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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庭审记实——为向八一建军节献礼而作

作者:赵小鲁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庭审记实

——为向八一建军节献礼而作

赵小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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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到狼牙山调查

写在前面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历经一年二十二天,两审,六次庭前会议,大胜。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年多。但是,法庭审理的每一个情节,依然栩栩如生,如在昨日。

以洪振快为代表的诋毁、污蔑、否定革命英雄名誉的历史虚无主义势力为一方,以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及其代理人赵小鲁律师、王立华同志为代表的捍卫英雄名誉的力量为一方,在法庭内外,在法律上、舆论上、政治上,进行了全方位的大搏斗。而斗争的焦点,最终聚焦在法庭上面。这个案子,在国际国内,影响巨大。

洪振快说,这个案子,法院没有办法判决。如果硬判,就是政治判决,不是法律判决。并称,这个案子,法院要是硬判,就是政治构陷,不出一代人,一定会翻过来。一代人,就是十年。洪振快打着老百姓有权知道事实真相,自己代表了知识分子的风骨,宪法必须保护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旗号,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败诉后,又继续在深圳起诉了刘宏泉和红歌会网,又在北京起诉了解放军报和昆仑策研究院。我所马建洪律师,杨晓青律师,全程义务代理刘宏泉和红歌会网,解放军报和昆仑策研究院,往返深圳和北京,历经一年多,均获得全胜。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反击历史虚无主义法律斗争的道路,还会很长很长。

为了从法律上说明历史虚无主义诋毁污蔑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应该受到法律惩罚,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我后来又写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法律思考》(七万字),《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诉讼启示录》(十万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历史回顾》(六千字),《我到红一团调查取证》(一万三千字),说明洪振快是如何败在法律上,凡诋毁污蔑中华民族革命英雄的人,必将被钉死在法律的耻辱柱上。

撰写《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庭审记实》,是为了向建军节献礼,向英雄致敬。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洪振快如何在法律上败诉。不过,希望不会像《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法律思考》那样,过于专业和枯燥,而是读起来有趣一些。

案件审结两年来,不断有朋友问起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法庭庭审情况,我都没有回答。时隔两年,又值八一建军节前夕,作为史料记忆,向建军节献礼,可以做些答复了。记实,就应力求准确。所幸,所有的文字和场景,都保留在法庭的庭审录像和数尺厚的卷宗里面。所有的故事,都在我的日记和工作记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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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和王立华在西城区法院

一、一审的四次庭前会议

一审开庭前,西城法院先后召开了四次庭前会议。本来,庭前会议的任务,是审判长预先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主要诉求,初步归纳庭审的主要问题,为开庭做准备。在庭前会议上,双方当事人基本没有辩论,也没有抗辩理由的具体陈述。通常,一个案子,召开一次庭前会议就够了。召开两次庭前会议,就说明案情复杂。召开四次庭前会议,则非常少见。

一名资深诉讼律师所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之一,就是要熟悉诉讼各方的职业心理特点。在本案中,第一,就是需要对法庭审理特点,十分熟悉。要站在审判机关的角度,考虑问题。第二,就是要换位思考,站在对方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只有把诉讼各方的因素全部考虑到,才能在诉讼中应对主动。

一个名誉权案,法庭先后召开四次庭前会议,说明法院对这个案子极其重视极其审慎,也说明对这样一个社会影响国际影响极大的敏感案件,法院首先要保证程序上顺利审理,及时和缓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不致因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导致诉讼过程不顺畅。我理解,不排除,法院召开了四次庭前会议,就是要让当事人把要说的话说出来,包括激烈的情绪,尽可能提前释放出来。同时,要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首先是发表意见的权利。了解这些特点,对一个诉讼律师履行代理职责,至关重要。

由于这个案子,在提起诉讼之前,双方就在法律、舆论、政治多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有形无形的激烈碰撞,并聚焦于庭审过程。所以,双方在庭前会议一开始,就感觉气氛有些紧张,充满了火药味。这种火药味,一直弥漫于一审二审的始终。

庭审纪实中,有几个小故事,很有意思。

我在起诉书中的诉求,有一条是,要求洪振快对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赔礼道歉,以告慰先烈在天英灵。这句话,“以告慰先烈在天英灵”,是很多老同志强烈要求加上去的,体现了正义之士对先烈的极度尊重敬仰,但却招来了被告方一阵冷嘲热讽。他们说:什么叫在天英灵?天上有灵魂吗?原告要维护英雄的名誉,一定是无神论者。无神论者,怎么还讲在天英灵呢?这种发问,使我实在哭笑不得。审判长问:原告意见。我只是回答:告慰英烈在天英灵,实际上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祭奠先辈、英雄的一句常用语。我说的在天英灵,不具有宗教意义,是指英雄的革命精神充沛天地,与世长存。审判长说:原告,你的这一诉讼请求是不是对要求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名誉和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这条诉求的补充描述?并为这一诉求所覆盖?我说:是。于是,对方无言。

审判长姜涛,大概有50岁上下年纪,经验丰富,为人沉稳。在审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给我最深的印象,就是语言有条不紊,不疾不徐,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都给予了充分保障。即便被告方有些言辞十分无礼,法官也只是温言制止,或者以手势予以示意。从而使双方剑拔弩张的气氛在法官的控制之下,还算有序的顺利进行。考虑到这个案子已经在社会上全方位碰撞,随时可能因一点火花而导致矛盾激化,打乱甚至中断审理程序,所以,在四次庭前会议中,在双方观点截然对立的情况下,能够始终把控法庭气氛,保证审理顺利进行,确实需要很高的审案水平和法律修养。要是我,很可能早就按奈不住,拍案而起了。

第二次碰撞,发生在一次庭前会议。洪振快突然提出,申请法院调取抗日战争狼牙山军分区阵亡烈士名单。审判长问:调取这份名单和本案有什么关系?洪振快说:如果狼牙山五壮士其中三个人是阵亡了,就一定应当在阵亡名单之中。如果没有在阵亡名单之中,就证明狼牙山五壮士这三个人没有阵亡,狼牙山五壮士这件事就是不真实的。审判长对此,明显有些感到不悦。说:难道你认为狼牙山五壮士这个事迹是虚假的吗?洪振快冷笑不语。审判长问:原告的意见。我马上说:我们反对。即使要调取八路军阵亡名单,也是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被告自行调取。不能调取,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特别指出,被告认为,如果阵亡名单中没有狼牙山三位烈士的名字,就证明狼牙山五壮士这个事不真实。这一观点不能成立。原告将在庭审时列举八路军晋察冀军区聂荣臻司令员发布的《训令》等作为证据。而同时,原告要强调,抗日战争中,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军队和抗日军民,牺牲了上千万烈士,而有名有姓的只有400多万。我在江西瑞金瞻仰烈士陵园。瑞金时期,一共牺牲了4万多革命烈士。但是,留下姓名的只有1万多人。所以,被告说,没有列在阵亡名单中的烈士就不是烈士,就是不真实的。这一观点不能成立。被告自诩为历史研究者,这一观点显然违反历史研究的基本原则。

洪振快提出的下一个问题是:原告不能证明狼牙山五壮士是真实的。因为在所有的出版物中,狼牙山五壮士没有照片,只有画像。没有照片,怎么能证明这几个人的真实存在?审判长问:原告的意见。我说:在抗日战争非常艰苦的条件之下,无数革命先烈年纪轻轻就献出了自己的生命。当时,不要说照片,就是什么叫照片?什么叫照相机?很多年轻战士都没有见过。我说,我的老家曾经发生过一次战斗。在那次战斗中,八路军伤亡300多人。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刚入伍的年轻战士,他们都没有留下照片。我们能说那次战斗是虚假的,是不存在的吗?

在四次庭前会议中,被告方表现得非常活跃。他们不断侃侃而谈,诉说自己没有侵犯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名誉的种种理由。归纳起来,都是在网上文章中可以看到的。洪振快说:我没有自己的观点,我的文章都有来源出处。我对引用的资料原汁原味,没有一个字、一个句号被改动过。我没有一句话使用了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言辞,法院根本不能判定我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我是搞历史研究的。历史研究对错与否,应该由历史研究的学术团体加以判断。法院应该采取谦卑的态度,原告律师没有历史研究的素养,法院更没有历史研究的素养。所以,他们无权评判我的历史研究成果。宪法规定言论自由,学术自由。所以,我们搞历史研究,即便立场错了,观点错了,结论都错了,难道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这个案子,你们法院根本就没办法判。如果硬判,就只能是政治判决,不可能是法律判决。等等等等。对此,我们一句话也不反驳。只是默默的听,默默的记。

后来,被告方申请法庭对原告提出要求,要求原告具体阐述自己的理由。他们说:我们把自己的理由都说了,但是到现在为止,我们还不知道原告有哪些具体的诉讼理由?审判长问:原告的意见。我说:鉴于这个案子涉及的史料太多,我们正在充分准备过程中。我们的诉讼理由,将在法庭正式开庭时,予以充分阐述。而实际上,四次庭前会议,我们将洪振快所有的诉讼理由,全都了解得一清二楚。而洪振快一方,对我们的诉讼理由,一无所知。如王立华同志评价说:我们现在是无线电静默,主要是摸清对方的底细。我们会心一笑。

在庭前会议中,尽管我们表现了极大的克制,尽量让被告方阐述自己的意见。但是,王立华同志对被告方言谈话语之中,对革命先烈的不尊重、轻慢,不禁抑制不住心中的怒火,两次发言驳斥。对方居然说:王立华,不要以为你们打着维护英雄名誉的旗号就可以只讲政治,不讲法律。在法庭上,讲政治不管用,要讲法律。我实在听不下去,也接着严词反驳对方的意见。双方马上唇枪舌剑,气氛非常紧张。审判长立刻说:我们庭前会议,不是双方辩论的时候。双方有任何道理,都可以在正式开庭的法庭辩论阶段阐述,法庭会给你们充分的时间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个时候,洪振快非常激动。他直直瞪着我说:我要起诉赵小鲁律师。这样一说,大家都一愣。因为我从事律师职业三十多年,还从来没有听说过,一方当事人当庭表示,要起诉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但是,我表现的非常冷静。我微笑,说了两个字:“恭候”。洪振快对我的答复一愣,接着说:“那你要给我你的手机和住址”。我又微笑,答复:“不可以”。洪振快又是一愣,说:“我没有你的电话和住址,那我怎么起诉你?”我微笑不语。这个场景,显得有些滑稽可笑,所以,留在了我的记忆中。现在回忆起来,还栩栩如生。洪振快几次沉不住气,说了一些不成章法的话,这给我留下深刻印象。了解对方的性格,也是法庭辩论需要掌握的信息之一。

还有一碗方便面的故事,也值得一提。一次庭前会议,审判长要求我们尽快核实一个证据,距离提交证据的截止日期只有三天。于是,我和立华一大早就赶火车,紧急到外地调查取证。时值天寒地冻,寒风吹着漫天的雪粒子直往脖子里灌。我们一天没有吃饭。事情办完了,回京时,又赶上大雪,火车晚点。我们两人,都已经年逾花甲,坐在空荡清冷的候车室里,又累又饿,就一人买了一碗方便面充饥。尽管条件艰苦,但我们热血沸腾。

这个案子,在法律法理上,开创了多个第一。我和立华写的二十二万字的代理词,已经详述。后来,我又写了七万字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法律思考》,专门总结了法律法理的深刻体会和诉讼经验的精要。作为法律人,这些认识甚为宝贵,但作为非法律人,又太过专业而且枯燥,在这里就省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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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和王立华研究案情

二、一审开庭,也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

这个案子,我们所成立了七名律师组成的专案组,从始至终,和我一起调取证据、分析证据、讨论案情。我和王立华同志,也互为对手,相互推演法庭辩论可能出现的情况。我在诉讼经验、法学理论方面,当然是专家。而王立华同志对于革命军史,包括狼牙山五壮士那一段历史,又非常熟悉,下大力量进行了研究。他梳理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所涉及每一个历史事实和相互逻辑关系,写了长达7万字的代理词,提交法院。在法庭上,我们做了明确分工。我主要负责法律、法理部分;王立华同志则负责史料和代表社会上的正义人士,在政治上揭露洪振快历史虚无主义的本质和险恶用心。

一审开庭之前,我们做了详细预判。除了详细推演法庭辩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之外,我作为出庭律师,将所有本应该由年轻律师做的具体工作,事无巨细,都事必亲躬,亲力亲为。我们带到法庭的证据,装满了一个大行李箱和一个小行李箱。我们拿到法庭上,准备随时翻阅的证据,有一尺多厚,堆在桌子上,几乎遮挡住了我的视线。所有这些证据材料,我都必须烂熟于胸。因为法庭辩论情况非常复杂,不仅有审判长的个人审判风格和对法庭诉讼的掌控力度,而且应该充分估计到被告方经常会提出一些匪夷所思的问题。哪些可以微笑不语?哪些可以简要回答?哪些必须加以驳斥?哪些可以借机发挥自己的观点?如何在错综复杂,瞬息变化的法庭辩论中,始终抓住核心问题,以我为主?事先都要有所准备。我的第一审代理词就写了39000字,九易其稿,同时准备了30个问题八万字的后备书面材料。我还准备了第二轮、第三轮法庭辩论中,对方可能提出问题的应对书面材料。作为一名非常资深、且诉讼经验非常丰富的老律师,即便对案件重视,一般只要准备第一轮的代理意见通常就可以了。以后,主要是根据庭审中出现的情况随机应变,做即席答辩。庭后,再做文字整理,将补充代理意见向法院提交。而这次,我们充分预想了对方可能提出的各种问题。在第一轮代理意见之后,又站在对方角度,设想对方可能针对我们的第一轮代理意见,提出哪些问题?设计了第二轮法庭辩论意见和第三轮法庭辩论意见。所有的事实和逻辑关系,所有的证据和证明目的,都详细编写了索引目录,以便在法庭上能够像熟练的抽取中药铺子中每一个抽屉的中药一样,随用随取,左右逢源。为了准备一审开庭,我大概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全身心沉浸在对一审法庭开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应对,设想,推演,并形成文字。所有的上百份证据和相关的历史资料,全部要编成索引,梳理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做到熟极而流,旁征博引,随心所欲。因为,一旦上庭,所有的工作,都要靠你一个人随机应变了。

一审开庭,气氛非常紧张。但我只要一坐到庭上,就如老僧入定,对周围的一切事情都不再关心。我只是坐在那里等候正式开庭。我的全部注意力都将集中在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问题,以及我们如何组织答辩。毕竟像这种国内外高度重视的开庭情况,法庭全程录像,也不排除将来会对外披露。我作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不仅要求我的每一句话都不能有任何错误。而且,要求我发表意见、遣词造句都要恰到好处,尽可能准确。所以,到底有哪些人进场旁听?被告方在进入法庭之后,洪振快和律师之间的低声商议,以及合议庭法官进入法庭,我都已经毫不关心。我所关心的,只是我面对的各种观点、证据,庭审的各种因素,全部演化成不带任何感情的诉讼符号。

但是没想到,以我多年出庭经验,还是使我大跌眼镜。

刚一开庭,洪振快就一口气提出,要求原告代理人回避、要求审判长回避、要求合议庭回避。整个法庭,一时鸦雀无声。这三次回避申请,每次都经过合议庭宣布休庭,合议,予以驳回,继续开庭。接着,洪振快又做出了令人完全意想不到的一个举动。他要求,法庭准许他退庭。退庭,就意味着他不再参加法庭审理。审判长略一沉吟,向洪振快说:法庭依职权向被告释明,如果你没有正当理由退庭,意味着你将放弃法庭审理的所有诉讼权利。法庭并不因你退庭而终止审理。请你一定要慎重考虑。洪振快想了一下,继而坚决地说:我要求法庭准许我退庭。审判长说:按时出庭是你的义务,也是你的权利。如果你要退庭,说明你要放弃这一权利。但是法庭已经向你释明,没有正当理由放弃诉讼权利,拒绝出庭,你得承担由此产生的有可能对你不利的后果。洪振快二话不说,推椅站起,转身走出法庭。洪振快的这一举动,确实使我本人,我相信和法院旁听席上的人都没有想到。稍有诉讼经验的人都可以马上感觉到,这是洪振快的一个大失招。但是我的表情依然十分冷漠,并未因此幸灾乐祸。

接着,审判长在洪振快缺席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发表自己的代理意见。这下子,我们原来准备的一轮、二轮、三轮法庭辩论意见,全都因洪振快的退庭而无处着力。接下来,我如何处理这件事情?显然是对一个诉讼律师,诉讼业务和诉讼技巧的高度考验。如果我还是照着以前的计划发表代理意见,由于被告不在,则多少显得无处着力。这需要考验律师的临场应变能力。

我说:尊敬的审判长,我们所有的代理意见都已经向法庭提交。由于被告中途退庭,放弃了法律赋予他的诉讼权利。本律师不准备再全面详细阐述我的代理意见,只择其要点说几个问题。

这几个问题,显然不可能从数万字的代理词中临时挑选剪裁。所幸,我对这个案子的所有观点和思路,都已经烂熟于胸。所以,我抛开所有准备的书面材料,就以下问题即席发表了代理意见。第一个,我们为什么要起诉洪振快?也就是诉讼发生的起因和历史背景。第二个,洪振快的主要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第三个,如何认定洪振快采取曲笔隐晦的方式,污蔑、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主观故意。第四个,洪振快侵权的行为特征是曲笔隐晦、含沙射影,和将所有的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第五个,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和名誉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系。第六个,在本案中保卫英雄名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保卫英雄名义和保卫人民解放军军魂的关系。我所有精心准备的数万字代理词,一个字没看,一口气讲了四十分钟。由于我完全沉浸在自己发表代理意见的思路组织方面,实际上,对于法庭的反应、旁听席的反应,都已经视若无人。整个法庭,就是我一个人在侃侃而谈。我知道,当我把主要观点说完以后,就不宜过于拖延。于是我讲完主要问题,则戛然而止。王立华同志也在准备的代理词基础上,择其要点,做了精彩表述。王立华同志是出色的理论家和演说家,即席发表意见,对他胜任愉快,自然是不在话下。可惜到现在,我们并没有去看当时的法庭录像。如果看一下的话,我相信,当时我们的表现,堪称经典。

一审开完庭,我走出法庭,忽然发现道路上全是积水,举目环顾马路两侧,也都是积水。我很奇怪,我进法庭的时候,还是蓝天白云,开完庭出来,怎么马路上到处是水呢?也不像是洒水车喷洒。否则,马路上面的便道怎么也都是积水。我问一个看自行车的老大爷,说:马路上怎么这么多水?老大爷看看我说:你不知道,刚才下了一阵雨。本来响晴薄日,突然就来了云彩,下起了雨。这场雨下的不大不小,刚刚停了没多一会儿。这个现象,很自然使我想起了毛主席的一句词:“忽报人间曾伏虎,泪飞顿作倾盆雨”。斯情斯景,心灵相应。后来,我就把这句词,引作了我一篇文章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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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和他的律师团队马建洪屈炜袁慧研究案情

三、二审开庭,即席发言,畅快淋漓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一审宣判,洪振快败诉。随即,洪振快上诉到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又开了两次庭前会议,但双方都很节制,没有出现一审四次庭前会议中的那些场面。

二审开庭定在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

二审开庭之前,我们也做了预判。因为二审开庭距离“八一五”,只有很短的时间。我判断这个案子,应该在“八一五”作出正式宣判。所以,二审开庭时间不会太长。通常半天,就应该结束庭审。而洪振快在一审的时候,中途提出退庭,实属反常。从诉讼角度讲,这是洪振快的一大失招。因为他完全放弃了在一审发表自己观点、应对对方观点、不断修正、丰富自己观点的机会。因此,二审,他一定会下全力拼搏一把。依照洪振快的性格,可能会坚持发表自己的全部意见。法庭一般也只能象征性加以提示注意时间。如此,剩给我们发表意见的时间可能就很少。我估计开庭四个小时,对方有可能占据两个多小时。我们最多有一个小时的时间,发表代理意见。由此,我们只能发表最主要的观点。于是,我们决定,提前将八万字《关于反驳洪振快的三十个问题》的代理意见,提交法庭。也许我们届时不可能有时间详述这部分代理意见。提前提交,存卷入档,以备查阅吧。这种预判,后来被证明全部是正确的。

我们接到的洪振快的上诉状68000字,厚厚一摞纸。在这68000字中,洪振快也许情绪受影响,文笔其实并不严谨,逻辑关系也有些混乱,内容多有重复。我为他归纳,大概是十个问题,而核心问题就是一个。洪振快说:他是一个有深厚素养的历史研究者。他研究历史,完全遵循历史研究的基本原则。他引用的所有资料,都是原汁原味,一个字,一个句号,都没有改动。所以,作为历史研究者研究历史,即使立场、观点、结论都错了,也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洪振快立论的基石。

在洪振快68000字,大约十个问题的上诉状中,我只咬住一个问题,洪振快是一个严肃的历史研究者吗?法庭辩论,就要疏密有致,紧紧抓住这个主干,充分阐述,有时间,再旁及枝蔓。

二审一开庭,洪振快就要求审判长回避。理由是,洪振快在海淀法院起诉郭松民的案件,洪振快一审败诉后,上诉到二审法院,审理该案的,就是同一位审判长。这个理由实在牵强附会。法院经过研究,予以驳回。继续开庭。

接着,不出所料,洪振快上来就照本宣科。宣读68000字的上诉状。我估计大部分内容,他都读了出来。审判长说:上诉人,你的上诉状本庭已经收到,并作了仔细研究。由于时间关系,请你讲主要观点,你的所有观点我们都会认真考虑。但洪振快听而不闻,继续坚持读上诉状。我估计,洪振快读完上诉状的主要部分,前后花了一个半小时。他聘请的三位代理人,也都做了比较充分的发言。先后每个人发言时间,大概在半个小时左右。等到上诉人全部发表完上诉意见和代理意见,已经过了三个多小时的时间。留给我们的时间,就不会太长了。后来在开完庭后,我看表,一共开庭五个小时。

在开庭过程中,我按照平时的习惯,准备了一摞白纸。洪振快的每一个观点我都随手简要记下来,并且打上编号。三位代理人的观点我也随手记下来,打上编号。一边记要点,一边合并同类项,准备逐一答辩。但是洪振快在最后显然有些沉不住气了。他干脆说:你们共产党的历史都是瞎编的,根本就没有狼牙山五壮士这回事。他这样一说,大家都感到突兀,一瞬间都有些惊愕。审判长说:你这样讲有没有证据?如果没有证据,你将构成“自认”。

因为在此之前,洪振快从来都是说,他没有自己的观点,他只是对细节进行考证。尽管他说的那些细节,和狼牙山五壮士1941年9月25号那场战斗的基本事实,风马牛不相及。但是,他毕竟没有直接说出狼牙山五壮士就是假的这个观点。只是在二审,洪振快显然非常激动。他干脆说:共产党的历史都是瞎编的,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是假的,根本就没有这回事。甚至指名道姓说,葛振林宋福保根本就没有参加“九二五”的战斗,他们就是撒谎。此言一出,我不禁心中大怒。洪振快这样公开否定和羞辱我们的革命先烈,是可忍孰不可忍!等到上诉方三位代理人发表完意见以后,轮到我们发言。我索性把手中的记录纸顺手一推,将笔往桌上一扔,即席答辩。

我说: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由于时间关系,我的书面答辩意见,已经提交法院。现在我做口头答辩。

我说:上诉人长达六万字的上诉状,内容共分为十大类问题。刚才上诉人又和三位代理人分别发表陈述意见,可以进一步归纳为二十五个左右问题。但根本观点只有一个: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严肃的历史学者,进行严肃的史学研究。遵循史学研究方法和论从史出,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等史学研究的基本规则。对于史学研究,细节考证,探寻历史真相,应当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代理人也反复提出:上诉人是严肃的历史学者,所有的观点都有证据支持,“遵循历史研究的基本规范和职业操守”,“言之有据”,“治学严谨”,“求真求实”,“尽到了一个历史学者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侵犯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构成名誉侵权。这直接违反了宪法关于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文字狱,是政治构陷,也是直接违反宪法和法律。上述观点构成了上诉人所有理由的基石。

我顺手拿起洪振快的上诉状,随手翻阅,说:被上诉人注意到,上诉人这一观点在上诉状中有多处表述。例如:

上诉状第十一页,上诉人称:如果要维护核心价值观,就应该支持本人对不诚信的合理质疑。而一审判决却反其道而行之,对本人有理有据的合理质疑进行政治构陷。

第十四页,上诉人称:众所周知,历史研究必须多方引用史料,史料的运用是否妥当,由研究者自己判断。如有不妥,表现出结论偏差,乃至研究能力不足,学术共同体会对其作出负面评价,影响的是其学术声誉。因此,如何运用史料,完全是学术共同体内部的事情,最多只能进行学术商榷,而不能由学术共同体之外的人来评判。上诉人称:要求一个历史研究者,按照其既定的思路进行研究和写作,既要求文章中必须对五壮士事迹进行肯定,表示尊敬才不算侵权。这也是严重违宪的。宪法规定公民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也有学术研究自由。既然有思想的自由,就有对五壮士事迹做出自己评判,包括负面评价的自由。

第十九页,上诉人称:案涉文章不仅发表时已提供了证据,而且采用客观公证的态度处理史料。在学术规范上没有任何问题。

第二十页,上诉人称:论从史出,是史学研究的基本规则。在历史文章研究中,研究者根据史料作出自己的判断,发表自己的看法,属于基本的学术自由权利。历史研究者完全有权利根据史料做出猜测、质疑,乃至评价。

类似表示上诉人是在进行严肃的史学研究的描述,还有一些。上诉人的基本逻辑思维是:上诉人的史学研究是严肃的,是遵循了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职业操守。因此,即使研究中史料选择上出现不同意见,甚至对狼牙山五壮士做出负面评价,也只影响上诉人的学术声誉。但应当仅仅在学术共同体内部进行商榷,而完全不应由此承担侵犯名誉的侵权责任。

这里上诉人立论的依据是:上诉人是在进行严肃的史学研究,遵循了史学研究方法和职业操守。

我略作停顿,然后一字一句的说:然而,恰恰是在这一点上,上诉人的观点完全不能成立。我接着说:被上诉人详细研究了上诉人的案涉文章和发表的一系列言论,对上诉人所引用的各种史料的出处,进行了详细分析。被上诉人得出的结论是:上诉人只是打着历史研究的旗号,实际却是在千方百计的抹黑、诋毁、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这里很关键的一点,就是上诉人采取的侵权行为方式。上诉人将所有的史料,几乎无一例外的断章取义,甚至碎片化切割、揉搓形成新的信息。以暗示引导、含沙射影、旁敲侧击等方法,企图使公众得出狼牙山五壮士仅仅是共产党的宣传,在历史上是不真实的结论。并由此,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激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上诉人这种做法的强烈反击。

我没有丝毫停顿,说: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判决书应当具体地指出上诉人在每一处是如何使用了断章取义的手法。显然,由于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中途退庭,放弃了自己在审判阶段的证据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权利。我们确实也无法判断,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是否仔细研究了有关庭审材料和被上诉人的代理意见。实际上,被上诉人在一审用了四万字的篇幅,从上诉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特征、行为后果、后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做了非常清晰的阐述。并且,逐一分析了上诉人对所有的史料断章取义,甚至直接将这些史料碎片化揉搓形成新的信息。而所有这些加工改造史料的过程, 都是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就是侮辱、诽谤、抹黑、诋毁、否定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真实性,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被上诉人在一审的代理意见中,详细分析了上诉人十一种诡辩手法和数十个具体事例。

我略微停顿一下,舒缓口气,随手翻检出几页资料,说:我们在这里随手几例。

例证一,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葛振林自己说:“溜、滚、蹿,这几个词表明葛振林并不是跳崖,而是溜崖。”但是,我们查阅了葛振林当时完整的那段话,葛振林在那段完整的描述中,开头就说:“我看到班长的白衬衣一闪,跳下去了。接着,我在离他几步远的地方,也跳了下去。”至于溜、滚、蹿,实际上是在描写他落到半山腰的一片树木丛中,身手本能去抓,被树木遮挡而产生的翻滚情况。在那一段整个的描述中,所有善良的、正直的、有常识判断的人都会知道,葛振林开始说的“班长白衬衣一闪,跳下去了。接着,我在他几步远的地方也跳了下去”,才是葛振林所要表述的真实意思。但是,上诉人在引证各种史料的时候,恰恰把如此明显和关键的一句话阉割掉了。而是只使用了溜、滚、蹿等字眼。上诉人这样对证据进行阉割、碎片化、断章取义,很难让人得出上诉人是严肃的历史学者,进行严肃的历史考证。

例证二,根据需要随意取舍证据。例如,上诉人关于《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狼牙山五壮士”词条的取舍手法极为典型。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31”是《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武汉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4月第1版,章绍嗣、田子渝、陈金安主编)中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词条。上诉人在该词条划出重点,原文照录如下:

狼牙山五壮士: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战士在狼牙山被日军围困,宁死不屈、英勇跳崖的壮举。前后发生过两次。①1941年9月25日,日军2500余人,兵分六路围攻晋察冀易县狼牙山,企图消灭晋察冀第一军分区第一团。该团七连六班扼守险要,掩护主力转移。该班战士同敌人整整搏斗了一天,杀伤日军五十余人。最后该班只剩下马宝玉等6位战士,弹药用尽,石头扔完,当敌人逼近时,副班长吴希顺举枪投降(旋被日军挑死),其余5人砸毁枪支,高呼“打倒日本帝国主义”等口号,一齐跳下万丈深谷。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三人当场壮烈牺牲,宋学义、葛振林被树枝挂住,负伤遇救,其后被誉为“狼牙山五壮士”。②1944年5月23日,日军再次“扫荡”易县狼牙山地区。冀中军区第二十九团三连四班担任掩护撤退任务,最后被敌包围,战至弹尽粮绝。班长耿五华带领战士孙红喜、刘金、苏士文、贾振武砸毁武器,跳下悬崖。贾振武受伤生还,其余4人壮烈牺牲。

被上诉人在核实这份证据时,发现上诉人引用的是1995年4月第1版,而章绍嗣、田子渝、陈金安主编的《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已经于2015年修订。我们判断,上诉人自诩历史学者,长于细节考证,《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已经过修订,上诉人不可能不知道。但上诉人提交证据时,仅仅引用旧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合理的推断是,修订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相关词条解释或许对上诉人的观点不利。于是,我们订购了2015年武汉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进行了细致的调查比对。修订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有“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词条内容照录如下:

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在河北省易县城西南狼牙山棋盘陀莲花瓣顶峰。1941年9月25日,八路军晋察冀军区一分区一团七连六班班长马宝玉、副班长葛振林和战士胡德林、胡福才、宋学义,为掩护主力部队转移到外线打击日军,保证地方机关、群众安全转移,在险峻的狼牙山棋盘陀阻击“扫荡”数千日军的进攻。毙敌百余,胜利完成任务,弹尽路绝后,又在悬崖绝壁用石头砸敌,宁死不屈,五人毅然纵身跳下悬崖。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壮烈牺牲,葛振林、宋学义被山腰树枝挂住受重伤,后脱险。为纪念狼牙山五壮士事迹,1942年4月晋察冀边区军民在此建立纪念塔。后该塔在日军“扫荡”中被毁。1958年人民政府重建纪念塔,塔为五角五层、寓意五勇士。塔身正面有聂荣臻手书“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九个鎏金大字。塔门上有杨成武等署名的三烈士碑文刻石;塔内墙壁上和周围台阶上,刻有罗瑞卿等的题词、塔左右各有五角亭一座。四周有半人高的石墙互绕。整组建筑呈白色,十数里外可见。为第一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上诉人在提交证据材料时,故意选择旧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是其一贯对证据碎片化和断章取义的做法。同时,从证据分类的法律意义看,上诉人引用旧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壮士”词条,显然认为辞典是权威证据,被上诉人对此不持异议。而修订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词条,当然同样具有权威证据、优先证据的效力。所以,被上诉人要求法院对这份证据的证据优先性,予以认定。

例证三,上诉人谈到“三跳二溜”,最早是当时一团政委的夫人陈逊提到的,并特意指出陈逊当时是宣传队指导员,后来担任广东省委党校的副校长。她在一次谈话中提到三跳二溜,“应当推测陈逊是知情人”。由此,“三跳二溜”就成了证明上诉人在细节考证的时候,考证狼牙山五壮士是三个跳崖,两个溜崖的事实依据。在这份史料中,上诉人既没有提供陈逊当时是在什么样的环境、语境下说到三跳二溜,更仅凭推测就认为陈逊是知情人。而实际上,陈逊随其丈夫突围出去,没有参加9月25号的那场战斗。所以,所谓三跳二溜的出处,“应当推测陈逊是知情人”,纯粹是上诉人主观臆测,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

在上诉人新提交的各项证据中,包括所谓关键证据的冈山联队史的内部出版物,和一名留日日本历史学者姜克实先生以冈山联队史的回忆内容为基本依据,对狼牙山五壮士做出的评断。上诉人不仅不能提供原件,而且我们发现,上诉人在材料的取舍上,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征,就是用日本侵略者撰写的历史资料,证明狼牙山五壮士的事实是不真实的,证明共产党的宣传是虚假的。而对于共产党八路军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战报和采访文章,一律被斥为不可信。这就不能不使社会公众有一个合理质疑,在抗日战争这场正义与非正义生死对抗的人类历史上的重大战争中,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为什么在研究狼牙山五壮士这段历史事实的时候,上诉人千方百计的寻找、引用日本侵略者形成的证据资料,来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迹的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并且对八路军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形成的战报,和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各种表彰宣传,全盘予以否定?!这种对历史上日本侵略者的证据和八路军的证据,两相取舍所表现的态度,难道可能是客观和公正的吗?!

实际上,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因另外一个相类似的案件,专门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和南京大屠杀纪念馆作了全面调查。在这两个纪念馆中,陈列了很多日本侵略者,为了掩盖其南京大屠杀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对所有揭示事实的新闻报道,一律枪毙,不让刊登。并且,一方面挥起屠刀屠杀了三十万人,另一方面,又强迫一些妇女、小孩、老人,举着旗子欢迎日军入城,并拍照下来,作为日军入城,中日亲善的宣传资料。

我相信陈列于两个纪念馆的这些证据,上诉人作为自称有深厚历史知识的历史学者,应该非常熟悉。难道上诉人对日本侵略者站在与中国人民敌对的立场上,所散布的那些虚假信息,就不值得怀疑吗?!

同时,上诉人完全违背了对多重证据综合分析的原则。在证据取舍上,被上诉人代理人,也尽其所能,查阅了很多关于历史研究方法的文章。包括著作等身,硕果累累的历史大家,关于历史研究原则的著述。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历史证据的综合分析原则。但是,上诉人以历史学者自居,声称自己一直在严格遵守史学研究的规范和职业操守。列举了多个研究历史的方法原则,但恰恰漏掉了最重要的对多重证据综合分析的原则。因为对证据综合分析,第一,要求全面的掌握证据。第二,要对证据进行完整的分析。第三,要分析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第四,要分析各个证据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具体环境。当然,也许还有第四、第五。显然,在综合分析原则之下,就能够充分说明历史研究者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讲到“对多重证据综合分析的原则”所体现的立场问题,被上诉人注意到,上诉人在上诉意见中,对于一审判决上诉人的行为、言论、案涉文章,直接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反驳。上诉人提出,核心价值观二十四个字,与本案有关的是“民主、法治、自由、诚信”。但是,被上诉人注意到,上诉人恰恰漏掉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元素,“爱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基础的价值,中华民族共同承认的基础价值,就是爱国。没有千百年来形成的爱国主义思想、情操、传统,也就不可能形成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和社会主义价值观。作为一个历史学者,上诉人对此应该完全心知肚明。但为什么恰恰漏掉了”爱国”这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元素呢?难道这和上诉人毫无保留的用日本侵略者的资料来证明八路军的战报和宣传是夸大虚假的,没有必然联系吗?!

我越说越气愤,情不自禁,不断使用反问句。接着说:如果审判长允许,我可以一口气举出三十个例证。

由于气愤,我不得不缓一口气,接着说:我们从刚才分析上诉人在选择证据,对证据断章取义,甚至碎片化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应该能得出自己的结论。如果一个史学工作者,对于已经内化为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不予认可,千方百计要证明其虚假和不真实,而使用的证据,又恰恰是毫无保留的用日本侵略者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社会公众确实会合理质疑上诉人的爱国情操和爱国立场。

实际上,上诉状反映了上诉人全面质疑革命英雄,全面质疑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全面质疑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全面质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全面质疑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在上诉状中,毫无根据的说出,跳崖负伤未死的两位英雄是撒谎者,在上诉状中,这样明目张胆的、直言不讳的,对狼牙山五壮士之一的葛振林、宋福保进行赤裸裸的污蔑,再次暴露了上诉人的主观意图。在上诉人的陈述意见中,还直接提到:即使狼牙山五壮士其他三个人跳崖了,是怎么跳的,是否牺牲了,也仍然需要多方考证。上诉人考证的目的,就是从根本上否定我们的革命英雄。

我又接着说:被上诉人注意到,上诉人还有一个观点,认为上诉人所进行的细节考证,即便全错了,也只是学术问题,而且只能由学术共同体内部来商榷,而不能由外人来加以评论。这个观点,被上诉人显然不能同意。实际上,一审判决书对此已经有明确的阐述。在学术领域的范围内,学术研究者享有充分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但是,如果你将自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相违背、相抵触的思想言论,利用文章、媒体、网络广为传播的话,就超出了学术研究的范围,就会侵犯了他人的名誉,解构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损害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损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接着,我做了总结。我说: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自称是在进行严肃的、客观合理的历史研究,治学严谨,求真求实,即便观点错了,结论错了,即便对狼牙山五壮士做出了负面评价,也由研究者个人负责。最多,损害了研究者个人的学术评价。而且,应当在学术共同体内部进行商榷。而不应该由一审判决其侵犯名誉。这里面就有一个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和他人自由、他人权利的界限问题。一审判决对此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表述。以历史研究为名侵犯他人名誉,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庭审中又发表了若干上诉意见。包括,上诉人陈述了大约十五个问题的上诉意见;第一位代理人,陈述了七个方面的代理意见;第二位代理人,陈述了八个方面的代理意见;第三位代理人,陈述了七个以上方面的代理意见。上述意见,又可以综合成为二十五个左右问题。

被上诉人充分注意到,上诉人的所有观点,均为被上诉人已经提交法院的,关于反驳上诉人观点的,分为三十个问题的八万字代理意见所覆盖。

被上诉人的观点,已经表达的十分明确,且有文字佐案。为节省诉讼资源,被上诉人不再赘述。

这一番即席发言,滔滔不绝,一泄胸中块垒,畅快淋漓。

本来到此可以打住,但我言犹未尽,又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上诉人诉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以便彰显公平正义,告慰所有在革命斗争中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前赴后继,卓绝奋斗,献出生命的革命英烈;

以便彰显公平正义,为所有受到侮辱损害诋毁的革命英烈,恢复名誉;

以便彰显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中华民族的革命英雄和革命精神,作为民族的共同记忆,在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安身立命,受到世代炎黄子孙的瞻仰膜拜;

以便彰显公平正义,鼓舞无数炎黄子孙,牢记和学习中华民族革命英雄的英雄事迹,继承弘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振奋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努力奋斗!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本律师不仅在法律上接受了葛长生宋福保委托,也在事实上接受了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的委托。狼牙山五壮士所在七连连长,老红军刘福山的后代,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会长刘宏泉同志,特别嘱我和王立华同志,在法庭上诵读毛主席起草,周总理题写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本文》:

“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 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我一口气讲了四十分钟,心中出了一口恶气,只感到痛快淋漓。

王立华也慷慨激昂的发表了代理意见。

最后,审判长问:上诉人,你还有什么意见需要发表吗?

洪振快说: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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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到红一团调查

结束语

八月十五日,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正式宣判。我们大胜。经过一年零二十二天,三百多个日日夜夜,不眠不休,终于迎来了终审的胜诉判决。本应高兴才对。但我没有一丝一毫兴奋的感觉,而是发自骨髓里的疲惫和悲哀。

疲惫,毕竟年逾花甲,已经多年不亲自出庭。一旦回到诉讼第一线,事无巨细,亲自操刀,既拼脑力,也拼体力,还要承受精神压力,三百多天,无日无夜,殚精竭虑,经常头痛欲裂,累得脱力,但又不能休息,全靠一股精气神顶着,就像打了鸡血一样亢奋。一旦松懈下来,疲惫之感,马上从每一个细胞中散发出来,从骨髓深处散发出来,弥漫于全身心。

悲哀,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英雄名誉,居然一步一蹉跎,一步一艰难。来自很多体制内单位的推脱回避冷漠拒绝,网络领域历史虚无主义言论一面倒的铺天盖地,来自方方面面的无形政治压力,都使我时时在问:意识形态领域,我们在步步败退。共产党还有继续败退的时间和空间吗?!要不是习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全力支持,要不是解放军的全力支持,要不是一大批党内老同志军队老同志的全力支持,要不是各界群众的持续声援,光靠我和立华两个过河卒,能打赢这个官司吗?

我顾不得喘一口气,又手不停笔,连续撰写数篇文章达数万字,向中央提出建议,共产党在意识形态领域,必须放出“胜负手”,必须尽快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我的意见,通过核心媒体的《内参》,上报中央领导;通过核心媒体的《专送件》,上报中央核心领导;引起中央高度重视,为推动《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制定,做出了努力和贡献。

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五月二日,我因长期辛劳成疾,重病住院,动了手术。数月后痊愈。

作为一名老共产党员,老律师,历史际遇,有此一搏,人生无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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