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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大培:这个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批评了谁?

作者:左大培   来源:红色文化网  

这个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批评了谁?

左大培(2009年10月12日)

每年10月瑞典都会颁发诺贝尔经济学奖,今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已经授予了彼得•戴蒙得等3位对劳动市场的研究做出了贡献的经济学家。这里我不想讨论今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经济学研究成果,想谈的倒是去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学术观点。
颁发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时候,我正忙于自己的研究计划,甚至没有抽一点时间查阅一下获奖者的情况,只听说获奖者是埃利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和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两人,他们获奖的原因是他们各自在“治理”(governance)问题上的研究成果。我二十多年前就亲耳聆听过奥利弗•威廉姆森的学术报告,知道他关于企业的垂直一体化与单个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扩张的边界的学说,当然能够大致地说明他为什么会因为对“治理”问题的研究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但是对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其人,我却从来就没有听说过。这也很有点特别,因为我长期讲授和研究西方主流的经济理论,对于前几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人,我大多都在过去有所耳闻,像对埃利诺•奥斯特罗姆那样一无所知还真是少有。
以后不久又在零星的阅读中得知,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是个“制度经济学家”。根据我的经济学知识,虽然最近十几年所谓的“制度经济学”是中国经济学界的大热门,但是它在美国等国的大学中的地位远远不能与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等经济学的主流学科相比,通常都处于边缘化的地位,甚至被许多经济学教授视为“左道旁门”,境遇比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好不了多少。而中国的所谓“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充满了胡说八道,我一直认为它的文献连阅读的价值都没有,所以根本就不读中国人自己写的所谓“新制度经济学”的论著。由此观之,我不知道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其人似乎是很正常的。
令我吃惊的是,很快我就从媒体上得知,中国的那些素来以研究所谓的“新制度经济学”著称的“著名经济学家”,竟然也公开承认不知道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其人。这反倒印证了我早就有的一个看法:就是从西方主流经济学家们所承认的“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中国的所谓“制度经济学”也是一堆歪理邪说。证据是明摆着的:专门靠叫卖“制度经济学”吃饭的“著名经济学家”,竟然会对由于对经济制度的研究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学者一无所知,他们在“制度经济学”上的学问到底有多深,那就可想而知了。
前几天我仔细阅读了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在领取诺贝尔经济学奖时所作的学术讲演,才明白了她为什么竟然不为中国的“著名制度经济学家”们所知:在中国,前些年最著名的那些所谓“制度经济学家”,几乎无一例外地是市场原教旨主义和极度私有化的鼓吹者,而且叫卖“制度经济学”越响的,通常鼓吹私有化也越利害。而埃利诺•奥斯特罗姆的研究成果强调的恰恰是不应当由“市场”来主宰的经济领域,她的许多结论甚至可以用来否定私有化的主张。对这样的一位经济学者,私有化的信徒们当然不会愿意领略其学说,甚至可能就不愿意听到其名字。真是偏见导致无知。
按照埃利诺•奥斯特罗姆自己的说法,她的研究成果集中于“多中心治理”(polycentric governance)的领域。而她对这种“多中心治理”的研究,主要涉及的又是地下水资源、渔场、森林等所谓的“公共池塘资源”(common-pool resources)。她根据其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强调有效率地“治理”“公共池塘资源”和公共物品的“制度安排”的多样性,认为那种非“市场”即“国家”的“二元世界”并不适合这种多样性的现象。而她所赞赏的这种对“公共池塘资源”的“多中心治理”,最集中地表现在那些既非“市场”又非“国家”的第三类治理方式上,它本质上是资源所在地的资源共同使用者们对该资源的自治性管理,这种自治性的管理当然只能来源于资源的这些共同使用者们的集体行为,这种行为通过非市场交换性的相互协商来设立一些行动的规则(rule),并对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给予惩罚。由于这样的“多中心治理”是各个“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集体各自的自治行为,把所有这些“公共池塘资源”使用者集体放到一起考察,它们各自的集体行为的“制度安排”就是多种多样的。
我的老同学宋小川曾经概括说,奥斯特罗姆主张的实际上是“集体所有制”。我认为更恰当的补充应当是,奥斯特罗姆主张的实际上是“本来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当初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鼓吹各种各样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时,说的就是这样的“制度安排”。不过奥斯特罗姆所主张的这种“集体所有制”,主要限于“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
所谓的“公共池塘资源”,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地”一类的东西,它可以供所有的人自由使用。如果这种“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们都能够适当节制自己对该资源的使用,就可以防止“公共池塘资源”的恶化和减少,保证对这种资源的长期可维持的使用,使每个人都从该资源中得到尽可能多的好处。而四十多年以来西方流行的一种理论却认为,人们由于个人私利的驱使,一定会过度使用并最终破坏公共牧场一类的“公地”,从而造成无计可施的“公地的悲剧”。这种“公地的悲剧”,其实是博弈论中著名的“囚徒困境”的典型实例。而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效率,则主要表现在有效地制止对“公共池塘资源”的过度利用,防止“公共池塘资源”的恶化和减少。
中国的私有化鼓吹者和“制度经济学家”们一贯强调,“公地的悲剧”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公共池塘资源”是公共所有的,“产权没有界定清楚”。要消除这种“公有制的无效率”,就必须对“公共池塘资源”实行私有化,尽可能地将它们变为私人所有的私人财产。这种私有化的思路,典型地表现在前些年开始的“林权制度改革”上。最初受到大吹大擂的这种“林权制度改革”,不仅由林业部鼓吹和推行,还受到了更高级的权力机关的大力支持。知道农林业内情的人都认为,这个所谓的“林权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在实行变相的林地私有化,而且它还被视为正式推行农业土地私有化的预演。
但是,这样的森林和林地私有化,可能会对森林造成致命的生态灾难。前些年我去贵州农村,看到公路旁边的山上光秃秃的,几乎没有什么大树,当地人告诉我,这些山上原来的大树并不少,20世纪80年代初期实行农业“大包干”时,那些大树很快就被砍光了。因为这样造成的森林资源破坏太严重,那以后才停止由私人占有和经营林地。据说这种现象在全国农村普遍存在。
很显然,在21世纪初又一次开始的私有化“林权制度改革”,是不顾20世纪80年代失败的教训而力图再一次强制推行林业的私有化。但是林业的管理和经营制度,涉及的并不仅仅是直接由林业中受益的个人,甚至也不仅仅是森林周围的居民。众所周知,森林通过其排放的水分、空气和吸收并储存的碳元素,在调节气候变化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大片森林的存在还有助于保持生物的多样性。森林作为一种“公共池塘资源”又极可能受到过度的砍伐。这一切都使奥斯特罗姆在判断森林“治理”上的效率时,使用的效率标准是森林保护的程度,例如森林的密度、森林的增长速度等等。在我们这个碳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时代,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森林“治理”上的效率是恰当的。
奥斯特罗姆对“多中心治理”的赞许,首先就基于她的研究所得出的下述结论:对于“公共池塘资源”,“多中心治理”有助于摆脱“囚徒困境”,达到以上述标准衡量的效率。这一结论实际上等于说,私有化绝不是摆脱“公共池塘资源”上的“囚徒困境”的唯一出路。奥斯特罗姆强调的是,“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们可以靠他们形成的集体内部的协商和相互约束而摆脱“囚徒困境”,达到对“公共池塘资源”的有效率治理。
现在正统的西方经济理论也已经用数学化的推理证明,“公地的悲剧”这一类的“囚徒困境”之所以会出现,是由于当事人为个人利益而不与其他当事人合作,采取了背叛其他当事人的行动。而在无限次重复的“囚徒困境”博弈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惩罚过去的损害集体利益的背叛行为,使每一个当事人都不得不采取增大集体利益的合作性行动,从而使整个集体摆脱“囚徒困境”,使集体中的每个人都得到更多的好处。
奥斯特罗姆系统地梳理了大量的实验经济学式的实验、“田野实验”和“田野调查”的结果后指出,存在着数目巨大的案例,在其中“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们克服了所谓的“囚徒困境”,维持了“公共池塘资源”的长期使用。这样广泛的案例研究表明,否定集体行动的“公地的悲剧”之类的常规理论的预言站不住脚。“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们之间的沟通和交谈增加了他们相互之间的合作,他们还投资于惩罚不对公益事业作贡献者,这都使他们相互合作,这种合作比“公地的悲剧”之类的理论所预言的要多。
这样的研究结果使奥斯特罗姆坚信有效率的治理结构的多样性。她反复强调,对于“公共池塘资源”,“一个尺寸(的治理方式)适用于所有情况”的政策是没有效率的。仅仅是这样一个观点,就足以否定中国的那些私有化鼓吹者们,因为他们从来就是主张对任何情况都使用私有化这唯一的“万应灵药”。
当然,奥斯特罗姆也并不因此就认为,有效率的治理结构不需要满足任何标准。她援引观点相同的学者从研究124个自然保护项目的数据中得出的结论,认为对成功的结果来说,所有的重要因素就是允许当地的使用者们收获果实和出售某些产品,将当地社区吸收到项目的设计和管理中来。她甚至总结出了能长期维持下去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体制的8项“设计原则”(the design principles)。值得注意的是,这8项原则都很宽泛,要求的是诸如“有清楚的边界将特定的公共池塘资源与更大的社会—生态系统分离开来”之类,其中没有一个字是“实行私有化”!
当然,按照相当一部分中国人的评判标准,绝不能说奥斯特罗姆的观点支持了中国的左派。因为在这些中国人看来,中国“左派”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狂热地主张国有经济,而奥斯特罗姆却并不认为建立国有的自然保护区就一定能导致“公共池塘资源”的有效治理。她根据对大量统计资料的分析,认为国家指定的森林保护区与非国有的林区在森林密度方面没有什么统计上的差别,据此认为在法律上将一片森林指定为保护区与森林密度没有什么关系。奥斯特罗姆的真正立场是:国有体制和各种私有体制都可能搞好、也可能搞不好“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有效治理与所有制没有什么关系。从这个角度看,奥斯特罗姆倒更像个中间派,她对“中国左派”和“右派”各打了五十大板。
如果偏执地从所谓“对中国好不好”的角度看问题,我们甚至可以说:奥斯特罗姆“对中国不友好”。她在领取诺贝尔经济学奖时所作的学术讲演中,还援引了某些中国学者所作的评估,认为在中国西南建立卧龙自然保护区(Wolong nature Reserve)之后某些方面的损失率高于该保护区建立之前。但是在我看来,批评中国的某些经济政策并不就是“对中国不友好”。相反地,那些最尖锐地批评中国的“权贵私有化”的人,是对中国人民作了最大的好事,是对中国最友好的人。
按这个尺度衡量,奥斯特罗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中国很友好的人。我们与前边说的那一部分中国人的评判标准并不一样。我们这批中国左派主张国有经济,但是我们更强调,国有经济必须为中国人民服务,必须置于中国人民的民主监督之下。我们遵循毛泽东的传统,主张尊重和鼓励人民群众的自主精神和创造精神。奥斯特罗姆所盛赞的那种所谓“多中心治理”,用毛泽东的语录其实很好解释:所谓“多中心治理”,就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让群众自己解放自己(这里是自己管理自己);对学者和官员们来说,就是不要作指手划脚的教师爷,而要“先作群众的学生,后作群众的先生”。我相信,真把“多中心治理”的思想解释清楚的话,中国的毛泽东主义左派会非常赞成奥斯特罗姆称赞的“多中心治理”,因为他合乎毛泽东思想的核心精神:当地群众集体的民主管理。
这样的一种“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结构当然与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化、市场化格格不入。因此,毫不奇怪,奥斯特罗姆关于森林“治理”的研究不能不充满了对私有化、“分权化”的否定。她以某些西非国家为例指出,如果政府采取了自上而下的分权化政策而把当地的官员和使用者们甩到一边,稳定的森林也可能会变为遭受大肆砍伐(deforestation)。她说的这悲惨的一幕,正是20世纪80年代初“大包干”时在中国的许多山林中上演的悲剧。我有根据怀疑,前几年的所谓“林权制度改革”,是否也已经或将要造成这样的一些悲剧。
与奥斯特罗姆观点相同的学者曾经对由私人、社区和国家管理的“公共池塘资源”作过比较研究,发现只要治理方式与当地的环境相匹配并吸收了当地的使用者们积极参加,上述的每一种管理方式都会成功,都能防止资源的退化,保证益处不断地流向资源的使用者们。将3种管理制度下的权力束相比较可以说明,保证“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成功的一个共同的要素是,资源使用者们积极参与对来自资源的益处流量的管理。
奥斯特罗姆仔细研究了政府的、私人的和社区的这些不同的“财产制度”(property regimes)对森林治理的作用。在这方面,奥斯特罗姆的一般性结论是:有时,在这些不同的“财产制度”下的森林都能够达到保护生物多样性、储存碳、改善生活等增大了的社会目标;而在其它时候,这些“财产制度”又都不能达到这样一些目标。因此,要解释森林状况,关键不是森林治理的一般类型,而是:一个特定的治理安排如何适应当地的生态,如何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展和修改各种特定的规则,以及使用者们是否认为这个体系合法且公平合理。奥斯特罗姆非常否定性地说:那些简单的政策处方,像把资源交给政府、私有化,或更新的做法—分权化,都可能失灵。
在今天的中国,奥斯特罗姆的这些说法批评的是谁?
谁都不能否认,在今天的中国,经济新自由主义的信徒和资本主义的拥护者们一直在鼓吹将一切都私有化,而二十年来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政策也确实一直在力图将一切都私有化。最近十年,这种“将一切都私有化”的做法甚至已经蔓延到了农村的水库、四川农村的水塘和森林这些真正的“公共池塘资源”上,前几年开始的“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又一个清楚的例证。在这样的背景下,奥斯特罗姆强调“任何产权制度下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都可能无效率”、“产权制度与公共池塘资源治理效率无关”,就成了对中国右派的私有化信条和私有化政策的严厉批评:任何私有化本身都不会导致有效率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有效率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也可以完全不需要私有化。
当然,不是外国学者说的话就一定正确。即使是像奥斯特罗姆这样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她的观点也不一定适用于中国,甚至也不一定正确。但是,我自己对经济理论和各种不同的经济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对当代世界市场经济制度的研究,早就使我得出了与奥斯特罗姆一样的看法。仔细读过我与裴小革合著的《世界市场经济概论》的人都应当承认,我在经济制度这种问题上的观点是与奥斯特罗姆高度一致的。
在今天的环境下,奥斯特罗姆的观点实际上是对中国右派的私有化政策的批评和否定。大量的经验事实已经证明了奥斯特罗姆观点的正确性,今后的经验事实还将证明奥斯特罗姆观点的正确性。不考虑奥斯特罗姆所提出的警告,中国人民就难免遭受新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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