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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确立及其历史意义

作者:   来源:《红旗文稿》2014/17   

 今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回顾一个甲子的历程,可以鲜明地看出中国在确立及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所做的突出贡献。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确立

  早在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在开国大典上宣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就指出:“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尊重领土主权等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这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包含在后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两大原则,即尊重领土主权和平等互利。当时,遵守这两大原则同中国建交的,首先是苏联和欧亚人民民主国家,同时还有与中国社会制度不同的周边邻国,如印度和缅甸等国。那么,中国究竟应当依据哪些基本原则与这些社会制度不同于中国的邻邦国家发展亲密友好的睦邻关系,无疑是当时中国领导人时常深思的重大问题。

  为了表明新中国在对外关系上区别于西方帝国主义国家时常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立场,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在与印度政府代表团谈判关于西藏地方与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问题时,第一次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他说:“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8页)1954年4月29日,这五项原则正式写进了中印双方达成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与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1954年6月下旬,周恩来访问了印度和缅甸。在中印和中缅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中,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并且首先在中印、中缅之间确立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此后,毛泽东对这五项原则的国际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说明。1954年8月24日,他在同以艾德礼为团长的英国工党代表团会谈时,客人问:中国能不能同英国工党所主张的社会主义和平共处?毛泽东明确回答说:“我认为可以和平共处。这里发生一个问题,难道只能和这种社会主义共处,不可以同别的事物共处吗,和非社会主义的事物,像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封建王国等共处吗?我认为,回答也是肯定的,只需要一个条件,就是双方愿意共处。我们认为,不同的制度可以和平共处的。”(《毛泽东年谱》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71—272页)1954年10月19日,毛泽东在同印度总理尼赫鲁的谈话中,当尼赫鲁说到如果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付诸实施就有可能消除亚洲国家对中国的恐惧时,毛泽东说:“应当把五项原则推广到所有国家中去。”(同上,第303页)1954年12月11日,毛泽东在同缅甸总理吴努的谈话中,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讲了非常重要的两点看法:第一,“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方针,不是为了临时应付的。这五项原则是适合我国的情况的,我们需要长期的和平环境。五项原则也是适合你们国家的情况的,适合亚洲、非洲绝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的。”第二,“五项原则是一个大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步骤使五项原则具体实现,不要使五项原则成为抽象的原则,讲讲就算了。”(同上,第321页)即是说,要落实贯彻五项原则,最重要的是要实行“和平合作”,通过平等谈判解决国与国之间所有的问题。

  1955年4月17日,周恩来飞抵印度尼西亚参加18日至24日在万隆举行的亚非二十九国首脑会议。这是史无前例第一次有占全球人口半数以上亚非新独立民族国家官方代表团聚首的盛会。周恩来在会议上力排非议和众议,主张“求同存异”,力主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进一步丰富其内容。会议一致通过的《亚非会议最后通报》规定了万隆会议的十项原则,主要是在原来五项原则之外又增加了五项: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每一个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单独或集体地进行自卫的权利;不使用集体防御的安排来为任何一个大国的利益服务;按照联合国宪章,通过如谈判、调停、仲裁等和平方法来解决一切国防争端;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

  从以上简要梳理可以看出,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5年万隆会议召开,这五年多时间里中国领导人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国际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崭新理念。其要点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内容丰富,缺一不可;其核心是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和平等互惠这两条;五项原则就空间而言,对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具有共同价值,普遍适用,而不仅仅适用于中国和周边国家;五项原则就时间而言,对各国都是具有长期效用,而不是短期应急的临时对策;五项原则并非悬浮空洞抽象原则,而要贯彻落实到国与国之间和平合作上,即通过谈判、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各国之间存在的一切问题,而不要诉诸武力,爆发战争。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历史意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际关系理论的新发展。自19世纪欧美众多主权民族国家出现以来,资本主义列强之间时常为对外扩张、争夺霸权发生战争,给世界各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财富造成了极大破坏。为减少和避免战争、求得一时和平、各国大都采取势力均衡政策。然而一旦势力失衡,或者为了打破均衡,总有某些国家要先下手为强,发动战争。为了确保世界和平,马克思在1864年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提出:工人阶级的责任就是“要洞悉国际政治的秘密,监督本国政府的外交活动,在必要时就用能用的一切办法反抗它;在不可能防止这种活动时就团结起来同时揭露它,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为这样一种对外政策而进行的斗争,是争取工人阶级解放的总斗争的一部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这样一种道德和正义的准则,这样一种政策,简而言之,我们认为就是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可以说是中国首倡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当代国际关系和对外政策新理念。60年来的实践已经表明,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已经为越来越多国家的政府和国际社会所公认与接受。美国是二战后霸气十足、经常随意侵犯他国、干涉别国内政的超级大国。但是到1972年2月,尼克松总统应邀第一次访华与中国领导人会谈时,在中美2月28日签署的上海《联合公报》中,美国也不得不采纳中方的建议明文写道:“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该根据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际争端应在此基础上予以解决,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备在他们的关系中实行这些原则。”美国同意将中国首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载入与别国联合签署的外交文献中,这是史无前例的破格举措。国际舆论在惊奇之余,都认为这是中国推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大成就。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中,已经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视作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因为它不仅奠定了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石,而且突破了意识形态束缚,代表了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需要,反映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世界处理争端提供了很好的先例。

  2014年6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当今要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要坚持主权平等,坚持共同安全,坚持共同发展,坚持合作共赢,坚持包容互鉴,坚持公平正义。这六个“坚持”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新发展,表明了在各国相互依存、世界多元多样的新形势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涵与时俱进,历久弥新。遵循这个方向前进,各国人民就能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新世界。

   (执笔:高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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