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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纠正对国企的认知偏差,充分认识其推进共同富裕的杠杆作用!

作者:谢地 贺城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略论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杠杆作用

谢  地 贺  城

摘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载体形式,也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进入到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阶段,国有经济在其中应该而且能够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引人瞩目。应充分认识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既有作用,澄清当前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的若干认知偏差;进而从制度、体制、机制等维度厘清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的必要性,从发展生产力和调整生产关系两个方面阐释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围绕定位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的“支点”、做长杠杆“动力臂”、增强杠杆“动力”这一新的判断,分别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提出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的实现路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这表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是新发展阶段部署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顶层逻辑,已经成为我国宏观经济治理的重要目标。

本文借用“杠杆原理”来分析国有经济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旨在超越一般意义上经济杠杆的含义,从更加宏大的视域讨论国有经济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如何发挥“四两拨千斤”的独特作用。一方面,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单一社会主义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不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表征,我国实现共同富裕所面对的问题要比单一公有制条件下更为复杂,增加了推进共同富裕的“阻力”;另一方面,我们党秉持科学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推动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深度融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赋予了推进共同富裕的强劲“动力”,具有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强大优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都对实现共同富裕发挥着各自的重要作用,国有经济并非推进共同富裕的唯一所有制形式。但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在调节我国居民收入分配领域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了主要的作用。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新阶段,应该而且能够有效克服“阻力”、发挥“四两拨千斤”杠杆作用的所有制形式非国有经济莫属。


一、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既有作用以及对其存在的认知偏差

(一)国有经济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既有作用

推进共同富裕,核心问题是要正确处理做大做好“蛋糕”与切好分好“蛋糕”之间的关系。

第一,从把“蛋糕”做大做好的角度看,国有经济功勋卓著。一方面,从总体来看,国有经济在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以下简称“五力”)不断增强的过程中,坚决地维护了我国产业安全并推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我国推进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营收规模和企业数量上,2021年国有企业的营业总收入达到75.55万亿元,同比增长18.5%;2021年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单位数是2.5万个,资产总计56.5万亿,国有经济依然发挥着“压舱石”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从关键领域的技术革新来看,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形势波谲云诡的背景下,国有经济不断在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和创新链中的关键节点谋篇布局,加速国有资本的积累和集中,加强对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产业技术协同创新水平,积极推动产业上下游协调联动,为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关键产品和重要原材料提供坚实的保障和支撑。党的十八以来,国有经济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不断取得突破,取得了载人航天、北斗导航、5G应用、国产航母、港珠澳大桥、白鹤滩水电站等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重大成果,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效果充分展现。

第二,在初次分配领域,国有经济发挥着关键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这种“普照之光”对民营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国有单位劳动者平均工资增速超过同期城镇私营单位劳动者工资。2012—2021年,国有单位劳动者年平均工资从4.8万元增长到11.6万元,同期城镇私营单位劳动者年平均工资从2.9万元增长到6.3万元。与私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员工收入依然大幅度领先,并且通过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机制影响私营企业工资标准的制定。

第三,在再分配领域,国有经济发挥的作用是多方位、深层次的,主要表现在上缴利税充实国家财政、上缴红利或将部分国有资产变现后充实社保基金等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稳步发展,上缴的利税快速增长,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力量。2021年国有企业利润总额已经提升到4.51万亿元,应缴税费达到了5.36万亿元。在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方面,截至2020年末,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划转工作已全面完成,共划转93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总额1.68万亿元。国有资本对社保基金的充实,有力缓解了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压力。

第四,在第三次分配领域,国有经济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中央企业各司其职,向全国各地特别是武汉市捐赠了大量防护服、N95医用口罩、消杀用品等防护物资及生活用品,从海外采购了大批紧缺医疗物资支援抗疫。以中国建筑、国家电网、国铁集团、中国邮政等为代表的中央企业,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的抗疫举措,使得我国社会运行成本大幅降低。每逢灾难来临,国有经济都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尽最大可能去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需要校正认知偏差

目前,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杠杆作用面临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公众主观认知与国有经济客观作用存在偏差:一方面,国有经济在夯实共同富裕基础以及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进共同富裕的中坚力量;另一方面,国有经济在推进共同富裕中业已发挥的作用,似乎并未被社会公众普遍认知和理解,相反有关国有经济的负面案例却被媒体、舆论用显微镜不断放大。

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是由居于支配地位的所有制性质所决定的。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有别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标识。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基本载体,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习近平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因此,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客观需要。

在明确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殊意义的同时,也应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广泛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虽然性质迥异,但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就要求:在产权保护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政策待遇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企业组织管理上,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毫不动摇地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发展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也是党中央采取的一贯政策。

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同等重要。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主要依靠国有经济的力量,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初步建成了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为改革开放以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更是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等作出了历史性贡献。虽然经过一系列改革和战略布局调整,国有企业数量占比有所下降,但其活力、影响力、控制力进一步增强。同时,国有企业还承担了大量社会责任,为改善我国基础设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出了卓越贡献。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大、收益薄,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理环境复杂或者人口稀少的地区,许多基建项目在财务上长期亏损,甚至可能永远无法盈利。依靠一批实力强大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我国才得以建成全世界最长的高速公路网络、最长的高铁网络、最多的手机基站和规模最大的电网等,基础设施水平位于世界前列。此外,在许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抗击救援以及脱贫攻坚、改善民生项目实施过程中,国有企业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勇挑重担。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内民营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不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阻力”因素,而且已经成为推进共同富裕的有生力量。

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不是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而是既相互竞争又相互支撑、既发挥各自优势又互相配合的合作伙伴。根据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长期以来在国家发展历程中形成、积累起来的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全民所有制是归包括非公经济人士在内的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经济,应该按照有利于全体人民利益的原则进行投资、运营、监管,使每一个国民都能享受国有经济发展带来的福祉及获得感。国有经济分布于什么领域、是否盈利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国有经济发展成果是否按照提高全民福祉的原则加以运用。国有经济不仅要直接提供产品和服务,更为重要的是提供一种面向全体人民福祉的制度安排,这才是国有经济存在的价值,也是国有经济改革发展的终极目标。改革开放45年来,国有经济改革、调整始终没有离开这条主线,今后也将围绕承载国家战略、实现全民福祉的目标持续改革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强调把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

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国有经济分布领域过宽且大量存在于垄断行业,是与民争利。事实上,国有经济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作用通过杠杆作用放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生了明显的正外部性。改革开放以来,恰恰是国有经济进行的有进有退的战略性调整,为非公有制经济释放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国有资本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已经或正在采取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吸收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投资运营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同时,国有资本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并持续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实践表明,国有经济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物质基础,同时作为产业体系骨干的国有企业,通过上下游的产业链关系为非公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发展机遇。

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虽然也会在某些领域存在竞争的一面,但更多情况下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制的。在新发展阶段,随着国有经济的全面深化改革,国有经济将扮演好其应该扮演好的角色,并为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全社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在国内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的大背景下,民营经济应该更多选择与国有经济合作共赢而不是采取相反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存活下来并不断发展壮大。

二、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的必要性

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国有经济要发挥主导作用。相比民营经济,国有经济在企业数量和吸纳就业人数等方面并不占据优势。在此背景下,国有经济在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更需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

(一)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一方面,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杠杆作用,是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逻辑。马克思指出,在未来社会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以致尽管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的人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还是会增加”。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社会,意味着生产关系的根本改变,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掌握国家政权,进而社会将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通过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存在中国大地上几千年的剥削制度。改革开放后,我们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不是社会主义,将共同富裕上升为社会主义本质的范畴。为了摆脱“平均主义”的错误倾向,我国通过先富带动后富的渐进过程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单一所有制被取代,国有经济从部分竞争行业和领域逐步退出,这为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和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创造了条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认识上突破了试图完全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论设想直接照搬到社会主义实践中的教条主义思维定式,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但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标识、国有经济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基本载体及“普照之光”的地位并未改变。进入到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阶段,国有经济更是要发挥好其应有的作用,影响和带动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主体协同推进共同富裕。

另一方面,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杠杆作用是践行宪法精神的客观需要。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七条进一步指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以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作为存在形式,而公有制的存在形式又以国有经济和合作经济作为载体形式去承接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实现载体,也是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重要表现形式。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所以二者共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在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削上,社会贫富分化是资本不断积累和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演进的必然结果。作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超越,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支配性作用,进而为国家宏观调控国民经济发展方向、速度、结构和重大比例关系等方面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行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就是为了消除旧社会制度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基本矛盾,以国有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夯实推进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

(二)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包含着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二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或结合的问题;前者为资源配置方式的问题,后者属于所有制或经济制度的创新问题。公有制的载体形式兼有制度与体制的双重规定性。国有经济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载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以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与民营经济等非公经济形式展开竞争,但在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肩负的责任更重。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杠杆作用,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优化国有经济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杠杆作用,必须发挥好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共同富裕的示范与引领作用。这种示范和引领作用首先体现在分配方面。公有制与按劳分配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国有经济必须坚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有力保障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工资收入来看,2021年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56万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9万元,国有单位的劳动者收入远高于城镇私营单位劳动者收入。在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集中在民营经济的背景下,进一步缩小国有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的劳动者之间的收入相对差距,对于缩小初次分配中的差距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生产关系的调整中,国有经济更需要发挥杠杆作用,特别是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方面发挥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这种引领和示范作用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自发实现的,即国有企业在与同行业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共同参与市场竞争时,国有企业员工的工资、绩效、福利等体现劳动者收益的指标,能够成为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的重要参考标准。此外,这种示范和引领作用还体现在科技创新方面。在新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原有的比较优势已渐趋减弱,但从高速度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起点高、后发优势明显。而国有经济凭借规模优势,可以保证短时间内集聚力量对原创性、引领性的科技开展研究,力争打赢关键科学技术的攻坚战,保持后发优势、甚至取得新赛道优势。许多卡点、瓶颈的解决和科技创新能力的突破将会通过“杠杆作用”放大,不仅民营经济得以共享收益,也有利于广大人民共享国有经济发展的成果。

优化国有经济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杠杆作用,国有经济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克服资本无序扩张给共同富裕带来的“阻力”。“既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然会产生各种形态的资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具有双重属性。作为资本的一般,资本的逐利、扩张、剥削等属性依旧存在,资本不会“天然地”自发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企业的微观逐利行为和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必须受到社会主义国家的引导和制约。资本的一般属性必然会导致收入及财富差距的扩大。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经济存在脱实向虚的倾向,部分领域资本无序扩张,这不过是资本一般属性的具体表现。换言之,“资本一般”会在一定程度上为实现共同富裕增加“阻力”,而资本的无序扩张会进一步延长杠杆的“阻力臂”。同时,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实质是按照要素所有权参与分配。现阶段,我国存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国资本、混合资本等各种形态的资本。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一样,都包含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以及资本和资本的关系这两重维度,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本的特殊性体现为,其保值增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国有资本的收益要为全体人民所共享。

(三)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是克服共同富裕“阻力”的机制设计

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要反映公有制存在形式与公有制载体形式的要求,但更主要是公有制具体运营过程中的手段与方法的总和,因而也带有明显的体制、机制设计痕迹。现阶段,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包括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但无论采用何种实现形式的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都必须在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作用下去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由于个人资源禀赋差异,即便上述机制正常运行,也会产生收入差距,过大的收入差距显然与共同富裕相悖,并且也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从我国收入分配和财富分布的现状来看,2021年全国居民按收入五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20%高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85835.8元,20%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8332.8元,前者为后者的10.3倍;2021年中国前1%个人净财富的份额是31%,而最低的50%个人净财富仅占6.3%。上述数据表明,当前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阻力”不小。解决这种“阻力”,缩短“阻力臂”当然是一种方式,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去强化杠杆的动力源,通过提升国有经济“五力”去延长杠杆的“动力臂”。以劳动力市场为例,国有企业的职工收入、待遇和福利水平比私营企业高出许多。事实上,即便是在同等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下,劳动者也仍旧愿意进入国有企业工作,这主要由于工人的主人翁地位更能彰显,工人劳动的获得感、满足感和幸福感更强。在我国人口达到峰值和劳动人口下降的背景下,国有企业持续做强做优做大,扩大国有企业用工数量,在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作用下,会促使民营企业提高工资待遇来吸引劳动者,从而有利于增加劳动收入,推进共同富裕。

(四)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是补充宏观经济治理工具箱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地区、群体的收入差别是客观存在的,富裕程度不可能整齐划一,但基本公共服务应该是无差别的、均等化的。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缩小收入差距,克服市场失灵的负面作用,增强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同时,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完善养老、医疗、就业、兜底救助等方面的保障体系,也是当前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着力点。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社会保持长期稳定”,“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这充分说明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夯实社会保障基金已经成为现阶段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在宏观经济政策中,虽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总量政策以及旨在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各种结构性政策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其作为公共经济政策固有的“中性”特征,难以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发挥明确的“靶向”作用并使得不同阶层的人民具有普遍意义上的获得感。这表明,服务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宏观经济治理亟待补充新的工具或手段。国有经济是我们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因而我国宏观经济治理迫切需要在“工具箱”中补充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杠杆作用。

三、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的可能性

习近平指出:“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挥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载体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标识。国有经济不仅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一般性质,更具有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殊性质。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主要可以通过促进生产力发展和完善生产关系两个方面来实现。

(一)生产力的发展与做大做好“蛋糕”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然王国”是建立在生产力充分发展的“自由王国”基础之上的。只有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创造足够的社会财富,充分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已经逐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从战略上对国有经济进行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国有经济的“五力”显著增强,为新发展阶段发展生产力和做大做好“蛋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公有资产仍具有量的优势,这是保证国有经济能够发挥其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的关键。杠杆要想发挥作用,除了找准支点外,杠杆的“动力”强大与否也十分关键。从国民经济的发展实践来看,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突出,在自身发展、科技创新、解决就业等方面成绩显著。2021年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308.3万亿元,全国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352.4万亿元,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54.4万亿元,全国国有土地总面积52346.7万公顷,仅前三项国有资产总和就已经达到688.1万亿元。如果再加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依然牢牢占据优势地位。在发展速度方面,2012—2021年全国国有资产系统监管企业累计实现增加值111.4万亿元,年均增长9%,超过同期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速2.3个百分点。公有资产量的优势地位能够保证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而国有经济的持续稳健增长为其有效发挥杠杆作用不断注入更强大的“动力”。

国有企业不断做大做优做强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支撑作用,这种支撑作用体现为杠杆的“动力臂”不断延长。实现14亿多人民的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在人类历史上绝无仅有,规模将会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这意味着实现共同富裕的“阻力”是相当大的。任何社会都充满着矛盾,矛盾推动着事物不断向前发展,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也是矛盾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无一不是在解决内外矛盾中实现发展的。在中国人民心中数千年的“大同”理想照进现实世界的同时,我们需要解决的矛盾、面对的困难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构成了实现共同富裕的“阻力”因素。撬动这些“阻力”,要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靠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实体经济的发展。因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强国”的基础在于“强企”,特别是实体经济领域的国有企业要不断创新、增强实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姓党为民的政治本色更加彰显,在航天、深海、能源、交通、国防军工等领域取得了一系列世界性成果,在满足了人民对商品和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的同时,夯实了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自立自强成为决定我国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能力。国有经济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许多重大科技创新都需要持续的、大量的资金投入,相比于民营经济,国有企业由于具有独特的创新资源优势、企业家精神、组织整合与财务承诺优势,抗风险能力更强,也更有意愿去推动公益性强的科技创业事业。国有经济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在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提升和保障了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现代化水平和稳定安全。国有经济在上述关键领域发挥的巨大支撑作用显然是民营经济无法替代的,有效地延长了推动共同富裕杠杆的“动力臂”。

(二)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切好分好“蛋糕”

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时,生产关系会促进生产力发展,反之将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过放权让利、承包制、租赁制、利改税、股份制试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抓大放小、战略性重组等一系列改革,逐步实现了与市场经济的有机融合。当前,国有经济的数量虽不多,规模却很大,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愈加明确,杠杆作用发挥的具体机制渐趋明晰。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2019年11月2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指出:“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从关注规模速度转向更加注重提升质量效益。”从资本运营的角度看,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从管企业转变为管资本,并且将国有企业区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所面对的不同行业和竞争环境采取更为精准的差异化改革举措,从改革、发展、监管和考核等方面为接下来优化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提供了更具体的抓手。

在切好分好“蛋糕”方面,国有经济通过上缴税收、提取收益、划转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等持续发挥作用,充分彰显了国有经济发展“为国为民”的基本性质,进一步延长了杠杆的“动力臂”。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为国有企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了基本遵循。总的来看,十年来,中央企业累计上交税费18.2万亿元,上交国有资本收益1.3万亿元,向社保基金划转国有资本1.2万亿元。在国有资本的收益收取方面,2014年5月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文件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国有企业区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以后,国有企业的利润收取就更具有方向性和可行性。

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在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方面,国有经济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2017年11月9日,国务院下发的文件《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中,对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划转范围、对象、比例、承接主体以及划转的程序、步骤等方面已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国有经济为国发展、为民服务的理念和原则。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载体形式,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具有充足的法理基础。分配方式取决于生产方式,“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个人资源禀赋、家庭基本状况的不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在客观上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收入分配差距,“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就是使我国公民能够在富裕的“共同”层面上有基本的保障,一定程度缓解和克服收入分配的差距。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3.6亿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10亿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值得重视的是,由于中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保基金入不敷出的压力日趋增加,2021年末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累计结存仅为6.4万亿元。因此,划转国有资本继续充实社保基金,这是一种与全民共有、全民共享、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相匹配的具体制度安排,事实上就是国有经济发挥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的重要表现。

国有经济在脱贫攻坚中的杰出表现是其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的集中展示。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收入分配和财富存在差距的主要原因。脱贫攻坚战开展以来,中央企业在贫困地区通过直接投入和引进各类资金超过千亿元,定点帮扶的24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国资央企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修“致富路”、送“惠民电”、通“幸福网”、援“医疗队”等手段,努力帮扶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国资央企坚持把贫困地区的资源禀赋与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在产业培育、品牌塑造、平台搭建、市场销路等商品产销的全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此外,国有企业还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坚持帮助贫困地区办教育、搞培训、扩就业,充分彰显了国有企业的政治底色,有效缩小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和财富的差距。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上,国有经济要在消灭城乡差别、实现乡村振兴、推进城乡共同富裕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的实现路径

把国有企业做大做优做强,不断提高国有经济“五力”,是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的动力源。就作用机制而言,要通过找准杠杆“支点”、增强杠杆“动力”、做长杠杆“动力臂”来充分释放国有经济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杠杆作用。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实际出发,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的实现路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的宏观规划——找准杠杆“支点”

杠杆作用的关键在于找好支点位置。国有经济作为全民所有制的载体形式,应该从法律上加以明确界定并作出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制度安排。在这个意义上,优化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杠杆支点也就是更为具体的制度安排。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找好杠杆支点的位置以及进一步固定好杠杆的“支点”。

首先,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这是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杠杆支点的核心位置。“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当前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并不能全面代表国有经济改革的目标已经完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同时要将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统一到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实践中。为此,国有企业要始终保持与国家发展战略相一致,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决贯彻党中央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各项战略部署。

其次,除了与民营企业一样需要向国家上缴税收之外,国有经济应通过上缴红利和划转国有资本权益等途径让全体国民分享国有经济剩余,以体现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根本性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到2020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年应提到30%。考虑到我国当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需要进一步积累资本以发展国民经济,因此国有经济上缴比例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而适时、适当调整。第一,要着力解决当前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偏低、大量利润留存在企业内部的问题。国有企业净利润中上缴国有资本的比例仅为15%,借鉴国际和国内已有的实践经验,在已有的央企税后利润上缴五类标准基础上,建议当前我国国有经济每类标准进一步提高5%—10%,于2035年之前落实。第二,进一步将上缴比例扩大到全国的国有企业,提高利润上缴的覆盖面,同时要“因业施策、因企施策”,不能搞“一刀切”。对于短期内有政策性负担或没有自生能力的企业,可以延缓或减少其利润上缴额度。长期内,必须将国有企业的公益类和商业类划分由国资央企进一步向地方国有企业推广,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第三,要不断解决原有的因预算软约束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在进一步细分公益类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基础上,强化国有经济的预算硬约束,避免出现将红利的提取再次返回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情况。第四,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需进一步制度化。有必要在“五年规划纲要”中体现国有资本、特别是金融类国有资本定期、定比例划转,划转比例根据国有经济和国民需要的实际情况不断变化和细化。对于金融类国有资本,可参考金融类上市公司利润率和股息率确定划转比例。

最后,从监管层面来看,目前国有经济的监管职能归属于国资委,由国资委履行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党的建设三个方面职责,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载体形式,最终监管权力应该归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把国有经济发展和运营效果及投资、收益、使用方向等纳入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年度审查视线,形成严格规范的制度化流程,以回应全体人民对国有经济的福祉要求。国有经济在上缴税利、充实社保基金及履行其他社会责任方面的详实数据,都应逐步纳入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视线,进而由全国人大向全社会公开每年国有经济发展和运行的统计公报,保证全体国民能够充分了解国有经济在上缴税收、上交红利、划转社保贡献等方面作出的实质性贡献。

(二)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的中观布局——做长杠杆“动力臂”

动力臂越长,同等动力就会撬动更大的阻力。在中观层面上最主要是国有资本的全国布局和结构调整,通过持续增强国有经济“五力”来做长推进共同富裕杠杆的“动力臂”。要按照“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方针,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同时,要致力于与民营经济携手做大“蛋糕”,特别是在价值链、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等重要节点继续发挥关键性作用。一方面,“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要坚持问题导向。就国有经济自身而言,推进共同富裕的任务也绝不是仅依靠中央企业就能完成。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个总体概念,国有经济在地方公用事业领域凭借垄断性提供的优质产品和服务,对区域之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无论是参与还是退出,都需要根据所在的具体区域和行业而采取针对性的策略。

另一方面,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有赖于国资央企和地方国企通力合作,要在若干重要产业的关键技术领域、在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中,实现经济循环流转和产业关联畅通,进一步做长“动力臂”。要通过区域之间的要素流动、产业转移形成“先富带动后富”良性变化的趋势,推动先进地区产业在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中有序向落后地区转移,从而促使全国各地产业结构整体优化升级,夯实构建国内大循环的基础;通过充分调动和激发央、地研发机构的协调联动力量,提升供给体系的创新性和关联性,“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事实上,关键领域产品和服务不断突破和发展,提高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本身就是在推进共同富裕。只有我国在更多的高科技领域取得持续突破,不断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和劳动生产率,杠杆的“动力臂”才会不断做长。

(三)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作用的微观举措——增强杠杆“动力”

国有经济的实质是作为具有公法人格的国家参与市场活动的私法主体的具体表现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有企业作为微观经济运行的主体之一,也需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按照价值规律、竞争机制去获得收益。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此,要将国有经济做强做优做大作为探索国有经济实现形式的检验标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构建起以“两利四率”为主的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归根结底,只有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员工数量和薪资收入才有增加的物质基础,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杠杆的“动力”才能增强。

在微观层面,国有企业发挥推进共同富裕的杠杆作用,要解决好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面临难以计量的难题。按照共同富裕原则,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应当采取统一的收入测算公式,即劳动者收入=劳动力价值+经济剩余分享。自然,国有企业作为初次分配的主体之一,必须坚决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调节收入分配、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为同行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起到率先垂范作用,保证劳动者能够共享企业经济剩余,即要根据自身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绩效、补贴等各类收入,平衡好国家、股东和劳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在提高国企的雇工数量和国企职工劳动报酬之间做好平衡,这既是增强杠杆“动力”的需要,也是平衡杠杆稳定性的需要。“就业是民生之本。要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带动力,不断促进就业量的扩大和质的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特别是处于竞争性领域中的国有企业作为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要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在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的过程中实现企业利润目标和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只有通过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增强国有经济“五力”,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不断做大做好“蛋糕”,才能创造更多高质量的就业岗位。同时,对于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绩效判定要采取不同的标准。对于公益类国有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其经营绩效、对国家公共政策意图的贯彻情况和实现程度。这类国企主要是以增进全社会的福利、通过正的外部效应来实现国有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杠杆作用。公益类国有企业领导者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其薪资绩效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化进行评定,而应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这类国企员工的薪资在保证劳动力价值的收入基础上,不宜过多将企业收益在内部共享。商业类国有企业实行商业化运作,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必须更加注重弘扬企业家精神。商业类国有企业领导人薪酬标准的制定可适当借鉴同行业国外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的收入状况,根据科学的薪酬标准评价体系和考核指标进行制定。商业类国有企业雇佣劳动者的绝对数量较多,员工的薪资、福利待遇要比同行业的民营企业的标准更高一些,才能在初次分配领域为民营经济起到更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从而“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注释从略,完整版请参考本杂志纸质版)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经济学部、沈阳药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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