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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僵尸名义抹黑、攻击、灭除国有企业

作者:夏小林   来源:察网  

摘要:国有企业混改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共中央确定的“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基本政策目标,并鲜明地体现在各相关配套文件和落实在改革实践的各个环节。任何过滤、删节这一基本政策目标及与之密切关联的关键词都是错误的。实事求是地看,面对政府规定的有关混改的众多政策目标,要求国有企业主要靠从私营企业等非公企业那里去“取长补短”来实现这些目标是不现实的。因为,私营企业在整体上不堪重任,将“有辱使命”。国企改革需要戳断“死了病才好”的产权逻辑的脊梁骨。

2015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布。《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深化国有企业的目标是:“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中国的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企业改革不能脱离“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这个基本政策目标。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相关舆情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显然是与这个目标相悖的,有必要展开讨论。本文内容主要涉及国有企业混改政策和所谓“僵尸企业”问题。

一、国有企业混改要坚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基本目标

2015年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布后,国家发改委体改司牵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混改意见》)、财政部牵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及一些部委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也先后公布。这后三份文件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应该是其进一步的细化或具体化。但是,将这三份配套文件,尤其是《混改意见》,与《指导意见》相比较,可以看到其中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明显问题。以下列举几个最重要的问题说一下。

1、不应该过滤、删除“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基本政策目标。

从目前已公开发布的这三份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看,它们之中通通过滤、删除了中共中央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中“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基本政策目标。这使得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混改的基本目标规定,出现了政治缺损,“三魂七魄”不全了。天下有“纲举目张”的道理,岂能够“纲举目闭”,配套文件搞得比《指导意见》还简单。

2、不应该过滤、删除充分竞争行业、公益类国企国资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独资”的重要规定。

《混改意见》在关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混改的第三、五条规定中,把《指导意见》第五、六条中已经确定的在这两类领域中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独资”等操作性关键政策都给过滤、删除了。这也是非常错误的。配套文件在具体问题的规定上搞得比中共中央的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还简单,居然还把《指导意见》已有的重要决策给干干净净地抹去了,这可不是什么小问题。由此,在社会上引发混乱是不可避免的。例如,2015年10月10日,国资委主管的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原国资委改革局副局长周放生就发文表示,《混改意见》明确规定“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国企混改国有股不设限”,并进一步妄称“这与中央22号文件(即《指导意见》——引者注)的要求是一致的”。再如,2016年3月10日,全国政协委员厉以宁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上也再次表示,“竞争性行业积极探讨和实行混合所有制,国有资本所占股权比例不设底线,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不应该“无差别轰炸”式地要求“在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混改意见》在第六条规定中,实行“无差别轰炸”,违反“宜改则改”原则,“一刀切”地要求“在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异常不妥,存在严重的政策漏洞,且危及国家安全。因为,第一,“子公司”层面也可以含有不宜“引入非国有资本”或大幅度降低国有股权比重的重要因素。这种问题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可能最为突出。如不少国有“集团层面公司”的核心技术、高技术等商业秘密,乃至国家秘密、机密、绝密信息,以及重要的产品、研发创新、生产服务项目,就是放在“子公司”里面的。“大国利器,岂可示人”!“大国重器,岂可卖人”!关于这类情况,《混改意见》自身在第四条中已经提出要“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政策,但它在第六条中又“一刀切”地要求“在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这就自相矛盾了。第二,“子公司”层面更有不少国有单位拥有同行业私人企业比不过、甚至就没有的高新技术、管理水平、商业模式和人才等,不值得要为了子虚乌有的“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引入比自己落后的私人企业入股,并使自己凭空成为极少数私人企业主不劳而获的发财致富工具。第三,“子公司”层面也不乏已经进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着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单位。按《指导意见》的政策,它们并不需要继续着力进行“产权多元化”。既然如此,《混改意见》凭什么要对“子公司层面”混改放弃《指导意见》确定的有选择性的结构改革政策,重新安排一个“无差别轰炸”式的混改政策呢?以上三点分析也可以适用于存在类似情况的国有分公司。

4、不应该为国有集团公司不断向下调整国有股权比重准备“绿色通道”。

《混改意见》在“探索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第七条规定中,以模棱两可的非“特定领域”多数国有集团公司应“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规定,为不断向下调整国有股权比重准备好了政策上的“绿色通道”。如,该条款没有明确在非“特定领域”的多数国有集团公司应该如何掌握在“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状态下“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的合理边界,是往上,还是往下调整呢?有没有底线?人民大学张帆教授曾指出,股权构成有不同的国别模式。在有的美国企业中,持股2%或5%就可以“相对控股”了。以此而论,如混改也这样做,国有股占2-5%的“大头”,国有企业不就成为少数私人股东的“超级提款机”,且货真价实的“权贵资本主义”企业了吗?

另外,如果像有的政府官员已提出的那样,企业国有股比重越低,管理层的报酬、个人股权由市场决定(很大程度上是他们自己决定)的程度就越大,政府甚至可以不按国有企业身份来管理国有股低于50%的企业,那么,在这种十分强烈的负激励之下,按“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经济规律,许多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还能够避免完全私有化或大部分私有化吗?难道有关方面就不担心有朝一日,“宝万之争”所提示的那种“门口的野蛮人”从四面八方一拥而上搞私有化的混乱局面出现?其实,还在2006年3月1日,《经济观察报》就曾以《严防国企控制权旁落,上海国资动议新规》为题报道,上海市国资委主任表示,“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上市公司控股权将进一步稀释,尤其对于一些股权比较分散的上市公司,通过市场化运作获得控制权十分容易,必须制定有效措施,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防范控制权转移风险。”国盛证券研究员张毅对此则认为,“上海市属国有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在经过股改后将平均下降10%左右。‘这意味着股改后,上海国资对上市公司的控股程度下滑至30%-35%,通常,这个持股比例在一个全流通的市场里是很容易失去公司控制权的,如果控制权失去了,也会失去许多利益。’”当然,在今天有案可查的是,目前这种“30%-35%”的国有股配置倒是某些政府官员和专家们尽力推荐的。2015年2月27日,甚至还有这种报道:江苏省徐州市国资委持股100%的大型国企徐工集团要伙同外资混改了,这次《徐工改制“关乎生死”,欲仅留20%国有股》。真是的,在国内外豺、狼、虎、豹们的眼中,国有企业股权分散化只是第一步棋,后面的棋局还很大。

5、优先股设计缺乏含金量。没必要搞以国有产权“完全私有化”为特征的英国式“黄金股”。

因为,优先股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而就“黄金股”来说,既然与其对应的是需要政府控制的重要国有企业,那么,为什么还要违反有关混改政策,自相矛盾地将这类本来就应由国资控股的重要企业“完全私有化”,再去搞一个所谓的“黄金股”来控制呢?这是不是像禅学中说的“头上安头”,多此一举,弄巧成拙了?

6、小心“员工持股”变成“精英持股”。

混改中的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关系改革,要防止“碎片化”和“精英持股”产生严重的两极分化,从而冲击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导致企业内部人心涣散、矛盾增加,给企业的团结和生产经营带来不良影响。事实上,在一些已经混改的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已经发现,集团内部的国企管理人员、工人、私营企业主或私人资方代表等等,他们之间的经济收入极为不平等,集团内部出现了“两极分化”,并在大多数人中间产生了负面的心理效果。如果这种现象在十多万户国有企业中“遍地开花”,并得到进一步强化,对于国有企业内部反腐倡廉、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构造和谐劳动关系等来说,肯定要产生广泛的、严重的、持续的破坏性影响。当然,如像交通银行那样,人人有一点股权,差别不特别大,那么,“员工持股”的“产权激励”也就真成为“职工福利”了。

这里存在的一个真问题是:全世界那些具备竞争力的知名企业,都是因为“员工持股”了吗?这可不是什么“公理”。美国、日本、德国等的企业管理史就说明了这一点。另外,美国社会学家克博教授还指出,刨根问底,在“资本主义最高阶段”的美利坚那里,所谓“大众资本主义”的背后,实际上还是少数人控制了许多公司的大部分股权。“1998年最富有的1%美国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占到了全美个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3.2%,而最富有的10%美国人在这一比例上则超过了90%(为91.7%)”。就是在真正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中,也广泛存在越来越有利于极少数经营者利益最大化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而金融危机以来,众所周知,美国的财富更多地流入了“1%”的手里。其中,还包括了制造危机的少数人。而“99%”的人则更穷了。这就是“大众资本主义”即非“大众资本主义”的道理。

二、国有企业混改不能夸大、高估私营经济作用

2015年10月27日,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刘国光研究员在关于混改的一次谈话中指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经济制度,私营经济还是要发展的。但是,不切实际地高估私人产权、私人部门的作用,反过来贬低国有企业,这是搞自由化的人的一个‘根据’,他们很多东西就是从这里出来的。正确的态度是既不夸大、高估,又不能低估。”他还指出,“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可以在有的重要领域和公益领域适当发展混合经济。所谓‘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也可以进去参股,或双向持股,帮助和改造私营企业。如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交叉持股,可以帮助有发展前途的私营企业解决资金、人才、技术诸方面的困难,并进行一系列改造,克服其缺点、弱点,获得新的发展。”这是一种处理国有企业混改与私营经济关系的正确态度。

具体地看,按《混改意见》所要求通过混改来解决的一些全局性和国有企业本身的问题,如“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挑战”、“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以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抗风险能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等等,当下对于国内私营企业而言也都是压力颇大的难题,很难说它们在解决这些问题上就比国有企业拥有更多优势,或高明多少。

很可能,面对政府规定的这些有关混改的众多政策目标,要求国有企业主要靠从私营企业等非公企业那里去“取长补短”来实现它们是不现实的。因为,私营企业在整体上不堪重任,将“有辱使命”。主要依据如下:

1、目前私营企业的整体特点是“质量”比较差。

2013年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全国共有近1254万户私营企业,但其中55.3%的企业“有照”却“无经营活动”(即所谓“僵尸企业”比15万多户国有企业还多);私营企业总量虽然巨大,但在大型企业构成中并不占优势;上千万户私营企业中,中小微企业占99%以上,企业户均资产规模明显低于国有企业和外企;私营企业专利的整体科技含量及户均拥有专利件数都明显低于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绝大部分是低技术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远远不及较好的外企和国有企业;私营企业85.4%为产权集中型的实行家长制领导的传统家族企业,其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方式和人才于国有企业的适用度低;私营企业平均寿命仅2-3年;70%的私营企业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的低端领域,等等。就是“民营企业500强”或“家族企业3000家”,要求他们去央企和其他大中型国有企业当“战略投资者”,自愿或合格的也少。例如安邦已成为交通银行二股东了,其自身定位也还只是“财务投资”。政府号召私营企业大规模去入股国有企业,且不说他们会不会像在政府的PPP项目面前一样踌躇不前,就是其中少数企业主冲上来了又能帮多少忙,抑或其中一部分还是帮倒忙,如帮助国有企业再过“2-3年”就寿终正寝了,——这难道不是一个需要正视、考虑或预防的大问题吗?

在这里,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私营企业存在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国家的基础数据显示:在产能过剩突出的工业领域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352546户,其中,以私营企业为首的非国有企业户数占比高达94.8%,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比仅为5.2%。而在政府选择的去产能重点的煤炭和钢铁行业中,煤炭行业以私营企业为首的非国有企业户数占比高达87.5%;钢铁行业以私营企业为首的非国有企业占比则高达96.3%。至于面临“去库存”严重挑战的房地产业,在不同性质企业的投资构成中(不含农户),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占比为74%。而在91444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占比为98.1%。这些数据说明,在2016年将大规模持续开展的“去产能”、“去库存”政策进程中,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面临的“压力山大”,相当一部分企业主自顾不暇,还有多少可能成为最广泛推动国有企业“混改”的强大“主力军”?更何况,在去产能过剩过程中,不少国有企业还具有规模优势、现代管理、技术先进等长处,其在解决一些现存问题之后,完全有资格成为不同类型企业重组和结构调整的带头羊。

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要学习私营企业的“灵活性”。但这是一个需要具体分析的问题。因为,一般说来,私营企业主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下搞家族管理的“灵活性”,为提高利润压低工资搞古典的“灵活性”,或搞缺乏社会责任的“灵活性”经营、公关和炫富等等,这些东西对于国有企业管理者来说,是不应该去学习的。在这些方面,境内的某些欧美跨国公司要好一点。但他们也是唯利是图的,如严控“技术外溢”给中方、价格垄断、收买政府人员和专家,等等。所以,学习中、外私营企业的“灵活性”要避免盲目性。同时,这个问题也应该是双向、交叉的。例如,美、欧、日企业就学习过中国国有企业的“鞍钢宪法”。国内一些有见识的私营企业主也在学习国有企业好的管理方法。刘国光研究员说,当前“‘鞍钢宪法’应该写入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交叉持股的混改中这样做,可谓正当其时。

2、私营部门增长持续走低。

金融危机爆发近十年来,私营企业的增长状况一直不佳,“江河日下”,其重要指标,特别是投资增速,跌跌不休,“只有更低,没有最低”。近三年来,新一届政府认真落实两个“非公经济36条”,以空前的密集度、开放态度出台大量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并在2015年初要求私营部门“顶住经济下行压力”。但事与愿违。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降幅继续加大,回落9.9个百分点,再创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最大年度降幅;规模以上工业私营企业工业增加值和实现利润总额增速,以及进出口增速,也是持续下滑。“十三五”规划期间,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大(含去产能力度大),连6.5%的GDP增长都要争取,私营企业的状况,特别是投资,就更难有明显改观了。而同样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困难颇多的国有企业,响应政府的政策,近期的投资增速却明显加快,技术先进的大型项目“走出去”也颇有成就。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让私营企业积极参加国有企业混改,“听政府话,跟发改委走”,从整体上帮助国有企业“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委实是严重脱离实际。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还是要“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如此大框架下不同性质企业相互“取长补短”才较为实际。

3、私营企业“一股独大”和“家长制”成风,难助国有企业改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己身不正,焉能正人”?国企改革需要戳断“死了病才好”的产权逻辑的脊梁骨。

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绝大部分是股权集中型企业,家族企业最多,难以向国有企业传输什么股权分散基础上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或“法人治理结构”妙方。这里针对国有企业混改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国内外的大量文献还表明:在全球私营企业中,也是“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占大头。目前,国内私营企业中85.4%的企业都是“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上市公司也不例外。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控股企业占比为83.4%;港澳台投资企业中的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占比为97.3%。在这些企业中,所谓“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理人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安排亦是“随鸡嫁鸡,随狗嫁狗”,是为“一股独大”和“独资”的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允许、鼓励他们这么搞,包括搞“独资”,本身就暗含了肯定“独资”、“一股独大”也能够搞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的结论或逻辑。

更为实际的问题在于,如此产权状况和治理结构的中、外私营企业,又该凭什么新鲜的制度、管理模式、人才来直接帮助国有企业在“产权多元化”基础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呢?反过来说,与私营企业做“机会平等”的比较,凭什么国有企业就要不断地“产权多元化”,乃至是采用参股、优先股、黄金股等形式才能“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呢?凭斯蒂格利茨说的一些“傻瓜”身上已深入骨髓的“华盛顿共识”、“产权迷信”?

2015年9月,王小强研究员说了一句非常到位的大白话:“国有企业改到哪里算成功?根据产权逻辑,只有私有化了,国企不存在了,改革才算成功。典型的‘死了才病好’。”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有关方面要科学地设定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必须戳断“死了病才好”的产权逻辑的脊梁骨。

近些年,一些美欧经济学家等组织的一项大规模跨国研究也从一个侧面证明,在西欧国家国企混改乃至“完全私有化”的“大多数案例中,私有化的微观经济效应并不明显,无论是在私有化企业绩效还是在企业治理结构方面,都是如此。”而且在分配上还有逆反效应。由此看来,以“产权多元化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或“私有化”也可能多是“无效劳动”,镜花水月。在世界上,“私有化”及私营企业并非是包治百病的灵方。

这不,就在国内个别官员要求产能过剩行业的国资国企退出,让私人资本继续干时,全球最大的美国私营煤矿即皮博迪能源公司(Peabody Energy Co.,BTU)却在2016年4月13日正式提交了破产保护申请。此前,美国第二大煤炭企业阿尔法自然资源公司(AlphaNaturalResourcesInc.)以及ArchCoalInc.、PatriotCoalCorp.和WalterEnergyInc.均已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另外,据《人民日报》记者报道,在工信部通报的14家所谓“僵尸”车企中,11家企业都是完全的私营企业或其他类型的非国有企业,仅有2家企业是国有股、私人股或加上外资股并存的混改后企业,其他1家性质不明。

美国两个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即赫伯特·西蒙教授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教授认为,搞好国有企业,重要的不是变化产权,而是完善企业管理者等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正确解决那些两权分离的私人公司也要同样面对的“代理问题”。按照中国经验,则还应当加上党的领导和被美、欧、日企业管理吸取了其重要内容的“鞍钢宪法”。

2014年下半年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曾提示人们注意,“当前在OECD国家的国有企业,平均有一半以上的国有企业属国有独资,所有国家的国有企业都是完全或大部分由国家控制,上市公司平均只占10%,少数国家国有企业没有一家上市。新加坡淡马锡下属国有企业一半也是国有独资企业。”这些国有企业的状况并不比私营企业差。所以,斯蒂格利茨有充分的理由讽刺道,只有“傻瓜经济学”才认为国有企业不行。

显然,私营企业(及私人产权)存在的以上问题或制度特征,严重限制了它们去带动、帮助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能力、能量。而相对私营企业的一些突出弱点、问题而言,国内外的有关理论分析和实际经验都证明,国有企业是拥有比较优势的。另外,国有企业对自身在经营和市场竞争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具备自我调整机制的。关键是国家和国有企业领导层要在这方面去总结经验、深入探索和努力奋斗。“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有志者事竟成。”党中央提出要“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就体现了这样一种自信和努力。

4、要警惕、防止混合所有制改革产生的财富、收入分配逆向调节效应。

当然,如上所述,如果主要靠引入中、外私人资本的混改达不到,或不能够确保理想地达到政府事先的设定目标,但有一点,即“改革红利”有可能在“产权多元化”中大部分归私人投资者,确是非常可能的,少数人暴富则是必然的。其他有关人员中的一部分,至多看到一点“一过性”的“渗透效应”。即往的混改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例如,国资委的信息表明:“截止到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总共是378家,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53%。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681户,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60%。”这就是说,混改使得这些上市国有公司的净资产增加了50-60%以上,是扩大了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但是,进一步从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角度看,恐怕问题就没有这么令人乐观了。因为,按照公司法,与这些上市国有公司中存在50%或60%以上非国有股权相应比例的大部分净利润,也应当归其非国有股东所拥有,他们可以从中拿走最大的“红利”。所以,原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承认,他们单位的混改“创造了多少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他们都高兴”。如果混改再进一步降低国企中国有股的比重,那么,毫无疑问的后果就是,老的、新的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他们更高兴。而十多亿普通的老百姓,在马克思所描述的那种更严重的“相对贫困”关系下,都高兴得起来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再继续坚持“劳动力市场自由化改革”,坚持越来越有利于富人的间接税制度,并相应地不断强化征收“国企税”和“穷人税”,加之其他一些因素的作用,中国人均GDP的提高必然会成为掩盖不断增强的两极分化的遮羞布,所谓“跨越中低收入陷阱”的政策行动,也将同世界银行有关报告一样,成为实际上并不关心,也不能在实质上去解决严重贫富分化的搞笑行动。

当然,这一切并不妨碍有关方面继续采用世界银行报告关于“机会平等”的奇怪建议来忽悠大众,而把那份报告作者已经指出的美国国情证明“机会均等是美国的一大神话”的判断束之高阁,就是不通过党、政渠道(含媒体)向全社会宣传该报告中这一最具革命意义的结论。有关专家也一直在故意地装聋作哑。当然,这个结论也并不新鲜了。还在二战期间,著名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者哈耶克就客观地承认,机会平等必然受到结果不平等的规定。“在竞争的社会里,穷人的机会比富人所受到的限制要多得多。”富人和穷人之间不可能机会平等。奇怪的是,今天一些著名的凯恩斯主义者居然成为了哈耶克这种观点的继承者,并进而要求实质性平等。例如,克鲁格曼就曾指出,“虽说‘机会平等而非结果平等’的原则听起来不错,但二者的区别基本是臆想的。一个结果高度不均的社会,基本上也必然会成为一个机会高度不均的社会。”但是,在中国呢?我们看到的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中根本就难以成立、服众的一种权威说法在政府和“主流舆论”中流行,即,“公平的核心是在生存、竞争和发展的机会上人人平等,而不是基于财富或其他特权的平等。”

针对国有企业混改的情况,2015年上半年,刘国光研究员就专门指出,国企改革还要考虑利润分配有利于谁。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混改后国有企业主要为不劳而获的私人股东挣钱,成为他们的“超级提款机”就不对了。

21世纪资本论》作者托马斯·皮凯蒂也曾对新华社的记者坦言过,“现在没有人能够明确知道中国的财富不平等最后会把中国带向何方。中国还有一个特点是,一部分企业是公共企业或者说是国家企业,这原则上能够限制财富的不平等,但是如果未来出现这些企业部分或全部私有化——有时用很低的价格——这将导致财富的迅速增加,从而快速加剧财富不平等。”

进一步从马克思《资本论》的视角看,这是不是在国有企业中混入了带有剥削性质的剩余价值生产关系了呢?少一点私人股份可以容忍,多了呢?如果混改后,许多国有企业的原管理者、技术人员和工人主要是为私人大股东创造大量利润,这种新的两极分化能够进一步提高国企的效率吗?人民“共同富裕”会更有希望吗?

三、警惕“僵尸企业”的意识形态冲击功能

“去产能过剩”中,体制内外少数人为误导国有企业改革走向私有化,不惜罔顾事实,利用所谓“僵尸企业”概念去抹黑、冲击、清除国有企业。

2015年下半年以来,在关于结构调整,去产能过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中,一个很突出的新说法是消灭所谓“僵尸企业”问题。在体制内外,包括在《人民日报》、中国政府网等主流媒体上,一些人不用“基础数据”说话,甚至故意歪曲数据说话,以“僵尸”名义抹黑、攻击、灭除国有企业,特别是清除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现象与日俱增。一时间,“僵尸”似乎成为了国有企业又一个代名词。有“权威人士”甚至在《人民日报》上要求以“斩钉截铁”、“灭此朝食”精神消除之。这理所当然地受到了批评和抵制。但直到2016年1月26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习近平强调改革方案要搞好基础数据测算,防止本末倒置之后,这股怪风才明显减弱。不久后,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钢铁、煤炭行业的结构调整文件,强调一视同仁地对待不同性质企业,尤其是强调了非公企业集中的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这也起到了削弱了这股怪风的作用。

但是,风没有完全停。例如,两会前夕,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一副主任仍然强调,国有企业是“过剩行业”改革和结构调整主体。两会中及之后,也有极少数知名经济学人和媒体继续这么说。

实际上,按照习近平关于要用“基础数据”做分析、下判断、搞政策的要求,这种奇怪现象是不应该发生的。如果不是“有选择性”的屏蔽或使用数据,而是真正客观地研究和使用数据,不可能从所谓“僵尸企业”问题上得出应该大规模消除国有企业的结论。

1、结构调整重点行业的国有企业非常少,难以成为业内被调整的主体。

如前所述,在产能过剩行业,特别是在作为重点的煤炭、钢铁和房地产行业中,国有企业户数是非常少的。而这些国有企业既然少得那么可怜,其占比分别才为12.5%、3.7%和1.9%,又怎么有资格成为所谓的“过剩行业”“僵尸企业”主体或经济“结构性改革”的主体呢?就是以规模以上的全部制造业企业而论,结论也是如此。因为,在这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占比也才达到5.2%,总资产占比也不到一半。依此而论,解决产能过剩、房地产“去库存”之类问题,以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为主要对象,应该是基本常识。全国的结构调整、产业重组不可忽略、轻视或掩盖这个客观存在的大问题。以所谓“僵尸”为名消灭国有企业是祸国殃民,为此而否认、忽视非公经济中可能存在严重的“僵尸企业”问题,也是误国误民。当然,在制造业内少量受商业周期影响严重的行业中,国资比重占50%多,国资国企的结构调整任务也比较重一些。但这只是局部的现象,与所谓该死不死的、浪费资源的所谓“僵尸企业”也难以挂上钩,二者在逻辑上没有必然关系。

2、私营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可能全国数第一。

国家第三次经济普查提供的基础数据显示,如果按照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给出的“僵尸”定义,那么,仅以私营企业计量的非公“僵尸企业”就可能全国数第一(见图1)。

1 三次经济普查私企数与工商局登记私企数差距(万户)

1中,国家工商总局历次按“有照”口径统计的私营企业户数是非常多的。以2013年为例,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照”口径统计,私营企业已达1253.9万户,是经济普查发现的有、无经营活动两类私营企业数的相加之和。其中,无经营活动私营企业数占比竟然高达55.3%,超过一半以上。并且,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的结果还显示,金融危机以来,“新常态”下,“无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比2008年的同类私营企业增加了395.7万户之多。实际上,第一次经济普查和第二次经济普查时,“无经营活动”私营企业的占比也不少,分别为50.7%、44.1%。

显然,在这些令人一目了然的权威国家数据目前,不需什么火眼金睛,简单对照一下就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这些巨量的“无经营活动”私营企业,完全符合《人民日报》描述的“僵尸企业”标准或定义,即“基本上是有名无实,已经没有正常的经营活动。之所以能够‘僵’而不死,背后往往有地方政府的支撑”。(当然,这些无经营活动私企的状况也可以为工信部的“僵尸”定义所包含,即“‘僵尸企业’是指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但难以顺利退出的企业。”其中,2013年国家第三次经济普查披露的“无经营活动”的693.5万户“僵尸私企”,是目前全国约15万户国企的约46.2倍。

3、体制内外出偏差的“僵尸”舆情。

在解决产能过剩及所谓“僵尸企业”问题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固然有一些新、老问题需要解决,有些还是老大难问题,但从总体上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规模、技术、管理、融资、人力资源等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在解决既有问题的基础上,国有企业最有可能成为企业重组的主力军。但是,《人民日报》等却毫无道理地大力宣传,将国有企业视为“僵尸”的主力军。《河南日报》、《新京报》甚至发表评论员或政协委员的文章,直接要求消灭“大中型国企”,理由是这些国有企业更是“僵尸”主体!极少数中、高级党员干部也在这么炒作,甚至直接要求存在严重产能过剩行业内的国资国企退出,这就十分奇怪了。是价值取向使然,是缺乏专业水平,还是有其它什么原因?

例如,2016年初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刘世锦说,“解决‘僵尸企业’的问题,实际上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问题。”他还曾就此建议道,“严重过剩产能的行业,国有资本怎么办,我觉得应该退出,把这笔钱用于充实社保资金”。可是,在所谓“去产能首当其冲的是八大行业,即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石油、石化、铁矿石、有色金属中”,中石油、中石化、中铝、宝钢及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以及也存在运力过剩的大型国有航运企业等等,是不是都要面向美欧日的跨国公司来快速实现低价出售的私有化,换笔钱来“充实社保资金”呢?“充实社保资金”居然也成了向外国大规模出卖重要央企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理由!?或者,把这些事关重大的国企国资全部直接划拨社保基金,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建立什么“第二国资委、”“第二财政部”?如此这般,社保基金承担得起来吗?现在的财政部、国资委乃至国务院能够同意吗?另外,这些行业中的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是否也应该退出呢?如果不让它们退,那么,只叫国资国企退出去,这是不是为了给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腾出位置,变着法儿搞私有化呢?

4、质疑“民营企业得不到贷款,不会沦为‘僵尸企业’”。

从银行贷款支持亏损企业才使其成为“僵尸”的视角出发,体制内有人说,由于私营企业得不到贷款,所以,私营企业中没有僵尸。如时任央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现任该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博士,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周健男等,就在《中国证券报》发文说“民营企业”得不到贷款,所以,现在只有能够得到贷款支持的“僵尸国企”,掩饰非公经济存在大量“僵尸企业”的问题,并借机提出了治理“僵尸企业”需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政策性“妄议”。厉以宁教授也说,“民营企业得不到贷款”。

其实,这些说法都是非常不专业的,也是不符合央行、银监会乃至全国工商联早就公开的国家基础数据的。例如,在全国工商联主席王钦敏主编的《民营经济蓝皮书: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o.10(2012~2013)》中,由央行研究局、调查统计司职员撰写的《2013年民营经济融资报告》就曾根据央行有关数据进行处理后指出,“截至2013年末,广义民营经济(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者注)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为65.8%”,而同期“内资民营经济贷款余额占比为50.4%”。面对这种完全公开的事实,央行和证监会的个别领导干部等却硬说“民营企业得不到贷款”,估计100%是在故意“谣诼”了,且“非常不专业”。

进一步看,非公经济大省浙江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面对大量非公“僵尸企业”采取的种种应对措施,也证明有相当数量“僵尸私企”是不容否认的存在。例如,浙江省政府曾邀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吴敬琏研究员去当地考察、咨询及进行官、企、学三方对话。这次考察、对话就涉及了私营企业的“僵尸”问题。在一次对话会上,某私营公司董事长就向吴敬琏咨询,说“‘僵尸企业’的数量在逐步增长,这个现象在浙江,包括苏南非常普遍。……政府是怎么做的呢?还是要给它输血,给它扶持,……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吴敬琏的回答是,“‘僵尸企业’不应输血扶持”。“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对那些永远也无法恢复的企业,用输血的办法来维持,徒然耗费了国家的财富,不会带来什么好的结果。”而按浙江等地的做法,这种“输血”往往就包括了“政府出面专门帮助协调银企及互保单位关系”。当时,有关新闻报道的标题就是:《吴敬琏对话浙商:“僵尸企业”不应输血扶持》。实际上,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有关长三角地区“僵尸”私营企业的报道是相当多的,如《温州僵局:僵尸企业数不胜数,产业转型艰难》、《占用资源不产生效益,“僵尸企业”出路何在》等等。

所以,按照“民营企业得不到贷款,不会沦为‘僵尸企业’”的逻辑反推,如果事实已经证明这类企业能够得到大量银行贷款,且比国有企业得到的贷款还多,那么,它们“不会沦为‘僵尸企业’”还能够成立吗?姚余栋博士等“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回答这个问题吗?

5、质疑“民营企业经营不善,市场会自动出清,不会出现‘僵尸’”。

2016年初的两会期间,还有种不切实际的说法是,“要清理僵尸企业,主要事涉国有企业。因为民营企业经营不善,市场就会自动出清。因此,去产能、清理僵尸企业就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部分。”国外媒体,如日本媒体上,也有这种言论。其言下之意,国有企业还是“僵尸”主体,灭“僵尸”就是应该针对国有企业去的。

其实,这种观点也是有问题的。以上列举的浙江、江苏“输血”事例已经说明这种教科书式的观点是以偏概全的。这里可以进一步列举浙江的案例:2015年2月,《半月谈》记者就曾报道过浙江省政府敢于直面本地长期存在大量所谓“僵尸私企”的问题。如“浙江省有关部门在前两年对‘僵尸企业’专门进行了摸底排查”。其中,“2014年浙江省金华市对全市企业情况进行摸底,发现近三年无所得税入库企业有1542家,占地2.57万亩;2013年,金华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制造业企业有2002家,其中还包括零税收的550家企业。这些‘僵尸企业’占据着大量的资源,亟待升级转型,金华市明确要向僵尸企业‘开刀’”,等等。而从当地政府统计网站的数据看,当年金华市的4064个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中,仅有340家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为3724家,占比高达91.6%。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假设金华市340家国有企业全都是长期亏损企业,也远远凑不齐政府已经认定的上千“僵尸企业”数量。由此可见,许多所谓“僵尸私企”其实是不会让“市场自动出清”的。其中的秘密,2016年3月,马云实话实说:“好死不如赖活着,做人也一样,做企业也一样”。进一步看,所谓“僵尸企业”的题中应有之义,不就是“赖活着”,不肯让“市场自动出清”,反而让“市场失灵”、无效率吗?

事实非常清楚地显示,长期以来,确实有相当数量经营不善的私营企业并不情愿关门大吉。而相关的政府和银行也并非对亏损私营企业甚至“僵尸私企”不帮助,任其自生自灭。说“市场就会自动出清”私营企业等“民营企业”,所以“僵尸”主要是国有企业,确实太脱离“改革开放的实践”了。具体说来,就是太脱离地方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了。因为,在不少地方,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在税收、就业上的地位举足轻重,倍受所在地政府的重视、扶持和帮助。它们与追求利润的银行在业务往来上也是关系密切。这些地方的政府、银行是不会任其自生自灭的。近期一个引人注目的典型案例是:2015年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就开始计划向一些企业发放大笔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旨在帮助它们在经济减速的新常态下降低失业率。其中,2016年初已向台企富士康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人民币8190万元(约合1260万美元),占发放给135家企业总金额的半数以上。再如,目前银、企之间关系仍然是盘根错节。私营企业集中的小微企业的新增不良贷款就占到全部企业新增不良贷款的五成以上。私营经济集中的地区、行业,不良贷款率也较高。银行是不会轻易放手让这些企业破产的。银行贷款展期或继续发放贷款,对于部分亏损的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也不是什么新鲜事或秘密。凡此种种,都使“市场自动出清民营企业”之论显得不那么符合实际情况。

在美国的金融危机中,政府救市对象主要也是私人企业。诺贝尔奖得主克鲁格曼教授还说了,就是“僵尸企业”也要救。日本政府也是这样。何帆、朱鹤提供的资料显示,在日本所谓“失去的20年”中,由于政府、银行、企业“通力合作”,“Fukuda和Nakamura(2011)用改进后的CHK方法计算了日本的僵尸企业数量,发现,2001年,日本僵尸企业占比为30%,到了2004年已经下降到不足10%。……但是,让他们惊讶的是,只有少数僵尸企业走向了倒闭,多数的僵尸企业反而恢复了正常状态。”所以,所谓“市场自动出清民营企业”的观点不仅有违国内的许多实际情况,也不太符合国际经验。用这种观点来论证国有企业应为“改革”的“僵尸”主体,并同时为私营企业等开脱,是缺乏事实根据和说服力的,有误导政策之嫌。

6、“为政者正”。“正见、正思维、正语、正业”。建议政府摒弃蔑视、骂人的“僵尸”这种形容词言说一切所有制性质的某类亏损企业。

因为,1980年代由某美国人发明的“僵尸企业”这个概念的客观性、科学性,及对中国经济政策体系的适用性等,是存在问题的。从国际经验和学术文献看,这个偏向性、攻击性明显的意识形态概念,当年其更多的作用是有利于一些美国人以“僵尸企业”乃至“僵尸经济”名义去解构日本的市场经济制度(含日本企业制度),以扩大美国的经济霸权。但这却没有达到目的。在此意义上说,“僵尸企业”就是美国某些市场原教旨主义者攻击、抹黑日本“政、银、企共生体制”的无效工具,是一只唬人的纸老虎。事实上,虽然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有起伏变化的,市场中也有一些企业走下坡路或破产,还可能存在一些政府救助企业无效的案例,但其总体实力确实不容轻视、抹黑。近年来国内一项重新评价“日本失去二十年”的研究显示,“过去的20年,日本企业的赢利状况也远好于欧美。”实际上,美国政府也不认为日本企业中“僵尸横行”,而是视其为重返亚太战略可资利用的重要经济/军工资源,两国军事工业的高端合作关系十分密切。

而在中国的实践中,迄今为止,这个“僵尸企业”在政府系统中还是难以形成统一定义,各部门、各地方都各执一词地用它去说某些亏损企业。国家发改委的意见是,各地自行划分“僵尸企业”的范围。

其实,已有一些学者指出,中国的语言非常丰富,何必非采用这种说不清、道不明,且是骂人的话来当政策性用语呢?另外,在中国的鬼神文化中,“僵尸”也是鬼的一种十分恐怖、龌龊的形象,会令人产生非常不愉快的心理感受。一个政府官员用这种侮辱性的话去定义市场中某些亏损的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等,且涉及贬低其中经营者和工人群众的人格,是非常不妥当、不厚道的。此风一开,也难免辱及自身及其他主体。所以,考虑到中国国情,政府的政策用语中还是弃用内容含糊不清、背景杂乱、意识形态偏向性强、口气粗暴的“僵尸企业”这一外来语为上策。孔夫子强调“为政者正”,古印度的释迦牟尼强调利益众生者需“正见、正思维、正语、正业”,都是有一定道理的。

综上所述,一是要警惕所谓“僵尸企业”成为某些自由派人士抹黑、清除国有企业的意识形态工具;二是经济结构调整中不能够忽视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存在更多的所谓“僵尸企业”问题;三是政策上弃用“僵尸企业”一词,不要让被扣帽子企业经营者和工人有人格被侮辱感。困且辱之,何如解困济危,“雪里送炭”?

参考文献:

1〕〔美〕哈罗德·R·克博.社会分层与不平等:历史、比较、全球视角下的阶级冲突〔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2〕贝尔纳多·博尔托洛蒂,等.西欧的私有化:典型事例、结果和未决的问题〔A〕.〔美〕热拉尔·罗兰.私有化:成功与失败〔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夏小林.政企关系:有分有合——从国际视角评切割政企关系的“改革”陷阱〔J〕.管理学刊,2015,(3).

4〕〔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序〔A〕.〔美〕热拉尔·罗兰.私有化:成功与失败〔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R〕.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6.

6〕〔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7〕〔美〕保罗·克鲁格曼.美国怎么了?——一个自由主义者的良知〔M〕.中信出版社,2008.

8〕王钦敏.民营经济蓝皮书: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o.10(2012~2013)〔R〕.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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