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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不取决于人质——如何看“松江警察事件”

作者:千钧棒   来源:察网  

性质不取决于人质

——如何看“松江警察事件”

千钧棒

违规停车是违法。对抗警察执法是违法,暴力袭警更是违法。这跟孩子无关——难道没孩子就属违法,有孩子就不属违法了——换句话说,难道没孩子警察才可以执法,有孩子警察就惹不起违法的了

那个妇女的孩子的安全本来并未受到威胁,而她的行为却导致孩子遇险——如果她不抱着孩子斗警察,哪会有后来的孩子被摔如果那个妇女真的把孩子的安危当回事,岂肯让孩子陷入不测险境岂能在孩子的安全并未受到威胁情况下主动抱着孩子卷入暴力可见她当时的行为实际并非为了保护孩子,而是为了利用孩子掩护自己,以孩子要挟警察,本质是把孩子当人质——我抱着孩子违法,抱着孩子袭警,看你敢不敢碰我:不敢,我就得逞了;敢,你就得冒着伤及无辜的风险:万一失手,你就得吃不了兜着走。

由此可见问题的性质:一个是蓄意违法,一个是执法失误;一个是有心,一个是无意;一个是本质问题,一个是方法问题;一个是如何惩罚的问题,一个是如何教育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性质不取决于有无孩子,因此不能因孩子被摔而改变问题的定性。

违法的性质恶劣,挟持人质抗法的性质更恶劣,挟持孩子当人质抗法的性质尤其恶劣——如果挟持人质抗法罪加一等,那挟持孩子为人质抗法应就应该罪加三等。如果挟持自己的孩子当人质,那除了严加惩罚之外还应剥夺孩子的抚养监护权——不把自己孩子生死安危当回事的人岂有资格监护孩子如果犯法得不罚罚执法的,或罚得不疼不痒比执法的罚得还轻,那岂不等效于用“行为艺术”公开保护甚至奖励“利用孩子当人质抗法袭警”——没孩子就是违法,就要严惩;弄个孩子当人质就不算违法,就不受惩罚,至少惩罚不严重了。想违法而不受严罚容易,抱个孩子上阵(如果怕用自己的孩子不安全,那就“借”别人的孩子)。有这个判例为保护伞,今后哪个警察还敢以身犯险当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此例一开,那今后凡想闹事都可以弄一群抱着孩子的妇女打头冲锋陷阵,再预先布置一群狗仔记者在旁边猫着,专门抢拍“警察摔孩子”的镜头,看你警察还敢不敢执法——这招谁不会用(连这次“松江警察摔孩子”的摄像是不是预先安排好的都难说。)

只要“违法抗法与否”的性质和惩罚会因为“是否有孩子”而改变,那就等于“问题的性质取决于人质”,就等于保护鼓励利用孩子为人质抗法袭警,等于为“利用妇女儿童当人质制造社会动乱”开了个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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