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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资本主义的阶段产物 不具普世性

作者:汪亭友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打破西方宪政的“普世”迷思

 

 

 

  汪亭友

  近来,宪政问题成为一个热门谣题。一些人主张中国也推行西方宪政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把宪政当作全人类都必须接受的“普世价值”。所谓宪政无东西方之分,“既适用于西方,也适用于东方”,是“人类共同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即是这类说辞的代表。

  一些人所说的“普世价值”,即是认为人类存有这样一种观念,这种观念从横向上看为所有人接受,它超越一切阶级、民族和国家的界限;从纵向上看它贯穿于一切时代和社会形态,具有永恒不变的特性。所谓“普世价值”就是普遍认同、永恒存在的价值。那么,有没有这样的“普世价值”?宪政是不是这样的“普世价值”?答案是否定的,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不存在一种“普世价值”。因为主体的人对于客体能否满足自身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的价值认识总是具体的,因人而异,也总是历史的,因时而异的。同时,在阶级社会里,人们的价值观念不可避免带有一定的阶级性,打上阶级的烙印,特别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价值观。根本不存在一种适合一切人、贯穿一切时代的“普世价值”。“普世价值”是一个虚构的哲学概念。

  即便按照一些人所说的“普世价值”标准,宪政也不属于这样的“普世价值”,

  宪政是个历史概念,它的内涵不是永恒不变的。宪政最初的含义是指英国确立的君主立宪制或称君主立宪政体。1689年《权利法案》的通过,标志着英国确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宪政。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和两面性,从根本上讲是力量还不够强大的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相互斗争但又相互妥协的产物。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欧洲乃至世界范围的发展和壮大,各国资产阶级愈加要求彻底摆脱封建势力的束缚,愈加要求由资产阶级掌控国家政权,自由地发展资本主义,于是在英国盛行了几个世纪的君主立宪思想,到了18世纪的欧洲,便遭到以法国为中心的思想启蒙运动的批判和冲击。君主立宪的思想逐步遭到摒弃,取而代之的是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民主共和思想。成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也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政治要求,

  18世纪后半期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彻底废除君主立宪制,代之以资产阶级共和国,开了资本主义历史的先河,此后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欧洲及欧洲以外的不少国家,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都以宪法形式确立了以民主共和为特征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

  面对民主共和的世界潮流,为了避免遭历史淘汰的命运,宪政或宪政主义就开始放弃原先坚持的君主立宪思想,转而吸收民主共和制的人民主权等观念。共和主义的宪政就取代了君主立宪的宪政,并逐渐演变成当今西方社会对宪政或宪政主义的解释,比如提倡分权、民主、法治,以宪法法律规范和限制政府等公权力的运作,保障人权等公民权利。

  那么,这种共和主义的宪政即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是否从此在人类社会中长久存在而成为“普世”的制度呢?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给出了明确的回答。

  1884年3月24日,恩格斯在致爱•伯恩施坦的信中说道:“不应该忘记,资产阶级统治的彻底的形式正是民主共和国,虽然这种共和国由于无产阶级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而面临严重的危险,但是,像在法国和美国所表明的,它作为直接的资产阶级统治,总还是可能的。可见,自由主义的‘原则’作为‘一定的、历史地形成的东西’,实际上是一种不彻底的东西。自由主义的君主立宪政体是资产阶级统治的适当形式:(1)在初期,当资产阶级还没有和君主专制政体彻底决裂的时候:(2)在后期,当无产阶级已经使民主共和国面临严重的危险的时候,不过无论如何,民主共和国毕竟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资产阶级统治将在这种形式下走向灭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31页)

  恩格斯这段话虽然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彻底形式,但也指出这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随着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日益激化,无产阶级作为独立的自为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以后,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以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取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就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而当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宪政制度必然失去其历史价值,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走向灭亡。

  可见,无论君主立宪的宪政,还是民主共和的宪政,其实只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既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存在,也不是什么“人类共同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更不是什么亘古不变的“普世价值”。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的宪政是要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取而代之的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共和国,

  宪政蕴含着深刻的阶级内涵,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是“对全人类有普遍意义”的“普世制度”。

  宪政属于广义上的法的范畴。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同国家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都是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统治秩序,往往以代表整个社会或国民普遍意志的名义,以国家的暴力机器为后盾,制定并颁布社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这种强制规范并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就是法。法有管理社会事务的公共职能,但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是根本的决定性职能。法的公共管理职能总要服从服务于阶级统治的需要。

  宪政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的产物,伴随着宪法的产生而产生。宪法既不是在书斋里制定出来的,也不是法学家们的凭空杜撰,而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当一个阶级战胜另一个阶级之后,为了保护已经取得的和争取到的东西,用立法的程序固定下来,便“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5页)。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1787年的《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是这个背景的产物。资产阶级宪法就是掌握着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集中反映,它赋予资产阶级领导和管理国家的权力。

  宪政是法(宪法)这一阶级统治工具与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它以宪法统治国家和管理社会为前提和基础,强调依照宪法领导国家和管理社会。哪个阶级掌握领导国家的权力,哪个阶级就当家作主,这是宪政问题的实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宪政的实质就是资产阶级专政,是资产阶级维护并巩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和统治秩序的工具,宪政民主就是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民主。

  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不论哪种形式的宪政,实质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即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是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形式。毛泽东曾深刻揭露了宪政的资本主义本质和实质。他说:欧美式的宪政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6页)。从西方有代表性的宪政文献看,维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实行多党制、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占据统治地位,是宪政特有的内涵,是宪政制度亘古不变的基本内容。宪政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代名词,是资产阶级专政换了形式的表述(法的表述)。宪政有着深刻的资本主义制度属性和阶级内涵。

  正因为宪政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有着特定的阶级内涵,不同阶级对宪政的态度和评价是不一样的。资产阶级希望这样的制度普遍适用,万世长存,因为这最符合他们的利益和要求。而宪政对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却是统治阶级压迫他们的政治工具。因此,社会主义维护和发展的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是要去搞西方的宪政、宪政民主。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既适用于西方,也适用于东方”是毫无根据的。

  一些人把宪政包装成“普世”的一个重要手法,就是刻意掩盖宪政的阶级本质,淡化宪政的制度属性,试图把宪政同资本主义制度剥离开来,使之成为具有独立形态的普遍适用的价值理念和制度模式。比如,从抽象的宪法、民主、法治、人权等出发解释宪政。然而,无论是宪法、民主,还是法治、人权,都有着深刻的阶级内涵,不同的阶级对它们的理解是不一样的,甚至截然对立。

  比如说民主,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总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阶级的民主。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必然没有无产阶级的民主;同样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了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民主,也就必然剥夺了资产阶级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同资本主义民主存在根本对立的关系,从来就没有一种全人类都能认同的纯粹民主、一般民主或“普世民主”。

  再比如说法治,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有特定内涵的,指的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同资本主义国家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实现资本主义社会长治久安有着本质不同。

  因此,同样讲民主、法治、宪法、人权,并不能推导出中国要搞宪政的结论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毫无疑问要借鉴西方的经验包括其政治文明成果(如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等),但我们一定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绝不能照搬西方的所谓宪政民主,更不能打着改革旗号推行实质为资本主义化的宪政改革。(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563期,摘自2013年6月10日《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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