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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伦理基础

作者:杨伊佳 杨河   来源:《红旗文稿》2015/0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历史和现实的实践证明,培育现代诚信观念是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伦理基础。

    一

    法律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它使得人们在复杂的社会交往活动中有了一定之规,保证了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各种矛盾冲突中相对稳定的存在和发展,一个国家法治的水平和程度是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如何的重要标志。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新中国成立以后不久,毛泽东就亲自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根本大法,并着手调研和制定各方面的法律。“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伴随着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反思和探索,中国的法制建设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作为国家政治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核心,中国现代法律体系和法治制度的建设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只能在实践中逐步推进。相对于发达国家在数百年间积累起来的近现代法治文化,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中国的法制建设面临着新的形势。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形成要求建立一系列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将逐渐滋生的利己主义和商品拜物教等观念通过商品交换原则的泛化渗入了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引发了各种各样的违法乱纪。近些年来,一些政府官员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多有发生,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贪污腐败,侵犯群众利益的事件屡禁不止甚至逐年增多,已经危及到党的执政基础。这固然与法律不健全所留下的一些“灰色地带”,使事实上的“犯罪”难以进入法律的惩罚范围有关,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大量存在也说明了中国社会法治观念的淡漠和法治精神的匮乏。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在全社会弘扬敬畏、笃信和践行法律的法治精神,引导人们自觉知法、遵法、守法、执法、护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其意义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能超过了法律制定本身。

    所谓法治精神,一般而论,是指人们在对现实生活中法的关系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法治价值观念和精神追求,其核心要求是坚持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精神本质上是一种对法律权威敬畏的信念,这种信念的伦理基础是诚信,因为法律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具有“契约性”的社会关系,它要求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都必须贯彻诚信的原则,这是法律权威性之公正力量的重要来源。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徙木立信,使变法治国之策得以贯彻,就是一个证明。离开了社会诚信,法治精神既难以确立,更难以弘扬。

    二

    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要立足中国文化传统。中华民族具有崇尚诚信的历史传统。东汉《说文解字》就专门对诚信做了注解:“诚,信也。”意为诚实与守信二者相通,互为印证。“诚”主要是指“内诚于心”,更多地是对个体的内在道德要求;“信”主要是指“外信于人”,更多地是对社会群体之间交往的道德要求。孔子将诚信视为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他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论语·为政》)人缺少了诚实守信的品德,就如同车子没有将车辕与轭连接起来的木销子而无法行进一样,在社会上寸步难行。

    做人要讲诚信,治国也离不开诚信。《左传》讲:“信,国之宝也。”孔子认为一个国家可以“去食”、“去兵”,但不能“去信”。他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

    何以践行诚信?中国人讲的是以诚达信,即建立在仁爱基础上的知行统一,强调修身为本,认为齐家、治国、平天下,都以自我修养为根本,诚为自我修养之要义,孟子讲:“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程颢、程颐指出:“学者不可以不诚,不诚无以为善,不诚无以为君子。修学不以诚,则学杂;为事不以诚,则事败;自谋不以诚,则是欺其心而自弃其忠;与人不以诚,则是丧其德而增人之怨。”(《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五)说明“诚心正意”对于“做人”、“做事”、“做学问”的重要意义。

    始有真诚之心,方行信义之事。信守诺言、身体力行、表里如一是中国人对以诚达信的基本要求。为政者,要取信于民,“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政府官员诚信,民众才可能诚信。在中国人看来,能否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关系到一个人的人格高下和事业成败。

    数千年来,这种诚信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道德基因,一代一代传承下来,渗透在博大深厚的民族精神中。中国共产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有它的文化底蕴;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是中国共产党员的基本道德准则;牢固树立和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既体现了无产阶级政党的宗旨和本色,也体现了中国人民对先进政党的道德期盼和要求。正是靠着这种取信于民、说话算话、担当负责的精神和作风,中国共产党才赢得了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被赋予了执政的重任。

    三

    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还需要批判性地借鉴西方诚信观的合理因素。西方诚信观念起源于古希腊,诚信被看做是是公民最重要的德性之一。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说:“虚伪是可谴责的,诚实则是高尚的和可称赞的!”在希腊文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古罗马社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诚信是最重要的法理原则,它不仅存在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也被要求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一切可能的契约关系中。

    罗马法中的契约诚信理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守约被视为是人的本性,有约必践、违约必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成为基本的正义原则。中世纪诚实信用被视为信奉上帝基本品质,是对上帝的承诺,诚信被赋予神圣的意义,成为基督教世界的共同价值观。15世纪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用天职的概念把宗教活动和世俗经济生活联系起来,认为诚实信用不仅为上帝所认可,也是在经商中获利的重要法宝。“信用就是金钱”,“诚实乃是最精明的行为”成为清教徒商人信奉的格言,马克斯·韦伯曾指出,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兴起,与新教伦理倡导诚实信用的价值理念有着直接关系。

    资本主义形成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4—275页)为了避免这种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尔虞我诈、唯利是图、相互倾轧而致使社会失范,西方古典经济学一方面提出“经济人”假设,认为人具有理性,可以做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另一方面又提出社会公正原则,诚信就是实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条件。这一原则在经济活动中逐渐转化为一种特殊的信用资本,形成为一种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康德进一步从哲学上论证了诚信之于人的重要意义,按照“人是目的”这一绝对命令的要求,诚信被看作是一种对他人的完全责任,他说:“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在困难的时候,可以把随便不负责任的诺言变成一条普遍规律!那就会使人们所有的一切诺言和保证成为不可能,人们再也不会相信他所做的保证,而把所有这样的表白看成欺人之谈而作为笑柄。”(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因此,欺诈和谎言在任何情况都是不允许的。

    恩格斯认为,西方现代信用原则的确立,是政治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他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92年德文第二版序言中指出:“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就是:资本主义生产越发展,它就越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小的哄骗和欺诈手段。……的确,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辛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9页)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两重性,指出,资本主义“信用制度以社会生产资料(以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在私人手里的垄断为前提,所以,一方面,它本身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有的形式,另一方面,它又是促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它所能达到的最高和最后形式的动力”。(《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7 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5页)这种信用制度的历史地位就在于:“一方面,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动力——用剥削他人劳动的办法来发财致富——发展成为最纯粹最巨大的赌博欺诈制度,并且使剥削社会财富的少数人的人数越来越减少;另一方面,造成转到一种新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同上书,第500页)

    西方这种诚信观发展到今天,形成了三个重要的特性:一是被视为交换正义的重要原则,与西方信用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将个人的诚信道德融入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中;二是被视为维系政府与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与西方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将个人的诚信道德融入法治社会的运行规则中;三是被视为宗教信仰的重要戒律,与西方的生活方式发展密切相关,将个人的诚信道德融入世俗生活的神圣意义中。

    虽然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经济信用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有着自己固有的阶级局限性,贯彻于其中的契约诚信观也不及中国传统文化的诚信观所要求的自主自觉意识,但是它超越了基于血缘宗法关系的“熟人社会”讲求诚信的“私人”空间意义,赋予诚信以基于现代交往关系的“经济社会”讲求诚信的“公共”空间意义,使诚信走进了人们复杂多样性的职业生活,成为一种制度化的道德律令。这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行现代化建设中培育和倡导具有法治精神的诚信观念,无疑有着十分现实的借鉴作用。

    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新阶段。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只有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实现真正的善治。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真实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才能获得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也只有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的法律才能有效实施。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作为指导,科学的继承和借鉴中国传统文化的诚信观和西方文化的诚信观,形成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要求的现代诚信观,使之成为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的社会伦理基础,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研究”[13&ZD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杨伊佳,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杨河,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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