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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宣恭:破除“所有制中性论”的错误认知

作者:吴宣恭   来源:政经青年智库  

破除“所有制中性论”的错误认知

吴宣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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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类社会出现过的不同所有制各有特定的主体。它们在社会生产目的、经济活动方式以及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在生产过程、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获得社会财富的方式和份额也各不相同。所有制主体的这些差别决定了各种所有制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将某些国际经济组织使用的“竞争中立”立场,偷换为市场关系没有性质区别的“竞争中性”,并过度引申而提出所谓“所有制中性”论,主张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即他们所说的实现“竞争中性”)就不要讲企业的所有制属性。这种说法既抹杀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性质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性决定作用,也是对历届党代会报告精神和习近平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的曲解,在理论上是错误的。

关键词所有制性质;所有制作用;竞争中立;竞争中性;所有制中性;私有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进行私有化的斗争始终没有停息过。追随新自由主义的学者们不断翻新策略和口号,一波又一波地对公有制发起攻击。在一系列鼓吹私有化的计谋被揭穿之后,最近又冒出一种“竞争中性”+“所有制中性”论,鼓吹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就不要讲企业的所有制属性,企图采用“掩人耳目”的手法,麻痹人民的社会主义意识,暗渡陈仓,进一步推行私有化。对这种错误的认知,必须加以澄清和批判。

“所有制中性论”的理论错误

所谓“中性”,在词义上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指在内部存在性质差异或对立的事物中不显示差异性的状态,如化学中不显示碱性或酸性特征的溶液。在这种语义里,中性的化学溶液是以事物内部存在不同性质或特性为前提的,只是不同特性的物质在一定条件下中和了,显示不出碱性或酸性。第二种解释是,不存在性质差别的事物,如不酸不碱、不阴不阳。显然,我国“所有制中性论”鼓吹者就属于第二类。他们认为现代企业是“法人实体”,性质上都一样,主张推进“竞争中性”要摘下企业头上的“所有制帽子”,实际上否认所有制存在社会性质的差别。但是,所有制真的不存在社会性质的差别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该不该摘下“所有制帽子”?

所有制是人们(所有制主体)围绕一定财产(所有制客体)形成的权能、责任和利益关系。所有制不仅因客体的不同而存在差别,如以生产资料为客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以自身劳动力为客体的劳动力所有制互不相同;更重要的还由于主体的不同而存在社会性质上的差别。不同类的所有制各有特定的主体,他们在社会生产目的、经济活动方式以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在生产过程、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获得社会财富的方式和份额也各不相同。所有制主体的这些差别决定了各种所有制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掌握一定量货币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主体,以追求最大剩余价值为根本的生产目的,按劳动力的价值购买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一定时期的劳动力支配权和使用权,并在这期间最大限度地驱使雇佣劳动者按其预定目的进行劳动,获得劳动者创造的全部产品及其价值,实现资本的增值。在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建立起特有的生产关系,剩余价值的无止境的追求成为社会生产的特定内容和目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呈现一系列与资本和剩余价值相联系的特点。经济学普遍把这种经济关系称为资本主义,认定这种所有制具有资本主义性质。

与之相反,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劳动人民成为共同的所有制主体,在所有制范围内拥有同等的所有权,为了劳动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充分满足和全面发展,有组织地进行协作劳动,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并按照有利于社会的原则共享日益丰富的生活资料。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相比,所有制主体的社会地位、社会生产目的、经济行为、与他人结成的关系和经济后果都各有自身的特点。可见,只要所有制主体具有不同特点,所有制的社会性质就各不相同,以它为基础建立的经济关系及其导致的社会影响就有差异。

进一步考察,不仅私有和公有类型的所有制在社会性质上存在差别,在同一种类型的不同所有制之间,也存在性质上的差异。例如,马克思指出:“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1]具体地说,虽然以劳动者为所有制主体的所有制,在类型上可归入私有制之列,但是,劳动者自己拥有生产资料,有条件也有权力独立从事生产,获得自己劳动的所有成果。这种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不引起、不存在无偿占有别人劳动的剥削关系,劳动成为所有权的源泉。反之,同样属于私有制类型的、以非劳动者的资本家为所有制主体的所有制,却是依靠雇佣劳动者进行生产,以剥削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而存在和发展。对比之下,可以鲜明地看到两种私有制形成的经济关系和社会性质存在重大的差别。就公有类型的所有制进行分析,也能看到其中的所有制存在差别。如全民所有制主体涵盖整个社会,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行所有权,根据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愿行使权利。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则只属于部分劳动者所有,由他们根据集体的利益和意愿支配和使用,劳动成果也归集体所得,集体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两种所有制主体涵盖范围不同,决定他们的生产目的、行为方式、社会影响和利益归属各有特点,从而在性质上也出现差别。正是基于两种公有制在性质上的差别,社会主义国家尊重、维护集体所有制的财产权利,不仅不对其进行干预,而且从多方面加以扶持和帮助。

至于混合所有制,有人将其说成是“中性”的所有制,当作“中性”论的典范。这也是错误的。混合所有制是多种社会性质不同的主体联合投资,按各自的投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制度,常见的有公有产权主体与私有产权主体按不同份额共同投资组建的合伙制、股份制。它之所以被称为混合所有制,就是因为它的出资者的社会性质多样,有别于由单一性质的主体出资的经济组织。例如,同样被称为股份公司的企业,由于出资者的差别,它们的社会性质有所区别。有的企业全部由私有制主体投资,按照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目的和经济规律运营,属于资本主义性质;有的由公有制主体和私有制主体联合出资,其运作方式既不同于公有制企业,也有别于纯粹资本主义企业,属于混合所有制。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里,股权在公有主体和私有主体的分配比例,都是锱铢必较,所有权是截然明了的。因此,混合所有制不是“不公不私”的、性质无差别的“中性”所有制,而是既不同于公有制,又不同于私有制的、独立存在并具有自身特性的所有制。

总之,各种所有制由于产权主体不同,必然产生社会性质上的差别,那种否认所有制性质差别的“所有制中性”论是非常错误的,对坚持中国特z色社会主义制度和道路具有很大的危害。

从市场竞争引申出“所有制中性”的错误

多数的“所有制中性”论是从“竞争中性”引申出来的。如有人主张“推进竞争中性要摘下企业头上的‘所有制帽子’”;“在企业的分类上,不再区分所有制,而是从规模、行业或技术特点等区分。”[2]这就得分析一下,“竞争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是怎么一回事?它是否是科学的经济学用语?作为市场行为的竞争,能不能推导出“所有制中性”的结论?

1993年,澳大利亚新威尔士大学希尔默教授提出一份报告,认为政府企业参与竞争性市场并凭借其所有权享有独特的竞争优势时,市场资源配置就会出现扭曲。据此,他要求限制政府企业藉所有权得到的特殊优势,而让企业利用“规模、资产、技能、经验和文化的差异”去参与竞争(因为他认为这些差异“是每个公司独特的竞争优势和劣势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竞争的标志”)。基于这份报告的精神,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1996年发表《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宣布政府平等对待竞争中的各种企业的政策。不久,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接受这种政策和“Competitive Neutrality”用语,并在2012年发表了《竞争中性:维持国有与私人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把“竞争中性”归纳为八大要素,即国有企业组织合理化、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除此,OECD还发表一些文件,如《国有企业与竞争中立原则》,说明和补充了国际经贸关系中的政策指导意见。

从以上的简单叙述可以看到:“Competitive Neutrality”比较准确的中文涵义应该是“竞争中立”而不是“竞争中性”。因为,OECD实际上是倾向非政府经济机构,维护它们的利益的,它所说的“Competitive Neutrality”只是关于市场交换某些具体活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以及对待不同竞争主体应该遵循的原则,其标榜的是平等地对待市场中的各种竞争者,使任何经济实体不会因为所有权差异而处于有利或不利地位。这就是说,OECD口头上倡议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对待不同主体的竞争要坚守中立态度,不偏不倚,争取实现公平原则。它不仅不是要分析竞争的性质,主张竞争没有性质差别或“中性”,反而是以企业和竞争存在性质上的差别为前提的,例如,它的一些文件就明确地区分了属于国有的企业和属于私人所有的企业。可见,“Competitive Neutrality”的主旨和要求是“中立”,而非“中性”,中文把它翻译为“中性”既是不准确的,还容易被别有意图的人所利用。

我国有些人见到国际组织用过“Competitive Neutrality”如获至宝,先是利用它指责我国市场竞争不平等,将“竞争中性”吹捧为“领导干部必知”的新理论,继之即偷换概念,将竞争“中立”改为竞争“中性”,然后进一步将它倒栽到所有制上面,宣扬“所有制中性”,要求在所有制上“一视同仁”。其实,他们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所有制是“中性”的,没有性质的差别,就没有“彼此”之分,那又何必提出“一视同仁”?反过来,既然要求对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那就说明所有制客观上存在性质的差别,才会出现他们认为的“厚此薄彼”,怎么会存在所有制“中性”呢?

即使不从语义上去辨别是非,而从经济关系进行分析,“竞争中性”也是不能成立的。先以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竞争关系为例。在那里至少存在几类主要的竞争:一是一般商品市场的竞争,参与者包括各个阶级、阶层的出售者和购买者。他们各自以独立的身份进行交换,起支配作用的是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二是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参与者是雇佣劳动者和资本家。劳动者虽然也有独立的身份和自由的权利,但是,他们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之外,没有其他谋生的手段,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绝对劣势,往往只能以低于劳动力价值的价格出让自己劳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导致价值规律向剩余价值规律转化。三是不同资本家集体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他们争夺剩余价值的关系,即按资分配关系,支配的是资本主义的平均利润率规律和资本积累规律。四是土地市场的竞争,参与者是土地所有者和农业(产业)资本家,前者凭借所垄断的自然资源,不费劳动坐收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他们和农业(产业)资本家之间的关系是瓜分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剩余价值的竞争。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类型还有很多,但仅从这四种市场看,它们的竞争主体不同,竞争各方的地位不同,竞争追逐的目标不同,竞争的方式不同,支配竞争的经济规律不同,竞争导致的结果也不同,这些内涵差别很大的竞争关系的社会性质有可能相同吗?可能是“中性”的吗?从资本主义国家的实际行为看,它在国内向来都只支持垄断资本对中小资本的压制和对劳动人民的剥削,在国际上偏袒本国企业,打击外国企业,特别是打击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他们连平等对待各类竞争都办不到,还奢谈什么“竞争中性”?

再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竞争观察。在这阶段,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外还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都属于公有经济,生产资料都归劳动人民共同所有,生产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劳动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共同的,在它们内部以及互相之间发生的市场竞争,都是共同所有者——劳动人民之间为了争取发展条件和机会的竞争关系,都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支配。但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人们的关系就与之截然不同。可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竞争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内部及两种市场经济之间,都存在各种各样、不同性质的竞争。除此之外,两种公有制由于所有制主体的规模、范围不同,产生不同的经济利益(整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由此在追求的具体目标、竞争的方式、手段还会存在某些差别,也就是说,即使在公有经济当中,市场竞争各有特点,也不是“中性”的。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同时并存,各种所有制内部及相互之间都存在市场竞争。由于所有制主体的社会性质不同,追求的目的和手段不同,各自受到不同经济规律的支配,他们互相之间进行的竞争具有各自的特性。所以,“竞争中性”论混淆了竞争本身的性质与对待不同竞争需要遵循的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错误的。再者,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人们在直接生产过程和交换过程、分配过程的关系。交换和竞争关系是在一定所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受生产资料所有制所决定,而不能决定所有制。企图借虚幻渺茫的“竞争中性”引申出“所有制中性”,颠倒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其他生产关系基本关系,完全是唯心主义行径。

针对假借平等竞争、否认国有经济重要作用的言论,习近平在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告诫我们:“西方一些人把矛头对准我们的国企,抹黑国企,说是要“公平竞争”,实际上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搞垮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我们不能上当!”

“所有制中性”论的其他错误“依据”

除了依赖“竞争中性”论的任意推导,“所有制中性”论者还杜撰了一些“依据”。有人认为,企业是法人实体,性质上都一样,呼吁要把企业的属性和所有者的属性适当分开,摘下企业头上的“所有制帽子”,主要理由是:“将所有者和企业拴在一起是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表现,……市场经济走向深化后,一个重要的特征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两权分离,即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企业是法人实体,再加上所有者的属性和帽子,容易模糊扭曲企业本身的性质。”[2]这种观点混淆了企业法人作为独立产权主体在市场中的相互关系和企业的内部关系,至少存在两个错误。第一,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仍然有社会性质的差别。法人是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财产行使权利和义务的组织。各种组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就可成为法人。所以它的形式多种多样,所包涵的产权在构成上也各不相同。例如,实行承包制的国有企业,其法人财产权只包含“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而不包括领有权(即狭义的所有权),即不拥有完整的独立的产权。这种“法人实体”的社会性质毫无疑义地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至于以公司制为典型的现代企业“法人”,虽然享有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得以在市场上独立于它的出资者,但是,它并没有否定股东对其投资的所有权。因为股东正是出资者在企业内部的化身。《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确定“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之前,还指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从“法人实体”内部看,全部的财产是由出资者注入资本形成的,出资者就是所有者,他们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利。投资份额大的股东将对企业的活动起着重要作用,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性质。国有独资公司会按照社会主义经济原则经营和发展;全部由私人投资的公司必然要追求最大利润。所有者的差别必然导致这两类企业的性质根本不同。由不同所有制主体投资组建的企业,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追求的目的、遵循的经济规律及由其决定的社会性质,既有异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总之,不同企业法人的所有者的社会性质各种各样,根本不可能存在性质毫无差别的中性“法人实体”。第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可能使企业性质变为“中性”。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下简称两权分离),指所有者不亲自经营自己的财产,而将其委托给他人经营,自己只保留对企业的归属权(狭义所有权)和宏观支配权。它存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产权在企业外部的分离,如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时,国有资产代表者(政府)与所属各个企业之间的产权分离;另一种是在企业内部所有者与管理人员在权责上的分工。从前一种情况,即政府(国家)与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显然,这种分离并没有改变财产的所有者,完全不会改变企业属于全民所有的性质。后一种“两权分离”则是公司制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部分产权配置。它规范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权力、责任、利益关系,一方面合理安排所有者对经营者实行激励和约束的关系;另一方面保证股东(所有者)行使其权力,贯彻其共同意志,实现其利益,尤其要确保经理人员的决策与股东利益相一致,有效降低代理成本,防止“内部人控制”。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不管产权主体是单一公有制的、私有制的或是公有、私有混合的,都必须清楚有效地维护所有者的权利。习近平在2016年10月10日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建立中国z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立足我国国情,不要生搬硬套外国的做法。公司治理本来就没有什么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当然要同大的体制合拍,不要向任何西方企业看齐,也不可能看齐。”[3]显然,只要企业所有者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人实体就必然“同大的体制合拍”,必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怎么可能是“中性”的呢?

有人为了宣扬“所有制中性”,甚至不惜采取歪曲和捏造的手法。第一,歪曲全党代表大会的《报告》。他在文章里列举几次《报告》所提的“两个毫不动摇”,接着只说一句:“历次中央全会文件表述的核心实际上与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性的内涵并无二致”,[4]不提任何的理由和论证,便轻便地携带出竞争和所有制是中性的结论。其实,“两个毫不动摇”的表述,正好说明两类所有制存在差别,绝非“中性”的。首先,几次党代会《报告》涉及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时都是分开陈述的,表明这两类经济确实存在社会性质的差别,由此才需要讲“两个”(而非一个)“毫不动摇”。如果它们的性质和作用都一样,自然会同样发展,何必屡次分两句话讲什么“毫不动摇”呢?其次,在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时,对其必要性和社会意义的叙述是完全不同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这里表明,要巩固发展公有经济是因为它对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具有重大意义;当提到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时,仅说因为它“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没有涉及它对强化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表明党中央清楚地认识到两类所有制在社会性质和社会作用的差异,以之作为处理两类所有制关系的认识前提。再次,对两个“毫不动摇”的表述存在巨大差别。对公有制经济是坦然明确地申明要加以巩固和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则除了“鼓励、支持”还加上“引导”。这是因为,非公有制存在自身固有的缺陷,如不加以引导,听其任意发展,可能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方向。两个“毫不动摇”的表述,正是以两类所有制不同的社会性质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为根据的。可见,企图用两个“毫不动摇”引申出“所有制中性”论,是对党代会《报告》的严重歪曲,不仅在理论和实践上站不住脚,还充分暴露出论者手法的卑劣。第二,为了挟洋自重,他竟然把“所有制中性”也说成是外国老爷的意见,说什么:“两个中性原则的缘起本身就是在国际贸易中为不同国家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创造公平竞争环境。”[4]试问,OECD也把“所有制中性”定为国际经济交流的原则吗?如果没有,这岂不是以捏造代替理论论证吗?

“所有制中性论”主张的本质

否认所有制的社会属性不单纯是理论是非的问题,这一理论还涉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党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表述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同时存在着两种主要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在此基础上形成并存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两种生产关系主体不同,社会性质不同,各自根据自身固有的规律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哪一种关系的经济力量及其控制力、影响力强大,就将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中国共产党和广大劳动人民以振兴华夏、最终实现没有剥削、人类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作为最终理想,就不能不认清两种所有制的相互关系及其对社会发展前途的影响,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所有制中性”论抹杀不同所有制在社会性质和社会作用的重大差别,掩人耳目,麻痹人民维护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信念,将使私有制得以随意进入国民经济的关键、要害部门,挤占和取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最后瓦解社会主义制度。

第一,这种谬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企图破坏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国根基。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的这些规定明确宣示,我国的所有制各具特有的社会性质,地位和作用也不相同,绝不是所谓“中性”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要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其进行引导。这些规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国根基,不容反对和破坏。

第二,曲解全党党代会报告精神和习近平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历届党代会报告和习近平一贯强调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对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意义,多次号召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例如,“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要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国有企业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骨干力量,成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5]“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一定要搞好。西方一些人把矛头对准我们的国企,抹黑国企,说是要“公平竞争”,实际上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搞垮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我们不能上当!要坚定不移把国企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如果把国有企业搞小了、搞垮了、搞没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还怎么坚持?工人阶级领导地位还怎么坚持?共同富裕还怎么实现?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还怎么巩固?我们一定要想清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想清楚,国有企业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想清楚,不能稀里糊涂跟着喊口号,更不能中别人的圈套!”[3]可见,否认所有制的性质差别是对习近平讲话的曲解。

第三,这种谬论妨碍当前经济问题的解决。我国经济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盲目生产,产品、产能过剩,经济结构失调,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伪劣有害产品充斥,投机欺诈行为频发,金融风险增大,分配严重不公,等等,长期得不到解决。这些问题大部分都与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经济的逐利性、局限性密切相关。必须从所有制找出问题产生的真正根源,才能对症下药、更好解决问题。但“所有制中性”论只承认企业在规模、行业或技术特点等的差别,否认其社会性质的差异,模糊人们的视线,妨碍人们的正确判断,容易误导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总而言之,“所有制中性”论的流传将严重危害社会主义事业,应该加以揭露和批判。习近平2016年10月11日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这些人很清楚国有企业对我们党执政、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想搞乱人心、釜底抽薪。而我们有的同志也对这个问题看不清楚、想不明白,接受了一些模糊的、似是而非的甚至错误的观念。我们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决不能认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所有制问题,或者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那就太天真了!”[3]事实上,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关系到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的重要问题,不容反对、抹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29-830.

2]张一鸣.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推进竞争中性要摘下企业头上的“所有制帽子”[N].中国经济时报,2019-03-24(008).

3]习近平.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开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新局面[EB/OL].中国政府网,(2016-10-11)[2019-06-17].http://www.gov.cn/xinwen/ 2016-10/11/content_5117541.htm

4]高尚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把握两个中性原则[J].北京:旗帜,2019(1):25-26.

5]习近平在江苏徐州市考察时强调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扣新时代要求推动改革发展[EB/OL].中国文明网,(2017-12-14)[2019-06-17].http://www.wenming.cn/specials/zxdj/xjp/zyjh/201712/t20171214_4524070.shtml

作者简介:吴宣恭,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所有制与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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