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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明:不存在只雇佣劳动而不剥削的“资本”!

作者:王峰明   来源:《当代经济研究》2024年第2期  

如何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资本观

——与荣兆梓先生商榷

王峰明

摘要:在马克思看来,价值增殖即无偿占有剩余价值从而实现对工人的剥削,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唯一目的,为此,资本必须与工人发生雇佣关系,这种单向度、不平等的权力-支配关系构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内容。决不能把价值增殖和雇佣劳动与资本剥削割裂开来。只追求价值增殖或只雇佣劳动而不剥削的所谓“公有资本”概念并不成立。对于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而言,由于资本是当今世界的“普照之光”,资本主义又建立在商品生产基础上,它迫使一切生产都采用商品生产形式;同时,由于吸收和借鉴资本的文明成果,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前提;这些都使得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仅与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而且与资本联系在一起。市场经济和资本之于公有制经济,都是一种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它们之间的联系因而是“外在的”,而非“内在的”和“有机的”。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两种具体实现形式,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采取股份公司形式,这些都是公有制经济利用市场经济和资本的具体表现形式,决不能由此把公有制经济变性为资本经济。所谓“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概念同样难以成立。

内在逻辑的自洽和对现实问题的外在解释力,是衡量一种理论的学术和实践价值的重要标准。内在逻辑存在严重破缺,难言理论;在现实问题面前丧失解释力,也难言科学。当然,马克思理论之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不仅是一种基于自洽性的学理解释,更是一种方法论基础和指导思想。荣兆梓先生发表在《人文杂志》2023年第6期的《论社会主义公有资本的资本形态: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以下简称“荣文”)一文,认为现实社会主义实践“要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重新思考资本范畴的内涵与外延”,要求“理论必须对马克思所定义的资本一般范畴作部分修正”[1]。就是说,马克思的资本范畴在现实面前失去了解释力,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一番“修正”。那么,社会主义实践何以要求重新思考马克思的资本范畴?“荣文”是如何理解马克思资本范畴的?经他修正后的资本范畴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这一资本范畴是否符合马克思思想?又何以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实践的要求?就这些问题,笔者基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相关论述,予以辨析并提出一家之言,以就教于荣兆梓先生。

一、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观?

1.如何理解马克思的“价值增殖”概念?

“荣文”认为:“马克思是在对他那个年代的资本主义现实中观察到的个别资本和特殊资本中抽象出资本一般概念,在马克思的范畴体系中,与资本一般概念相对应的特殊资本形态是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因此,“马克思不可能超越自己的历史时代去概括一个包括了私有资本、公有资本以及混合资本在内的资本一般概念。这一理论抽象的任务只能由当代马克思主义者来完成”[1]。简言之,在“荣文”看来,由于现实中出现了“公有资本”,马克思的资本概念在外延上无法容纳公有资本,所以其抽象程度不够了,需要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实则是“荣文”作者自己)创造一个包括公有资本在内的资本概念。“荣文”同时认为,“在最抽象层次上,马克思还是给出了一个简明定义——资本是‘自行增殖的价值’”[1]。这就令人费解了!难道说马克思的“资本一般”概念不是对资本本质的最高抽象吗?马克思这个抽象层次最高的资本概念与资本一般概念难道是两个资本概念吗?并且,如果说马克思有一个抽象层次最高的资本概念,这一概念足以涵盖公有资本,那么,对资本进行最高抽象的任务就决不是由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包括“荣文”作者)完成的。一边借用马克思的概念,一边却声称是“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完成的概念,其中的逻辑何在?当然,这些都无关宏旨,关键在于,“荣文”是如何解读马克思“价值增殖”概念的?

“荣文”认为:“价值增殖的真正奥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资本主义生产使用了劳动力这个特殊的商品,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存在差额,即劳动力价值取决于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创造的价值若大于劳动力商品价值就会给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这就是价值增殖的秘密所在。”[1]在此,“荣文”谈论的是资本主义生产,而所谓“价值增殖”就是剩余价值的创造。这与马克思思想是一致的:“资本概念……不仅包含着价值的保存和再生产,而且包含着价值的增殖,也就是说,价值的成倍增加,即剩余价值的创造”;“剩余价值是资本家使劳动能力超过劳动能力本身的价值而发生的价值增殖”;“资本的增殖,即资本所生产的超过自身价值的剩余价值”。[2]177,198,236问题是,如果说剩余价值是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并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那么,这不就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吗?因此,价值增殖在本质上就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荣文”只谈增殖而不谈剥削,这难道不是对马克思资本概念的严重歪曲吗?究其目的,无非就是为了把资本概念植入公有制经济,论证“公有资本”概念的合理性。把资本的增殖属性和剥削属性一分为二,提出所谓的“公有资本”概念,这可以说是隐藏在“荣文”中的“资本二重性”理论的又一版本。对此,笔者作过详细批驳,[3]这里不再赘述。

“荣文”还认为:“劳动力商品买卖双方在市场上和在生产中的经济关系,以及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与剩余价值的占有关系,便是资本这个自行增殖的价值所反映的真实的社会关系。”[1]就是说,没有劳动力的买卖,就没有剩余价值的生产,也就没有资本的价值增殖。这与马克思思想也是一致的。但是,第一,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就是雇佣劳动关系。在马克思的资本概念中,价值增殖、剥削和雇佣劳动是彼此不可分割的整体。价值增殖即剥削是资本所追求的唯一目的和动机,为此,它必须与工人发生雇佣关系。马克思讲,“没有雇佣劳动的资本家,是荒谬的”[4]595,一如没有雇佣劳动制度的资本主义是荒谬的。第二,雇佣关系也好,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即剥削也罢,这些都是马克思“资本一般”概念的基本规定。把价值增殖规定从马克思“资本一般”概念中抽出来,只谈增殖不谈剥削,只谈雇佣劳动不谈剥削,其目的无非就是要论证“公有资本”概念的合理性。第三,把增殖与剥削、雇佣关系与剥削割裂开来,这就是“荣文”对马克思资本概念所做的“修正”。为强化这种修正的效应,它又搬出马克思的另一个概念,即“形式规定”或“形式规定性”概念。这再一次证明,如果离开马克思,所谓“当代马克思主义者”根本无力提出一个涵盖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的资本概念。那么,“荣文”又是如何理解马克思的“形式规定(性)”概念的呢?

2.如何理解马克思的“形式规定(性)”概念?

“荣文”认为,“发展的实践引导理论继续深入”,“要求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新讨论资本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内涵”,“研究资本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两层含义”。就是说,它承认资本是一种生产关系并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层含义是“资本的社会的形式规定性”;另一层含义是“资本的社会内容规定性”。并且,这两种规定性都是一种“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它明确反对资本具有“自然属性”的说法:“马克思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会将这些内容归结为资本的物质属性或者‘自然属性’。”[1]“荣文”强调在社会属性即在生产关系(而非在自然属性)层面理解资本,这是恰当的。但它对马克思生产关系概念的内容和形式的理解值得商榷。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资本论》等文本来看,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概念指的是在物质生产中以“物”为中介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支配关系。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力)关系,即以生产资料为中介发生的权力-支配关系;二是劳动产品的分配权(力)关系,即以劳动产品为中介发生的权力-支配关系。[5]生产关系的外在形式,指的则是生产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和表现形式,对此问题,笔者随后将结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进行具体阐释。

一方面,就资本的形式规定性而言,“荣文”认为,由于“价值增殖关系是资本所特有的,是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共同拥有的”;所以,“资本是运动中‘自行增殖的价值’,这是资本一般”,也是“资本的社会的形式规定性”[1]。

“荣文”对马克思“形式规定性”概念的理解值得商榷。“形式规定”或“形式规定性”是马克思从黑格尔现象学中延用的范畴,指的是本质存在和本质关系与某种具有物质规定的物质存在(即“定在”)相结合后形成的规定或规定性。换言之,形式规定(性)由本质规定(性)和物质规定(性)两个方面构成。如果把形式规定看作是一种生命存在和生命形式,那么,本质存在和本质规定就构成其“灵魂”,物质存在和物质规定则构成其“躯体”(载体)。黑格尔把本质存在和本质规定确认为“绝对精神”或“宇宙精神”,与之不同,马克思把本质存在和本质规定确认为生产关系。经济范畴作为一种“形式规定”,是作为本质规定的生产关系与具有物质规定的特定物质存在相结合的产物。[6]可见,形式规定或形式规定性本身就包含着生产关系,“荣文”把形式规定或形式规定性看成是生产关系所具有的规定之一明显不妥,把价值增殖看成是资本的形式规定性本身就更加不妥了。

另一方面,就资本的内容规定性而言,“荣文”认为:“资本总是承载着某种特定的社会阶级关系,由此可以辨别资本特殊。”因为,“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区别,资本所代表的劳动占有关系,即经济权力和利益结构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具体而言,“私有制经济的资本归私人资本家所有,表现为资本家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与此不同,“社会主义的公有资本表现为劳动者阶级内部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统一,表现为劳动者集体意志对个人意志的管理性强制”[1]。在此,撇开对价值增殖与阶级剥削关系的割裂(没有价值增殖何来资本剥削?)不说,“荣文”对生产关系与阶级关系之关系的理解、对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理解均值得商榷。就前者而言,阶级关系源于生产关系,如果说后者是前者的客体存在,那么,前者就是后者的主体存在。换言之,它们是同一种关系的不同存在形式,宛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并不存在“荣文”所说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阶级关系作为内容包含在生产关系中。就后者而言,在公有制经济中,哪里存在着阶级关系呢?阶级关系只存在于阶级社会中,是阶级社会中具有对抗性的生产关系的产物,这种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的奴隶主私有制、封建地主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如果像“荣文”所说的“资本总是承载着某种特定的社会阶级关系”,那么,公有制经济中就不存在资本关系,“公有资本”就是子虚乌有的虚构;反之,如果说存在着资本关系和阶级关系,那么,它就决不是公有制经济,决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而是披着社会主义外衣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

最后,“荣文”指出,在前一层含义上,“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具有相同的社会属性,因此可以同时表征为资本一般范畴”;在后一层含义上,“两种资本具有完全不同的社会属性,因此必须区分为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1]。“荣文”提出了一个不同于马克思“资本一般”概念的“资本一般”概念,但遗憾的是,这个概念既非“当代马克思主义者”的创造,也非马克思本人的思想,而是“荣文”的虚构。特别是,“荣文”的观点难以自洽:既然说资本是一种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包含着形式规定性和内容规定性,即价值增殖和阶级剥削两层含义,何以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公有资本就仅具有增殖属性而不再具有剥削属性、仅具有形式规定性而不再具有内容规定性了呢?因为,按照“荣文”对马克思“形式规定(性)”概念的理解,这种形式规定(性)是与内容规定(性)相对的规定,而形式和内容显然是不可分割的。

3.“公有资本”在本质上是“资本”吗?

对社会主义中所谓的“公有资本”,“荣文”认为:其一,“公有资本是一种没有资本家的资本关系,因此也就不再是阶级对抗关系、阶级剥削关系,而成为劳动者阶级内部经济权利与利益的对立统一关系”[1]。这不禁让我们想起马克思对李嘉图学派社会主义者约翰·勃雷的批评。后者认为,“资本是未消费掉的产品……已有的资本,将不依靠任何个人或阶级而独立存在,而且也决不能和他们混为一谈”;“生产者在工作上所必需的是资本而不是资本家;这二者之间的区别正像货物本身与提单一样”。[7]62对此,马克思指出:“有些社会主义者认为,我们需要资本,但不需要资本家。”但是,“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自为存在的资本就是资本家……在这种情况下,资本被看作纯粹的物,而不是被看作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在自身中的反映恰恰就是资本家”。[4]508,262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没有资本家,何来资本?又何来公有资本?

其二,公有资本“以追求剩余价值为重要目标”,表现为“公有资本对利润的追求”。但是,它“并未将剩余价值(企业利润)视为唯一目标,公有制的资本所有者同时还关心企业必要价值的生产,将涵盖了必要价值与剩余价值在内的增加价值视为生产的完整目的,体现了劳动者整体利益、长期利益与个人利益、当前利益的系统协调”[1]。问题是,第一,如果说这种“必要价值”指的是劳动者作为“私人”获得的价值,那么,私有资本也会同时关心必要价值的生产,因为如果它不关心必要价值的生产,就难以获得剩余价值。可见,“荣文”并未把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本质地区别开来。第二,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既不是追求必要价值,更不是追求剩余价值,而是追求物美价廉的使用价值,用以满足人民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需要。可见,“荣文”对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认识是错误的。第三,只有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才把剩余价值作为生产的目的。基于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的简单商品生产,虽然生产价值,但生产目的是使用价值而非价值,更非剩余价值。只要以剩余价值为生产目的,就存在着利益的“对抗性”。即使在简单商品生产中,也存在着“排他性”利益关系。无论是排他性利益关系,还是对抗性利益关系,都难言“劳动者整体利益、长期利益与个人利益、当前利益的系统协调”。可见,“荣文”对社会主义利益关系的理解值得商榷。

其三,“剩余价值的公共占有与公共所有的剩余价值向公有资本的转化,是经济与社会进步的杠杆,但对大多数劳动者个人来说,它仍然是一种外在的强制。”[1]首先,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这是资本积累,而只有资本主义才存在资本积累。其次,任何社会都需要进行积累,资本主义是剩余价值的资本化,社会主义则是剩余劳动的不断积累。并且,社会主义在保证必要积累的基础上,会尽量提高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与此不同,资本主义则是尽量压低工人的收入,以便最大化地进行资本积累。最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生产和资本积累当然是一种“外在强制”。因为剩余价值的生产者与占有者是彼此分离的,剩余价值体现了二者利益的对立和对抗。但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经济积累之于劳动者个体,虽然是一种“强制”,但决不是“外在的”,而是劳动者的一种自我约束。否则,就谈不上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在这里,无论是剩余劳动的创造者还是占有者,都是劳动者自己。可见,“荣文”对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条件下积累的不同性质的认识值得商榷。

二、如何看待公有制经济与资本的关系?

1.公有制经济存在两个“排他性”吗?

“荣文”宣称:“传统的政治经济学不区分资本社会属性的两层含义,因此在解释社会主义经济中公有资本现象时遇到困难,在解释资本积极作用与负面作用并存的原因时陷入困境”。[1]这里,马克思的资本观理应是“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那么,基于包含了两个层面的社会属性的资本概念,“荣文”是如何解释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公有资本现象和资本作用问题的呢?

“荣文”认为:第一,现实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两方面的历史特征”[1]。一方面,公有制经济具有“内排他性”,这指的是,由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人格——既是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又是劳动力个人所有者”,所以,“从财产权利角度看,这里存在着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与劳动力个人所有者之间的排他性占有关系”。就是说,在公有制经济内部,虽然说在生产资料方面不存在排他性占有关系,但是,由于每个人对自身劳动力拥有所有权,所以产生了排他性占有关系。另一方面,公有制经济具有“外排他性”,这指的是,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环境中”,所以,“在其所有权边界之外存在财产占有权的排他性”[1]。就是说,在公有制经济与其他非公经济之间存在排他性占有关系,这既表现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也表现在个人劳动力占有方面。第二,这两种“排他性”关系决定了“不同的公有制主体之间,以及与其他所有制经济都能够进行商品交换”。就是说,“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可以嵌入市场经济”,公有制企业也“必须在市场竞争中”才能“求生存、求发展”。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双重排他性决定了公有制嵌入市场经济的可能性,甚至必然性”[1]。第三,由于“市场经济与资本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资本永不停息的增殖运动是市场竞争的内在动力”,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采取“公有资本”的形式。因此,现实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广泛采取公有资本形式”,究其“底层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着“两方面的历史特征”[1]。以上是“荣文”所表述的完整逻辑。它先是从公有制经济的两个“排他性”关系推出公有制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的联系,进而又推出公有制经济与资本的联系,推出公有资本的存在。

“荣文”所谓公有制经济的两个排他性并不成立。因为,在马克思那里,“财产”或“财产权(利)”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8]32,即以政治层面的法权形式表现出来的生产关系。在经济层面,广义生产关系既包括生产资料所有权(力)关系,也包括劳动产品的分配权(力)关系。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劳动者与其劳动力并不构成一种生产关系,也就谈不上财产权(利)关系,更谈不上基于劳动力的个体占有而形成的排他性财产关系或经济关系。“荣文”的观点与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一脉相承,即把劳动力看成是工人自己的财产,甚至是工人的资本(这种人力资本观早已受到马克思的批驳[9]528),以此说明劳动者收入的来源和合理性(洛克等人则由此出发说明劳动者对其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即“劳动”与“所有权”的统一[10]19)。实际上,即使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存在的也只是基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而形成的排他性经济关系,并不存在基于劳动力财产而形成的排他性经济关系。并且,由于劳动者永远是其劳动力的所有者,所以,按照“荣文”的逻辑,这种所谓的“内排他性”始终是公有制经济无法克服的矛盾,其笔下“马克思所预言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公有制”[1]就成了永远无法实现的乌托邦。

2.如何看待公有制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

(1)从历史进程来看

其一,公有制经济并不绝对排斥商品交换,前提是存在着“自然分工”和私有观念,而非“荣文”所说的两个排他性。这种情况就发生在原始共同体的边界上。由于各个共同体所处的自然条件和自然环境不同,它们所能找到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也就不同,由此就形成了不同的生产领域,形成了表征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或水平的自然分工。“这种自然的差别,在共同体互相接触时引起了产品的互相交换,从而使这些产品逐渐转化为商品。”[11]407并且,在共同体之间的这种交换中,进行交换的共同体“默默地彼此当做那些可以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做独立的人相对立”[11]107。这就是私有观念的最初萌芽及其现实基础①。

其二,公有制经济并不绝对排斥商品生产,前提是资本占据统治地位,成为经济生活中的“普照之光”。马克思指出:即使“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发展,已经占统治地位的时代”,产业资本的流通也“是和各种极其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时是商品生产。不论商品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生产的产品,还是农民的产品(中国人,印度的佃农),还是公社的产品(荷属东印度),还是国家生产的产品(如在俄罗斯历史早期出现的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国家生产),还是半开化的狩猎民族的产品等等”。[12]126可见,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建立在商品生产基础上,所以,在资本主义占据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一切非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包括公有制经济)都会或者主动或者被动地采取商品生产形式。

其三,当然,这些都是历史发展中的特殊情况,都是本质关系的独特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是:劳动的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后者既包括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个体私有制,也包括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讲:“私有权是流通的前提”,商品“交换的涉及整个运动的另一个前提,就是交换的主体在生产中从属于社会劳动的分工”[13]348,350。因此,就本质层面的总的趋势来看,没有劳动分工就没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可能性,而没有私有制就没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必要性。尽管如此,在特定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公有制经济不仅可以容纳商品交换,也可以容纳商品生产;其前提条件或者是劳动的自然分工和私有制观念,或者是社会分工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统治地位,都并非“荣文”所说的基于劳动力的个体占有而形成的排他性关系。

(2)从现实情况来看

其一,公有制经济之所以采取商品生产和交换形式,参与市场竞争,既是一种被迫之举也是一种积极作为,并且,都与“荣文”所说的两个排他性无本质性关联。就前者而言,从世界范围来看,资本主义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当今时代依然是资本的时代,资本依然是一种普照之光,它迫使一切生产都采取商品生产的形式,一如把一切东西(包括没有价值的东西如良心)都变成商品。仅此一点,就足以把公有制经济与商品生产和交换连接起来。在此情况下,“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和独立劳动者或劳动者公社或奴隶所生产的商品,没有任何差别”[12]429。就后者而言,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由于价值规律是实现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的有效方式(马克思讲:“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间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11]412);所以,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在坚持公有制基础上发展商品经济,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此意义上,只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只要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有效形式,商品生产和市场机制就有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其二,显然,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而言,无论是商品生产和交换还是市场机制,都不过是一种手段和工具,它们与公有制经济构成“外在的”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既然如此,就决不是像“荣文”所说的,公有制经济被“嵌入”到市场经济中,而是相反,市场运行被牢牢地掌控在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规划和基本要求中②。“荣文”讲:“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又是劳动力个人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包含了两种生产要素相分离和通过劳动力市场再结合的可能性”。[1]就是说,没有市场就没有公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再结合。在此,商品交换和市场关系不仅“内在化”了,而且变成了永恒的和绝对的东西。因为,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永远既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也是其劳动力的个体所有者。实际上,在公有制经济中,压根儿不存在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分离”和“再结合”问题。即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或者属于全体劳动者,或者属于一部分劳动者集体,始终与劳动者结合在一起。并且,劳动者与其说是其劳动力的所有者,毋宁说是其劳动力的占有者,前一种表述容易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力)关系相混淆。

其三,在利用商品生产和市场机制的过程中,公有制经济内部不同主体之间,会在“观念”上把彼此作为商品的私有者。这可以看作“私有观念”的一种残余形式,其现实基础就是公有制经济与商品货币关系的“畸形”结合,而非一些人所说的“有机”统一(恰恰相反,二者在本质上具有互斥性[15])。这种情况并不违背事物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因为在各种中介因素的作用下,事物的本质会呈现出各种不同的现象形态,从而或多或少偏离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尽管如此,防止内在的私有观念和外在的私有制经济对公有制经济的侵蚀甚至颠覆,乃是公有制经济始终面临的巨大考验。并且,公有制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动力,并非“荣文”所说的“追求增殖”,而是为了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资本,只有资本,才把价值增殖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目的,而且是唯一目的。

3.如何看待公有制经济与资本之间的关系?

其一,“荣文”从市场经济与资本的所谓“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推出公有资本,一如它从公有制经济的两个排他性推出公有制经济中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其实,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经济,更不等于资本主义经济。就前者而言,只要商品生产在经济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就是一种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③。但是,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主体,并不一定是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或者说,并非只有资本家,才能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并且,单从市场关系来看,资本家不仅不是唯一的市场主体,而且在市场上压根儿就不存在资本和资本家。在市场上,存在的只是商品和货币,只是或者作为买者或者作为卖者的“交换者”。市场关系中的各个主体,不仅具有同一的规定,而且执行和完成同样的经济职能,即实现商品的形态变换[4]195,196。

就后者而言,在历史上,是资产阶级推动了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转变,这也是资产阶级的重要历史贡献。但是,决不能由此把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等同起来④。因为,从经济形态的嬗变来看,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转化固然是一种质变,但是从简单商品生产到商品经济的转化则仅仅是一种量变而非质变。因为,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只是意味着商品生产的范围的扩大,而非不同于商品生产的新生产形式的出现。并且,如果说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性规律是价值增殖规律,那么,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本质性规律就是价值规律、价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18]。它们是性质不同的经济规律,不能混为一谈。如果说价值规律的作用在于实现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那么,资本增殖规律的作用恰恰在于置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于不顾,最大化实现资本对劳动的剥削。

其二,在本质上,市场经济之于资本主义不过是一种“外在的”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有利于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因为它用价值规律和竞争等经济手段取代了肉体强制和政治暴力,极大地提高了劳动效率,提高了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对此,马克思指出:“奴隶主的鞭子不可能提供像资本关系的强制所提供的劳动强度”,因为,只有资本“使劳动强度取决于社会的生产阶段,从而使劳动强度打破了独立生产者或仅仅靠外部强制而劳动的奴隶所遵循的惯例”[2]222,223。另一方面也使得资本剥削更具隐蔽性,因为它用市场上的等价交换关系掩盖了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代价劳动”[11]619。就是说,由于奴隶是属于奴隶主的生产工具,所以奴隶的劳动似乎都是无酬劳动,没有劳动是留给自己的;相反地,由于资本家对劳动力商品的购买,所以雇佣工人的劳动似乎都是有酬劳动,没有劳动是属于资本家的。

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生产的产品是商品。使它和其他生产方式相区别的,不在于生产商品,而在于,成为商品是它的产品的占统治地位的、决定的性质。这首先意味着,工人自己也只是表现为商品的出售者,因而表现为自由的雇佣工人”;另一方面,“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9]995,996,997。一些人正是以此为据,把商品经济甚至是商品生产等同于资本主义。实际上,就前一方面而言,它所强调的既不是商品生产也不是商品生产的一般化,而是工人阶级因丧失生产资料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从而沦为资本的雇佣劳动。并且,如果说前一方面强调的是雇佣劳动和雇佣关系,那么,后一方面强调的就是价值增殖和剥削关系。因此,总体而言,借助商品生产和交换,借助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实现对雇佣劳动的最大化剥削,这才是资本和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

其三,公有制经济与资本同样是一种“外在的”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何以要利用资本?因为资本具有巨大的文明面或文明作用。在其暮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初稿)》(1881年)中讲:由于俄国“农业公社”与控制着世界市场的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时存在”,这“就使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用到公社中来”[19]765。尽管马克思对跨越资本主义的问题持谨慎态度,以致正式复信非常简短,并略去了资本主义能否被跨越的问题,但强调吸收资本主义文明成果这一点则贯彻始终[19]774,775。对于这种文明成果,马克思指出:“只有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才成为一个划时代的剥削方式,这种剥削方式在它的历史发展中,由于劳动过程的组织和技术的巨大成就,使社会的整个经济结构发生变革,并且不可比拟地超越了以前的一切时期。”[12]44这就表明,资本的文明成果主要指它在“技术”和“组织”两个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⑤。一方面,先进技术是现代化大生产的物质前提,资本主义通过推动现代科学的发展,创造出一系列划时代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手段。另一方面,协调劳动关系和管理劳动过程是现代化大生产的重要保障,在这方面资本主义也多有创新,积累了丰富经验⑥。要吸收和借鉴资本的文明成果,就需要在坚持公有制条件下,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资本私有制和各种非公经济。可以说,这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大创举。

同时,必须看到,在历次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些人都把攻坚目标对准公有制经济,以效率低下、所有者缺位、管理者腐败等为理由,想方设法要从根本上消灭公有制经济。这说明,在与非公经济特别是资本经济的并存和竞争中,公有制经济面临严重挑战和生死考验,需要引起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主义国家的高度警惕。如何在坚持公有制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吸收和借鉴资本的文明成果,切实理顺公有制经济与资本经济和其他非公经济的关系,这是需要不断探索的实践课题。无论如何,决不能把资本像器官移植般地“移植”到公有制经济中来,把资本变性为“荣文”所说的公有资本或国有资本。

4.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规定究竟是什么?

“荣文”关于“劳动平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规定”[1]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来看,他们不可能在“是什么”的意义上对未来新社会的本质特征进行概括,否则,就是一种宗教预言而非科学预测。他们只能立足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是什么”,对未来新社会的“不是什么”进行预测。因为,对他们而言,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可以确定的;对人类而言,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所造成的各种问题,就必须扬弃资本主义制度,这也是可以确定的。这就是马克思早期思想中所强调的,“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22]64。换言之,新世界的本质特征就源自对资本主义旧制度本质特征的超越和否定,未来新社会只能是“不是什么”,而不可能是“是什么”⑦。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用诸多“消灭……”来表述未来新社会的本质特征,如“消灭私有制”[24]50,64,116,122“消灭分工”[24]28,65,121“消灭劳动”[24]36,64,67,甚至是“消灭家庭”[24]63。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可以说就是“消灭私有制”,确切地讲是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而非“荣文”所说的“劳动平等”⑧。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讲:“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他们同时强调:“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26]286

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明确把社会主义本质特征概括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7]373只要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就会存在经济剥削⑨;只要存在剥削,就会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只要存在两极分化,就无法实现共同富裕。对于这些道理,邓小平是非常清楚的。正因为如此,他才在多个场合一再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我们的改革,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是按照这个方向走的,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极分化”。[27]138,139、142、149因此,尽管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可以也必然会在世界范围内长期并存,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可以在社会主义国家中长期并存;但是,它们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决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把资本嫁接到公有制经济中。同样,尽管如“荣文”所言,“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同样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这两种公有制存在明显差异……社会主义公有制有自身特殊的内在矛盾”[1];但是,无论这种内在矛盾是什么,也无论存在多大的差异,它们所涉及的都不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问题,而非公有制的本质特征问题。

一些人会问,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在私营企业还是在公有企业,劳动者都要付出剩余劳动,何以在前者这种剩余劳动体现着资本家的剥削,而在后者就不是剥削了呢?这是因为,在公有制(包括原始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不具有对抗性,必要劳动是劳动者为满足自己作为“个人”的需要(如食物)所付出的劳动,而剩余劳动则是劳动者为满足自己作为“共同体成员”的需要(如道路等公共建筑)所付出的劳动。[4]523剩余劳动来自于劳动者,最后又回归于劳动者,可谓“羊毛出在羊身上,羊毛又用在羊身上”。在这里,在一切公有制条件下,并不存在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被非劳动者无偿占有的情况,因而也就不存在剥削关系。与此不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剩余劳动时间只是作为对立物,只是同必要劳动时间对立地存在着,因此,资本把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它的再生产和价值增殖的必要条件”。[4]542,543就是说,这种剩余劳动只是对资本的再生产即对资本的价值增殖来说,才是必要的;对工人而言,它不仅不是必要的,反而是有害的。换言之,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剩余劳动被资本家无偿地据为己有,进而形成对劳动者单向度、不平等的经济剥削关系。

另外,为了佐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荣文”在论述所谓的“公有资本”时还引用了马克思的一段话:“资本的伟大的历史方面就是创造这种剩余劳动,即从单纯使用价值的观点,从单纯生存的观点来看的多余劳动,而一旦到了那样的时候,即一方面,需要发展到这种程度,以致超过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本身成为普遍需要,成为从个人需要本身产生的东西,另一方面,普遍的勤劳,由于世世代代所经历的资本的严格纪律,发展成为新的一代的普遍财产,最后,这种普遍的勤劳,由于资本的无止境的致富欲望及其唯一能实现这种欲望的条件不断地驱使劳动生产力向前发展,而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一方面整个社会只需用较少的劳动时间就能占有并保持普遍财富,另一方面劳动的社会将科学地对待自己的不断发展的再生产过程,对待自己的越来越丰富的再生产过程,从而,人不再从事那种可以让物来替人从事的劳动,——一旦到了那样的时候,资本的历史使命就完成了。”[4]286在此,马克思明明讲的是私有资本(即“荣文”所说的不够抽象的资本一般概念)的历史使命,与“荣文”所谓的“公有资本”、与公有制经济并无本质性联系。难道说,不把私有资本变性为公有资本,就不足以充分实现和发挥资本的历史使命和历史作用吗?

三、如何看待公有制具体形式与资本的关系?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本质规定与其具体实现形式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以上,笔者立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本质规定,就“荣文”对公有制经济与资本之间关系问题的一些论述进行了分析。下面,笔者立足于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就“荣文”对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与资本之间关系问题的一些论述予以辨析。

1.如何看待国有经济与资本的关系?

“荣文”认为,“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经济是按照‘国家辛迪加’的思路构建的,全部生产资料被束缚在国家机器等级森严的行政框架内,没有取得资本的自由形式,既不能参与自由竞争,也不能实现自我发展”;“‘计划分配’和‘不得解雇’便是其显著特点”,而“不得解雇”是一种“非市场规则”[1]。如何看待“荣文”的观点?

其一,“荣文”所说的国有经济就是“国家所有制”经济。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26]293这表明,在其现实性上,国家所有制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1850年3月)中再次做了强调,“把生产力、交通工具、工厂、铁路等等由国家集中掌握”,这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措施”[28]395。其实,在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的一定历史时期内,面对复杂的内部环境和凶险的外部环境,把经济权力集中在国家手里,尽快实现工业化,事关社会主义国家的存亡。因此,公有制经济采取国家所有制这种形式无疑是一种必然选择,也是国家所有制的历史合理性所在。直至今日,国家所有制和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依然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依然是社会主义不可或缺的经济基础⑩。

其二,当然,国家所有制是一种高度中央集权的经济形式,带有各种弊端,致使企业活力不足,对此人们已多有论述⑪。但是,是否像“荣文”所说的,只有采用资本的形式,国有经济才能参与“自由竞争”,才会实现“自我发展”呢?当然不是!因为,一方面,在历史上,虽然说资本极大地推动了自由竞争的发展,但是,在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中,自由竞争就已经存在。因此,没有资本就没有市场竞争的充分展开,但不能说没有资本就没有市场竞争。在没有资本的情况下,各种非资本的经济体(包括国有经济)照样可以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从现实情况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工业体系,实现了工业化。如果说没有资本就无法实现企业的自我发展,那么,将如何解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取得的成就呢?没有各个企业的自我发展,哪里有社会主义经济的整体发展呢?难道说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各个企业的自我发展是可以分离的吗?

其三,“荣文”所说的自由资本,不仅指参与竞争的自由,而且指解雇工人的自由;要有解雇工人的自由,就必须有劳动力市场。由此,它又把解雇工人的自由与市场规则联系起来。在它看来,资本只有挣脱“行政等级制的束缚”,才能“在劳动力市场作为资本与劳动力所有者相交换”,从而在资本市场上取得“自由运作的空间”[1]。笔者要问,第一,解雇工人是市场规则吗?自由解雇工人,这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规则,是资本规则而非市场本身的规则。在基于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上,由于根本不存在资本,也不存在劳资“雇佣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不得解雇”的规则。第二,社会主义可以自由地“解雇”工人吗?当然不能!“不得解雇”工人,才是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活力所在。如果可以自由解雇工人,那还是社会主义吗?只有资本主义才可以自由解雇工人,资本主义经济的活力就建立在自由解雇工人的基础上。第三,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迄今为止,有哪个国有企业可以“自由”解雇工人呢?如果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一样可以自由解雇工人,高校毕业生就不会对国有企业趋之若鹜了。国有企业不仅不能自由解雇工人,在新冠疫情肆虐的特殊时期还必须保证工人的基本收入。

在“荣文”看来,即使经历20世纪70年代末的“放权让利”和后来“政企分开”的改革,国有企业依然既“没有自己独立的资本权力,也没有表示资本意志的资本人格,在要素市场上并不能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资本还是在行政等级制的束缚中运转,因此还不具有真正的资本性质”[1]。在此,“荣文”一方面把国有企业与资本联系起来,而实际上,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权力由人权、财权、物权等经济权力构成。其中,财权指的是“资金”权力而非“资本”权力,资金是作为“货币”的货币,而非作为“资本”的货币。“荣文”把资金与资本混淆了。另一方面,它把国有企业的“独立性”与资本相联系,一如上面把国有企业的自我发展和自由竞争与资本相联系,似乎没有资本或者说不是资本,国有企业就鲜有作为、寸步难行。照此逻辑,只要是非资性质的企业,就不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这显然是偏颇的。

1993年中共中央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荣文”看来,这是国企改革迈出的关键一步,因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由此拉开序幕”[1]。《决定》指出:“现代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自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在此制度下,“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显然,实行两权(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旨在实现公有制经济权力的下移,把更多的权力交给企业自身,而非“荣文”所说的让国有资本获得自由形式,或者说让国有资本具有“真正的资本性质”,从而成为真正的资本。党的《决定》讲得很明确,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是“国有资产”而非“国有资本”。

“荣文”认为:“九十年代后期,国有企业伴随大规模‘减员增效’的用工制度变革,部分改变了国有企业‘不得解雇’的非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的双向选择被越来越普遍地运用,公有资本在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承认。”[1]可见,“荣文”所说的“真正的资本”的要义,既不是参与自由竞争,也不是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而是自由地“解雇工人”。这的确是“真正的资本”!就是马克思所剖析的资本主义的资本,而非社会主义的资本;是地地道道的私有资本,而非什么公有资本。“荣文”用心之深,昭然若揭!不过,它不仅严重歪曲了“减员增效”的改革举措,也严重歪曲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改革的初衷。减员增效不等于建立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改革也不是要让国有资产自由化为真正的资本。否则,公有制将不成其为公有制,社会主义将不成其为社会主义。

“荣文”认为,“国有资本是在公司制改革中形成的,它在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层面表现出复杂的资本组织关系”;“公司制改革解决了改革初期国有企业面临的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不对称的矛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造了最重要的微观基础”。[1]因此,没有公司制改革或国有企业不实行公司制这种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就不会有真正的国有资本。具体而言,第一,随着公司制改革的推进,“股份制逐步成为国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开的产权基础逐步形成”,[1]“国有经济两权分离的改革终于找到了适当的财产形式和法律形式”。第二,“通过公司制改革,大中型国有企业成为拥有完整法人财产权的公司法人,而国家则成为国有股份资本的所有者,即股东”。[1]第三,在对外关系上,“国有企业终于成为产权独立的经济主体,成为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司法人”;[1]在其内部,“股东代表与公司高层经理人员在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等在内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相互制衡,共同分享公司权利,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基本的权责利平衡”。[1]如何看待“荣文”的上述观点?

其一,“荣文”把股份公司看作是国有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对于股份公司,马克思认为,第一,“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9]495。就是说,股份公司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资本家完全退出劳动领域;尽管如此,所有权依然掌握在资本家的手里。第二,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9]494,495就是说,股份公司以社会资本的形式扬弃了私人资本并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尽管如此,它依然是一种资本,是以联合形式存在的资本。第三,“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9]495。就是说,股份公司是把生产资料转化为劳动者共同的生产资料的一个必经环节;尽管如此,要实现这种转化,就必须剥夺剥夺者。因此,股份公司不仅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最高阶段”,也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最后形式”。[4]527,528

其二,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发展在一定阶段上的必然产物。一方面,一些劳动过程例如大型公共工程的建设,由于对资本的要求较高,是私人资本难以胜任的,所以,就需要把私人资本联合起来,从而产生股份资本;另一方面,随着资本积累程度的不断提高,一些生产部门的投资门槛也在不断提高,中小资本要想在这些部门生存,就必须以股份资本的形式联合起来。摆脱资本的私人形式,实现资本的社会联合,这是股份公司的创新所在,也是资本主义的重要文明成果。既然说社会主义需要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的文明成果,股份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自然也在其列。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国有企业采用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虽然从认识到实践都经历了一番曲折与艰辛,但却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也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创举。因此,股份公司之于国有经济,也是一种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对资本主义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借鉴,而非“荣文”所讲的,是国有经济资本化或国有资本自由化的产物。

其三,股份公司的精髓不仅在于实现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等各项经济权力的分割与制衡,还在于实现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联合。这种“财力”如上所述,对资本主义而言,是作为“资本”的货币;对社会主义而言,它是作为“货币”的货币,即资金。既然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可以通过资本和资本的联合形成股份公司,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不可以通过资金与资金的联合形成具有公有制性质的股份公司呢?为什么不可以通过资金与资本的联合形成具有混合性质的股份公司呢?股份公司难道就一定是资本与资本的联合吗?难道就一定与资本相联系并具有资本性质吗?作为社会主义利用资本文明成果的创举,国有企业采用股份制形式,决不是也不可能让国有资产“成为”资本,成为一种新的资本,即“荣文”所说的“国有资本”。当然,如果出现“荣文”所说的情况,即实行股份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就必须自由“解雇工人”,那就决不是资金联合的问题了,而是变质为“资本”的联合。不过,在此情况下,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吗?国有企业还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吗?

2.如何看待集体经济与资本的关系?

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其历史合理性和现实作用不容置疑。但决不能把公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我们过去的一个认识误区正在于,把国有制看成是公有制的唯一实现形式,也是最高实现形式,追求所谓的“一大、二公、三纯”。囿于此,一些人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等同于“国家经济”,甚至把社会主义等同于“国家社会主义”。例如,亨利·海勒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实际上是一个稳定的国家经济”;[31]153尼克·迪尔-维斯福特把中国和苏联的社会主义叫做“国家社会主义”。[32]35、79

其实,在马克思看来,如果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体私有制的否定,那么,“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1]874他还讲:“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33]300这就是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体所有制思想。对这一思想的解读虽有分歧,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力)上,它强调经济权力的“下移”⑫,可以说是对不同于国家所有制的公有制又一实现形式的探索。当然,如何落实,如何完成个体所有制(而非个体私有制)的重建,这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⑬,也是一个艰巨的实践问题,关乎公有制经济的具体操作和实践路径问题。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创办的合作工厂引起马克思的高度重视,并给予高度评价:由于“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所以“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并且,如果说资本主义股份企业是一种“消极”扬弃,那么工人的合作工厂就是一种“积极”扬弃。因为“在合作工厂中,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消失了,因为经理由工人支付报酬,他不再代表资本而同工人相对立”。就是说,尽管这里依然存在着监督劳动或管理劳动,但是,由于“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占有权相分离”[9]436;所以它不再具有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二重性,也不再包含经济剥削关系,而是成为技术意义上的分工协作关系。这样,“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执行职能的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像资本家自己发展到最成熟时,认为大地主是多余的一样”[9]499、435。就是说,合作工厂用一种全新的经济关系取代了资本关系,从而彻底消除了物质生产与资本的联系,使资本家从生产领域彻底消失。当然,合作工厂“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这表现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虽然已经被扬弃,但“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9]499就是说,增殖依然是合作工厂的生产目标,虽然这种增殖(表现为货币量的增加)是基于劳动而非基于资本所有权⑭。无论如何,合作工厂或合作经济,可以说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工人阶级)重建个体所有制的一种初级尝试和具体实践。

“荣文”是如何看待合作经济的呢?一方面,“荣文”认为:“合作社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市场经济下发展和创新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又一途径。”[1]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相联系,进而与公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相联系,这是非常正确的。另一方面,“荣文”又认为,“市场经济实践中,合作社发展的困难主要不是人力不足,而是资本短缺”。因为,“合作社一般实行社员带资入社,但数量有限,而且考虑到维护劳动主权的制度要求,一般还会规定每个社员的带资数额,以防出资额差距过大带来社员间权利的不平等”。显然,“合作社对资本数额和资本回报的限制加大了合作社融资成本,成为发展的瓶颈”。并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合作经济运营的主要目的不是自救图存,而是发展致富,因此资本问题更加突出”。如何“解决资本短缺问题”,“这是各国合作社发展面对的共同问题”。为此,“合作社不得不从制度上放宽对资本的限制”。[1]这样,它就把合作社和集体经济与资本联系起来。

问题是,第一,既然说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而集体经济又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那么,其成员为什么是“带资(本)入社”而不是“带资(金)入社”呢?其困难为什么是“资本短缺”而不是“资金短缺”呢?其生产资料或劳动条件为什么以“资本”形式(即作为资本的货币)而不是以“资金”形式(即作为货币的货币)存在呢?第二,“荣文”把资金混同为资本,或许是因为在合作社中,其成员的收入不仅基于劳动贡献而且基于所带入的货币份额。但是,在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条件下,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货币“分红”,都不过是劳动者取得自己收入的不同形式,一如银行存款的利息是劳动者取得自己收入的一种形式,与货币资本和资本利息有着本质的区别。[37]第三,当然,由于每个合作社成员带入的资金数额存在差异,势必会造成劳动者收入和权利的不平等。但是,这种不平等在本质上是劳动之间的“不对等”交换,与资本剥削也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38]。在此意义上,限制合作社成员带入资金的数额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防止合作社成员蜕变为“可以”不劳动的剥削者,从而走向劳动者的反面。第四,即使说劳动者组成合作社的目的是“发展致富”,由此也断然推不出“资本问题更加突出”的结论来。因为,对于合作社中的劳动者而言,其生产的无论是产品还是商品,都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获得使用价值以满足自己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实现资本的价值增殖。“荣文”显然忽视了由生产关系不同性质所决定的生产目的的本质区别。

“荣文”还认为:“集体经济可以少量地利用外部资本发展生产经营,但这些资本尽管为集体经济利用,却仍然归属于外部资本所有者。集体资本不可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产生,而只能产生在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衔接处。”[1]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单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持续发展会导致劳动力短缺,大规模引进外部劳动者参加合作社,会遇到‘老社员权益高门槛’与‘新社员带资入社能力有限’的制约,从保障社员利益的要求出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采取双重劳动用工制度,在保持老人老办法的前提下,从劳动力市场招聘外来打工者。外来打工者与集体经济之间形成劳动力商品买卖关系;集体经济的社员与打工者之间的身份和待遇出现差距,外来打工者从企业获取工资薪酬,而不能享受集体所有制成员的福利待遇。对这些打工者来说,集体经济的资产具有集体资本的性质”;另一种情况则是:“运营良好的集体经济组织将一部分盈余用于对外投资,投资到各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股份公司,从而使自己的一部分生产要素转化为公司股份资本。显然,这部分股份资本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投资者,仍然为集体经济所有,故而具有集体资本的性质。”[1]

“荣文”的观点值得商榷。第一,其在逻辑上前后矛盾,难以自洽。既然说集体资本不可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产生,何以出现合作社成员“带资(本)入社”现象呢?如果说这是一种私人资本的联合,合作社经济何以是一种集体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呢?第二,既然说合作社与资本是一种外在的“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何以出现集体资本?集体经济何以就变成资本经济了呢?如前所述,公有制经济可以利用资本,即可以也必须吸收和借鉴资本的文明成果,但决不能把自身变质为资本经济;否则,就不是一种利用的关系,而是被资本“同质化”了。既然是“利用关系”,既然是一种“外在关系”,集体经济就不是资本经济,也就不存在什么“集体资本”。第三,集体经济即使与外部私人资本联合起来,形成股份制企业,如前所述,这也是“资金”与“资本”之间的联合,而非“资本”与“资本”之间的联合,何来“集体资本”呢?与国有经济一样,集体经济既可以利用市场机制,采取商品生产形式;也可以利用资本,与资本形成联合。但集体本身所拥有的是资金而不是资本,是作为货币的货币,而不是作为资本的货币。第四,即使在合作社中出现“外来打工者”,并且,由于采用不同的劳动用工制度而出现收入与权利的不平等,这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也有本质的区别。因为,雇佣劳动制本质上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合作社的基础则是生产资料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制;价值增殖、雇佣劳动与资本剥削三位一体,不可分割,而在合作社成员之间存在的则是劳动与劳动的合作关系,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劳动交换的不对等和权利的不平等。

四、结语

近年来,有国外学者如此评价国内理论和政策动向:一方面,“随着公共部门的削弱和市场个人主义的传播,中国通过不断重新解释马克思主义的概念,合理化当前的经济自由化现象,并使之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相适应”;另一方面,“美国对中国的敌意反而推动了中国向社会主义思想的回归,中国再度重视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共部门,发展计划性生态经济”[31]171。这些判断是否恰当,可以讨论,但一些人拿着手术刀在一步一步肆意歪曲和篡改马克思的资本理论,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第一步,“资本二重性”理论把资本的增殖属性与剥削属性一分为二,这是他们给资本施行的第一次“变性手术”;第二步,他们把资本“移植”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肌体中,提出“公有资本”或“国有资本”概念;第三步,在第二步基础上把资本与生产要素“缝合”在一起,试图确定资本的生产要素地位,从而完成对资本的第二次“变性手术”,最终把资本自然化、永恒化、绝对化。

如果撇开利益勾连不谈,单就思维方式和认知方式而言,上述局面提示我们,要把政策语言与学理语言区别开来,这是由政策和理论的不同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我们党和国家既创造了逻辑严密、解释有力的理论,也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理论创新和政策创新都是创新,都是极为重要也极其艰难的,但决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我们既要捍卫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又要拥护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措施,但决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马克思指出:“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adhominem]。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26]9因此,理论的特点在于“彻底”,在于透过事物的表面现象,揭示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与此不同,政策的特点在于“调和”,一项好的政策必须找到各方面利益的“对接点”,把一切积极因素都充分调动起来,形成推动国家发展和维系社会稳定的合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用资本建设社会主义,无论劳动者还是资本家,都是社会主义“建设者”。这就是一项高明的政策,也是一种非常高明的政策语言。但是,如果非要把这种政策语言变为学理语言,在理论上论证资本家并非剥削者,资本可以增殖而不剥削劳动,势必会使理论和政策两方面都陷入极其尴尬的境地,理论不成其为理论,政策不成其为政策。

此外,要把日常用语与科学概念区别开来。有国内教授批评马克思,认为其理论(比如劳动价值论)不合常识,或者说与常识不一致。其实,理论与常识不一致才是“常识”,二者如果一致,反而成了不可理喻的事情。马克思指出:“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9]925如果理论就是常识,还要科学做什么?如果目之所见、耳之所闻皆为真理,还要科学家干什么?如果每一个具备常识的人都是科学家,也就没有科学家了。庸俗经济学家之所以“庸俗”,就在于他们以为,“政治经济学科学与其他一切科学的特征差别在于,后者力图揭示被掩盖在日常现象后面的,因而按其形式通常与日常现象……相矛盾的本质,而前者则宣称日常现象单纯转化为同样日常的观念是科学的真正事业”。[33]267结果是,一方面,他们实际上“把毫无规律性的现象说成是规律本身”[2]447;另一方面,他们完全无视经济规律的作用,“抓住了现象的外表来反对现象的规律”。[1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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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荣文”把其中“彼此当做独立的人”译为“彼此当作外人看待”[1],这显然值得商榷。

②在这一问题上,波兰尼关于两种市场的区分值得重视,一种是脱域于社会之外的市场即“自律性的市场”,另一种是内嵌于社会中的市场即“有外力节制的市场”[14]128-157。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市场自然属于后一种市场。

③人们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发展程度较高的商品经济。既然如此,作为一种经济形态,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就仅有发展程度的不同,而无本质性区别。

④在学界,一些人总是把市场经济乃至市场机制看成是资本主义的本质规定。例如拉里·尼尔就认为,资本主义由四种要素构成,即私有产权、第三方可强制执行的契约、价格灵活变动的市场和支持型政府。[16]3其实,基于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与基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既有共性,也有各自的个性,决不能混为一谈。[17]

⑤对此,大卫·哈维明确指出,“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才出现了推动技术和组织持续创新的动力”,并且,“在整个资本主义体系的全过程中都有技术和组织创新扩散的冲动”。[20]168,192

⑥关于资本主义的管理手段,学界多有阐释。例如,社会学家麦克·布洛维将之概括为“赶工游戏”,它包括岗位竞争机制、权利和义务申诉机制以及福利谈判和保障机制等。[21]4

⑦一如奥尔曼所说的,共产主义“新世界以一种巨大而又尚未被开发的潜在形式存在于旧世界之中”。[23]205

⑧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明确反对用“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等“陈词滥调”来概括未来新社会的本质特征。[25]

⑨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高利贷和商业一样,是剥削已有的生产方式,而不是创造这种生产方式,它是从外部同这种生产方式发生关系”。在这里,虽然“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但却“具有资本的剥削方式”。[9]689,676可见,只要是资本,无论哪一种形式,也无论存在于哪一种社会形态中,都具有剥削性质。

⑩关于国有经济对社会主义的重要性,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报告和各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都有论述,在此从略。并且,加强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这也是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遍做法。即使是高举经济自由主义大旗的美国也不例外,以致有人把其经济判定为国家深度介入的“军事经济”。[29]352-354

⑪对国家所有制的弊端,可参考科尔奈所做的专业剖析。[30]31-360问题是,他把国家所有制这种公有制的具体形式或模式混同于公有制经济本身,不仅无视前者的历史合理性,而且以前者的种种弊端为由否定公有制经济本身,苏东剧变的思想根源由此可见一斑。

⑫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全部生产的联系是作为盲目的规律强加于生产当事人,而不是作为由他们的集体的理性所把握、从而受这种理性支配的规律来使生产过程服从于他们的共同的控制”。[9]286在此,马克思“集体的理性”概念所强调的,就是不同于国家理性(或计划)的“社会”理性(或计划)。

⑬在这个问题上,卡利尼科斯对“民主的计划经济”的研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在精神上与马克思的集体理性是一致的。[34]89-97

⑭其中,“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的德语原文是:“die Produktionsmittel zur Verwertung ihrer eignen Arbeit verwenden”[35]456。或许,“荣文”正是基于此,才把资本的增殖属性和剥削属性一分为二,提出只增殖而不剥削的“公有资本”概念。问题是,马克思在此把增殖与劳动(而非资本)相联系,增殖恰恰是排除资本后的一种劳动效应;并且,劳动增殖是资本主义制度缺陷在合作工厂中的残存和再现。也或许,正是为了避免出现“荣文”这样的误解,英译者将这句德文翻译为:“by enabling them to use the means of production for the employment of their own labour”[36]440,即:“使他们能够利用生产资料雇佣自己的劳动力。”英译者可谓用心良苦!

(作者系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本文原载《当代经济研究》2024年第2期,授权红色文化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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