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中共党组织和党员认真遵照执行。这个条例公布后在中共党内、在社会上都引起很大震动,各种评论纷纷发表。
这个条例被主流媒体称为“最严党纪”。 我认为它确实比过去要严格了,是个很大进步,但谈不上是最严党纪,只能说,尚属正常。我更希望它被认真、坚决执行。要它认真、坚决执行,而不是变成一纸空 文,就有个制约、监督问题,党内、党外都要有民主、法治。任何中共党员,包括党的总书记都必须执行。如果党的总书记违反怎么办,党的高级干部违反怎么办?这显然是没有解决的问题。
条例将中共的纪律分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政治纪律是最重要的纪律,如果党内出现对政治纪律的严重违反,党就 有亡党的危险。但是,在现实中,政治纪律往往被忽视,甚至有中央领导、党的高级干部带头违反的情况,并且中共很少有对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的处罚。本条例虽然 把政治纪律被放在第一的位置,却没有强调政治纪律对党的极端重要性。条例很大的问题是对政治纪律规定不明确、不完整,重点并不突出。我想强调的是,政治纪 律应该突出不得反对党的纲领和章程、党的基本路线,不得反共反毛。
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处分,共做了十八条规定,从第四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我对这些规定进行评论。
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 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给予党纪处分。
评论:这是违反政治纪律处分的第一条。但是将它规定为对“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处分并不适合。因为以上是中共基本路线的一部分,已写入党章之中了,没有必要放在第一条专门突出强调。制定纪律条例,应遵循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要求:党员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所以政治纪律第一条应该是:有公开的,反对中共纲领和章程的言行的,应该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有的党员公开质疑中共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就是反对中共纲领和章程的言论。对这样的党员当然应该予以党纪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 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 给予党纪处分。
评论:对有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言行予以党纪处分,应该是违反政治纪律处分的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强调的是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和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似乎有公开“反 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言行,只要没有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和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 座谈会,就可以允许,不予以党纪处分,这是不对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的言行,不是只有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和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实行,还可以有其他方式和途径,特别是可以通过网络。此条的重点是“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言行”, 而不是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和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的方式和行为。当然采取了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和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 谈会。的方式和行为可以给予更为严厉的处分。在此我要强调,近年来很多中共党员公开发表反对中共的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言论。对 于中共党员来说,这应该是绝对不允许的。所有质疑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人,都不应该再是中共党员。公开攻击、诋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该给予严厉的党纪处分。中共中央有必要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是什么做出 解释,不要使之空泛、模糊。当然不应该扩大化,应该是最基本的,不能把最高领导人所说每一句话,党的文件的每一条都包括在内。
第四十六条(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给予党纪处分。
评论:这一条应该是违反政治纪律处分的第三条,但我对于(一)至(三)的规定认为是不太适当的。(一)与上述党的基本路线有重复。当然,如果认为重要,可以再度强调。(二)为了保证中央大政方针的权威,排除对执行中央大政方针的干扰,强调不得“妄议”也是可以的。但是,使用“妄议”一词不严谨、不规范,似有不妥。应该使用政治规定、政治文件语言,可以用“公开发表言论反对中央大政方针”。注意,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不能做扩大化解释,压制民主。党员可以公开批评、评论党的不是大政方针的方方面面。对(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一条。首先,加上这一条很好,其次,内容应该更多,更确切。这一条应该有如下内容:1、“反共反毛”,用规范的政治规定语言就是:“全盘否定、基本否定任一历史时期的中共,全盘否定、基本否定起到重大历史作用,受到广泛好评的党的领导人”;2、“反华叛国、贬中媚外”;3、“丑化党和国家形象”;4、只提“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还不够,还应该加上“诋毁、诬蔑党和国家的重要政治人物,包括烈士、英雄模范人物等”;5、“歪曲党史、军史”应改为“歪曲中国现代政治史、党史、军史”。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的,··· ···给予党纪处分。
评论:没有必要强调通过什么方式,实行什么行为,使用什么工具、媒介。只需强调既不允许公开制造反党的错误思想、言论,也不允许传播反党的错误思想、言论。条例欠缺的是,没有提出不得采取“编造政治谣言、政治谎言,攻击、诬蔑、诋毁、诽谤、严重夸大或缩小事实,污辱、谩骂等手段”。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 给予党纪处分。
评论:以上所讲的组织应该是政治组织,包括政党。所谓政党,就应该有自己独立的,与中共不相同党纲。作为中共党员,当然不能参加其他任何其他的政党,而不论这个政党是否“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至于“敌视政府”的“敌视”,含义不清。政府应该是可以批评的,也可以采取合法手段进行更迭。现在的政府是中共政府,但将来就不一定是了。如果中共下台了,它当然也可以反对其他政党组成的政府。对于其他政治组织,要强调应该是“不反对中共基本思想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大政方针”的政治组织,是与中共合作的政治组织。对于这样的政治组织中共党员可以组织、参加。而对于反对中共基本思想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大政方针的政治组织则不能组织、参加。此条应为:组织、参加其他政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等的政治组织的,······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 给予党纪处分。
评论:对于中共党员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给予党纪处分,没有异议。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国法都不允许,党纪当然就更不允许了。党纪 应该比国法更加严格。条例没有涉及中共党员可不可以信教。中国共产党是无神论者,按过去的要求,中共党员不能信教。要改变这一点,党章必须做出相应的修 改,没有修改,党员不得信教的要求就应该遵守。近年来,有一些中共党员信教,甚至公开从事、参加宗教活动。条例应该增加一条:中共党员信教,从事、参加宗 教活动的,如果拒绝改正的,应该给予党纪处分,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都涉及违反国法。“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违反党纪。对前者应该坚决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后者,应根据情况,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十八条,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给予······党纪处分。
评论:何为迷信,概念很模糊。应该说,只要是宗教就会存在迷信。有必要具体说明迷信活动包括什么。相信算命、风水、神鬼妖灵、异象等,并参与其活动都是 迷信活动。近年,中共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党和政府机关、单位等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很多,但是从来没有处分过任何党员、党组织,所以这一条关键是要执 行。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给予党纪处分。
评论:要分清两种党内派别行为。一种是允许的,另一种是不允许的。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讲的是不允许的党内派别行为。中共在历史上多次提出反对山 头主义、宗派主义,反对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反对分裂党的活动。这种派别活动的特点是:秘密,搞阴谋诡计,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 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还有就是进行分裂党的活动。历史上的王明、张国焘、高岗等就是这样做的。如今,周永康、令计划等人又在这样 做。高岗曾经把党分成红区党,白区党,诋毁在白区做地下工作的同志,在党内挑拨离间,争权夺利,私下攻击党中央领导人刘少奇、周恩来,进行分裂党的活动。 这种派别活动应该严格禁止。中共和社会上有一种认识,中共党内不允许出现任何派别,这也是不对的。中共党员也会有不同的思想认识,党内会以这种不同思想认 识形成不同的政治派别。党内出现基于不同思想认识,公开的政治派别,应该是允许的,也是正常的。它有利党的发展、进步,改正错误。列宁、毛泽东都讲过,党 内允许公开的反对派。毛泽东曾说:党内无派,千奇百怪。列宁在世时,布尔什维克党内有经常与列宁意见相左的几个政治派别,列宁都把他们团结在党内,斯大林 当权后把不同意他的政治派别都当作反对派,全都消灭了。列宁做得对,斯大林做得不对。毛泽东晚年,党内有三派:文革派、老干部派、华国锋为首的中派。党内 出现公开的政治派别是正常的,严格禁止会其转入地下,搞阴谋诡计。在执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时,要防止在党内搞“清一色”,对合理的党内派别斩净杀绝。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给予党纪处分。
评论:这一条是对的,党内的执行、服从并不是反对党内民主。政党不是政治俱乐部,不是清谈馆,它是一支有组织、有纪律,步调一致,有强大战斗力的组织。 所以,要求党员必须执行党的决议,不能与党和政府对着干,不能有越级行为。党内需要党内民主,这个民主主要表现在民主讨论、民主决定上,但一旦决定了,全 党都要坚决执行。既然是政党,就应该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员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不同意见,可以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可以越级报告,可以保 留意见,但不得“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故意做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做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此条应规定:党员不是机械地执行党的决定,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执行,可以有小的变通;党员有责任向上级、以至党中央反映真实情况,提出可行的建议。这些并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给予党纪处分。
评论:中共党员对党组织应该忠诚、老实、实事求是。第五十七条除了组织审查外,应该加上组织的情况调查。
即:对抗组织的情况调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向组织提供所知的真实的事实、情况的;
(二)阻止他人向组织提供所知真实的事实、情况的;
(三)隐瞒相关人员的事实、情况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情况调查行为的。····· 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 给予党纪处分。
评论:其实不止于此。比如说,裸官问题应该是政治纪律问题,还有将财产转移国(境)外, 出卖国家利益,泄露情报,在境外出版反党反毛著作,接受有海外政治性质的,或对中国不友好国家官方性质的资助、奖金等,与国际反华势力联系等都是政治纪律 问题。海外反华反共势力是客观存在的,他们光靠一些海外民运、海外法轮功,国内的政治右派、反共反毛分子,起不了什么作用。他们的重点是渗透到中共党内, 党的高层。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内容要大大加强,更要切合实际,击中要害。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党纪处分。
评论:这一条很重要,对于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处理,多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都是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的。在网上,有些人强 烈要求开除某些反共反毛分子党籍,但是,有关党委不与理睬。这造成反共反毛的党员更加嚣张。这一条的缺点是只提到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 和气,对执行党的纪律有责任,没有提到党组织、纪律检查部门和所有党员都有责任。当然对于党组织、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失职的处罚,是处分领导和相关人员。遵 守党的政治纪律需要全党的监督,每个党员都有责任。党员这个责任就是知道某些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要提醒、批评这些党员,在他们不听劝告或问题严重的情 况下,要向党组织报告。还有,党员对政治纪律的执行有监督、批评、提出建议和向上级党组织反应情况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党纪处分。
评论:对于“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需 要做出说明、解释。防止扩大化,把领导的个人意志、意见,党组织的决定,想法当作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我认为,党的优良传统主要是为人民服 务的传统,党的工作惯例主要是联系群众的工作惯例。现在的中共,这方面比以前差多了,惯于高高在上,当官做老爷,不再代表工农大众。
总得来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提到政治纪律是个进步,只是强调得还不够。对于政党而言,政治纪律是最重要的纪律,直接关乎党的生死存亡。严 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员进行处分,是非常重要的。我对条例关于政治纪律的条款提出了较多意见,就是由于二、三十年中共对政治纪律的 忽视,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苏共就是前车之鉴。一个成立了近百年,主导苏联政治几十年的,拥有占苏联人口近十分之一党员的政党在被突然取缔时,竟然没有多 少人出来反对。下台二十多年,没有再上台,在俄罗斯影响越来越小。这个事实还不令人惊醒吗,这个教训还不深刻吗?中国共产党一定要接受苏共的教训,一定不能允许党内疯狂的反共反毛逆流出现,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希望中共高层能够认识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