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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谱》摘录:毛泽东谈54宪法性质及两大要害

作者:叶缘 整理   来源:乌有之乡  

 本文摘录《毛泽东年谱》中,有关毛泽东主席参与制定我国宪法的相关记载。

  引言

  本文摘录《毛泽东年谱》中,有关毛泽东主席参与制定我国宪法的相关记载。

  从1953年觉得起草宪法开始,到1954年10月正式颁布宪法,毛泽东主持召开了无数次论宪法的会议,致电刘少奇及中共中央各同志,望其务必参考苏联、德国、罗马尼亚等各国或1913年到1946年蒋介石各时期中国宪法,取各国宪法优点。

  毛主席在听取会议及格中央同志报告之后,反复对草案进行修订和补充,从序言,国歌具体到宪法的各条,都经主席亲自审阅、修改,连夜工作,并广泛征求大家的意见,毛主席在修订宪法及各法律的过程中,逐字逐句、孜孜不倦的修改。

  在参与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毛泽东主席有许多精彩的洞见,略举一二,作为引言:

  毛泽东谈1954年宪法性质

  毛泽东指出: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我们的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我国的各种办法大部分是过渡性质的。人民的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是逐步保证,不能一下子保证。我们的选举,也是过渡性质的选举,普遍算是普遍了,但也有限制,地主没有选举权,也不完全普遍。我们只有基层选举是直接的,其余都是间接的。总之,我们的办法不那么彻底,因为是过渡时期。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有过渡时期的特点。支票开得好看,但不能兑现,人民要求兑现,怎么办?还是老实点吧!

  毛泽东谈宪法要通俗

  讲到宪法草案的文字尽量通俗、便于群众掌握时,毛泽东说:把、什么什么“时”部改为“的时候”。讲话一般不说“我们在讨论宪法时”,而说“我们在讨论宪法的时候”。“为”字老百姓不懂,都改成了“是”字。什么什么“规定之”,“之”字在一句话的末尾,只是重复了上面的,毫无用处,也都去掉了。也许还有改得不彻底的地方,还可以改。

  毛泽东谈宪法的起草历程

  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七个月。最初第一个稿子是在去年十一、十二月间,那是陈伯达同志一个人写的。第二次稿,是在西湖两个月,那是一个小组。第三次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次稿本身都有多次修改。在西湖那一次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几百条意见,采纳了百把十条。最后到今天还依靠在座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将来公布以后,还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这个宪法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的国家的情况的。

  毛泽东谈宪法的两条核心

  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的拥护,主要是两条。

  第一,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

  第二,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原则,要达到这个原则就要结合灵活性。灵活性是国家资本主义,并且形式不是一种,而是“各种”,实现不是一天,而是“逐步”。这就灵活了。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

  毛泽东谈要不要过渡到社会主义

  (毛泽东将宪法)报告稿的第一部分中关于是否能维持现状不变的一段话,修改为:“我国是否还有什么别的道路可走呢?或许有人想到一条维持现状的道路,即既不是资本主义的道路,也不是社会主义的道路,而是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将我们现在所处的状态维持下去。这是否可能呢?大家知道,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我国,这个时期也叫做新民主主义时期,这个时期在经济上的特点,就是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有一些人就希望永远保存这种状态,最好不要改变。他们说:有了共同纲领就够了,何必还要宪法呢?

  毛泽东谈宪法起草过程的“左”和右

  在报告稿的第二部分中讲到用和平方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加写两句话:“那种认为我国已经没有阶级斗争了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他们(指资本家——编者注)的政治权利也不会被剥夺。这和我们对待封建地主阶级的政策是大有区别的。”在讲到有人以“左”的面孔攻击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步骤的地方,加写一段话:“他们要我们破裂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立即剥夺民族资产阶级。他们又嫌我们的农业政策‘太慢了’,他们要我们破裂同农民的联盟。这些难道不是完全的胡说吗?我们如果照这样作,当然只有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卖国贼最为高兴。”在报告稿的第三部分讲到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地方,加写:“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群众,都没有也不可能有我国人民这样广泛的个人自由。”

  毛泽东谈刑罚

  杀人要少,杀一个人就要牵涉到他的亲属,这些人的工作不好做。我们要少杀人,留下来劳动改造。

  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采取帮助他们的方法,慢慢来,不性急,绝大多数的人是可以进步的。将来把这些写进法典里去,民法、刑法都要这样写。我们有些干部不懂得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要把劳动和生产放在第一位。

  毛泽谈民主自由

  请你们回去找《党章》看一下,《宪法》第三章也看一下,那是讲民主自由的。有一本书,叫《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第一百页到一百零四页,你们去看一看。不要犯法呀,自己通过的,又不遵守。又有一本书,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八十五条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后第八十七条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比如我们这些人算不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如果算的话,那末有没有言论自由?准不准许人家讲几句话?有没有出版自由?现在文化部它就只许那些人有出版自由。这个出版机关,我看得整顿一下,许多抓在坏人手里。集会自由,比如我们现在这个河北厅不是在这里集合吗?这叫集会吧!不算呀?还有结社。现在我们要结社,就是要把那些“四不清”太严重的人弄出去,要结一个共产党。要把支部整顿好,把基层党委整顿好,把各级党委也整顿好。这叫结社。游行、示威,早几天我们不是在天安门搞过游行示威吗?那是反对美帝国主义侵略刚果。我是历来赞成对于我们官僚主义者举行示威的。

  毛泽东谈天才论

  什么天才,我读了八年孔夫子,又读了六年资产阶级的书,学的都是资产阶级那一套,那时不知道马克思。直到一九一八年,我二十四岁,才知道马克思。我这一路主要讲路线问题。路线正确一切都有,路线错了就会垮台。路线对了,人少会有人,没有枪会有枪,也会有政权;路线错了,人再多、枪再多也没有用。

  1945年12月22日 美国总统特使马歇尔到达重庆。二十三日,周恩来、董必武、叶剑英会见马歇尔,提出停止内战,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草拟宪法,然后由改组了的政府筹备国民大会通过宪法。

   以下为《毛泽东年谱》摘录

  1952年3月27日 审阅周恩来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对条例草案作两处修改:(一)第二条说“一切国家的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及收受贿赂及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毛泽东删去其中的“及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九个字,批注:“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强索、受贿均是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似可不要再立‘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一目。”[1](二)第十四条说“对犯本条例之罪者,任何人均有向该主管行政部门、人民监察机关、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检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机关或首长实行检举之权。收受检举的机关或首长,应即作适当的处置,不得拖延、推诿或置之不理”,毛泽东删去其中的“收受检举的机关或首长,应即作适当的处置,不得拖延、推诿或置之不理”一句,批注:“事实上不是所有检举都要处理的,故此句不要。”

  1952年4月16日 审阅修改彭真准备四月十八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稿,批示:“恩来同志阅后,送彭真同志:此件少奇同志修改了一些,我又作了较多的修改,觉得可以用。如你们同意这些修改,请于付印时将清样校正清楚。”

  1952年4月17日,再次对草案说明稿进行修改,批示:“周总理、彭真同志:再作了一些修改,觉得较好些,请再阅。如可用,即可付印分发。”以下是毛泽东对说明稿修改较多的几段文字(加写和改写的文字用着重号标明):

  (一)“‘三反’和‘五反’运动,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在毛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和工人阶级领导下,为着清洗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毒的一次伟大的群众运动。……除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中一部分完全违法乱纪的大贪污犯和工商界中一部分完全违法的大盗窃犯以外,这种斗争仍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内部,采取群众运动和批评自我批评的方式,用《共同纲领》的原则改造社会上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坏作风的斗争;是拥护《共同纲领》的广大群众对于违反《共同纲领》的不法行为的斗争;是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对于一部分堕落腐化的贪污、浪费、官僚主义分子的恶劣作风的斗争;是按照《共同纲领》和国家法令进行合法的私人工商业经营道路对于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资财、偷工减料和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违法经营道路的斗争。”

  (二)“在过去这一时期,就各大城市的情况来看,小资产阶级(这里指的是一般不雇工人店员的独立手工业户和家庭商业户,不包括摊贩)和资产阶级的总数中,守法的约占百分之十左右;基本守法但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约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半守法半违法的约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严重违法的和完全违法的,约占百分之五左右,他们是带有很大投机性的或完全投机的资本家;而其投机性最猖狂最恶劣的,约占工商户总数百分之一左右,数目还不算很大。这最后一部分人就是所谓大盗窃分子,已经不是我们的朋友,而是罪犯,因此,除坦白悔改并有立功表现者外,必须予以法律制裁。上述比例数中,守法户和基本守法户占工商界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其中的大多数是小资产阶级分子,但也有不少资产阶级分子,并且有一些大工商业者。”

  (三)“最严重最恶劣的大贪污分子也是少数。这些大贪污分子也已经不是我们的同志,而是盗窃国家和人民财富的罪犯,因此,除坦白悔改并有立功表现者外,必须从我们的队伍中清除出去,并予以法律制裁。”

  (四)“经过‘三反’和‘五反’运动,我们已经完全可以看出,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人民民主专政是极大地巩固了,财政和经济两方面的情况是极大地改善了,知识分子的不利于人民事业的旧思想也获得改造了,或者正在改造中。”

  1953年 6月6日 晚上,在中南海颐年堂召集刘少奇、朱德、周恩来、邓小平、陈伯达、胡乔木开会,商谈宪法问题。

  1953年12月15日 下午,在中南海颐年堂主持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有:(一)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三)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起草问题。(四)决定毛泽东外出期间中央书记处会议由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邓小平、高岗、彭德怀参加,集体讨论解决问题[2]。(五)王震[3]任铁道兵团司令员。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高岗、彭德怀、邓小平、杨尚昆、胡乔木出席会议。

  1953年12月24日下午四时,乘专列离开北京前往杭州,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1954年1月9日 本日正式开始主持宪法起草小组的起草工作。

  1954年1月15日 致电刘少奇并中共中央各同志,通报宪法小组的宪法起草工作计划。电报还说:“望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从现在起即抽暇阅看下列各主要参考文件:(一)一九三六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二)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见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新,德、捷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四)一九一三年天坛宪法草案,一九二三年曹锟宪法,一九四六年蒋介石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三,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五)法国一九四六年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四,可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有何意见望告。”十六日,刘少奇复电毛泽东:“此间同志同意主席所定宪法起草工作及讨论的计划。即将来电印发给在京各中委及候补中委,并要他们阅读所列参考文件。”

  1954年1月中旬 先后审阅宪法草案初稿、二稿、第一次修正稿,做多处修改,并批注一些意见。将序言首句“中国人民经过了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中的“人民革命”改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将“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改为“伟大的俄罗斯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在“八万万以上的自由人民”之前,加写“苏联、中国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共有”十四个字。对初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得用以反对和损害公共利益”,毛泽东批注:“宜单列一条。”第一次修正稿第三十二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罢免权的规定中,没有罢免国家主席的内容,毛泽东批注:“国家主席的罢免。”对第一次修正稿的国务院一节(含第三十七至第四十条),毛泽东批注:“主席有交议权,最高会议决议的性质。”

  1954年 2月17日 致电刘少奇并中共中央书记处各同志:“现将宪法初稿(五份)派人送上,请加印分送政治局及在京中委各同志,于二月二十日以后的一星期内开会讨论几次,将修改意见交小平、维汉二同志带来这里,再行讨论修改(约七天左右即够)。然后,再交中央讨论,作初步决定(仍是初稿),即可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因此,小平、维汉原定二十日动身来此的计划,可推迟到月底动身。送初稿的人明(十八)日动身,二十日可到北京。”

  1954年2月25日 宪法起草小组改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三读稿说明中写道:“这个修正草稿较二读稿已作了很多修改(主要是根据主席指示)。”“除内容上的若干修改外,这次修正,根据主席指示,特别把许多可以避免应当避免的文言字句改掉,力求通顺。”

  1954年2月26日 致信刘少奇并中共中央书记处各同志:“为便于中央在这几天讨论宪法草案,这里的小组赶于两天内又作了一次修改,称为三读稿,现送上,请照此印发中央各同志阅看。”二月二十八日、三月一日,刘少奇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三读稿。会议决定,由董必武、彭真、张际春[4]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对三读稿加以研究和修改。

  1954年3月上旬 审阅《宪法草案(初稿)说明》[5],加上落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说明》共分五个问题:(一)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二)完法草案从法律上发展国家的民主化;(三)宪法草案从法律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 (四)宪法草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五)宪法草案在结构和文字上的特点。

  1954年3月9日 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工作结束[6]。

  1954年3月12日、13日、15日 刘少奇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四读稿。会议决定:由陈伯达、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李维汉、张际春、田家英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宪法草案初稿的最后修改;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李维汉为秘书长。

  1954年3月17日 晚上,从杭州回到北京。毛泽东在杭州期间,在起草宪法的繁重工作中,抽出时间坚持爬山,登过玉皇山、南高峰、北高峰、五云山、凤凰山等。

  1954年3月20日或21日 审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三月十八、十九日讨论修改稿,批示田家英:“一些意见,请提交党组会上讨论。”在修改稿封面上批注:“副主席受委托得代行主席部分职权此点必须加入。除‘同时’外,所有的‘时’均改为‘的时候’。”在“序言”部分,将“土地改革”改为“土地制度的改革”,“镇压反革命”改为“镇压反革命分子”,并批注:“‘土地改革,不成文,应加‘制度的’。‘镇压反革命’下加‘分子’。”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部分,在“通过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条例”条款旁批:“此处不写‘发布’为宜,免与主席职权分歧”;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条款旁批:“此条应采纳周鲠生[7]意见。“关于国家主席职权部分,在“主席因故临时离开职务时”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之间加写:“或者受主席委托时”。关于国家主席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条款,讨论中提出两个方案,其一是“在必要时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其二是“在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毛泽东在前一方案旁批:“较妥”。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将其中一款“对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的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中的“犯罪行为”一词改为“犯法行为”。

  1954年3月21日 晚上,在中南海颐年堂召开会议,讨论宪法草案,刘少奇、周恩来、陈云、彭真、彭德怀、邓小平、陈伯达、杨尚昆、胡乔木、李维汉、田家英出席。

  1954年3月23日 下午三时,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陈伯达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和主要内容的说明,毛泽东多次插话。讲到宪法草案的起草经过时,毛泽东说:宪法起草小组自一月九日开始工作,三月九日工作结束。起草小组进行了一度工作后,由董老、彭真、张际春等同志组成了研究小组,还请了周鲠生先生和钱端升[8]先生为法律顾问,叶圣陶[9]先生和吕叔湘[10]先生为语文顾问,又搞了个把月。同时,中共中央也讨论了三次,每次都有很多修改。讲到宪法要充分表达我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这一根本要求时,毛泽东指出: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我们的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我国的各种办法大部分是过渡性质的。人民的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是逐步保证,不能一下子保证。我们的选举,也是过渡性质的选举,普遍算是普遍了,但也有限制,地主没有选举权,也不完全普遍。我们只有基层选举是直接的,其余都是间接的。总之,我们的办法不那么彻底,因为是过渡时期。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有过渡时期的特点。支票开得好看,但不能兑现,人民要求兑现,怎么办?还是老实点吧!讲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毛泽东指出:我们的主席、总理,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出来的,一定要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跳出如来佛的手掌。苏联叫最高苏维埃,我们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苏联叫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我们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联叫部长会议,我们叫国务院。我们就是多一个主席,有个议长[11],还有个国家主席,叠床架屋,这个办法可以不可以,大家是不是赞成?可以讨论。讲到中央统一领导与各地方、各民族的积极性可以结合时,毛泽东说:中央议事,地方办事。和专制时代不同。讲到国家主席时,毛泽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可以解散议会,我们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反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主席。主席也不是政府,国务院不向他报告工作。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了毛病,那毫无办法,只好等四年再说。设主席,在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之间有个缓冲作用。讲到民族自治权时,毛泽东说: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特别是西藏的情况,在第六十一条中写了第三款,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按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现在西藏是达赖管事情。如果按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办,就要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政府。这样办,恐怕达赖不干,怎么办?可以按照第三款办事。不搞人民政府不行,但可以搞具体形式。究竟搞个什么形式,由那里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决定。我对西藏代表团说过,我们不强迫你们,你们搞不搞土地改革,搞不搞选举,由你们决定。十七条协议不实行可以不可以?不可以,一定要实行。但其中哪一条你们现在不愿实行,可以暂时不实行,可以拖,因为协议上并没有说哪年哪月哪天一定要实行。已经拖了三年,如要拖,可以再拖三年,三年过去后,还可拖三年,拖他九年也可以。不能干人家反对干的事情,要等待人民的觉悟,我们相信人民一定会觉悟。我们曾发表过社论说,汉族干部不能干西藏人民所不愿干的事,要按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办事。讲到宪法草案的文字尽量通俗、便于群众掌握时,毛泽东说:把、什么什么“时”部改为“的时候”。讲话一般不说“我们在讨论宪法时”,而说“我们在讨论宪法的时候”。“为”字老百姓不懂,都改成了“是”字。什么什么“规定之”,“之”字在一句话的末尾,只是重复了上面的,毫无用处,也都去掉了。也许还有改得不彻底的地方,还可以改。

  会议决定,在最近两个月内完成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和修正。讨论除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外,并会同政协全国委员会进行分组讨论,同时分发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讨论。至五月二十九日,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大区、省、市宪法草案初稿座谈基本结束,七千五百多人参加了讨论。

  1954年4月7日晚上,听取李维汉、田家英关于各小组讨论宪法草案情况的汇报。

  1954年4月29日审阅田家英四月十九日报送的经宪法起草委员会党组讨论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序言和第一章总纲,批示田家英:“此件已阅,无意见。”

  1954年 5月3日 晚十一时,在中南海菊香书屋召集刘少奇、陈云、邓小平、李维汉、陈伯达、田家英开会,谈宪法问题。

  1954年 5月4日晚上,同李维汉、陈伯达、田家英谈宪法问题。

  1954年5月11日 晚上,同李维汉、陈伯达、田家英谈宪法问题。

  1954年 5月27日 刘少奇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序言和第一章总纲。

  1954年5月28日 刘少奇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第二章“国家机关”。

  1954年5月2 9日 刘少奇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954年5月30日 晚七时,召集刘少奇、李维汉、田家英商谈宪法问题,十一时陈云、邓小平参加。

  1954年5月31日 刘少奇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第二章和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并再次讨论了整部初稿。

  1954年6月8日刘少奇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修正稿)》。

  1954年6月9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修正稿)》,批示: “少奇同志阅后,交李维汉同志:此件可即印发有关各人(宪法起草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并要他们于六月十一日带到会场。”

  1954年6月11日 下午,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列席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关于宪法起草工作经过的报告》。在齐燕铭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全文后,毛泽东同与会委员共同讨论修改了部分具体条文,并对委员们提出的问题作了回答。他说: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七个月。最初第一个稿子是在去年十一、十二月间,那是陈伯达同志一个人写的。第二次稿,是在西湖两个月,那是一个小组。第三次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次稿本身都有多次修改。在西湖那一次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几百条意见,采纳了百把十条。最后到今天还依靠在座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将来公布以后,还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这个宪法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的国家的情况的。(黄炎培:关于国歌问题,有人觉得现在的国歌是一个抗日时期的歌曲,已经过时了。我个人意见觉得倒是现在的国歌好。)国歌不必规定在宪法上。不喜欢现在的国歌的人,主要是不喜欢“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一句,但是如果说“我们国家现在是太平无事的时候”,那也不好了。现在帝国主义包围得还很厉害,唱一句“最危险的时候”也没有什么坏处吧。(何香凝:中央要集权,才能迅速及时处理国家大事。)你这个意思是好的。中央的权力宪法规定得很够了。我们和帝国主义国家不同,我们是把权力的主要首脑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政府的权力也是很大的,并不是权力小。我们是中央集权,不是地方分权。一切法律都要中央来制定,地方不能制定法律。中央可以改变地方的决定,下级要服从上级,地方要服从中央。(何香凝:如果遇到紧急关头,比如帝国主义侵略我们,中央要能采取办法才行。)你的意见很对,我赞成你的意见。就是要集中权力,要能灵活使用。遇到紧急关头,别人打进来了,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问题(第三十一条第十五项[12]),无须等着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还是讲宣布战争状态。如果敌人打来了,我们的军队当然立即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不是等到宣布了战争状态再开枪,而是先“打”后“布”。常务委员会也可以立即开会,国务院总理也可以立即下命令行动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可以立即指挥军队。根据宪法草案第二十条,我们军队的任务是“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哪个打来我们就打,讨论也不要讨论。至于宣布战争状态,那是常务委员会的事了。(何香凝:“中央人民政府”的名字还是要好。)“中央人民政府”的名字不要了,太长了。这是上次会议议的,也是反复了几次。初稿是“国务院”,后来改做“中央人民政府”,最后又改回来叫“国务院”。按照外国的习惯,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政府。我们现在的政府多得很,省、县、乡都叫政府,现在宪法草案上规定都改叫“人民委员会”。我们大家研究了一下,觉得这样可以。全国只有一个政府,即国务院。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公布,并在全国人民中组织讨论。

  1954年6月14日 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黄炎培、张难先、马叙伦、乌兰夫、何香凝、陈叔通、赛福鼎[13]、程潜、傅作义、章伯钧、朱学范[14]、陈嘉庚、章蕴、张治中、胡耀邦、李四光[15]、陈其尤、许德珩等二十一人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

  毛泽东在会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他说:我们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的拥护,主要是两条。第一,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但是,现在资产阶级的宪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第二,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原则,要达到这个原则就要结合灵活性。灵活性是国家资本主义,并且形式不是一种,而是“各种”,实现不是一天,而是“逐步”。这就灵活了。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还有少数民族问题,它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共同的就适用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就适用特殊的条文。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宪法草案第七十条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有这些,都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毛泽东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大概经过五十年即十个五年计划,就像个样子了,就同现在大不一样了。但是,就是到五十年后像个样子了,也要和现在一样谦虚。一百年也不要骄傲。永远也不要翘尾巴。

  1954年7月1日 阅《政法研究》编辑部编译的《苏联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一文,批送刘少奇、朱德、邓小平、李维汉、彭真:“此件值得看一下。”又批示:“送田家英同志阅,退毛。”

  1954年9月6日 下午,在中南海菊香书屋召集周恩来、朱德、陈云、邓小平开会。晚上,召集刘少奇、周恩来、陈云、彭真、邓小平、李维汉、陈伯达、田家英开会,讨论宪法草案。

  1954年9月7日晚上,在中南海菊香书屋召集周恩来、朱德、陈云、彭真、邓小平、李维汉、陈伯达、田家英开会。会议讨论宪法草案,并听取和讨论周恩来关于外交部对驻外使节调整情况的汇报。

  1954年9月8日 晚上,在中南海菊香书屋召集周恩来、彭真、邓小平、陈伯达、田家英开会,讨论宪法草案。

  1954年9月8日 审阅修改准备提交九月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在序言部分,将“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中的“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在第一章总纲部分,将第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有下列各种,"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将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中的“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改为“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1954年9月9日 下午,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讨论并修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决定提交即将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1954年9月9日晚上,在中南海菊香书屋召集刘少奇、周恩来、陈云、彭真、邓小平、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等开会,讨论刘少奇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稿。

  1954年9月上旬 审阅修改九月七日排印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修正稿)》(加写和改写的文字用着重号标明)。将报告稿的第一部分中关于是否能维持现状不变的一段话,修改为:“我国是否还有什么别的道路可走呢?或许有人想到一条维持现状的道路,即既不是资本主义的道路,也不是社会主义的道路,而是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将我们现在所处的状态维持下去。这是否可能呢?大家知道,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我国,这个时期也叫做新民主主义时期,这个时期在经济上的特点,就是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有一些人就希望永远保存这种状态,最好不要改变。他们说:有了共同纲领就够了,何必还要宪法呢?最近几年,我们还常常听见‘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这样一种说法,这种说法就是反映了这种维持现状的思想。”在报告稿的第二部分讲到团结城市和乡村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地方,加写“他们是属于工农联盟的范畴之内的”。在讲到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地方,加写:这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又“较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即劳动人民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之间的一种联盟”。将关于过渡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的论述,修改为:“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的有: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国家的任务是尽力巩固和发展前两种所有制的经济成分,即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所以国家要‘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特别要注意逐步建立社会主义主要经济基础的重工业,同时要‘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

  1954年9月11日 再次修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修正稿)》。将“修正稿”改为“草稿”,并署上刘少奇的名字。将报告稿的第一部分中有关辛亥革命和《临时约法》的局限性的一段话,修改为(加写和改写的文字用着重号标明):“但是当时的革命派是有缺点的。他们没有一个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纲领,没有广泛地发动和组织可以依靠的人民大众的力量,因此他们不能取得对于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彻底胜利。这次革命终于失败了,袁世凯领导的反动派篡夺了国家权力。”在报告稿的第二部分中讲到用和平方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加写两句话:“那种认为我国已经没有阶级斗争了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他们(指资本家——编者注)的政治权利也不会被剥夺。这和我们对待封建地主阶级的政策是大有区别的。”在讲到有人以“左”的面孔攻击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步骤的地方,加写一段话:“他们要我们破裂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立即剥夺民族资产阶级。他们又嫌我们的农业政策‘太慢了’,他们要我们破裂同农民的联盟。这些难道不是完全的胡说吗?我们如果照这样作,当然只有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卖国贼最为高兴。”在报告稿的第三部分讲到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地方,加写:“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群众,都没有也不可能有我国人民这样广泛的个人自由。”

  1954年9月13日 晨,审阅修改九月十一日排印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草稿)》,批示:“此件送陈伯达同志阅后,送交刘少奇同志:又作了一些修改,请阅酌。拟于晚上谈一下。”在报告稿的第一部分讲到康有为等改良派的变法运动的地方,加写:“他们虽然是改良派,但在当时的条件下还是有进步意义的”。在说明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巨大变化的地方,将一句话修改为(加写和改写的文字用着重号标明):“五年来的生活充分证明,由目前复杂的社会经济状况过渡到单一的社会主义社会[16],是我国应当走的唯一正确的道路。”在讲到美帝国主义还侵占着台湾,蒋介石集团还盘踞在台湾继续作恶,反动派的复辟仍然是一个实际的危险的地方,加写:“如果有人看轻这种危险,那就犯了错误。”“必须努力加强我们的国防力量”。

  1954年9月13日晚上,在中南海菊香书屋召集刘少奇、周恩来、陈伯达开会,讨论刘少奇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稿。

  1954年9月14日 下午,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并讲话。毛泽东说:宪法草案有两个地方要修改,这是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一个地方是序言第三段,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面加“第一次会议”五个字,将“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过去到现在,中国的宪法有九个(草案不在内):清朝的《宪法大纲》,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曹锟的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蒋介石的宪法,瑞金工农民主中央政府颁布的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这个宪法是“中国第一个宪法”,不妥。说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名符其实。这是属于文字性质的但是重要的修改,不改就不那么妥。另一个地方是总纲的第三条第三款中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问题出在“和宗教信仰”这五个字上。改革“宗教”可以,改革“信仰”则不妥。而且第三章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已经有了规定。这一条意见是有理由的,把“和宗教信仰”五个字删掉。今天开会就是为着改这两个地方。毛泽东说:宪法不是天衣无缝,总是会有缺点的。宪法以及别的法律,都是会有缺点的。什么时候发现,就修改。能过得去的,那就不要改了。他最后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宪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五百多高级干部讨论,全国八千多人讨论,然后是三个月的全国人民讨论。这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千多人又讨论。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但也不必讲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这个宪法是适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的,它坚持了原则性,但是又有灵活性。

  会议修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之后,毛泽东又讲话。他说:利用这个机会,讲一点对于辛亥革命的评价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朋友对于我们讲“辛亥革命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觉得不妥,在感情上有些过不去。但从社会发展历史上说,辛亥革命确实是一次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革命。在人类历史上有过几次性质不同的大的革命。第一次,是奴隶主推翻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使人类的生产和社会大进一步。第二次,是封建地主革掉奴隶主的命。这次革命,在中国大概是在春秋战国时代。关于这个问题,历史学家们还在争论不决,有人说西周就是封建社会了。我想,今天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这个问题可以不去作结论。我个人是比较相信郭沫若副总理的在春秋战国时代产生封建制的主张的。郭沫若用很多材料证明,孔夫子所以成为圣人,是因为他是革命党,到处参加造反。所以此人不可一笔抹杀,不能简单地就是“打倒孔家店”。总之,在春秋战国时代发生了激烈的变化,发生了大的阶级斗争、革命斗争,从那时起,开始允许土地私有,允许土地收租。第三次,是资产阶级革封建地主阶级的命,也就是民主主义革封建主义的命。在中国,就是辛亥革命。孙中山及其一派人领导的辛亥革命,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的一次。在辛亥革命以前,中国还有过改良派。对改良派也应该估计有进步的一面。戊戌变法在当时受压迫,为什么?就是因为它有进步性,它受到顽固派的仇恨。孙中山比改良派又更进一大步,他公开号召实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和临时革命政府,并制定了一个《临时约法》。亥革命以后,谁要再想做皇帝,就做不成了。所以我们说它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辛亥革命没有成功,失败了。为什么失败?就是因为孙中山的领导集团犯了错误,有缺点。关于这一点,孙中山有过自我批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上曾经说,当时向袁世凯妥协是不对的。人总是有缺点的,总是要犯错误的,只是不要错得太多就是了。凡是我有了错误,希望能及时得到朋友们的批评和纠正。要做到“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我们是靠老实吃饭,不靠摆架子吃饭。如果共产党的领袖人物就说不得,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领导人物就说不得,那就不好了。我们不能这样,我们要实事求是。我们对一切事情都要加以分析:好,就肯定;不好,就批评。在第三十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我曾经提到《联共党史》结束语第二条对马克思、恩格斯就批评过。恩格斯有个别原理是错误的,应该抛弃,拿新的原理来代替它。古语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看这句话要改一下。人,包括圣贤在内,总是有过的,有过必改就好了。不要造成偶像,就是不要说谁不能批评,而要说可以批评,但批评要正确,对于批评要分析。

  1954年9月15日- 28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行。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定几个重要的法律;通过《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工作人员。

  1954年9月15日 下午三时,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毛泽东主持并致开幕词。他说:“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我们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人民,争取一切国际朋友的支援,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为了保卫国际和平和发展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我国人民应当努力工作,努力学习苏联和各兄弟国家的先进经验,老老实实,勤勤恳恳,互勉互助,力戒任何的虚夸和骄傲,准备在几个五年计划之内,将我们现在这样一个经济上文化上落后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工业化的具有高度现代文化程度的伟大的国家。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正义的事业是任何敌人也攻不破的。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我们有充分的信心,克服一切艰难困苦,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共和国。我们正在前进。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全中国六万万人团结起来,为我们的共同事业而努力奋斗!我们的伟大的祖国万岁!” 接着,刘少奇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1954年9月17日 下午三时,出席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会议继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1954年9月20日 下午三时,出席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二十一日,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1954年10月17日 阅中共中央统战部的一份材料,批示: “刘、周、陈、邓小平、彭真阅。此件最后一页注意,应有所准备。”这份材料的最后一页说到陈叔通准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两个建议: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许多代表提出的带有原则性的意见,应加以归纳,由常委会加以研究,并应分别情况,可行的由政府加以推行;第二,从宪法的规定看,中央和地方颁布的法令中有问题的不少,对这些有问题的法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还是由政府处理,应加以确定。

  1954年11月23日 审阅修改周恩来报送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总纲的第一段第一句话是:“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中,结成了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毛泽东将其中的“新民主主义”五个字改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伟大的”二十一个字。总纲的第三段第一句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于一九五四年九月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已经结束。”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颁布”之后,加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本内容已经列入宪法,这个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

  1955年10月23日下午,在中南海怀仁堂接见西藏地区参观团、西藏青年参观团全体人员。毛泽东说:现在的汉人是不会欺侮你们的。宪法上也写着,不能歧视和压迫,要尊重各民族自己的风俗习惯。宪法规定你们有自治权。改革要人民同意。人民怕,就等一等。现在不要去搞社会主义,西藏的事归你们管,你们藏人看怎么办就怎么办,你们不赞成的就不办。你们将来的改革,也不能一下子搞社会主义,要分好几步走。改革以后,贵族、喇嘛还要过和以前相等的生活。要不要改革,是你们自己的事,你们商量。改了以后,贵族、喇嘛的生活还是照旧,不能改坏。改革要你们下决心,你们不干,我们是不干的。贵族、喇嘛赞成了才干,我们不能替你们下决心。西藏几年来有进步,每年都有进步。西藏今后是会发展的,人口要发展,财产要发展,文化教育也要发展。接见时,刘少奇、周恩来、朱德、彭真、贺龙、陈毅、乌兰夫、廖承志、张经武、汪锋、刘格平、宋庆龄、李济深、陈叔通、章伯钧、郭沫若参加。

  1956年1月5日-9日 在杭州大华饭店主持召开省市委书记会议,讨论修改农业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除一月三日、四日的与会者外,增加谭震林、罗瑞卿、陈丕显、张仲良、张德生、陶鲁笳、林铁、黄欧东。会议期间,又由二十二条增至三十六条、三十八条,最后扩充为四十条,形成《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在此期间,毛泽东对纲要草案作过多次修改,主要有(加写和改写的文字用着重号标明):(一)在关于处理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的一条中,将其中的一段修改为:“(5)对于由合作社管制生产的反革命分子,合作社应当采取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有的劳动所得。(6)对于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只要他们没有参与犯罪行为,应当允许他们入社,并且应当同一般社员同等待遇,不要歧视他们。”(二)在规定农作物年产量指标的一条中,加写一句:“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鼓励社员一律种植蔬菜,改善自己的生活。”(三)在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在十二年内,储积起足够两年食用的余粮的一条中,加写一句:“在同一时期内,国家也应当储积足供两年之用的后备粮,以应急需。”(四)关于修水利一条,加写一个导语“兴修水利,保持水土”,将这一段原文修改为:“一切大型水利工程,由国家负责兴修,治理为害严重的河流。一切小型水利工程,例如打井、开渠、挖塘、筑坝和各种水土保持工作,均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计划地大量地负责兴修,必要的时候由国家予以协助。通过上述这些工作,要求在七年内(从一九五六年开始)基本上消灭普通的水灾和旱灾,在十二年内基本上消灭主要河流的重大水灾和旱灾。”(五)在垦荒移民一条中,加写一句:“在垦荒的时候,必须同保持水土的规划相结合,避免水土流失的危险。”(六)对修缮和新建家庭住宅一条,修改为:“为了便利社员从事生产活动和政治文化活动,为了改善社员的卫生条件,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和协助社员,在自愿和节约的原则下,有准备地有计划地分批分期地修缮和新建家庭住宅。”(七)关于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工作一条,修改为:“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系统地建立、充实和提高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的机构。”会后,毛泽东对纲要草案又进行多次修改,删去了一些具体指标[17]。

  1956年5月2日下午四时,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第七次会议。参加会议的共一百一十多人。毛泽东发表讲话,又一次系统阐述十大关系问题。在与会者发言之后,毛泽东再次讲话。关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问题,他说:我们在有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参加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还谈到这一点,就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艺术方面的百花齐放的方针,学术方面的百家争鸣的方针,是有必要的。百花齐放是文艺界提出的,后来有人要我写几个字,我就写了“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现在春天来了嘛,一百种花都让它开放,不要只让几种花开放,还有几种花不让它开放,这就叫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说春秋战国时代,有许多学派,诸子百家,大家自由争论。现在我们也需要这个。在大的范围内,让杜威[18]来争鸣好不好?那不好嘛。让胡适来争鸣好不好呢?也不好。那末说胡适要回来可以不可以呢?只要他愿意回来,是可以回来的,让我们批评过他以后再回来,就批评不着他了,批评已经过去了嘛。只有反革命议论不让发表,这是人民民主专政。香港报纸、台湾报纸在北京出版是不是许可?应该不许可,不许可有好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范围之内,各种学术思想,正确的、错误的,让他们去说,不去干涉他们。李森科、非李森科,我们也搞不清,有那么多的学说,那么多的自然科学学派,就是社会科学学派,这一派、那一派,让他们去谈。在刊物上、报纸上可以说各种意见。在讲到斯大林问题时,他说:一方面批评斯大林,一方面保护斯大林。斯大林是一种财产,有一部分错误的东西,应该批评。正确的部分应该保护,当做我们的一种武器,不要把这把刀子丢掉了,因为有用处嘛。现在批评斯大林也有些倾向,把工作否定了,这不对,当然也不能说没有一点错误。苏联的批评会产生积极作用,因为那个国家,什么话也不敢讲,除了斯大林的话,造成了一种迷信。关于破除迷信,过去也谈过,我们的人经常有迷信。对斯大林不能迷信,对中国人,外国人,死人,活人,都不能有迷信。对的就赞成,不对的就不赞成,对自己也是这样。在讲到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时,他说:中央在同民主党派的关系问题上恐怕是有缺点的,地方上的缺点更多一些。地方对民主党派不重视,民主党派自己也不重视民主党派。共产党要重视民主党派,还要帮助民主党派自己重视民主党派。民主党派应该说有很大作用,直接做很多工作,并且监督共产党,监督国家工作。我们不但需要工人、农民广大群众监督,而且需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来监督,避免苏联因为没有监督而犯了许多错误,长期不得纠正。讲到侨务工作时,他说:何老太太[19]讲的,这次下去,最好由华侨代表比较集中地视察侨务工作。视察是有效力的,不仅对中央的工作有帮助,对地方也有帮助。因为你们下去能看出问题,提出意见,他才能够改。在讲到犯人问题时,他说:对犯人不给报纸看,他们的生活不好,这个问题请彭真同志注意一下,给公安部谈一谈。犯人有权利争取改善生活,应该改善他们的生活。当然不能与我们一样的生活水平,发那样多的薪水,那也不行,因为他们是犯罪的人,但是应该按照他们应得的那种生活待遇予以改善。犯人既不让参观,又不给报纸看,就失掉了受教育的机会。在讲到工厂里设研究所和拨给经费时,他说:请国务院考虑这个问题,比较大的工厂、中等以上的工厂,要有研究所,要给予经费。关于技术观点太重,可能在批评时过火了一点。反对右倾以后,把发展农业合作化、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业建设高潮提起来了,但也有犯“左”的错误的。技术方面也是这个问题,你们去视察,要当做一个问题,了解对知识分子、技术人员的关系是不是正常,或者已有所改变,改变得够不够。有发明的人不被信任的问题,也包括在内。对人不大关心,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不帮助人,不关心人的死活,对人冷淡,这个问题应该注意。

  1957年3月17日 在天津致信周恩来、陈云、彭真、陆定一:“大学、中学都要求加强思想、政治领导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要削减课程,要恢复中学方面的政治课,取消宪法课,要编新的思想、政治课本,要下决心从党政两系统抽调几批得力而又适宜于做学校工作的干部去大、中学校工作,要赋予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以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以上各点,请中央讨论一次,并作出决定。”

  1957年 5月5日 上午,阅陈叔通、黄炎培五月一日关于不赞成毛泽东提议的第二届人大不再提名他继续担任国家主席职务给刘少奇、周恩来的信,批示:“刘、周、朱、陈、邓、彭真阅,小平办。此件须经政治局同意,然后发出。请少奇同志召集一次有一百人左右参加的政治局会议,展开讨论一次,取得同意。此事去年在北戴河已在几十人的会上谈过,大家认为可行。并且谈到党的主席,也认为将来适当时机可行,只是暂时还不可行。”又批示:“刘、周、朱、陈、邓、彭真阅,请小平印发全体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全体八届全国代表,各省市区党委及全国人大代表所有代表及政协委员。请看末页我写的一段话及文中四处注解,都要印上。此事应展开讨论,才能打通思想,取得同意。修改宪法,值得考虑。(此数句不要印)’’毛泽东在信的末页写的一段话是:“可以考虑修改宪法,主席、副主席连选时可以再任一期,即在今年人代大会修改宪法,请邓小平同志准备。第一任主席有两个理由说清楚可以不连选:(一)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加上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已满八年,可不连选;(二)按宪法制定时算起,可连选一次,但不连选,留下四年,待将来如有卫国战争一类重大事件需要我出任时,再选一次,而从一九五八年起让我暂时摆脱此任务,以便集中精力研究一些重要问题(例如在最高国务会议上,以中共主席或政治局委员资格,在必要时,我仍可以做主题报告)。这样,比较做主席对国家利益更大。现在杂事太多,极端妨碍研究问题。现在党内高级领导同志对此事想通了的多起来了,而党外人士因为交换意见太少,想不通的还多,因此,有提出来从容交换意见的必要。”毛泽东写的四条批注是:(一)针对信中所说“我们两个人意见:不说拥戴的空话,而要从我们国家的现实着想,我们的国家由民主革命进入社会主义革命,是一个翻天覆地的大变革。就七年来说,发展要算顺利的。但不可以不看出发展超过了巩固,就是不可以说国家已经巩固了,而况台湾尚未解放,国际两大阵营尚在剧烈斗争的时候”这段话,批注:“以上两个理由,因时期太长,连任四年,问题还是存在,故不宜论及。国家的根本巩固,现在已经有了,这个国家已经推不动了。说到国家的完全巩固,依苏联经验,可能要十五至二十年,台湾解放和两个阵营对立时间可能更长。”(二)针对信中所说“在此期间,最高领导人还是不更动为好。诚然要强调集体领导,但在短期过程中全国人民还认识不清楚,集体领导中突出的个人威信,仍是维系全国人民的重要一环”这段话,批注:“我仍存在,维系人心的个人威信不会因不连任而有所减损。”(三)针对信中所说“似应再连一任,而于宪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任期四年’下加一句‘连选不得过两任,,则以后依法办事,可以解除全国人民的种种惶惑”一句,批注:“事前在人民中展开讨论,说明理由,可以减少惶惑。那时我将公开声明理由。”(四)针对信中所说“不然,可能因国内人心的震动,而给以国际间推波助澜的造谣机会”一句,批注:“造一阵谣言,真相自明,谣言便息。”八日,刘少奇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陈叔通、黄炎培的信和毛泽东写的一段话及批注,会议同意毛泽东的意见。

  1962年3月22日 上午,听取谢富治、汪东兴关于公安工作的汇报。毛泽东指出: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必须经过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五、九十六的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阶级和阶层,向着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四、五的反动阶级实行专政,这只靠公安机关和军队是不行的。杀人要少,杀一个人就要牵涉到他的亲属,这些人的工作不好做。我们要少杀人,留下来劳动改造。唐德宗派李朔去打吴元济,李朔对俘虏都不杀,取得了很大的胜利。我同罗瑞卿谈过,抓住国民党的特务,都不要杀,送回香港。送出去后,无非是骂我们或者再派进来,再来就再抓再放,七擒七纵。要训练干部,主要是教育基层公安干部懂得政策,懂得我们对敌人的政策。刑法需要制定,民法也需要制定,没有法律不行,现在是无法无天。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包公、海瑞也是注重亲自问案,进行调查研究的。谢富治、汪东兴汇报说,现在想把杀人和判刑的批准权控制得更严一些,凡判无期徒刑以上的要由中央审批。毛泽东说:可以,控制严一点好。

  1963年5月5日 晚上,在上海文化俱乐部会见朝鲜法律工作者代表团,曹荻秋在座。毛泽东说: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至今我们还没有制定出社会主义的民法和社会主义的刑法,需要积累经验。

  1964年12月28日 下午,在人民大会堂河北厅主持中共中央工作会议,讨论会议纪要。在罗瑞卿、陈毅、谢富治发言后,毛泽东说:这个文件行不行?第一条,性质问题。这么规定可不可以?有三种提法,还是前两种提法较好,还是第三种提法较好?我们常委会谈过,也跟几位地方的同志谈过,恐怕还是以第三种提法较好。因为我们这个运动的名称就叫做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不是叫做什么“四清”“四不清”教育运动,不是什么党内外矛盾交叉或者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交叉的教育运动。我们常委会觉得,大区同志也觉得,大家都觉得,第三种提法比较妥当,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是主要的矛盾,概括了问题的性质。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此外,就是第十六条工作态度问题。就是要讲点民主,天天是讲民主,天天不讲民主。有那么一些同志,叫别人讲民主,自己就不讲民主。好话要听,这不成问题,好话是爱听的,问题就是坏话。正确的话同错误的话,两者都要听。讲错了,你也得听下去,要让人把自己的话说完。工作态度,不要使人怕。凡使人怕的,他大概是道理比较少一点。我只讲这两个问题,一个是头一条性质问题,一个是第十六条工作态度问题。在会议快结束时,毛泽东说:我是没有话了。如果要还讲几句,就是请你们回去找《党章》看一下,《宪法》第三章也看一下,那是讲民主自由的。有一本书,叫《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第一百页到一百零四页,你们去看一看。不要犯法呀,自己通过的,又不遵守。又有一本书,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八十五条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后第八十七条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比如我们这些人算不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如果算的话,那末有没有言论自由?准不准许人家讲几句话?有没有出版自由?现在文化部它就只许那些人有出版自由。这个出版机关,我看得整顿一下,许多抓在坏人手里。集会自由,比如我们现在这个河北厅不是在这里集合吗?这叫集会吧!不算呀?还有结社。现在我们要结社,就是要把那些“四不清”太严重的人弄出去,要结一个共产党。要把支部整顿好,把基层党委整顿好,把各级党委也整顿好。这叫结社。游行、示威,早几天我们不是在天安门搞过游行示威吗?那是反对美帝国主义侵略刚果。我是历来赞成对于我们官僚主义者举行示威的。[20]

  1965年8月8日 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一一八厅会见几内亚教育代表团和几内亚总检察长法迪亚拉和夫人,何伟[21]、韩幽桐等在座。毛泽东说:中国的经验不都是好的,有一部分是好的,有一部分是坏的。我们的工作,无论哪一项工作,都正在改造过程中,教育工作也是如此。法院、检察工作也是一样,到现在还没有颁布民法。究竟哪一年颁布民法、刑法、诉讼法?(韩幽桐:正在搞。)大概还要十五年。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采取帮助他们的方法,慢慢来,不性急,绝大多数的人是可以进步的。将来把这些写进法典里去,民法、刑法都要这样写。我们有些干部不懂得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要把劳动和生产放在第一位。办教育也要看干部。一个学校办得好不好,要看学校的校长和党委究竟是怎么样,他们的政治水平如何来决定。学校的校长、教员是为学生服务的,不是学生为校长、教员服务的。

  1968年7月24日 阅北京市公安局军管会七月十六日《关于举办释放学生犯学习班的情况报告》。报告说:遵照中央指示,我们举办了第一期释放学生犯学习班,收效很大。我们的体会是:一、对犯罪的青年学生,很需要做争取教育工作,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可以教育争取过来的。二、从政治上启发觉悟人手,以自我教育为主,是促使他们自觉认罪,把他们争取教育过来的有效办法。三、专政机关的一套旧的办案作风和办案路线,必须大破,非改不可。毛泽东批示:“林、周及文革各同志阅。这样做很对。对犯罪者应当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

  1970年3月7日 在武昌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意见,说:国家体制可以改变,不要设主席、副主席,就由人大常委负责人代表。让汪东兴回北京传达这个意见。

  1970年3月14日 下午,审阅周恩来本日关于筹备四届人大等问题的报告。报告说:汪东兴回京后,传达主席关于筹备召开四届人大的指示,政治局在京同志一致拥护,立即着手进行。工作分几个方面:第一,关于四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第二,关于修改宪法工作小组,已由康生、春桥、法宪、作鹏、登奎五人组成,拟在三天后将修改要点写出,准备一个月完成这项工作……。毛泽东批示:“同意中央的部署。”

  1970年3月17日 阅周恩来本日关于修改宪法和选举四届人大代表的安排等问题的报告。报告说:十六日政治局会议进行了两项工作。第一项讨论和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问题的请示》及其附件,请主席审阅后予以批示,以便着手修改。第二项通过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和各大军区、各总部、各军兵种十七日来京参加中央工作会议的负责人名单。毛泽东批示:“同意第一项所提修改问题的意见。同时请各地方提修改意见。附件留阅。”林彪阅后批示:“完全同意主席批示。”

  1970年3月17日- 20日 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周恩来主持会议。会议讨论四届人大的准备工作。出席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党的核心小组和各大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的负责人共一百零三人。会议讨论康生、张春桥、吴法宪、李作鹏、纪登奎草拟的《关于修改宪法问题的请示》,协商了四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大多数与会者表示同意毛泽东关于不设国家主席的建议。在苏州休养的林彪让秘书给毛泽东的秘书打电话说:“林副主席建议,毛主席当国家主席。”毛泽东让秘书回话:“问候林彪同志好。”

  1970年3月26日 阅周恩来三月二十五日报送的中央工作会议纪要、会议文件以及四届人大军队代表名额分配的协商方案等,批示:“同意。”纪要说:会议一致拥护毛主席和林副主席作出的关于召开四届人大的决定。对修改宪法问题,一致拥护毛主席对于宪法修改的指示,作了初步讨论。各单位回去后进一步讨论,提出原则性的新的修改意见,于三月底前报中央。

  1970年5月中旬 林彪告诉吴法宪:还是要设国家主席,不设国家主席,国家没有一个头,名不正言不顺。林彪要吴法宪和李作鹏等在宪法工作小组会上提出设国家主席。七月,叶群私下向吴法宪说:如果不设国家主席,林彪怎么办?往哪里摆?

  1970年5月底 阅周恩来五月二十九日报送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最近三次开会情况的汇报,批示:“已阅。”周恩来的汇报说:二十七日、二十八日两晚,政治局宣读和修改了《关于修改宪法情况的报告》稿,商定由工作小组定稿后,再报主席、林副主席审阅。在三次会议中,研究了国民经济计划问题,提出:各地厂矿、企业和基建单位,主要是动员群众挖掘潜力,提高生产指标和基建生产能力,节约器材投资,缩短基建期限。

  1970年7月12日 经毛泽东审阅同意,中共中央发出准备召开党的九届二中全会和四届人大的工作计划[22]。周恩来在送审工作计划的报告中说:关于修改宪法、召开九届二中全会和四届人大问题,经向政治局同志传达了主席指示后,大家一致同意发动全国革命群众广泛讨论修改宪法并提出修改意见,以便集中群众的智慧反映到新的宪法上。同时,我们也拟出了两个半月的工作计划和程序。现送上计划草稿,由东兴、叶群两同志分别向主席、林副主席面报,并请主席批示。

  1970年7月17日- 22日 周恩来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共中央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在十七日的全体会议上,周恩来宣布中央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毛泽东任主任,林彪任副主任,成员共五十七人。周恩来说:在北京的修改宪法起草小组,四个月中由康生、春桥、法宪、作鹏、登奎同志共同起草多稿,根据主席的要求,放进了新的东西。现修改出的有两稿,一个是六十条,六千字,一个是后改为三十条的,四千字。主席指示把这两个稿都发给大家,让大家提意见。

  1970年7月18日 下午,中共中央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进行小组讨论。周恩来出席东北、西南组小组会议,在会上宣读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和四届人大代表问题的通知稿,通知稿中有一句话是:“可以考虑国家不再设主席、副主席,而以人大常委负责人接受外国使节。”会后修改时,又删去了这句话。

  1970年7月20日 经毛泽东审阅同意,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修改宪法和四届人大代表问题的通知。通知说:为了进一步筹备四届人大的召开,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中央军委,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动员各厂矿、公社、军队、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街道组织的革命群众:一、广泛讨论修改宪法,提出修改意见;二,讨论和通过四届人大的候选代表[23]。

  1970年7月中旬 在中共中央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期间,再次出现要求设国家主席的议论。毛泽东得知后指出:设国家主席,那是形式,不要因人设事。

  1970年7月22日晚上,周恩来在中共中央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说:主席对一百零六、六十、三十条[24]均要看。遵照大家的意见改出一本,然后全会讨论,这次不发大家。你们把一百零六条发给群众,发动讨论,两次集中意见,不拿具体意见去讨论,以免先人为主。周恩来说:计划工作要打破洋框框,主席指示:第一,必须落实。第二,有跃进形势,但支票不要开得太多。

  1970年8月13日 康生主持中央修改宪法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宪法草案稿中的文字修改问题。张春桥和吴法宪就宪法草案中一个提法发生争执。草案序言部分有一段话:“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全国一切工作的指导方针。”张春桥提出:“已经有了理论基础一句,后一句可以不写了。”又说“‘天才地、创造性地、全面地发展了马列主义’是讽刺”,提议删去“天才地、创造性地、全面地”等语。吴法宪反驳说,“要防止有人利用毛主席的伟大谦虚贬低毛泽东思想”。会后,陈伯达约吴法宪到他家去详细谈了争论情况,并通过黄永胜报告了叶群。

  1970年8月14日 周恩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定稿问题。会前,叶群打电话给陈伯达、黄永胜,要他们准备关于“天才”和“四个伟大”的语录,在会上同张春桥等人斗争。但在政治局会议上,张春桥等人未再坚持删改意见,宪法草案获得通过。事后林彪叮嘱黄永胜、吴法宪等:要多小心,这件事没有完,到庐山会有大的斗争。

  1970年8月21日 圈阅周恩来关于召开中共九届二中全会有关事项的报告。报告说:一、全会议程,原定为修改宪法、讨论国民经济计划和战备工作三项。二、修改宪法的综合简报(八月十日)和修改草案(八月十五日)均已呈阅,并已印发给政治局各同志,等待主席批示……

  1970年8月22日 下午,在庐山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九届二中全会的议程等,林彪、周恩来、陈伯达、康生出席,汪东兴作记录。关于会议日期,毛泽东说:二十三日到二十九日,差不多了吧!在这个月结束。关于修改宪法,毛泽东说:设国家主席,那是个形式。我提议修改宪法,就是考虑到不要国家主席。现在当然也见了不少外宾,也可以不见,有些不是也没有见,做国家主席、元首,就是有点好像不太好不见。实际上主要的还是党的领导和行政上国务院负责。陈伯达说:毛主席做国家主席的那个时候,咱们这个国家搞得很好,主席这一次再做国家主席那对群众是一个极大的兴奋,极大的鼓舞。会上,林彪也这么讲。毛泽东说:是你们愿意要国家主席,你们要好了,反正我不做。要把这次全会开成一个团结的胜利的会,而不要开分裂的失败的会。

  1970年8月23日晚上,周恩来主持召开有各大组组长参加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安排分组讨论宪法草案和计划问题。吴法宪在会上提出,林副主席开幕式上的讲话很重要,各组应该首先学习讨论,并要求重新播放林彪讲话录音。这个提议被通过。林彪得知吴法宪在政治局会议上的这个提议后,派叶群和在庐山的儿子林立果去当面表扬吴法宪,称他这次“又立了大功”。

  8月29日 晨,陈伯达将写出的检讨送周恩来和康生审阅。检讨中说:“二十四日,我在华北组会上,作了一次发言。没有预先请示主席,也没有预先请示林副主席,同时也没有预先同总理、康老和政治局的其他同志商量过。”“在这次修改宪法的问题上,关于国家设不设主席的问题,主席多次指示,我都是知道的,亲自听到的,但我没有深思主席的指示。”我说的那个“天才”问题,“主席在‘九大'的新党章中,已经把这类字眼划去了”。

  8月29日 林彪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周恩来在会上传达八月二十五日下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上的讲话。康生介绍修改宪法的有关情况。周恩来在讲话中说:从全会一开始的分组讨论中,陈伯达、吴法宪等作了有代表性的错误发言,把修改宪法的讨论引导到一个错误的方向去,以华北组最为突出。毛主席扭转了这一错误偏向。我们这几天的工作就是要说服一些犯错误的同志作初步的检讨。毛主席对犯错误同志的态度是一贯的,这就是允许犯错误、允许改正错误;要给犯错误的同志认识、改正错误的时间,对他们还要看,不能着急。全会还有两项议程,不能耽搁久了。因此,大家要下决心按照毛主席的指示不折不扣地去做,一定要把这次会议开好。陈伯达、汪东兴、吴法宪在会上做了检讨。

  1970年9月12日 经毛泽东审阅同意,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组织群众广泛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通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

  1970年9月19日 晚七时半,在北京丰台车站同陈先瑞[25]、吴德谈话一小时。在询问是否传达了庐山会议情况后,毛泽东说:庐山开会,有人反对现在修改的宪法,这是康生、春桥他们搞的,是按我的意见写的。关于天才地创造性地全面地继承、捍卫、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九大新党章起草和这次修改宪法,康生等几次写上三个副词,我都勾掉了。不设国家主席也是我提的。陈伯达明明白白知道这件事,而他却说这是反对我的。陈伯达是船上的老鼠,看见这条船要沉了,就跑到那条船上去了。你们不知道底细。什么天才,我读了八年孔夫子,又读了六年资产阶级的书,学的都是资产阶级那一套,那时不知道马克思。直到一九一八年,我二十四岁,才知道马克思。我这一路主要讲路线问题。路线正确一切都有,路线错了就会垮台。路线对了,人少会有人,没有枪会有枪,也会有政权;路线错了,人再多、枪再多也没有用。谈到领导班子问题时,毛泽东说:要讲团结,参与二月逆流的陈毅还选作中央委员,这就是标准嘛。基层干部要稳定,军队干部也要稳定一下好。要有长期打算。要搞好团结,党内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是常有的,有意见就让人家说,不让人家说就不能真正达到团结。有意见今天不说,明天还是要说,最后还是包不住,爆发了就受不了了。党内总有一些不同的人,这也不碍大局。至于个别人他要跳就让他跳,我们也不怕。谈到加强学习时,毛泽东说:要读几本马列主义的书,三十本多了,可选读一些,使大家知道马列主义是怎么发展起来的。革命就不要分什么外国的,不要以为马、恩、列是外国的,就不读了。你们可以读一下《波拿仑第三政变记》,那是马克思早年著作,当时只三十四岁,你们再看一看《法兰西内战》,就有不同。在询问北京市工农业生产情况后说:要注意劳逸结合,不能翻一番,翻半番也很好嘛。

  1973年9月14日 圈阅周恩来本日报送的关于四届人大筹备会议各项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说:四届人大筹备工作,拟先在政治局组成三个小组进行:组织工作小组暂定六人:王洪文(组长)、李德生、李先念、纪登奎、吴德、汪东兴。宪法修改小组六人:康生(组长)、张春桥(代组长)、江青、纪登奎、苏振华、倪志福[1]。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小组七人:周恩来(组长)、王洪文、叶剑英、张春桥、姚文元、李先念、华国锋。以上三组工作,均须在十月五日前进行完毕。

  1974年10月20日会见哈特林后,同邓小平谈话。谈到四届人大修改宪法的事,毛泽东说:宪法里不要提我的名字。邓小平说:人事问题北京在研究,想听听主席有什么想法。毛泽东说:开人大,我看不用那么急,要看总理的身体情况,看准备工作的情况。我不发表意见,你们去议吧。简单明了。法国派[26]好。邓小平问:把主席的话带回去?毛泽东点头同意。第二天,邓小平给王洪文写信报告了这次谈话并请转告中央各同志。

  1975年1月10日 中共十届二中全会闭幕。全会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成员的候选人名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会议追认邓小平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选举邓小平为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委;批准李德生要求免除他所担任的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委的请求。周恩来在全会闭幕会上说:二中全会闭幕前,请示主席有什么话要说,主席讲了八个字“还是安定团结为好”。我希望中央政治局的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的工作,解放军的工作,各级革命委员会一直到人民公社的工作,都要遵照主席的指示做好。一九七五年是安定团结的一年,是争取跃进胜利的一年。我相信,在毛主席的教导下,安定团结,一定会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1975年1月13日-17日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出席会议代表二千八百六十四人。此前,一月五日至十一日举行预备会议,讨论会议的主要文件和其他准备工作。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的议程是:修改宪法,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选举和任命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一月十三日,朱德主持大会开幕会议,张春桥代表中共中央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周恩来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周恩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一九六四年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里提出的“两步设想”:“第一步,用十五年时间,即在一九八O年以前,建成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第二步,在本世纪内,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使我国国民经济走在世界的前列。”十七日举行闭幕会议,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批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朱德为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董必武、宋庆龄、康生、刘伯承、吴德等二十二人为副委员长,任命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邓小平、张春桥、李先念、陈锡联、纪登奎、华国锋、陈永贵、吴桂贤[27]、王震、余秋里、谷牧、孙健[28]为副总理。

  注释:

  [1] 条例正式通过时,将毛泽东删去的“及假公济私违法取利”,恢复并修改为“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

  [2] 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提议在他外出期间,由刘少奇临时主持中央工作。刘少奇表示由书记处同志轮流主持为好。会议大多数同志同意由刘少奇主持,不赞成轮流主持,而高岗一再坚持说:轮流吧,搞轮流好。会后,高岗又分别找陈云、邓小平,动员他们也赞成轮流主持。

  [3] 王震,当时任中共中央新疆分局第一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司令员。1954年2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同年10月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

  [4] 张际春,当时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西南局第二副书记兼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农村工作部部长,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副政治委员。

  [5] 这个《说明》署的日期为1954年3月2日。

  [6] 1954年3月23日陈伯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起草工作所作的说明中说:“宪法草案的内容,是根据中共中央和毛主席的指示写成的。中共中央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这个小组,是在毛主席的亲自领导下和亲自参加下进行工作的。宪法草案的每一章、每一节、每一条,毛主席都亲自参加了讨论。”

  [7] 周鲠生,法学家。当时任外交部顾问、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副会长。

  [8] 钱端升,法学家。当时任北京政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主席、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副会长。

  [9] 叶圣陶,作家、教育家。当时任全国政协委员、教育部副部长兼人民教育出版社社长和总编辑、出版总署副署长兼编审局局长。

  [10] 吕叔湘,语言学家。当时任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1955年6月又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委员。

  [11]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12]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第16款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3] 赛福鼎,即赛福鼎•艾则孜,当时任中共中央新疆分局第四书记(1955年10月任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第三书记兼自治区区委党校校长)、西北行政委员会副主席、新疆省人民政府副主席(1955年10月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省军区副司令员。1954年9月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14] 朱学范,当时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邮电部部长、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1954年12月又任全国政协常委。

  [15] 李四光,地质学家。当时任全国政协常委(1954年12月任副主席)、地质部部长、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主席。陈其尤,当时任全国政协常委、中国致公党中央主席。1954年9月又任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委员。

  [16] 正式发表时,改为:“由目前复杂的经济结构的社会过渡到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社会,即由目前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17]毛泽东1956年1月20日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关于知识分子问题会议的讲话中说:在这个农业发展纲要上,我们把一些国家的具体指标去掉了。为什么去掉呢?因为有许多东西还没有研究好,其中就包括一些没有充分根据的,恐怕实行不通的。

  [18] 杜威,美国哲学家,实用主义“芝加哥学派”的创始人。1919年至1921年曾来中国讲学。

  [19] 指何香凝。

  [20] 毛泽东在会前要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内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带到会场,发言时当众读了党章和宪法中的有关条文。

  [21] 何伟,当时任教育部部长。韩幽桐,当时任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书记处书记、中国亚非学会理事。

  [22] 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一、建议党中央成立由毛泽东任主任、林彪任副主任的中央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二、7月11日至8月15日,完成宪法修改的准备工作,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和四届人大代表名单,准备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计划等文件。三、8月21日至28日,召开中共九届二中全会。四、暂定9月15日至24日,召开四届人大会议。

  [23] 这里指代表候选人。

  [24] 指1954年的宪法(共106条),宪法第一次修改稿(共60条),宪法第二次修改稿(共30条)。

  [25] 陈先瑞,当时任中共中央军委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政治委员。

  [26] 周恩来、邓小平青年时代曾在法国勤工俭学。

  [27] 吴桂贤,当时还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陕西省委书记。

  [28] 孙健,当时还任中共天津市委书记、天津市革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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