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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复:“话语权”一词不能成立

作者:刘瑞复   来源:红色文化网  

长期以来,“话语权”几乎成了挂在贾宝玉脖子上的那块“通灵宝玉”。一些人不管说了什么,别人不同意,却总是满口“话语权”,不让人讲话。“我不同意你的话,但我愿意捍卫你说话权利的”。这句话,是伏尔泰说的,还是《书信中的伏尔泰》霍尔本人说的,已无关紧要。说的是主张言论自由,尊重自由权利。资本主义启蒙时代的“至理名言”,竟至一二百年后成为我国另类意识形态者们的“至圣祖训”,风靡全国。

具体话语本身有的是权利,有的存在义务和责任,因而不能把所有的话语都说成权利。“大骂社会主义”不是权利,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因为宪法规定不许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颠覆、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显然,话语不能归结为权利。“话语权”一词不能成立。世界上没有乱说乱动而不被追究的事情。英国的海德公园是最讲“话语权”的地方,可你说反对皇室和主张暴力革命的话,会立遭禁绝。

语言是人体的功能,如同脑力是人体的功能一样。语音、语法构造、语言中词汇变化、不同国家和地区语言的多样性等等,都不是意识形态。语言本身没有阶级属性,也不是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证过的。“话语”同语言本身不同。话语能够表达意义,因而话语是意识形态。人们能够从话语中寻找和辨识意识形态归属。

话语就是言论,“话语权”实际上是言论自由问题。这里谈三点意见。

其一,言论属于意识形态,同国家意志对立的意识形态言论将被禁止。

经典作家把人类活动分为“自然的关系”和“社会的关系”,言论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在阶级社会里,任何“社会的关系”都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阶级性、社会性,是言论的本质的征象。就是说,作为言论的本质属性,通过阶级性、社会性表现出来。处于不同地位的阶级,对言论诉求有不同的要求。社会性,归结为言论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范畴。言论通过场合、媒体等形式表现出来。社会是言论的载体,言论的“意志性”是通过社会机制实现的。这是说,言论以社会为基础;言论的性质取决于一定社会形态;言论的内容和范围受制于社会结构;言论的动因来自社会要求和社会需要。言论是社会关系中的言论,言论具有积极社会后果或消极社会后果、推动社会进步或阻碍社会进步的作用。

由此说来,言论的阶级性是言论的根本属性,言论的社会性是言论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在“社会的关系”里,任何人、任何言论等社会现象和事物都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

在现实社会关系中,那些认为言论是以自我意志和任性为基础的人,同国家意志为基础的意识形态是直接对立的。这种对立,是反对国家意识形态的一种征兆,一种表现。国家意识形态决不依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这样,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也是这样。

其二,法上的言论,是被法规范的言论,言论自由表现为法上的权利。

这里所谈的言论,不是人的一般言论。“我早上吃的是三鲜馅饺子”,“我早上吃的是煎饼卷大葱”之类言论,它们本身不存在是权利还是义务问题,也不存在具体社会后果问题,因而不为法所规范。

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可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言论自由是法上的权利。

法上的言论自由,不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不涉及绝对自由和相对自由、必然王国和自由王国等问题;也不是人本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不涉及人类“天然自由”、“自由本性”等问题。

言论自由表现为法上的权利。就是说,言论自由是法律规定的,是法律通过规定权利而表现出来的。这种权利,称为言论自由权利。

言论自由权利的范围和类别,取决于法律规定,这种规定取决于统治阶级意志。法律何以授予这个言论自由权利而不授予那个言论自由权利,盖缘于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不会授予小兔子言论自由,是因为授予或不授予对小兔子、对统治阶级都没有用处。法律没有规定的自由权利,不是法定权利,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中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176页。)

二是言论自由首先是阶级的言论自由。

在法的领域,不仅没有超法律的言论自由,也没有超阶级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首先是阶级的自由。这里,“阶级的言论自由”有两层含义。一个是有统治阶级统治的言论自由,就没有被统治阶级不被统治的言论自由。如有资产阶级设厂的言论自由,就没有工人阶级不被雇佣劳动的言论自由。另一个是,本阶级的内部自由。如资产阶级的市场竞争言论自由、剩余价值分配的言论自由、总统竞选发言的言论自由等等。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理解所谓“普遍自由”或“人人享有的自由”问题。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哪个阶级的成员都可以享有,不存在这个阶级的成员享有,那个阶级的成员不享有问题。在法律形式上是这样的。但是,任何言论自由都存在自由的正当性和实际保障问题。如工厂主骂工人“猪猡”、“蠢货”,没有工人告他侮辱,可工人说工厂主是“猪猡”、“蠢货”,工厂主就要按企业章程和劳动合同制裁他,而如果工人颂扬工厂主,则相安无事。可见,存在着这样的言论是自由的,那样的言论是不自由的问题。

因此,对于言论自由权利,存在形式上的自由权利和实际上的自由权利,或者纸上的言论自由和事实上的言论自由的关系问题。资产阶级的言论自由是写在把私有制法定下来的宪法上的。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

其三,言论自由是受法律、国家和他人限制的。

没有任何言论自由是不受限制的。

言论自由首先受法律的限制。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法律不仅规定权利,也规定义务,义务就是限制,不履行自由义务就不可能实现自由权利;法律对具体自由权利本身作限制性规定;法律对自由权利行使的限制。自由权利的获得和放弃是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如果不对自由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制,则无社会秩序可言。煽动颠覆政权罪、诽谤罪、侮辱罪、谣言罪等,都是言论犯罪,采用刑罚方法限制。

其次,言论自由权利是受国家限制的。行政管理是国家职能的重要方面。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政策和行政措施对言论自由权利的干涉,实际上是“国家干涉”。如治安处罚规定、书报批准和审查规定等等。

最后,言论自由权利是受他人限制的。一个人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必然同他人的自由权利发生关系。个人的言论自由不是个人恣意妄为,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权利为条件。

有“捍卫说话的权利”作为最高原则,那一定会是癞蛤蟆掉粪坑里——谁都想吞两口。然而,“话语权”或曰“言论”自由泛滥的危害有目共睹。

 禁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不是不让人讲话。对中央政策和决定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可以提出批评,这是党员和人民群众享有法律和党章应有的言论权利。我们的党始终努力造成一个畅所欲言,人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包括歪曲中央的方针政策;破坏党的统一行动;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歪曲党史、军史;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肆意议论,等等。

“妄议”是在公开和公众场合,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和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公众平台和言论载体进行的。

当然,“大政方针”,指的是中央决定并推行的全国性方针政策,是全局性的方针政策,不是局部性的政策,也不是一般性政策、所有政策。

由此说来,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规定,是一个正确的规定,没有什么失理的地方,没有什么有违民心的地方。

谁人都知道,一时乘风而起的躁动人物,靠“一骂出名”,如同娱乐界靠“一脱出名”一样,没见过什么风雨和市面,却想拔着自己的头发上天。一个不学无术的人,一旦被包装成“专家”,就能依仗“话语权”,试图国家决策。试问,你们狗尾巴上绑掸子——装什么大尾巴狼?

惊蛰未到,一些人有一股急不可耐地冲动,不再蛰伏。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出现了“卷土重来”的一种征兆、一种表现。他们采用的方法,仍是“讲故事”、“造谣言”。

这些东西,是在网上流行的。利用网络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反人民的宣传和宣泄,是“卷土重来”的基本阵地。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国内外资本操控舆论所致。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绝不意味着任由资本“野蛮生长”“毫不动摇”,特别是意识形态领域。网络和网站必须进行根本性改变。

当前,我们应当高度警惕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话语权”,同我们党争夺群众,笼络人心,妄图制造另类意识形态的舆论暴乱,制造作为其直接继续的颜色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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