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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宪法确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作者:袁  理   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动态》  

关于我国宪法确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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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泽东主席在1956年11月12日纪念孙中山先生诞辰90周年时,提出“中国应当对于人类有较大的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1月15日发表就职演说时,也提出中华民族应当“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为此,笔者深感作为中国青年的同志们任重而道远,亟需认真学习和继承革命前辈开创的奠基之作——即新中国成立以来的1954、1975、1978、1982年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包括1988、1993、1999、2004年四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及其派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坚定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现写出有关学习体会,并以此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

 

  一、新中国成立前源自马克思、列宁的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全民所有的国营经济为领导力量

 

  1867年7月25日,伟大导师马克思在其巨著《资本论》中,为我们“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而作出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的科学结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必将造成对其自身否定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即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全体所有制(又称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所有制,含派生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和在此基础上重新建立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这也就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从此开始了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新纪元。

 

  1924年前,产生了俄国实行的列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即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或称生产资料公有制,含派生的劳动者合作制)和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1953年前,产生了苏联实行的斯大林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即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简称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

 

  1949年10月1日之前,又产生了中国实行的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作为整个国民经济领导力量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简称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全民所有的国营经济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的基本结束和社会主义革命阶段的开始。

 

  二、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确立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为领导力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首次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954年9月20日,由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起草和全国人民公开讨论三个月产生的“宪法草案”,经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而成为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其中首次用根本法的形式,继续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要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内的基本经济制度,奠定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还规定要保护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并按其自愿原则组织合作社。

 

  1954年6月14日,在已决定提交全国人民讨论首部宪法草案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兼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同志发表关于宪法草案的重要讲话。他明确指出这个宪法草案规定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一个是“贯穿在我们整个宪法中”的“人民民主的原则”;还有一个是解决所有制问题的“社会主义原则”,即“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要“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以达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鉴于起草首部宪法能得到“比较好的、比较完全的宪法草案”,“理由之一”,是采取“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乃至“全国人民讨论”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他强调“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1954年9月15日,在提交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讨论首部宪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刘少奇委员长作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他重点解释了我国正在顺利实行而又有新发展的“国家资本主义”,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相反的生产关系,在一个国家里面互不干扰地平行发展,是不可能的。……我国只有社会主义这条唯一的光明大道可走,而且不能不走,因为这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第二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975年1月17日,由毛泽东同志为主席的中共中央领导起草和全国各族人民反复讨论产生的“宪法修改草案”,经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而成为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再次用根本法确立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已经建立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同时再次规定国家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并引导其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1975年1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张春桥常务委员受中央委托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报告指出,修改草案“现在写进”的“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我国人民从一百多年来的历史经验中得出的结论”。从当年四届人大到我们今天的历史经验也证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定不能丢,丢了就丧失根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第三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978年3月5日,由以华国锋主席为首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组成的修改宪法委员会起草、反复征求党内外广大群众意见产生的“宪法修改草案”,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而成为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其中第三次用根本法确立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早已建立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同时第三次规定国家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并引导其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1978年3月1日,中共中央叶剑英副主席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他强调指出:“宪法修改草案在总纲中把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斗争提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早已基本完成,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早已全面地建立起来。这个伟大胜利已经记载在宪法中。但是,在所有制问题上,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同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并没有结束。二十多年的历史已经反复地证明了这一点。”这实际上也是继1956年毛泽东主席提出“以苏为鉴”的改革任务之后,又在我国“早已全面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新形势下,提出了如何通过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改革开放”后确立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

 

  (一)1981年若干历史问题决议认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981年6月27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决议认定:“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和今后一切发展进步的基础,“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二)1982年“十二大”报告重申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982年9月1日,胡耀邦总书记代表中央向“十二大”作报告。


  报告提出“特别要注意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则问题”,就是“关于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问题。”重申“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决不允许破坏。”强调“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是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并且保障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决定性条件。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四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982年12月4日,由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中共中央建议成立的全国人大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和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四个月产生的“宪法修改草案”,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而成为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部在1982年制定的宪法即现行宪法,第四次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的两条基本经济制度:一是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简称“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二是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此前宪法为“领导”,这是首次改为“主导”)力量,保证集体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简称“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

 

  该宪法总纲的原文显示,它的“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明确规定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根本法,是一条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它的“第七条”,即“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其中将1978年宪法关于“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首次修改为“主导力量”。即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的根本法,也是一条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1982年11月26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委员,受叶剑英主任委员委托,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作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报告强调指出:“宪法修改草案正确地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起来和正在发展壮大的事实,肯定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形式。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这是保证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保证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符合于劳动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决定性条件。”

 

  (四)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决定要建立“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198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其中明确规定: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对于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要“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五)1988年第一次修正的宪法(1982年)第五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在1988年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修正案”以1987年“十三大”报告为依据,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对1982年宪法规定的“第六条”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第七条”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未作任何文字改动,据此“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第五次确立了这两条根本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987年10月25日,赵紫阳总书记受中央委托向“十三大”作报告。报告充分肯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已经确立,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专题论述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特别说明“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它和“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报告还明确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不是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而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强调“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作出的科学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

 

  “十三大”报告这样充分肯定“已经确立”我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专题论述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要让“私营经济”、“外商独资企业”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并没有说要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报告强调“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强调“公有制为主体”,也并没有把所提到的各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因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而列入作为“基础”和“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范畴。至于“十三大”报告经代表大会通过之后可否做“列入”的改动,正如军委主席邓小平同志在1989年5月31日所说,“十三大政治报告是经过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字都不能动。这个我征求了李先念、陈云同志的意见,他们赞成。”

 

  (六)1993年第二次修正的宪法(1982年)第六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次“宪法修正案”。

 

  根据1993年这第二次“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仍然保留了1982年宪法中表述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这是第六次确立了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但这次“修正案”将1982年宪法中的“国营经济”和 “国营企业”,分别修改为“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笔者认为,与其分别修改为“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不如分别修改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七)1999年第三次修正的宪法(1982年)第七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次“宪法修正案”。

 

  根据1999年这第三次“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保留1982年宪法“第七条”规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即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是一条以根本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保留1982年宪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在其中增加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即保留历来各部宪法都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并增加了早在1987年“十三大”报告中就已提出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也就是说,这“第六条”又充分肯定“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为主体”,即“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也是一条以根本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总之,根据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第七次确立了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八)2004年第四次修正的宪法(1982年)第八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案”。

 

  根据2004年这第四次“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作为新的现行宪法,至今未改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第六条”和“第七条”,从而第八次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的两条基本经济制度:一是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两条互为因果,缺一不可。

 

  纵观这两条源自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历经1954、1975、1978、1982年四部宪法和1988、1993、1999、2004年四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无论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人如何更替,无论或“左”或右的错误如何干扰,始终都是一脉相承,都是奠定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根本大法。它充分体现了全国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不可动摇的坚强意志。这也足以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整个历史时期,都是在法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探索。可见这60多年的整个历史时期,都是不能否定的。任何颠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违宪之举,都是不得民心而注定要失败的。

 

  四、我国历来宪法确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派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根据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历来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早已有了明确的法定结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经济改革,不是改为私有制为基础和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是要以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自从我国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世界市场已经不再是斯大林当年所说的“两个平行的也是互相对立的世界市场”,而是同一个世界市场、首先是同一个中国市场内,已有两种不同的市场经济。即中国已有法定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有作为非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简称为“一个市场,两种经济”。

 

  就像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样,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从其赖以产生的不同所有制基础上,区分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者虽然都是市场经济,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泾渭分明,既不能把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能把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说成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毛泽东同志早在1958年11月10日讲到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问题”时,就已深刻指出“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1987年“十三大”报告也肯定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这也指明了同一个世界市场、首先是同一个中国市场内,已经存在两种不同的经济,即在中国市场内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在中国市场内的台湾、香港、澳门以及外国投资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1995年6月26日,江泽民同志把这两种不同的经济明确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更表明这“两种经济”,就是在中国“一个市场”内的不争的事实。

 

  在同一个中国市场内,两种不同的经济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依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但是不能因此而抹杀两者“所有制基础不同”的本质区别,强行“一体化”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尊重市场主体特别是每个劳动者的自主选择,坚持历来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的原则。前者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等,只是工人维持家庭生活所必需的,而资本家把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装进自己的口袋,靠剥削来发家致富,自然造成广大劳动者和极少数大资本家之间的贫富两极分化。君不见一个大资本家与每个农民工的收入差距,何止千倍、万倍?难道事实还不令人警醒吗?

 

  邓小平同志晚年的遗训言犹在耳:“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这个问题要解决。”所幸还有后者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工人不仅能靠自己劳动贡献大小取得应得的生活资料(工资、奖金等),同时还能与全体劳动者共享不被资本家剥削走的“剩余价值”,实现共同致富。尽管其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有待深化改革,例如进一步落实全民所有权等,然而全民所有制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决不会受了“不问姓‘社’姓‘资’”的忽悠,而走上所谓“退出竞争性领域”的“私有化”之路。这种忽悠,只能使我们阅历尚浅的青年一代,有了难得领教的反面教员,而坚定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为建设科学社会主义而奋斗。

 

  2012年3月,老一辈经济学家刘国光同志在《人民论坛》第9期发表题为《不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同样死路一条》的专论,强调指出“当前改革面临着两条道路、两个前途:一条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建立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条是资本主义私有化,建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然而也毋庸置疑,我国现行的经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历来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连续几十年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一以贯之地法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经济改革,不是改为以私有制为基础和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是要以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如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明确指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是要使国有经济和整个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我们中国这样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就已是对人类作出的重大贡献,并将继续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来源:原载《世界社会主义研究动态》2013年第1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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