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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4周岁不再续聘,合法吗?

作者:胡懋仁   来源:北航老胡之闲话  

   《工人日报》95日报道,陕西一家公立医院规定55岁女44岁不续聘的消息冲上热搜。据多家媒体报道,该医院将不续聘年龄写入医院文件。文件规定,编外人员中已取得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特殊紧缺岗位的聘用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其他各岗位聘用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4周岁不再续聘。截至目前,该家医院以上述文件为由共辞退了12人,都是年满44岁、在医院工作多年的女性。当地人社局表示将立即介入调查,相关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这家医院的规定让人相当震惊。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男性退休年龄一般为60岁,女性退休年龄一般为50岁到55岁。现在有关规定已经放宽了,但这种放宽只是说可以延长工作年限,退休年龄可以推迟,但从来没有规定要求退休年龄要提前。虽然这家医院没说让这些医务人员在这个男55岁、女44岁就退休。但在实质上,这种所谓“不续聘”本身就是要求这些员工强制退休。或许这些被不再续聘的人员是所谓编外人员,即不是体制内的人员。但是对于编外人员采取这种不公平的对待,同样也是很不合理的。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家医院的规定就相当于违反宪法,无理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或许,医院方面听到这种对他们的指责,会非常不服气。因为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签订固定期限的,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而固定期限的合同到期当然是可以废止,而不必然一定要续签。

   然而,这所医院的奇葩做法就在于,它以无差别地所谓年龄为标准,作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前提。这就是说,无论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员工有什么情况,只要年龄这一条符合医院规定的不续签的标准,那么对不起,这些达到年龄标准的员工就只能走人了。

   这个所谓年龄标准是医院自己制定的,不是由国家规定的。这个标准缺乏任何法律依据。这里就提出了一系列相当复杂的问题。

   我们的劳动法在很多方面对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利上,做出了不少有效的规定。但现在看起来,如果用工单位自定一些标准和规定,而劳动法并没有对这些标准和规定有任何禁制,那么我们现行的劳动法就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例如,在年龄标准上,现在不少企业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用工招聘上,就有意无意地对35岁以上的应聘者大多拒绝聘用。

   面对这样的情况,企业没有明文规定,表面上看,企业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条文,没有任何部门能够借此来指责和处罚企业。而应聘者虽然心里明白,不是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只是因为自身年龄超过了企事业单位内定的所谓年龄标准。他们被拒聘,却没有地方为自己找到一个公道。这是我们在执行劳动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漏洞。在当前的情况下,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似乎难度还是相当大的。

   另外,医院算是事业单位,但医院在招聘人员时,所遵循的法律,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出来的相关法律。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医院是不是也应该按照市场法则来进行招聘员工? 医院不是企业,无须遵守市场法则。但是医院也无法游离在市场环境之外,要医院完全不遵循市场法则,也是给医院提出一个大难题。

   与之相关的一个问题就在于,我们的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保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公民,到底能发挥多少保护我们公民相关权利的作用? 从总的环境来说,市场环境下制定的法律,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而市场经济是为经济的运转服务的。而在经济运转中,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要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也就是说,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同样也是一种商品。而劳动力既然是商品,那么市场经济就不需要考虑劳动者自身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看来,如果涉及到劳动者的权利的时候,如果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那么劳动者的权利就只能被牺牲掉,以适合市场经济的目标和利益。

   虽然我们已经有了劳动法,但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劳动者基本就是弱势群体。像不少企业长年拖欠员工工资,这个痼疾多少年来,就是无法根治。特别大量从农村走进城市里来的大力农村劳动力,被城市称为农民工,且不说这个称呼本身就包含着隐性甚至显性的歧视,而他们为了讨要企业所欠下的工资,却难于上青天。这些弱势群体,没有办法,就是走法律程序,有时也很难达到他们的正当目的。有些人不得走上险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但他们的这些非正常的做法,竟然被称为恶意讨薪。这个话说起来,实在太让人愤怒了。说这种话,似乎欠薪的没有恶意,而要维护自己正当合理权益的农民工,却成了恶意讨薪。我们的工人,特别是居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在我们这个社会,为什么会处于这样一种尴尬和不幸的状态?

   由此可见,我们在维护工人阶级合法权益上的工作还有很多没有做好。我们需要在这方面下更大的功夫。我们的社会主义,如果不能保护我们工人阶级的利益,这实在是走到哪儿都说不过去。

   中国的有些企业家,到美国投资,发现美国的工会很难对付。他们为工人提出一大堆福利,要求中国的企业家必须要向美国的工人提供这些福利。中国的企业家认为这会大大提高企业成本,所以有时不得不宁愿放弃在美国投资建厂。我们不知道,美国的工会在这个方面做的是不是很过分,但是美国工会在一心维护美国工人的权益上,做得是非常认真的。而我们中国企业中的一些工会,似乎相对非常缺少这种维护工人自身权益的意识。前面提到的那所陕西的医院,如果那所医院也有工会,如果那里的工会能够认真地来维护医院全体员工的合法而正当的权益,那么当院方提出这个极不合理的要求时,工会是不是应该站出来,要求院方取消这个极不合理的规定? 或许这所医院也有工会,但这个工会所做的事无非只是在本院里为本院正式职工提供一些不痛不痒的小福利。而对于维护全体员工,包括非在编职工的根本性劳动权利方面,却无所作为。这样的工会,难道不应该重新认真考虑一下自己的职责和本分吗?

   我们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那么在对待我们最广大是基层的劳动者上,必须给予最高的尊重。这种尊重不是只在口头上喊一喊,而是要在实际当中得到最充分最根本的体现。没有对最基层劳动者,包括工人和农民的这种实际上的尊重,那么我们所希望实现的中国式现代化,所希望实现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只能是一句空话。因为,在一个最基层的劳动者得不到社会整体尊重的环境里,就不可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也不可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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