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搬资产阶级经济学来策划“改革”的那些“权威”智囊,他们的经济思想和主张是渗透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其主要表现就是公然违反我国宪法规定,搞私有化,妄图化解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作者说明:
这是一篇最近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前两部分使用专业语言较多,这只能恳请读者谅解,因为应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阐释经济问题,不能不严格使用马克思依据唯物史观开创的科学范畴和原理,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揭露资产阶级经济思想的主观性、表面性(庸俗性)、片面性、虚伪性和欺骗性,正确阐明客观经济规律。本文第三部分之后就比较通俗易懂了。
近些年来,信奉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学者有一种流行的说法,“研究经济学不要意识形态化”。这是具有欺骗性的。本文为读者提供了一个例证:照搬资产阶级经济学来策划“改革”的那些“权威”智囊,他们的经济思想和主张是渗透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其主要表现就是公然违反我国宪法规定,搞私有化,妄图化解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澄清一种对马克思经济思想的严重曲解
——所谓马克思提出了“社会大工厂模式”辨析
何干强
内容提要:我们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自信,才能保证改革沿着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胜利前进。《重启改革议程》第一作者为将科学社会主义的社会生产诬蔑为“社会大工厂模式”,多次引用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义。马克思十分清楚地揭示了社会再生产运动与企业再生产运动的共性和区别,不可能提出把那种把企业管理放大到全社会管理的“社会大工厂模式”。该书的深层用心是,否定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来指导中国当下的经济体制改革,这在改革指导思想上,造成了严重混乱。与此相关的重大理论是非,必须予以澄清。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社会大工厂模式” 改革
唯物史观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是后者的集中表现,并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我们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自信,才能发挥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的维护和促进作用,保证改革沿着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胜利前进。如果在改革实践中动摇乃至抛弃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导改革,势必重蹈前苏联东欧改旗易帜的覆辙。前苏东国家的被颠覆,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执政者在“改革”喧嚣声中实行经济学“西化”,抛弃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目前我国是存在经济学“西化”倾向的。2013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出版的一部论述经济体制改革的专著《重启改革议程——中国经济改革二十讲》(以下简称《议程》),以隐晦的方式,根本否定用马克思主义指导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该书认为,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共产主义)的经济管理,提出了一个“社会大工厂模式”(20),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理论源头;既然改革必须改掉计划经济体制,那么,作为这种体制思想来源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就不能用以指导改革;要“重启改革议程”,就只能用所谓“现代经济学”(实质是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作为指导思想。这种论证逻辑正在产生否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导改革的严重后果,影响面很大。许多宣传媒体把《议程》第一作者捧为中国改革的“泰斗”式人物;该书出版不久,就获得了国家图书馆文津图书奖,某些报刊记者还对第一作者进行了专访宣传报道;尤其令人忧虑的是,一些政府智囊机构乃至管理部门,实际上已经按照《议程》照搬新自由主义所提出的改革主张在继续推行私有化。在笔者看来,这种倾向反映了当前中国经济领域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斗争的严重性。
显然,要么《议程》第一作者的逻辑是正确的,中国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就只能用现代西方经济学来指导;要么《议程》第一作者的逻辑是根本错误的,改革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指导,二者必居其一。笔者认为,正确的判断只能是后者。《议程》第一作者的逻辑推理究竟错在那里?错就错在,所谓马克思提出了“社会大工厂模式”,这是一个伪命题。本文拟对此做出学术论证,希望引起人们高度重视。
一、所谓马克思的“社会大工厂模式”似是而非
《议程》第一作者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多次引用马克思经典著作有关论述,证明马克思提出了“社会大工厂模式”,这导致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计划经济体制”。因此,我们很有必要从学术研究追求科学的基本要求,对其引用的马克思论述,做一番辨析,以便弄清真相。为了使读者能弄清《议程》第一作者有关引文的原义,有些引文段落我们会比这位作者引用得更完整些。让我们对他引用的三段论述,做一番辨析:
1.马克思关于社会整体与工厂内部结构都有分工的一段论述:“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和工厂的内部结构有共同的特点,这就是社会也有它的分工。如果我们以现代工厂中的分工为典型,(以便随后)把它运用于整个社会,那么我们就会看到,为了生产财富而组织得最完善的社会,毫无疑问只应当有一个起指挥作用的企业主按照预先制定的规则将工作分配给共同体的各个成员。可是,实际上情况却完全不是这样。当现代工厂中的分工由企业主的权威详细规定的时候,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威可言。”
这是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第二章第二节“分工和机器”中的一段话。马克思在这一节,主要批判普鲁东弄不清分工(是经济范畴,即生产中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和机器(是生产力的工具,这不属于经济范畴)的本质区别;把分工理解为永恒的、抽象的范畴,不懂得不同时代的分工具有由不同生产方式决定的不同历史形式。
《议程》第一作者在引用这段话时,没有引用“可是,实际上……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威可言”这后两句话。这一段话,马克思是针对普鲁东把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现代工厂”同机器混为一谈、说分工“把权威原理带入劳动领域”而言的。马克思要表述的本意是,社会整体与单个工厂的结构虽然具有共性,都有分工,但是现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社会分工的方式,同工厂内企业主凭借权威规定工厂内部分工的方式,有重大区别。实际上,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分工,只能靠市场自由竞争这种权威来形成;如果要把企业的分工形成方式运用到社会,那全社会就只应当有一个企业主按预先制定的规则进行对社会共同体的各个成员进行工作分配,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实际上情况却完全不是这样”。不难看出,《议程》第一作者对马克思批判普鲁东的论述,只引证了对于对自己观点有利的部分,却略去了和自己观点相冲突的部分,这在学术上属于断章取义。
应当说,马克思在这段话中,并没有谈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分工形成方式。即使按照《议程》第一作者引用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版的这段话,在“把它运用于整个社会”前面有“以便随后”几个字,也不能证明这“整个社会”说的是未来社会。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即使全社会只有一个指挥中心,马克思也决不会把指挥者比喻为“一个企业主”。显然,用这段话来证明马克思提出了未来社会的“社会大工厂模式”是牵强附会的,是《议程》第一作者自己的一种推测。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完整地理解这段话,就应当承认,马克思既指出了社会和工厂“有共同的特点”,但是也同时指出了它们在资本主义时代在分工形成方式上的重要差别,《议程》第一作者却没有引述马克思这些有关差别的论述。实际上,在马克思看来,即使到共产主义社会,社会整体的经济运动和单个生产单位内部的经济运动,虽然在统一的指挥和计划管理上有共性之处,但是也是存在着重大差别的,社会整体的计划经济管理,绝不是单个企业内计划管理的简单放大。本文第二部分对此将做深入探讨。
2.马克思关于工场手工业分工的一段论述:“资产阶级意识一方面把工场手工业分工,把工人终生固定从事某种局部操作,把局部工人绝对服从资本,歌颂为提高劳动生产力的劳动组织,同时又同样高声地责骂对社会生产过程的任何有意识的社会监督和调节,把这些说成是侵犯资本家个人的不可侵犯的财产权、自由和自决的‘独创性’。工厂制度的热心的辩护士们在斥责社会劳动的任何一种普遍组织时,只会说这种组织将把整个社会变成一座工厂,这一点是很能说明问题的。”
在这段论述中,《议程》第一作者引用的只是最后一句话,即“工厂制度的热心的辩护士们在斥责社会劳动的任何一种普遍组织时,只会说这种组织将把整个社会变成一座工厂,这一点是很能说明问题的。”,以此作为马克思提出了“社会大工厂模式”的重要依据。其实,马克思在完整的一段话中要表达的原义是:资本主义专制主义的辩护士,一方面无视资本对工人的残酷奴役,歌颂资本主义工厂内的分工制度和对雇佣工人的奴役式的分工管理制度,是“提高劳动生产力的劳动组织”;另一方面却“高声地责骂对社会生产过程的任何有意识的社会监督和调节”,“斥责社会劳动的任何一种普遍组织”,说这是对资本家权利的侵犯,这说明,辩护士们是站在资本家的立场上看待分工制度的,他们歌颂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制度,但是对于与工场手工业分工有共性的全社会的分工制度,却高声地责骂,这证明这些辩护士完全是资本家及其利益的代言人,是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维护者。
在这段话中,尽管蕴含着马克思肯定社会分工与工场手工业分工有共性的思想,但是马克思绝没有在这里表达,未来社会的分工管理,就是放大了的工厂内部的分工管理。在《议程》第一作者引用的这段话中,“说这种组织将把整个社会变成一座工厂”,这完全不是马克思说的话,而是工厂制度的热心的辩护士们的话。《议程》第一作者以此来证明马克思提出了所谓放大了的工厂管理的“社会大工厂模式”,这显然是张冠李戴。
3.马克思关于资本积累过程会产生资本集中趋势的一段论述:“在一个生产部门中,如果投入的全部资本已溶合为一个单个资本时,集中便达到了极限。在一个社会里,只有当社会总资本或者合并在唯一的资本家手中,或者合并在唯一的资本家公司手中的时候,集中才算达到极限。”
《议程》第一作者早在1987年就引用这段话,并解读为:“这就是说,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趋向于集中合并成一个唯一的企业。当资本被剥夺,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时,社会自然就成为一个社会范围的鲁滨逊或者社会规模的大工厂了”;《议程》这本书再次引用了这段话,并断言,马克思明确地提出了资本集中将导致整个社会形成“一座建立在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制基础上的大工厂”(20);“所以,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又可以叫做‘社会大工厂模式’。”(20)。他认为,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模式具有“理想主义色彩”(23)。然而,《议程》第一作者的这种理解,并不符合马克思原义。
首先,在这段论述中,马克思绝没有说资本集中是资本积累过程中的唯一趋势。《议程》第一作者只引用了强调“社会总资本合并在惟一的资本家公司手中”这段话。其实,在这段话的前面,马克思首先论述了资本积累过程中存在“原资本上会分出枝杈”、“资本家家庭内部的分产”、“资本的分裂”、“许多单个资本的相互排斥”的分散趋势;然后才说,“社会总资本这样分散为许多单个资本,或它的各部分间的互相排斥,又遇到各部分间的互相吸引的反作用”。 可见,资本分裂、排斥与资本集中,这是资本积累过程中同时存在的、有着作用与和反作用关系的两种趋势。把资本集中理解为资本积累过程中的唯一趋势,把资本集中的极限理解为唯一的结果,这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义。按照原义,至少要看到,在资本积累过程中,存在分散趋势对集中趋势的阻力。《议程》第一作者引用马克思关于资本集中达到极限的论述,却不引用马克思关于资本分裂、排斥趋势的论述;并说,马克思没有预见到“西方国家会采取反垄断措施”阻止资本集中,没有看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依然存在大批小企业。(22)这就使人们容易相信他的所谓马克思的“预见”是“理想主义”或具有空想色彩的论证。其实,现代资本主义并没有改变马克思揭示的资本分散和资本集中两种趋势,只不过这两种趋势由历史的具体因素决定,在不同时期其中一种趋势强一些,另一种趋势弱一些而已。全面地理解马克思的论述,就应当认识到,资本集中和资本分散这两种趋势,前者会扩大和加深两极分化,后者会增强私有制导致的无政府状态,结果都会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个对抗性基本矛盾激化。所以,历史发展的极大的现实可能性是,如果资本主义社会的无产阶级政党能坚持用唯物史观指导行动,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资本集中到唯一资本家公司这种结果没有出现之前,就能抓住有利的历史机遇,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一旦建立,就必须利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的共同利益,从根本上解决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制这对基本矛盾,这从管理体制上来说,就不能不对社会再生产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从马克思的理论逻辑来看,计划调节是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必然途径,完全不是主观臆造的产物。2007年以来的至今尚未走出的世界金融经济危机,证明了马克思理论逻辑是真理,绝非“理想主义”。
第二,马克思这段话阐述的资本集中“达到了极限”,是依据历史辩证法做出的一种科学假设。联系此段引述的上下文看,马克思揭示出,资本主义积累过程产生的资本集中或资本吸引资本,这是一种客观的经济规律。现实中,资本主义竞争必然造成较大的资本战胜较小的资本,而信用又会把那些分散在社会表面上的大大小小的货币资金吸引到单个的或联合的资本家手中。马克思假设集中达到极限,是为了强调这种客观规律会在资本积累过程中始终存在,从而有助于人们理解,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这种固有的基本矛盾终将去向极端地尖锐化。当代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证明,资本集中这种规律的确存在,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尖锐化也客观存在。而只要这种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以此为前提,假设集中达到极限,就不能说是一种空想,而是一种科学假设。这种科学假设,绝不意味着要无产阶级在推翻资本主义的斗争中,脱离具体实践的环境和条件,去凭主观建立全社会的“大公司”。须知马克思作为唯物史观的创立者,是绝不会要求人们把这种作为科学假设的抽象“极限”,当作具体实践的“模式”的。可以说,即使马克思说的资本集中趋势“达到了极限”,那也不可能是《议程》第一作者所讲的那种把企业管理放大到全社会的所谓“理想主义”的或空想的“社会大生产模式”,而只能是客观趋势发展的必然结果。从以下本文的第二部分可以知道,马克思不可能把企业经济管理与全社会的经济管理混为一谈。
研究上述马克思原著的三段论述,可以明白,《议程》第一作者把它们作为马克思提出了未来“社会大工厂模式”空想性预见的证据,其实都曲解了原著的原义,根本不足为凭。他把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源头追溯到马克思,制造了关于马克思的理论冤案。马克思的经济思想是在唯物史观指导下形成的科学思想,不是凭主观揣摩就能曲解、否定得了的。
二、马克思不可能提出所谓的“社会大工厂模式”
我们党做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扬弃的是计划产品经济体制;因为这种管理体制确有把单个企业内部的集中管理方式放大到全社会的这种弊病。然而,这完全不能归罪于马克思。恰恰相加,要真正纠正这种弊病,必须遵循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再生产一般规律,弄清社会再生产运动与企业(工厂)再生产运动的共性与区别。
从共性看,马克思揭示出,在商品生产社会,社会总资本同单个产业资本一样,在再生产过程中,都要分为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个组成部分,依次经过购买、生产和销售三个阶段做循环周转运动;这三个部分必须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全社会的劳动同工厂内部的劳动一样,都存在一定的分工。这些与单个产业资本运动和单个工厂内部的计划管理,都有共同之处。
马克思还设想过全社会消灭了私有制和商品生产消亡之后的社会生产。他说,“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在那里,鲁滨逊的劳动的一切规定又重演了,不过不是在个人身上,而是在社会范围内重演”;“这个联合体的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 鲁滨逊的劳动的一切规定在社会范围内重演,这意味着自由联合体经济的社会生产将像企业那样,形成一个指挥中心,这与企业生产具有指挥中心也具有共性。
在社会生产和企业生产具有共性的意义上,人们为了与生产上必然存在自发性或无政府主义状态的资本主义经济作对比,把自由人联合体经济或共产主义经济的社会生产比喻为一个“社会大工厂”,这是很自然的,也并没有错。列宁就说过,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 这里的“辛迪加”就是现代形式的大工厂。
然而,把这种关于自由联合体经济的社会生产和企业生产具有共性的论述,说成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了把单个企业内部的集中管理方式放大到全社会的“社会大工厂模式”,则是一种曲解。不能忽视,马克思在肯定全社会与单个工厂存在有计划的管理等共性的同时,还深刻地揭示了社会总资本运动和单个产业资本运动之间,从而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运动一般与企业再生产运动一般之间的重要区别:
1. 社会总资本与单个资本运动的实现条件不同。尽管社会总资本的运动,是由无数单个资本周转运动的总和构成,但是,不能认为社会总资本运动就是单个产业资本运动的机械相加之和。马克思指出,它们两者实现再生产运动的条件是有原则差别的。这表现在:“单个资本——即社会资本中独立执行职能、赋有自己生命的任何一个部分——的产品,可以有任何一种实物形式。唯一的条件是,这个产品必须实际具有一种使用形式,一种使用价值,使它有资格在商品世界成为可以流通的一环。”然而,“社会总资本的产品却不是这样。再生产的一切物质要素,都必须以它们的实物形式形成这个产品本身的各个部分。已经消耗的不变资本部分,只有当全部再现的不变资本部分以能够实际作为不变资本执行职能的新生产资料的实物形式在产品中再现的时候,才能由总生产来进行补偿。”这就是说,无数单个资本的产品要成为社会总产品价值构成的组成部分,就必须纳入到两大部类形成一定比例关系的产品价值构成之中。社会总产品中作为生产资料的产品价值,必须能够补偿已经消耗掉的社会再生产的不变资本,才能满足社会总资本运动的客观要求。因此,社会总资本运动与单个资本运动相比,有其特殊的条件要求,它必须回答,无数单个资本是在什么条件下结成互为前提、互相依赖的关系,从而有机地构成社会总资本运动的;它要求社会总产品的物质组成部分的构成(即第Ⅰ部类生产资料产品与第Ⅱ部类消费资料产品在使用价值形式上的结构),与社会总产品的产品价值的各组成部分相互对应,即∑(c+v+m)=∑c+ ∑(v+m) =Ⅰ(c+v+m)+Ⅱ(c+v+m);两大部类产品价值之间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关系的基本要求,即在社会简单再生产条件下:Ⅰ( v + m)=Ⅱc;在社会扩大再生产条件下:Ⅰ( v + m/z + m/x)= Ⅱ(c + m/y),式中,m/x 、m/y 、m/z 分别表示资本家阶级的个人消费、追加的不变资本价值、追加的可变资本价值, m/x + m/y +m/z = m。
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这种社会总产品的物质组成部分与价值组成部分的相对应的比例关系,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一般要求,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消亡之后同样存在。马克思指出,“如果生产是社会的,而不是资本主义的,那末很明显,为了进行再生产,第I部类的这些产品同样会不断地再作为生产资料在这个部类的各个生产部门之间进行分配,一部分直接留在这些产品的生产部门,另一部分则转入其他生产场所,因此,在这个部类的不同生产场所之间发生一种不断往返的运动。” 显然,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一般要求的不同部门、行业和企业之间产品之间的往返运动,在实现的条件上,同一个工厂或企业中的物资调配是有重大区别的。深刻揭示了这种区别的马克思,怎么可能把未来社会宏观经济的管理等同于放大了企业管理的所谓“社会大工厂模式”呢?
2.社会总资本的运动不同于单个资本运动,它包括个人消费。社会总资本运动就其对产品的消费而言,既包括投入直接生产过程的生产消费,又同时包括人们对生活资料的个人消费;而单个资本运动是不包括个人消费的,因为个人消费,已超出了单个资本流通的范围,无论是工人的个人消费,还是资本家的个人消费,都是在单个资本循环之外进行的。在单个资本循环之内,只有增殖剩余价值的生产消费。但是社会总资本的运动,则必须解决个人消费这样的问题;全社会的生产消费品(生产资料)的生产与个人消费品(消费资料)的生产,这两种生产相互之间,必须建立起相适应的相互关系,才能构成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
在社会总资本运动中生产消费与个人消费存在内在的联系,这是马克思揭示的社会再生产的一般规律;在没有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这个规律也是存在的。马克思既然强调,是否包括个人消费,这是社会再生产运动与单个企业运动的重要差别,又怎么会把未来社会宏观经济管理简单地视为不包括个人消费的企业管理的放大,提出什么“社会大工厂模式”呢?
3.社会总资本的运动不同于单个资本运动,它包括一般的商品流通。单个企业运动不包括个人消费,而社会再生产包括个人消费,这个原理在商品生产社会表现为:在企业运动中,不包括离开资本增值的、独立的一般商品流通,而在社会总资本运动中则包括独立的一般商品流通。这是因为,在单个企业运动中,企业生产者用货币(资本)购买劳动力商品(G—W(A))和生产资料商品(G—W(Pm)),出售所生产的商品(资本)取得收入(W—G),如果孤立地看这些环节,它们都是一般商品流通环节,但是只要联系起来看,就可以知道,它们实质上属于企业资本自行增值的资本流通过程的环节,属于资本流通过程中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然而,社会总资本运动却与此不同,“就社会资本的总体来考察的循环,不仅包括资本的流通,而且也包括一般的商品流通”;社会资本运动中的一般的商品流通,是独立于单个企业资本循环之外的,是企业管理者、劳动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用得到的货币收入,购买个人消费品,这些流通环节完全属于简单商品流通范畴;这种流通的目的是个人消费,而不是形成资本。正因为如此,所以马克思深刻地指出,研究社会再生产运动,应当运用商品资本循环公式W¢—G(g)—W(w)…P…W¢,因为这个公式的“起点W¢= W+ w,即商品资本,既包含不变资本价值和可变资本价值,也包含剩余价值”,从而可以显示出社会总资本的运动既包括生产消费,也包括个人消费;而研究单个产业资本运动,应当运用起点和终点只显示资本价值的G—W…P…W¢—G¢循环和P…W¢—G¢—W…P循环公式,因为这两个公式是不显示个人消费的。试问,深刻揭示了社会总资本流通和企业资本流通重大区别的马克思,难道会把宏观经济管理等同于放大了企业管理的“社会大工厂模式”吗?
从《资本论》阐释的有关社会再生产运动和企业再生产运动存在区别的原理来看,马克思根本不可能像《议程》第一作者那样,提出把企业管理放大到全社会的所谓“社会大工厂模式”。
以上马克思关于社会再生产运动与企业再生产运动之间的共性和区别的论述告诉我们,由于两者存在共性,所以,我们在改革中扬弃高度集中的、自上而下行政式管理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绝不意味着要根本否定马克思所说的有计划地分配社会劳动时间的计划经济,否定对全社会生产统一指挥、计划调控,这是违反社会化大生产规律要求的。而由于两者存在区别,坚持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计划经济的基本原理,又绝不意味着应当像管理企业那样来计划管理全社会的宏观经济运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搞好宏观计划调控,这是需要我们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导下,积极探索的崭新的重大课题。
三、臆造者的逻辑思路和目的
《议程》第一作者把臆造的“社会大工厂模式”加到马克思头上,有着深层的用意。梳理一下《议程》在这个问题上的逻辑思路,就不难看出其目的所在。
《议程》给读者以强烈印象的,是根本否定新中国前30年的伟大成就;这也是该书论述的逻辑起点。《议程》第一作者认为,1949年建立新中国,“激进的革命道路没能带来人民的福利和社会的进步,相反却转化成了雅各宾式的或斯大林式的专制主义”(295);“在1957—1976年的20年中,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几乎没有提高,城乡居民生活基本上处于不足温饱的状态”(265~266),“改革开放前的社会并不是一个平等的社会”(289);到1976年,“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中国农村依旧一片破败,农业凋敝,是毋庸讳言的事实”(81),农村经济“满目疮痍”(86);中国依然处于“苦难年代”(1),“民不聊生”(141),陷于“一种‘国将不国’的深重危机”(2)。这些以偏概全的历史虚无主义论述,违背历史事实,是不值一驳的。
基于上述逻辑起点,《议程》认为,上述的“事实”是“计划经济体制”所导致。这种体制是从1956年经过“一化三改造”,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形成公有制经济基础开始的。从此,“中国成为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40),“整个社会已经组织成为一个由政府统一管理的大公司(‘国家辛迪加’)”(183),形成了“毛泽东的‘全面专政’体制”(231)并由此推理,这样的体制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于是《议程》得出,既然要否定计划经济,那就要否定公有制经济及其相应的政治体制。
接下来,《议程》第一作者就追本溯源,论述新中国建立这样的经济基础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认为这种经济体制“是从列宁的国家辛迪加(stetesyndigate,一些东欧经济学家把它称为Party-State Inc.,即‘党—国大公司’)演变而来”(7);“斯大林充分运用专政国家的强制力量”,“使列宁的‘国家辛迪加’由理论模式变成现实的制度”(25)。“斯大林确立的‘社会主义经济 = 占统治地位的国有制 + 计划经济’的公式统治社会主义国家超过半个世纪”(26);由于新中国向苏联学习,所以建立起这种公有制基础上计划经济体制的“命令经济”。
《议程》的分析论述层层递进。《议程》第一作者最后得出,列宁的“‘国家辛迪加’理论模式”,又来自马克思“建立在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大工厂模式”(20);这种模式具有“理想主义倾向”(25);事实上,“马克思关于整个社会将演变为一个‘社会大工厂’的预言也没有实现”(22);而且“马克思没有预见到,西方国家会采取反垄断措施和社会进步政策”(22)。
经过上面的引述,《议程》的理论逻辑就清晰地展现出来。且不说有关言论抹黑新中国前30年,字里行间,包含着对人民领袖毛泽东同志的恶意贬低;只简要地从改革指导思想的角度进行梳理,就可以明白他的基本理论逻辑,那就是:中国前30年的经济实践已经证明计划经济必须彻底否定;这种计划经济归根结底来自所谓马克思的“社会大工厂模式”,而这种模式是“理想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一言以蔽之,既然“计划经济体制”是改革的对象,那么,就不能再用提出“社会大工厂模式”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来指导中国当下的经济改革了。这样一来,对于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导改革,就起到了釜底抽薪的否定作用。无怪乎较长时间以来,理论界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在改革的指导思想上,流行轻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搬用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严重倾向,看来,《议程》第一作者这位“理论权威”起了重要作用。
这也就说明,澄清马克思是否预言“社会大工厂模式”,这是一个事关能否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很有必要深入探讨。
四、必须澄清的理论是非
《议程》虚拟所谓马克思的“社会大工厂模式”,在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尤其是改革指导思想上,造成了混乱,这将严重阻碍科学地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与此相关的重大理论是非,必须予以澄清。
1. 不应混淆社会化生产规律要求的计划经济和应当扬弃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我们说,马克思不可能提出把企业管理放大到全社会的“社会大工厂模式”,这绝不意味着,马克思认为社会再生产就不需要统一计划管理;也不意味着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无须统一计划管理。实际上,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关于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也就是统一计划管理方法。当然,这种方法与单个企业的计划管理有原则区别。《议程》说,“集中计划经济的实质,是一个全国规模的大公司”(182)。这就把计划经济完全等同于放大了的企业或公司管理了。我们知道,马克思曾运用唯物史观,针对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自发性弊病,对未来社会主义做出过对比性的设想,认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社会也必须知道,每一种消费品的生产需要多少劳动。它必须按照生产资料来安排生产计划,这里特别是劳动力也要考虑在内。各种消费品的效用(它们被相互衡量并和制造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相比较)最后决定这一计划。人们可以非常简单地处理这一切,而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毫无疑问,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然而,如果我们领会了马克思关于社会再生产运动与企业再生产运动重要区别的论述,就绝不应当把马克思的计划经济思想等同于《议程》臆造的“社会大工厂模式”。
其实,作为改革对象的僵化经济体制,不应当是计划经济本身,否则就谈不上自觉遵循社会化生产的客观经济规律。我们要改革的,应当称之为计划产品经济体制,这种体制主要特征是排斥商品货币流通,放弃利用市场分工制度,不遵循价值规律,从产品经济角度搞宏观计划管理,因而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实质是一种对应于扩大了的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的体制。这种体制的形成有多重原因,与我们没有认识到现实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把社会主义经济与市场社会分工制度对立起来有关,与自然经济思想的影响有关,与教条主义对待原苏联经济体制有关,与缺乏宏观经济管理经验有关,也与我们在经济管理中没有贯彻好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史观和社会再生产理论有关。实事求是地说,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时期,我国经济绝非像《议程》描述的那么黑暗,我们取得的建设成就是伟大的,我们集中力量办大事、“全国一盘棋”的成功经验,与应用马克思计划经济思想是分不开的,这证明计划经济本身是不能绝对否定的,要否定的是排斥市场供求关系的僵化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对这种体制的形成和失误,我们应当寻找自己的主观原因,不能把我们主观原因造成的失误,作为否定马克思计划经济思想的理由。
2.必须阻止把改革的矛头对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议程》第一作者明确地说,“国有经济是计划经济的基础”(94);“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是社会主义所必须追求的目标”,这是“从苏联搬来的意识形态教条”(157);认为国企存在,政府就会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成为腐败的重要源头(10)。还说,“财产制度是社会的一种基本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全社会的财产都属于国家所有。在这种公共占有的情况下,无须也无法对产权属于任何人做出界定”(284);而“市场交换的内容正是不同所有制之间的产权交换”(95),“市场关系意味着不同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换关系,要建立市场经济,就必须改革原来的产权关系,对产权做出明确的界定”(284);“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并不具有民营经济所具有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无法为社会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160~161)。《议程》第一作者的思路不难理解,计划经济由公有制经济产生,否定计划经济就要求社会财产的私有化;要转向市场经济,必须实行国企私有化改革;而肯定公有制经济基础,也就是要肯定计划经济体制,就是反对改革。由此可见,《议程》反对计划经济本身,反对马克思主义作为改革指导思想,矛头是对准对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的。
《议程》第一作者还表达了否定公有制经济的急迫心情。近年来,由于许多地方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推行经济私有化“改制”,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显著缩小,这遭到人民群众的强烈抵制。对于这种抵制,《议程》视为改革的停止,说“改革还有很多‘大关’没有过”,“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政府和国有企业仍然在资源配置中起着支配作用。”(241)而“事实表明,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最活跃的部分,推动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有意义的是,民营经济有利于培育庞大的中等阶级,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力量,也是技术创新的源泉。”(165)可见《议程》第一作者呼吁要“重启改革”,实质就是要继续推行“民营化”即“私有化”改革。然而,改掉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支配地位,这不是公然违反中国宪法吗?如果这样的“改革”重启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将存在吗?对此必须揭露和坚决阻止!
3.绝不能用“西化”改革取代社会主义改革。《议程》否定所谓“社会大工厂模式”,是要否定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改革,瓦解公有制经济基础,这是他要“破”的对象。那么他要“立”的东西是什么?这在《议程》中十分明确:“欧美模式则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所共有。反映这种经济类型运动规律的现代经济学认为,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而不是在市场上提供私用产品,过多的政府干预会妨碍市场的有效运作并且滋生腐败”(243);成熟的市场经济“我把它叫做政治文明下的‘法制的市场经济’”(244);而“东亚模式”则是“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模式”(243),中国“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界定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都可以看到‘政府主导’思想的影响。”(244)“中国建立实行宪政、民主和法制的市场经济,是一项十分为大而及其艰巨的任务。”(309)可见,《议程》第一作者是要用“西化”改革取代性质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改革。
所谓“西化”改革,即在改革指导思想上,全盘搬用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在改革实践上,则把目标模式选定为西方资本主义的“欧美模式”。《议程》第一作者特别推崇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弗里德曼、科斯等人的理论,他欣赏、宣扬弗里德曼的观点,“仅仅利用市场和实现私有化是不够的,更加重要的是公开的自由竞争”(131),这表明,他所主张的改革目标,并不完全等同于现实中的有宏观经济调控的欧美国家,而是排除国家干预,由所谓宪政、法治来维护资本家“平等竞争”的“现代”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显然,在资本主义已进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高级阶段——国家与国际金融垄断资本相融合阶段的现代历史条件下,要建立这样的“平等”“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经济,只能是“乌托邦”现代资本主义经济而已。
《议程》第一作者夸大新中国前30年的经济管理失误,把它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罪过,以莫须有的“社会大工厂模式”遮蔽马克思的科学经济思想;用这种虚幻的“靶子”,煽动人们抛弃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改革,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人们看清了这种目的,就不应当跌入他的理论陷阱。而应当针锋相对,在改革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坚决否定《议程》宣扬的“西化”改革思想;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资本论》揭示科学经济学基本原理指导改革。
2013.9.24初稿
2015.5.14修改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