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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新辩论

作者:崔之元   来源:红色文化网  

“国有”新辩论下的思考

文/曹久强

2009年2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崔之元在共青团北京市委主管的《文化纵横》发表文章《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学含义》,以“浦东逻辑”、“重庆经验”、“香港实验”、“阿拉斯加模式”等案例提出新论,政府通过国有形式,实现国有资产盈利,以国有资产的盈利丰盈政府收入,有更大的空间和能力降低对私人企业的税收,从而促进私人经济的发展。该论断也恰恰验证了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米德(James Meade)所提出的——“公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可以降低对税收和国债的过度依赖,提高整体经济效率”。

为此,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姚洋教授回应了崔之元提出的国有新命题:“本来,关于国有企业的讨论早该尘埃落定了,过去十几年风起云涌的改制浪潮已经是对国有企业的否定。但崔之元的新颖之处,在于提出了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有利于私人经济的发展这个命题,这是以往对于国有企业的讨论中没有涉及的”。

一场新的辩论由此发起,对于如何理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何理解国有经济在中国的长期前景,不少人由此认为有了新解。金融危机之下欧美更广泛的国有化政策选择,则回应了这个命题所处的更大背景。

尽管本人也承认崔之元提出的这个命题确实有新颖之处,但是,崔之元并不能全面给予国有经济一个更加深层次的完美解释。

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国有企业是1927年资本主义世界性经济危机的产物。它的出现是西方凯恩斯主义的崛起的一个重要表现。变现为国家通过自身大规模干预经济的出现。既然国家大规模干预经济,大规模国家投资,国有企业出现就不可避免了。作为一种新的所有制经济,它的出现一开始就是由于私有制的不足而出现,一开始就是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弥补私有制的不足。而资本主义国家是私有企业的大管家,它本身就是为私有企业服务的。既然国有企业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是有利的,对于私人企业也是有利的。否则,作为私人企业的大管家就不会允许国有企业存在。在这一点上资本主义国家当然要秉承私人企业的利益。从这点说,国有企业的出现一开始就是对于私有制企业有利的。要是国有企业对于私人企业没有任何好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就不会拥有任何国有企业。因此,国有企业对于私人企业是有利的一点也不奇怪。

国有企业对于私人企业的有利一开始表现为国有企业确保一个相对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大环境,确保国家大规模干预经济来使私人市场少受到经济危机的剧烈冲击,缓和经济、社会矛盾。到了一定时候,大家发现,国有企业可以给政府带来利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从而出现了作为资本主义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米德(James Meade)所提出的——“公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可以降低对税收和国债的过度依赖,提高整体经济效率”。这一点也是事实存在的。因为政府财政收入更多,当然就有能力少增税收,少放国债,私人创业积极性更高。

在今天的社会主义中国,崔之元得出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不仅可以增加国家经济建设和再分配的能力,而且可以促进私人经济的增长的结论又是一个进步。这个进步表现在,崔之元认识到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不仅可以政府直接投资,拉动内需,国有企业的利润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更为重要的一点,国家财政收入更多,政府再分配的能力就更加强,就更加能够使政府凭借强大的财政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这些都是非常进步的。但是,崔之元不足就是国有企业立足于促进私人企业发展上的结论。崔之元认为:国家如果不能依赖国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则只能依赖税收和国债。但税率过高会降低个人和企业工作和创新的积极性。这样国家不得不依赖发行国债,但国债过高后又会抬高利率,不利于生产性投资。虽然,国有企业的出现确实可以让国家少收税,少放国债,让私人市场更加稳定、有序,让私人企业更加具有创业积极性。这些对于资本主义私人企业发展当然也是很有利的。但是,国有企业的重点与使命并不在于这一点:促进私人企业发展。我们只能说,促进私人企业发展是国有企业出现的附带作用,而不是国有企业的主要、根本性作用。

为什么这么讲呢?作为与私有制企业完全不同的公有制企业,它们之间存在根本性对立的。尽管他有促进私人企业的一面,这只是公有制企业在刚刚出现不久,与私有制企业存在的一种联系。一旦国有企业成熟,并被大家普遍认可,这样国有企业就会与私人企业争夺市场,从而势不两立。这样,目前很多由私人企业控制的部门将迎来公有企业的生死争夺。同时,作为公有制的国企被大家认可,作为私有制的私人企业必然就被否定。因为,两种对立的东西不可能同时被全社会认可,被全社会肯定。就好比,民主共和被认可,封建专制必然就被否定。不可能出现全社会既认可民主共和,又认可封建专制。因此,公有制对于私有制的有利是暂时的,一旦公有制发展成熟必然取代私有制,他们的暂时混合只会是一个短暂的历史阶段。这种历史阶段只会在公有制尚未被普遍认可,私有制尚未彻底动摇的这样一种新老交替历史阶段。因此,崔之元认识到国有企业立促进私人企业发展。但是他有没有看到这只是暂时有利,最终会对立并取代。同时,他并不明白国有企业的重点不在于促进私有企业的发展,重点在于未来取代私有制。这就是崔之元认识的局限性。

崔之元认识的局限之所以产生,还是认为公有制经济比不上私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对于私有企业有利,国有企业只能当做私有企业的一个重要补充。似乎在他看来,以国有企业作为私人企业的有利补充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实,他的这个前提也错了。

目前,经济界认为国有企业比不上私人企业的理论有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企业无法避免的根本问题是软预算约束,即当他们投资失败的时候,他们总是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更多的资金投入。2、国有企业要盈利必须要么有一定的垄断,要么受到政府的特殊照顾。3、国有资产的一大桎梏是滋生腐败。

对于这上面三个问题,其实国有企业完全可以避免。首先,国有企业是国家出钱投资创立国有企业。任何人出钱投资,不能保证100%的胜利,私人也不能。如果是项目选择导致投资的失败,这当然不能怪国有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自己挥霍导致的失败,国企才有责任。因此,不分条件强调不允许国家投资国企失败就是强人所难。在国家投资项目正确的情况,国企为什么会失败。这种失败只能是国企内部管理决策的失败。在目前,很多国有企业没有实现政企分开,很多国企老总都是政府委派,存在间接代理与委托,从而导致国企内部管理家长制,以及个人独断专行,没有能够独立自主的决策引发的管理决策失败,也缺乏内部的直接监督与制约。问题是,一旦国有企业实现民主化后并建立完善的民主机制,这一种软约束、间接委托代理关系就消失了。相反,国有企业的内部硬约束就存在了。因为国企民主化,国企的任何财务预算、人士任命、经营决策都有国有企业内部民主机构的批准过程。就好比美国政府的任何财政、人士、外交都受到了国会批准的约束。这个约束是非常强硬的,而内生于企业内部。任何国企老总直接对国企工人负责,它的决策必然有个批准以及向工人交代的过程。他的行为也受到了工人的监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企的软约束不存在了,而是硬约束,民主监督约束建立起来了。由于国企老总直接对于国企工人负责,国企与政府彻底分开,开始独立自主经营。这样,国企不可能因为自身管理导致投资失败。因此,软约束与政企不分的状况彻底改变。

不过,建立在国企民主化的理论基础在于,国家向国企投资的钱只能是国企的借款,没有所有权,只有债权人权益。也就是说,国企其实就是特殊的集体企业,国家出钱投资的集体企业。这样,国家只能从国企获得税收(以及垄断税)、土地租金以及贷款利息。

其次,对于国企垄断,这个理由不能反驳国企的存在。在垄断方面,一些行业带有自然垄断性质,比如石化和电信行业,企业越大越有效率,想通过竞争来削弱垄断是没有用的。恰恰相反,竞争的结构就是导致行业的集中。限制垄断企业的权利只能通过政府规制,这在全世界都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下,与其让私人企业来获取垄断利润,还不如换上国有企业,因为政府可以把后者的利润直接用于公共目的。对于这一点,大家都很明白。其实,国企作为特色的集体企业往往是国家投资于自然垄断的领域,一般的集体经济才在开放的市场领域竞争。对于垄断其实根本不用担心,国家可以直接征收垄断税,从而把这些垄断税再分给国民就可以了。

再次,国企腐败问题。其实腐败并非国有企业的“特权”,在某些方面美国的腐败更严重,而且合理合法,比如游说集团、美国企业老总公款嫖妓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要克服腐败,只要建立完善成熟的企业民主机制,国有企业受到内部民主制度监督保证,这种监督代表不再直接来自国资委等政府部门、人大和相关利益方,而是直接来自于国企企业全体工人。这种内部的硬性约束与监督从而避免了美联储向危机中的AIG提供过桥贷款并以此换取80%的政府股权,但是,AIG拿到注资后,却给内部发巨额奖金,而美国政府根据资本主义企业的治理规则,没有进入董事会,无法在董事会里阻止发奖金的情况。

最后是国企内部截留不愿使国资收益为老百姓所享的问题。其实,这一点都不难做到。对于税收以及垄断税,国企必然要依法缴纳的。对于国家的借款,国企也应该依法缴纳法定贷款利息。至于国企土地租金也就必须缴纳的。这些上交的钱都很清楚,并且国家立法都规定了。在民主化国企企业中根本不存在内部截留不上税,不缴纳利息、租金。即使国企不交,国家也可以对于企业提起公诉,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因此,这个问题根本也就不存在。

既然民主化后的国企不会存在这些弊端,那么,一但国企民主化,并完善了内部民主机制,国有企业必然拥有不低于任何私人企业的效率。这样,国企必然会被全社会所接受、认同。特别是,民主化的国企与私人企业就好比民主共和国与封建王朝的对比一样,只会高于私有企业的效率,根本不会低于。因为民主国家优于专制国家。到了这个时候,民主企业代替专制独裁的私有企业成为必然,私有企业不可能再继续存在。因此,国有企业的根本在于代替私有企业,而不是单纯有利于私人企业发展。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民主化的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共同占领整个市场的经济。

“国有”新辩论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徐以升 陈晓晨
  
一个本已尘埃落定的命题,在学术界却又掀起新论。争论的焦点,即是金融危机炎烈之下的“国有化”是否有新层面的积极意义。
2009年2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崔之元在共青团北京市委主管的《文化纵横》发表文章《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学含义》,以“浦东逻辑”、“重庆经验”、“香港实验”、“阿拉斯加模式”等案例提出新论,政府通过国有形式,实现国有资产盈利,以国有资产的盈利丰盈政府收入,有更大的空间和能力降低对私人企业的税收,从而促进私人经济的发展。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崔之元进一步阐发了有关论点。

该论断也恰恰验证了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米德(James Meade)所提出的——“公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可以降低对税收和国债的过度依赖,提高整体经济效率”。

崔之元据此指出,中国并不是要回到计划经济时代,而是认为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不仅可以增加国家经济建设和再分配的能力,而且可以促进私人经济的增长,因此他认为,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

“本来,关于国有企业的讨论早该尘埃落定了,过去十几年风起云涌的改制浪潮已经是对国有企业的否定。”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姚洋教授回应了崔之元提出的国有新命题,“但崔之元的新颖之处,在于提出了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有利于私人经济的发展这个命题,这是以往对于国有企业的讨论中没有涉及的”。

一场新的辩论由此发起,如何理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何理解国有经济在中国的长期前景,由此有了新解。金融危机之下欧美更广泛的国有化政策选择,则回应了这个命题所处的更大背景。
  
“重庆经验”
  
崔之元所说的“重庆经验”,是指重庆国有资产增值带动民间资本的经验。
到2008年6月底,重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突破7000亿元,比2002年的1700亿元增加了4倍,这在“国退民进”的大环境中显得很鹤立。尤其是,重庆成立了八家国有投资集团,通过国债注资、存量资产等多种注资形式,用活公有资产并实现国资增值。
但这种国资增值并没有“与民争利”,反倒促成“藏富于民”,国资增值促成了重庆的低税环境。
重庆如何能够这么做?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在多次与记者访谈时强调,关键是通过国有资本对社会资本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从而有经营性收益上缴,使政府有能力减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崔之元进一步说,国资增值推进政府减税也有其他现实依据。他认为,最近两年来中国政府之所以能够推进减税,和2007年底中国国有企业第一次向国家分红有关。
“在过去二十多年里,国企都是不向国家分红的,这是一个很奇怪的做法。现在终于决定,从去年开始,国有企业像中石油、中石化要向国家分红。实际上由于公有资产的收益,使得我们可以减税,有这样一个内在联系。”他说。
  
论据和理论的延伸
  
进一步的,崔之元将重庆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并同时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寻找到了强大的支持。
“重庆增加国有净资本从而带动社会资本的经验,使我想到了诺奖得主詹姆斯·米德,他是凯恩斯的学生,是现在世界各国使用的GDP核算法的两个发明人之一,也想起了英国的那一轮争论和实验。”崔之元说。
在英国,詹姆斯·米德与19世纪《论自由》一书的作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同属于自由党。米德继承了穆勒的“自由社会主义”——结合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传统,米德一个最深刻的思想,就是“公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可以降低对税收和国债的过度依赖,提高整体经济效率”。
将国有资产,税收和国债三者做整体通盘的考虑,通过国有资产的市场收益来降低税率和减少国债,是米德对“自由社会主义”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贡献。
“国家如果不能依赖国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则只能依赖税收和国债。但税率过高会降低个人和企业工作和创新的积极性。这样国家不得不依赖发行国债,但国债过高后又会抬高利率,不利于生产性投资。”崔之元称。
另外,当时亨利·乔治(Henry George)的地租社会化,土地国有化理论也在世界影响很大,19世纪的社会主义运动与这些理论有密切的关系,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就部分受到亨利·乔治的影响。英国的社会主义者感到在英国改变土地私有制阻力太大,香港成为了一个“自由社会主义”的实验地。
香港连续数年被国际评级机构评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因为香港税率很低,鼓励人们创业和增加工作努力。崔之元说,但人们往往忘了提及香港之所以能承受低税率同时又能给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是因为香港特区政府有一大块公有资产——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拍卖收益为政府所有。
崔之元还介绍,目前,世界上社会分红最大规模的发展是在美国阿拉斯加州,阿拉斯加的石油是归全民所有的,石油开采权拍卖收益,分给阿拉斯加每个居民一个社会分红。因为有公有资产的收益,阿拉斯加州取消了州个人所得税。阿拉斯加社会分红的实践从1980年到现在已有近30年,最高在2000年,一个阿拉斯加居民的年底分红将近2000美元,如果一对夫妻加两个小孩一年就有8000美元。
结合到国有经济依然占据重要位置的中国,崔之元认为,“重庆经验”是一个比香港在更大的规模和维度上进行的实验,它值得更多的关注,通过使全国国有资产增值进一步进行“社会分红”,进一步增强政府的减税空间,增强经济活力和效率,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争议之一:垄断与腐败
  
崔之元提出的“国有”新论,引起了更多的讨论。
“如果国有企业真的像他所说的那样,能够减轻私人企业的税收负担,则发展国有企业就有利于市场的发展。这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观点,同时也是一个颇难反驳的观点。”姚洋说。
姚洋认为,国有企业要盈利必须要么有一定的垄断,要么受到政府的特殊照顾。但姚洋认为这个理由不能反驳崔之元的观点。
在垄断方面,一些行业带有自然垄断性质,比如石化和电信行业,企业越大越有效率,想通过竞争来削弱垄断是没有用的,恰恰相反,竞争的结构就是导致行业的集中。限制垄断企业的权利只能通过政府规制,这在全世界都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下,与其让私人企业来获取垄断利润,还不如换上国有企业,因为政府可以把后者的利润直接用于公共目的。
“如果这些国有企业创造的利润能够像崔之元所说的那样,减轻政府对私人企业的税收,则我们又多了一条赞成国有企业的理由。”姚洋说。
姚洋进一步说,从政府扶持方面来说,虽然政府扶持会降低国有企业的效率,但是如果国有企业因此创造的财富,足以弥补其效率损失,并降低政府对私人企业的税收,那么政府扶持是值得的。
崔之元也认为,垄断不一定是问题本身。有些行业是自然垄断。法国宪法中即明确,自然垄断行业必须是国有制。他认为,最重要的是垄断利润归谁的问题。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的问题不在于是否垄断,而在于是否将垄断利润用之于民。
还有人反驳称,国有资产的一大桎梏是滋生腐败,“内部人截留”使国资收益不能为老百姓所享。崔之元认为,腐败问题非常重要,要通过建立管理机制预防腐败,要以高标准严要求治理腐败。
不过,他同时认为,腐败并非国有企业的“特权”,在某些方面美国的腐败更严重,而且合理合法,比如游说集团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要克服腐败,必须要建立民主管理机制,国有企业受到监督,而且监督代表不仅要来自国资委等政府部门,还要来自人大和相关利益方。
崔之元说,从根本上要把制度和执行分成两个层次。在执行层次上,可能出现扭曲等问题,但是这不能与大方向层次上的问题混淆。
  
争议之二:软预算约束?
  
姚洋认为,要反驳崔之元的命题,还是要回到对国有企业的经典讨论,追问国有企业盈利的可持续性问题。
“国有企业无法避免的根本问题是软预算约束,即当他们投资失败的时候,他们总是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更多的资金投入。”姚洋认为,国企的激励机制扭曲的,资金利用效率低下,盈利的可持续性因此没有保证。而人浮于事、缺乏内部激励机制等可以通过竞争和内部改革得以医治,但是软预算约束却是国有企业无可救药的顽疾。
但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市场经济企业也存在软预算约束的问题。这次美联储向危机中的AIG提供过桥贷款并以此换取80%的政府股权,大大扩展了中央银行的功能,因为AIG不是商业银行,而是世界最大的保险公司,本不在中央银行的传统监管范围之内。但是,AIG拿到注资后,却给内部发巨额奖金。而因为美国政府根据资本主义企业的治理规则,没有进入董事会,无法在董事会里阻止发奖金。这是很荒唐的事情。
不过,姚洋认为,这种软预算约束和社会主义企业的软预算约束有着本质的不同。美国政府之所以要救AIG,是因为40%以上的美国家庭和它有业务关系,救AIG就是救美国人民。但是,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指望美国政府去救他们,哪怕他们很大——雷曼兄弟公司很大,但美国政府并没有救它。
崔之元则认为,软预算约束在现代西方市场经济中广泛存在。制度性的软预算约束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银行和重组破产法,政策性软预算约束是指资产证券化。
事实上,亚当·斯密本人就反对有限责任制,主张无限责任制。斯密指出,由于股东们在企业倒闭时不必倾其全部财产偿还债权人的债,他们就并不承担经营中的全部风险。斯密认为,在股份公司中所有权与管理的分离以及由于有限责任所导致的所有者监督管理者的动因的降低,必然会导致管理者在其控制内部成本和寻找市场的职责上的偷懒。
约翰·穆勒在1855年就在英国议会提出,不必拘于亚当·斯密的无限责任,因为财大气粗才能冒倾家荡产风险。穆勒的逻辑是,中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往往能创新,因此使风险全社会化,才能使全社会创新。此后,有限责任制成为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
不过,崔之元提醒道,我们忽略了穆勒的主张:风险社会化,利益也要社会化,要和劳动者和全社会进行利益分享。而AIG的行为表明,一些有限责任制企业在盈利的时候不与全社会分享利润,但是在破产的时候与全社会分享风险。
具体到中国的国情,姚洋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国企的软预算约束可能变得更为严重。这一是因为国企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可能性增加,二是因为政府可以比较轻松地获得支持失败国企的资金。
崔之元承认,在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软预算约束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起到不好的作用,主要是“企业自主权”使得国有企业不再按照传统的方式上缴利润,但同时由于能够比较轻松获得注资,产生一定的盲目投资现象。
不过他也认为,随着改革的深化,在权责安排下,国企的盲目投资行为正在减少。而且经过市场化改革之后,银行业的惜贷会进一步使软预算约束变得不那么“软”了。
  
新辩论会带来什么?
  
如果,崔之元基于“重庆经验”提出的国有新论得到了更多的共识,或者说,诺奖获得者米德提出的国有逻辑,在香港实验之上有了更多的认可,这会带来什么? 
崔之元认为这即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学含义。并在政策上,呼唤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经营利润的进一步财政分配,同时以更民主的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崔之元甚至提议,效仿阿拉斯加的经验,推进中国的全民分红。
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密切关注阿拉斯加州的社会分红实践。美国的新墨西哥等州,以及委内瑞拉、巴西、南非、以色列等国,均已出现了要求建立阿拉斯加州式的社会分红的主张。欧洲推动社会分红的运动更为强大,他们把社会分红叫做“基本收入”。
但姚洋还是很深刻,国有企业的功能是否就是不可替代的?姚洋担心,像重庆那样大力扶持国有公司的做法,是以政府代替社会,这不仅对私人经济有挤出效应,而且向社会灌输了一种思想,即政府比社会能够更好地发展地方经济。
“这是一种思想上的回潮,也是近些年来政府作用加强的具体表现。这种回潮对中国具有相当的危险性,而且将把中国引入歧途。尽管在一定时期有可圈可点的优势,但民众的发展却受到限制,从而导致民族创造力的丧失。”姚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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