵经济,还要强固其集团的政治势力。如果任其做大,后果不堪设想。
历史上的官僚资本是先集团后个体,现实中正相反,先个体而后集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从洋务派开始的集团官僚资本,都是掌握局部或中央政权的,而当时的小农经济和广大民众都不能制约官僚资本的形成与扩张,因此他们可以以“官办”、“国办”的名义形成集团官僚资本,进而又形成个体官僚资本。现在的中国与历史上中国质的区别在于,基本社会制度仍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共产党的纪律都明确规定官僚资本是非法的,是要制止和取缔的。虽然法律和纪律的执行中会出现漏洞,从而给官僚资本的形成以可乘之机,但并没有改变官僚资本的非法性。而作为官僚资本侵吞对象的公有制经济,虽说其自身的矛盾与缺陷并未解决和克服,但它毕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全体中国劳动者利益的集合,从总体上仍是制约官僚资本的主要经济力量。经过六十年社会主义教育的中国劳动者,也从各个方面、层次抵制官僚资本。还有一个必须充分重视的因素,就是以马克思《共产党宣言》来命名的中国共产党,其本质依然是共产党,是工人和劳动群众“消灭私有制”的先锋队,广大党员和干部都是维护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他们和劳动群众一起,抵制官僚资本,反对腐败,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健康力量。
综合以上因素,我们认为,公有制经济虽因自身矛盾导致官僚资本的产生和扩张,并因而衰落,但它并未被消灭,而且顽强地存在并发展。至今庞大的中国经济仍然是公有制经济在支撑着,特别是保留下来的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经济的主干,在广大仍坚持共产党信念的领导干部和经营者的努力下,在工人和技术人员的艰苦劳作中,与官僚资本势力展开了各种形式的斗争,为中国保住了生命线。国有企业不仅低御了强大的金融风暴的冲击,而且顽强地坚持并发展。公有制经济与官僚资本的矛盾,归根结底是全体中国劳动者与行政集权体制中残存的旧统治势力的矛盾,是进步与保守的矛盾。近期显现的“国进民退”倾向,受到“私有化”论者的拼命诋毁,却是中国经济矛盾演化的体现。公有制经济仍然是现实中国经济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但绝不能低估官僚资本的势力,它利用行政集权体制的缺陷,利用垄断资本财团对世界经济的控制,仍然在生长着、扩张着。如何改革、发展公有制经济,抑制乃至消灭官僚资本,是中国经济矛盾依循劳动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在实现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的过程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否则,任由官僚资本扩张,并上升为主要矛盾方面,那么中国经济势必倒退六十年,甚至一百年,成为外国垄断资本财团的附庸。
[②]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