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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亭友发言:人民民主专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作者:汪亭友   来源:红色文化网  

 一、对反动派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题中应有之义

    “人民民主”现在是个常用词。给人的印象仿佛是我们只讲民主不讲专政了。这其实是个误解。把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性质概括为“人民民主”的是毛泽东。什么是人民民主?1954年6月,毛泽东在一次讲话中指出:“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段话说得很清楚,我们所讲的“人民民主”,就是指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指人民当家作主和对敌人、反动派实行专政的互相结合。既要讲人民民主,又要讲对敌人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讲全了,才是人民民主原则的全部涵义。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还要坚持社会主义政权的专政职能呢?说到底这是由国家的本质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状况决定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的实质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特殊机构。无产阶级在通过暴力革命取得政权以后,虽然消灭了剥削阶级,但还不能完全消灭阶级和阶级斗争。完全消灭阶级和阶级斗争,那要等到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之后。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之前的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将长期存在两大阶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无产阶级专政不可避免。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废除了剥削制度,消灭了剥削阶级,建立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总体低下,经济基础也不是纯粹的公有制,还存在广泛的社会分工,仍然存在阶级和阶级的分化。国际上,资本主义仍然占据主导,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长期对我实行西化分化的和平演变战略。受国际国内因素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

    既然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存在阶级斗争,还存在敌我矛盾,那就需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曾指出社会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专政对内对外的两个基本职能:“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专政还有第二个作用,就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 (《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07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这也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邓小平也多次谈到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及其重大意义。他说: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来说,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他明确指出:“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380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不等于要恢复过去的“以阶级斗争为纲”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一文,本来题目用的就是邓小平的原话,可一经发表,便在网络上遭到一群右翼学者、公知的疯狂围攻。

     笔者以为,此文只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分析了中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文章阐明的道理完全符合党章、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也完全符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者、公知对此文进行攻击的理由纯属子虚乌有。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同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是有着原则区别的两码事。“以阶级斗争为纲”是有特定政治含义的,它强调党和国家整个工作的中心是阶级斗争。实践证明,这在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大规模群众性的阶级斗争已经过去的情况下是错误的。但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不等于否定了社会主义时期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的阶级斗争。既然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存在阶级斗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必要的,不是什么输理的事情。

三、警惕国内“宪政派”提出用“人民民主宪政”取代“人民民主专政”

    国内一度泛滥的宪政思潮破坏和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矛头所向就是我们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他们明确提出要用“人民民主宪政”取代“人民民主专政”。理由是现行宪法总纲第一条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定,是“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套路来处理的”,是“阶级斗争学说给现行《宪法》打下深刻烙印”,要从根本上肃清“左”的遗毒,那就要废除宪法总纲第一条,取消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代之以“人民民主宪政”。

    另一代表人物则说:“我很多年来一直呼吁,革命党时期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应当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新要求,及时转换为执政党时期的‘人民民主宪政’国体”,相应地要求中国共产党“不仅由领导阶级革命的无法无天的暴力反对党转变为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依宪依法执政党,不仅由巩固革命政权时期的人治惯性思维下的专政党转变为建设人民民主宪政时期的法治信仰下的宪政党,而且也由一个以党代政式的全能主义高度集权政党转变为追求‘三个代表’并接受严格的宪政规制也即《政党法》约束的公意型功能主义的支持‘多元共治’的现代民主政党”。

    为什么要用“宪政”取代“专政”呢?就是因为专政一词,令这些人觉得特别不舒服。他们害怕无产阶级专政,痛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因此有意混淆无产阶级专政同阶级斗争为纲的区别,以否定阶级斗争为纲之名,否定阶级斗争学说,否定无产阶级专政,目的是解除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武装,让自己的反人民活动畅通无阻。

    国体是对国家性质的本质规定,是国之根本所在。人民民主专政不仅规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明确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还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国体的组织形式。“宪政派”的头面人物攻击的恰恰是维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的根基,是要从根上否定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这根本不是要搞什么宪政,而是要借宪政之名,企图颠覆我们的社会主义政权,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从而为在中国确立西方的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议会民主、联邦制、总统制、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那一套纲领开辟道路。某宪政代表人物在自己拟定的《2050年中国宪法》中就曾袒露,他们要搞的宪政就是为了在中国实现这些目标。只是因为他对短期内颠覆中国现有制度不抱希望,故将时间点设在30多年以后。

四、揭穿反马克思主义思潮的本质,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

    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我们纠正过去一度发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不等于阶级斗争已不存在了,只要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我们就不能丢弃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和阶级分析的观点与方法。这种观点与方法始终是我们观察社会主义与各种敌对势力斗争的复杂政治现象的一把钥匙。” (《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政治立场,首先就是阶级立场,进行阶级分析。有人说这已经落后于时代了,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我们说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并不是说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不存在了,在国际大范围中也不存在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一直是明确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意识形态领域一直存在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思潮之间的尖锐激烈的斗争,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七股反马克思主义思潮。反马克思主义思潮的一个特点就是不断地变换旗号,改头换面,因而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比如近年来十分活跃的“普世价值”思潮和“宪政民主”思潮。中国的反马克思主义思潮尽管不断地改头换面,但万变不离其宗,说到底就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揭穿它们,最锐利的思想武器就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运用这个观点和方法分析反马克思主义思潮,习近平总书记为我们树立了典范。

    习总书记今年2月17日的重要讲话,深刻点明了一些人在中国宣扬宪政的实质和危害。他说:“现在,一些人打出了‘宪政’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有些同志讨论‘宪政’,是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也有的人讨论这个问题,是要拿西方的标准框定我们,是想把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打入另类。有的人表示,只要不放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承认中国是法治国家,就认为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宪法,还要‘制宪’。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建立这么多年了,60年前就有了五四宪法,八二宪法也实施30多年了,难道我们才刚刚需要什么‘宪政’、‘制宪’吗?有些人醉翁之意不在酒。”

    他还说: “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有些人说‘宪政’,套的是西方‘宪政’概念,那还能有党的领导容身之地吗?”

    习近平还指出:“各种敌对势力鼓吹在我国搞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并不是要普度众生,也不是要传授给我们什么通灵法器,而是借此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把我国纳入他们主导的政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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