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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云辉:香港需要一场清除殖民主义的制度再造

作者:余云辉   来源:昆仑策网  

 香港需要一场清除殖民主义的制度再造

——关于制定和颁布《主权法》等六点建议

余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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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动乱的制度根源在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香港回归之后,“一国”的主权没有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两制”中的资本主义制度变种为“殖民地资本主义”,“港人治港”实为“洋人治港”。香港作为“法权主导型社会”,稳定香港的关键点是法制建设。《香港基本法》的立法侧重点在于“两制”而不在于“一国”。全国人大应该尽快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主权法》(简称《主权法》),作为《香港基本法》的前置性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法律约定,并迅速完善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执法手段,使得“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从而为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香港,一个美丽而繁荣的城市,现在正陷入于动乱之中。

香港动乱的根源不在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政策的失误,而在于这一政策受到殖民主义的干扰而无法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在于殖民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混血制度把香港社会推到了崩裂状态而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却难以扭转乾坤、无法快速有效作为。香港模式是名副其实的“殖民地资本主义模式”。香港“一国两制”试图保留的资本主义制度在现实中变种为实实在在的“殖民地资本主义”。香港动乱意味着现行的香港模式包括政治模式、经济模式和文化模式的失败。香港模式的失败是值得反思和总结的。

一、香港动乱的根本原因

      在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香港危机本质上属于充满殖民地色彩的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危机。资本主义经济繁荣过程中必然携带着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危机的病毒。这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规律。香港也不例外。香港实行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但是香港殖民地属性并没有因为香港回归而得到改变,而正是香港的殖民地属性把香港资本主义推向极致和极端:香港的房地产、基础设施和金融业被少数家族和英美资本所控制,香港民众事实上被当作资本盈利的工具,他们的生活条件尤其是居住条件并不能满足正常人的生活要求。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繁荣走向危机的重要标志是资本主义生产和生活方式最终难以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比如,年轻人不想结婚、不敢结婚;结婚了不敢生孩子,生一个不敢生第二个第三个;生了孩子也养不起,等等。

香港殖民地资本主义发展模式曾经是许多大陆城市的追求。香港经济社会问题也正成为一些大陆城市的问题。

香港经济金融被几大家族和外资所控制,这些资本背后的大佬大部分名义上是香港人,实际上是持有外国护照的外国人。这是香港殖民地经济的重要特点。他们对香港没有长远打算,他们只对资本的安全与增值负责,且完成了各自的全球资产配置,却不对香港的长期繁荣与稳定负责。从世界经济发展史上可以看到:殖民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混血杂交会产生最残酷的经济社会制度。今天的香港就是这一制度的典型样板。

这种经济制度一方面表现为香港经济发展成果主要被少数几个经济寡头通过房地产的畸形定价、基础设施与服务领域的垄断定价所独占,资本权利得到过度的膨胀;另一方面,香港特区政府调节经济的手段受到过度的挤压,缺乏有效的财政税收手段(如资本利得税、遗产税、赠与税、房产税、离境税等工具)来均衡社会财富分配并投资社会的未来,由此导致香港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少数富人富可敌国,多数人生计艰难,看不到希望。

二、香港动乱的直接原因

在于殖民主义的制度安排

假如香港社会的三大子系统即政治系统、经济系统和文化系统是相互耦合、相互支持、可以体现中央政府意志的稳定系统,即使出现严重的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那么也未必爆发社会动乱。收入分配与社会动乱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必然关系。世界各国有很多类似的国家案例。当然,强有力的政府系统也可以启动政府的纠错机制来避免社会动荡。但是,香港的“殖民地资本主义模式”,一方面可以为内外部政治势力发起动乱提供着政治便利、金融便利和文化便利,另一方面又使得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难以形成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社会动乱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司法手段。

在香港回归之前,港英政府已经完成了“殖民地资本主义”制度安排。香港回归之后,中央政府并没有努力推动“去殖民化”的经济与社会制度改造。“一国两制”希望延续和保留的香港资本主义制度其实是变种的“殖民地资本主义制度”。中央政府并没有掌控香港的货币发行权和财政税收权利;中国的国家主权没有在货币与财政领域得到体现,基础货币发行权、汇率定价权和资产定价权作为经济的顶层权力不在中央政府手中;香港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是由境外美元资本所主导;香港外资金融机构可以为动乱的组织者提供资金交付的渠道支持,支持香港动乱的国际资金可以在香港外资金融机构中畅通无阻;同时,控制香港经济的几大主要家族成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香港人而是同时持有外国护照的外国人,而所谓的“港人治港”其实还是“洋人治港”。

殖民地经济是殖民地文化的“金主”。香港回归之后,在教育文化领域并没有完成去殖民化的改造,体现“一国”的国家认同并没有落实到青少年教育之中,香港通识教育的教材充斥着“反中”、“黑警”和“港独”的导向,教育界的大部分师生被误导到错误的方向上。同时,除了少数两三家媒体,大部分新闻媒体被香港资本寡头所控制,成为维护香港殖民地寡头资本私利的喉舌,主宰着香港的舆论导向,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的声音被边缘化。这种缺乏“一国”文化约束的“两制”容易产生“两国”的文化幻觉,容易产生“港独”思潮。

香港殖民地资本主义的经济特色和文化特色也造就了香港殖民地资本主义的政治特色:不认同中国主权的港独人员可以成为立法委员、不具备中国身份和香港身份的外国人占据着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职位、维护香港秩序的警察可以遭遇不公的审判、参与暴乱并攻击警察的暴徒可以得到司法袒护。香港法院法官的不公审判严重打击了香港警察的战斗力,同时让那些制造国家分裂和社会动乱的群体有恃无恐。

在这种经济环境、舆论环境和司法环境下,香港行政系统的各级公务员往往奉行明哲保身、能不作为就不作为的处事之道。一个不掌控刀把子、笔杆子和钱袋子的特区政府必然软弱无力、缺乏执行力,其结果势必导致香港社会逐步陷入弱政府、甚至无政府的长期动荡状态。

在英国殖民地统治时期,香港的司法终审权是在英国本土。香港回归之后,香港司法终审权保留在香港但仍然掌握在英国人手中。香港延续了英美法系(判例法),而不是实行大陆法系(成文法),因此,香港法院的地位和作用远高于香港的立法院。现代社会有三大类型:军权主导型社会、政权主导型社会(或“行政权主导型社会”)和法权主导型社会。香港属于“法权主导型社会”,而不是“军权主导型社会”或“行政权主导型社会”。只要英国人及其代理人继续控制着香港的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那么,英国人就事实上控制了香港社会。

从这个角度看,香港社会的殖民地性质没有改变,香港乱局也是香港法院偏袒和纵容的结果。这也可以说明为什么香港暴徒主要冲击香港的政府、警局、立法院而不是法院。面对香港乱局,英国人控制着香港司法终审权已经成为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的最大障碍。

三、稳定香港需要一场

“去殖民化”的制度再造

香港暴乱暴露了所有深藏的暗堡和火力点。这为解决香港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向。建设一个长期繁荣稳定的香港需要切实落实“一国两制”政策,即在香港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三大领域,必须全面体现中国国家主权性质,体现“一国”政策;同时,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必须全面彻底清除殖民主义内容,真正落实“两制”政策。“一国两制”的“两制”是指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保留资本主义制度,但绝不是“殖民地资本主义”制度。因此,真正落实“一国两制”政策意味着香港必须进行一场全面体现中国主权、彻底清除殖民主义特色的政治改造、经济改造和文化改造。

具体建议是:

第一、全国人大作为主权国家的立法机构,应该针对香港主权和国家安全单独立法。全国人大需要尽快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香港特行政区主权法》,把香港地区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中涉及中国主权和国家安全的活动纳入《主权法》的管辖范围。

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国家主权,并以立法的方式加以界定和规范,这是全国人大应有的权力,无需与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地方立法机构协商。涉及香港主权和国家安全的立法内容显然不属于香港立法院和特区政府的权力范围。

制定《主权法》没有违背《香港基本法》的立法精神。这是因为:《宪法》规定香港实现“一国两制”,没有“一国”就没有“两制”;没有中国政府恢复行使香港主权,《香港基本法》就丧失了立法意义。因此,《主权法》构成了《香港基本法》的法律前提。《主权法》高于《香港基本法》,正如《宪法》高于《主权法》,更高于《香港基本法》一样。香港持续暴乱的社会现实已经表明:没有《主权法》,《香港基本法》就难以发挥稳定和繁荣香港的法律职能。为了更好地落实《香港基本法》精神,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全国人大必须尽快制定和颁布《主权法》。

《主权法》应该规定香港立法委员、法官和主要行政官员必须是大陆籍或香港籍人士,外籍人员必须加入香港籍并放弃外国国籍,否则不得担任相关职务。《主权法》需要体现和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基本精神,并把“去殖民化”作为主要内容之一。

《主权法》侧重于维护“一国”,《香港基本法》侧重于维护“两制”。在《宪法》的总框架下,《主权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维护着香港的“一国两制”模式,从而从制度上确保香港摆脱动乱,走向繁荣与稳定。

第二、根据《主权法》的执法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在香港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权法院”,受理香港社会各个领域涉及国家主权、危及国家安全的各类诉讼并审判。“主权法院”的法官全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委任。经由“主权法院”审判的罪犯必须在内地监狱服刑。

现行香港法律没有叛国罪和间谍罪的法律条款,这一重大的法律漏洞必须由《主权法》和“主权法院”加以弥补,否则,香港将成为政治犯罪的法外之地。这一点已经在香港持续的动乱中得到证实。

第三、依据《主权法》的要求,公安部和武警部队需要在香港联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警察部队”(简称“国安警”)“国安警”的主要职责是:(1)守卫“中联办”、“主权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避免类似国徽被污事件的再度发生;(2)主动及时地制止那些分裂国家、践踏主权、危及国家安全的各类事件的发生;(3)抓捕在港的破坏中国国家安全、践踏中国国家主权的境内外犯罪分子和间谍人员,同时,“国安警”拥有起诉权,可以在“主权法院”对相关人员、机构和企业提起诉讼,并可依法冻结犯罪组织和个人的资金账户。

目前香港仍然是外国对华的情报中心,也是境外政治势力颠覆中国政权的前沿阵地。这是对中国主权和法制的公然挑战。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第四、在合适的时期,由中共广东省委出面在香港登记成立中共香港支部,发挥中国共产党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在香港文化界、企业界和政界打造一支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经济繁荣、维护百姓利益的强大的政治力量。

在香港的立法司法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和教育文化(传媒)系统,必须要有共产党代表香港人民的声音。中国共产党不能把香港的群众力量拱手让给香港境内外反对势力。中国共产党应该通过香港这一国际化大都市平台把党的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香港人民服务、而不是为境内外大资本服务的形象展现出来,并把“四个自信”通过香港的社会经济实践传播出去。面对香港地摊上堆满各类“低级黑”和“高级黑”的报纸杂志,进攻才是最好的防守。

第五、香港的中资企业不仅要为大陆经济发展服务,也要为香港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尤其要为改善香港底层百姓生活提供服务。在人民币走向世界之前,人民币应该首先走向香港,参与香港的基础设施建设,为香港百姓提供低价的廉租房、商品房以及其它基础设施,降低广大香港人民的生活成本。“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道德经》第八十一章)。在这方面,国内资本付出愈多,将收获愈多。

在美国全面围剿中国的大背景之下,香港应该利用自身独特的金融中心优势和自由港优势,背靠大陆,面向全球,把香港打造成为中西文化交流中心、全球科技创新中心、风险资本投资中心。降低香港的生活成本、打造香港的科技创新平台、吸引全球优秀科技人才到香港研究和创业、把香港打造成为全球科技创新中心,这应该成为中资企业和中国资本的主要任务。

第六、香港居民首先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然后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因此,香港公民不能接受反国家、反民族的分裂主义教材和殖民主义教育,也不能允许类似的社会传媒内容的存在。在香港的教育界和媒体界,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主义和殖民主义。这是《主权法》和“主权法院”的重要工作。香港的教育界和媒体界不能成为分裂国家、宣传暴力、传播反国家和反民族思想的法外之地。对于违反《主权法》的教材和出版物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追缴和销毁,相关人员和机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任何自由都存在边界,体现“一国两制”精神的法律制度要为香港划定自由的边界。

爱国爱港是每一位香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教育香港公民特别是教师和学生树立爱国爱港的家国意识也是中央政府及其驻港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国内中小学和国学书院应该通过举办各类夏令营等方式,扩大与香港中小学师生的知识文化交流;国内大学应该扩大对香港学生的招生规模。

与大陆毕业生相比,香港高等教育培养的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知识水平已经缺乏竞争力,他们不仅英文退步,而且中文更差。这也是让香港青年学生感到绝望的原因之一。为此,国家的海外招生政策应该进行一次大的调整:对于热衷于招收和照顾非洲黑人学生的大学,如山东大学等,让这类学校“走出去”到非洲去办学,到非洲去传播友谊甚至爱情,同时应该把给予非洲学生的教育资源和经费优先用于扩大港澳台的招生。英国统治香港,用的是牛津剑桥的毕业生,而不是港大毕业生。这个细节需要关注并学习。

四、结束语

“治大国若烹小鲜”,不能简单粗暴走极端。面对香港乱局,既不能不管,任其恶化;也不能轻易“军管”,推倒重来。各种极端化的措施都将带来极大的显性代价和长期的隐形成本,都将可能导致“一国两制”模式的失败。

现实可行的措施是立足香港“法权主导型社会”的特点,应用“法言法语”,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和释法的权力,尽快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主权法》,从立法和释法切入,建立执法体系,利用法律制度和司法手段清除香港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中的殖民主义势力,维护国家主权与国家安全,清除香港动乱的社会土壤。从制度上清除制殖民主义势力,制止社会动乱,是推动香港稳定与繁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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