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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青: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宝之一: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作者:杨晓青   来源:红色文化网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宝之一: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实行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晓青

中国共产党执政60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保证共产党执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一大法宝。

民主法治有资本主义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之分。共产党执政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而不是资本主义民主法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标志就是社会主义的宪法以及在社会主义宪法基础上建立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制度。

一、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实践

新中国建立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对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在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制定和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宪法,它确认我国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体,规定我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中国共产党执政所实行的政治协商、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民族区域自治和外交等各项基本制度;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它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尽管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走过弯路,但是决不能因此否定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执政规律的探索和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的1982年宪法及其宪法修正案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现行宪法是对前三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在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政治协商、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民族区域自治及外交等各项基本制度方面是一脉相承。现行宪法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经验加以确认,保障了改革开放的发展大方向不能偏离社会主义道路。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要求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律和制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受到来自国内国际、党内党外颠覆势力的不断挑战,苏联东欧的剧变、89年政治风波及随后的经济制裁、轰炸我驻南使馆和南海撞机事件、刘晓波获奖、08宪章出笼、中亚颜色革命和花朵革命、北非和中东的动乱,等等,政治、经济、军事的风波一浪接一浪。我国在具体法律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教育过程中也受到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法治(宪政)理论的巨大影响和干扰。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执政规律的不断探索和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实践,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始终难以动摇,保证了共产党执政坚持在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完善,蓬勃发展。国内国际、党内党外颠覆势力在不断完善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面前只能摇头叹息,除了喋喋不休诋毁外,就只能是“不承认”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是民主法治的国家。

二、两种不同民主法治基本原则的对比

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确实不是颠覆势力所期望的资本主义的民主法治。这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法治(宪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人民民主专政)两种不同民主法治基本原则的对比,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二者的区别:

西方宪政民主法治基本原则      人民民主专政民主法治基本原则

1、私有制为主体,契约自由     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

2、人民主权,议会民主政治     2、人民主权,人民代表大会制,选举的民主

3、多党竞选,轮流执政         3、共产党领导的多党政治协商的民主

4、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4、人民代表大会制“议行合一”

5、司法独立,法官终身制       5、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法官可以罢免

6、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6、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7、军队中立化                 7、军队接受共产党的绝对领导

8、尊重和保障人权             8、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发展权

9、新闻自由                   9、坚持意识形态领域主旋律

10、以基督教为主的宗教自由    10、宗教信仰自由

11、维护本国国家统一          11、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

12、人权无国界,可以武力干    12、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涉别国内政  

西方宪政民主法治在几百年的实行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基本符合和适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外交等需要。但这些原则并没有普适性,并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通过以上比较就已经可以看出二者的本质区别。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法治制度,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那种试图用西方宪政民主法治来改造和取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的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和要求,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多次指出的,是“法学家的幻想”,在“硬邦邦”的社会现实面前必然被“碰得头破血流”。那种试图以“不承认”而全盘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的理论和要求,不外乎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为了将人民民主专政贬为独裁专制,以此为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制造理论根据。对这种理论和要求,我们必须坚决揭露和批判;第二种是认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只需要大民主,不需要法治,法治是对人民群众的束缚。这种观点对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的重要作用视而不见,采取虚无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态度,甚至不惜导致社会动乱,结果是与试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势力殊途同归,其危害可见一斑;第三种是认为一些具体法律和制度的方方面面太不完善,存在太多的问题和漏洞,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这种观点在事实面前站不住脚。西方宪政民主法治实行几百年才逐渐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总是有一个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过程。不能因为一些具体法律和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完善,就否定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执政规律的探索和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的成绩。

三、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利于共产党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主体是共产党和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政法、军事等所有国家机关),重点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是我们党和国家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体现。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必然出现众多不同利益主体及矛盾。对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矛盾,首先应当用经济的方法正确处理。联系我国目前存在的不同所有制,已形成了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多元化,分配不平等也造成了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对于这些物质利益的矛盾,应当强调适应价值规律、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用经济的方法、公平分配及社会保障的方法妥善处理,否则,不仅不能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而且还会给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造成危害。

目前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矛盾是劳资关系。我国现在已经存在一个资产阶级了,只有实事求是地承认他们的存在,才能正确处理他们与其他阶级之间的关系。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两面性,民族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矛盾现阶段还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我们不能立即全部消灭私有制和资产阶级,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所以共产党在宪法中把他们定位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正确的。

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毛泽东同志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对民族资产阶级要积极进行领导,从政治上、经济上和意识形态上领导他们。尽管我国的公有制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是我们不能放弃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否则就没有能力对民族资产阶级进行领导。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重要意义。没有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工人阶级如果丧失了经济上的领导权,在政治上和意识形态上就只能成为资产阶级的附庸,根本谈不上还有领导能力。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过程中,劳动者的独立利益特别需要党和国家机关、国家法律加以保障。广大劳动者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社会主义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对于调整劳动关系,解决劳资纠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国家对那些违反社会主义劳动法,以超经济的手段残酷剥削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坚决取缔。法的适用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和司法,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确保企业职工的工资、养老金和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和缴纳,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优势,使劳动人民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法的适用机关的实际保护。

对于人民内部而言,社会主义法律是一个积极的自我教育和自我调整的手段。应当看到,在众多的人民内部矛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必须要借助国家的法律来进行调整和解决的。这不仅包括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问题,还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邓小平同志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1] 要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追求的目标,是人民民主专政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 但是,马克思主义的伟人都没有也不可能给我们提供现成的答案,需要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探索。不管这个过程需要克服多少困难,甚至会走很多弯路,我们都不怕,我们都不能动摇。关键是共产党要“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要有坚强的领导。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治国方式不能丢,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仍然存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及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斗争。对资产阶级及其思想的斗争仍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些斗争大部分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最好是运用民主法治的方式解决,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纳入正常的社会调整的轨道。党和国家机关对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经济权利应采取切实的法治措施加以保障,才能在与资产阶级及其思想的斗争中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我们可以不断扩展民主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并将这些民主参与的途径和方式法治化,这样既促进了民主的发展,又促进了法治建设,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如加强立法案的群众参与,加强国家管理工作和经济管理工作的民主过程,加强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民主监督,加强对私营企业中工人群众人权的保护,解决人民群众诉讼难的问题,对索取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的案件应一律免费,快速判决和执行;等。还可以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入手,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

四、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利于建立共产党执政的纠错功能

具有纠错的功能是民主法治制度的应有功能。由于众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可能会出现错误,造成错案。不仅在错误倾向干扰和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错误,就是在路线、方针正确,法治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也很难完全避免错误的发生。

西方宪政民主法治的纠错功能是靠权力制衡和外部监督来实现的。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既吸取了宪政民主法治的有益经验,又具有自己的不同机制。在共产党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实行“议行合一”制,人民代表大会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监督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各个国家机关又有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系统;各个国家机关也有职权的相互分工与监督;执政的共产党还有一套自上而下的党内监督系统;共产党领导的多党政治协商的民主也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再加上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从制度建设来看,并不缺乏监督纠错功能。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已经具备了较强大的自我纠错功能,但能不能发挥作用,关键要看执政的共产党怎样运用这套自我纠错机制,出现了错误,主观上是否愿意反思和纠错。

而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毛泽东领导中国共产党一直坚持的原则,在解放区红色政权时期,就实行了司法机关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查明事实真相,实事求是纠错,追求实质正义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逐渐形成了以简易、便利群众、重视法院调解和法官职权主义为特征的中国审判模式。改革开放后引进西方现代诉讼制度,倡导“当事人主义”和“程序正义”,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引进“对抗制”,也不可避免地同时引进了长期困扰西方社会诉讼的种种弊端和问题,冤案、错案不断发生。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许多人民代表不断对司法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为了纠正这些偏差,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1)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民主制度的体现。共产党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法律是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党领导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精神。法可以被视为公平、正义得以体现的外在形式。公平、正义是一种首要的法价值,它对其他一切法价值都具有优先性。即使是“秩序”这样的基础性法价值也必须是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各项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注重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反对以维护“判决的既判力”为借口,而拒绝纠正冤、假、错案的做法。只有认真纠正一切冤、假、错案,才能取得人民的谅解,取得人民的支持,否则就会损害党和国家的威望,失信于民。我国的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应当为人民的利益坚持正确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误的,这是对人民负责的重要表现,是服务大局的表现。(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指导执法、司法实践,使广大干警真正在思想上搞清楚应当在借鉴国外法治成果的同时,注意抵制西方“法治思想”的负面影响;

我国政法机关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教育,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回顾、查找和解决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紧密联系执法活动的实际,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广泛开展社会平安建设的能力;全面推进政法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

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利于建立共产党执政的纠错功能,它已经具有反思和纠错的能力,虽然现在还存在不完善之处,没有百分之百做到,但总的来说在往前推进,已经取得很大成绩。当代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实质上就是忠实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所以,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原则上是一致的,是解决以党代政、以权代法或防止、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等弊端的重要原则,对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有重大意义。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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