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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

作者:李炳炎   来源:红色文化网  

重新审视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
李炳炎博士在“深化国企改革对策研究”的发言。
(中央财经大学博导、江苏省委党校教授、江苏小康与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20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一个漫长而痛苦的历程。现在看来,改革的效果并不理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实践来看,大量铁的事实说明,目前推行的国企改革以"民营化"为方向,"国退民进",不少地方政府将国企当包袱甩掉、"一刀切"、"一卖了之",对职工下岗压指标、用行政命令限期"改制",致使下岗职工愈来愈多,其生活愈来愈陷入困难,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失落,劳动者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等等,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严峻的现实迫使人们思考:问题到底出在哪里?目前,已到了彻底反思国企改革问题的时候了。有必要从改革方向、理论基础、制度设计上全面审视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

一、关于国企改革的方向问题
  国企改革的目的是什么?中央一贯认为,要把国有企业搞好、搞活。可是,现在的改革采取了某些学者的意见,实际上是把国企搞坏、搞死,以至消灭光。
  中央一再重申,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国企改革当然同样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使国有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微观基础和市场主体。
  可是,目前的国企改革,却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背道而驰的。国企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必须做到如下三条:
  第一,将国有企业从原来的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改造成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 或经营者,成为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
  第二,成为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必须接受政府的间接宏观调控,而不是实行无政府状况的自由市场经济。国有企业不能搞利润最大化,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提高社会效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能,承担保证社会充分就业而由政府下达的就业任务。
  第三,改革后的国有企业,仍然要保持公有制的性质。但可以变为集体所有制(工人所有制或股份合作制)和国有民营企业。为此,不允许将国有企业的产权出售给私人企业主和本企业的少数经营者。道理很清楚,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国企的产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不经一定程度取得其所有者--人民的认可,谁都无权出售国企产权,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这好比一间住宅的主人雇佣了一个管家,管家不经主人同意将房子卖掉了,还不应坐牢吗?所谓MBO,与此是事不同而理同。
  只有保持国有企业产权的公有性质,才能保证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占主体地位。只有坚持了以上三条,国有企业改革才能称作坚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笔者已经指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论要点是三条:一是市场化、二是自由化、三是私有化,其核心是私有化。
  目前的国企改制,正是受到了新自由主义的误导而误入了私有化的歧途。如不及时纠正,照目前这样改制下去的趋势,公有制经济的微观基础将被消灭,其结果是走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由目前的国企产权改革的逻辑所决定的。

二、关于国企改革的理论基础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础,不应从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中去寻找,而应当从马克思的思想宝库中去寻找。笔者认为,在马克思思想体系中,至少有以下三个理论,完全可以用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础。

1、马克思关于"自主劳动"的理论。
  马克思指出,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普照的光"。自主劳动是与雇佣劳动相对立的范畴。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也应是作为社会主义生产的单元的国有企业的基本特征。自主劳动与雇佣劳动,分别是两种对立的生产劳动的特殊社会形式。
  马克思从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在生产中的相对地位角度来探讨自主劳动与雇佣劳动的区别,"如果工人居于统治地位,如果他们能够为自己而生产,他们就会很快地,并且不费很大力量地把资本提到(用庸俗经济学家的话来说)他们自己的需要的水平。重大的差别就在于:是现有的生产资料作为资本由工人所使用,是这些生产资料使用他们工人,还是工人作为主体使用生产资料这个客体为自己生产财富。"(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第661页)。可见,自主劳动是将劳动者置于主体地位的劳动,是人支配物,而不是物支配人,是对奴役性雇佣劳动的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将劳动者送回到社会生产的主人翁地位上,劳动者获得自己充分的、不再受限制的自由活动,这种自由活动就是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才能总和的发挥。这样,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为解放人的手段。因此,自主联合劳动体现了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内在联系,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就是自主联合劳动社会。自主联合劳动关系是贯穿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最本质的联系。"自主联合劳动"范畴,是自主劳动与联合劳动的耦合体。
  自主联合劳动经济制度是与资本经济制度相对立的制度范畴,该经济制度范畴下劳动者的自主联合劳动是整个经济体系的基石,有别于以资本为基石的资本经济制度。雇佣劳动是资本经济制度在劳动关系上的表现形式。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中指出"真正的自由劳动"必须具备以下规定性:"1、必须具有社会的性质;2、必须具有科学的性质,但同时有一般的劳动。不是把人当作某种驯服的自然之力来驱使,而是当作主体来看待。这种主体不是单纯地在自然的、自发的形态之下,而是作为支配一切自然之力的活动出现在生产过程里面。"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中,可以进一步奖自主联合劳动的基本规定性归结为如下四个方面:一是社会性,指劳动的直接社会性,不是指需要社会转换的个体劳动和私人劳动,而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社会性得到充分体现并表现为劳动者的真正自由活动的联合劳动;二是科学性,指劳动过程和劳动手段的高度科学性,具体指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以及科学技术与生产过程的结合,引起的劳动性质的改变;三是主体性,指劳动行为的劳动者主导性,是自主劳动的本质要求,表现为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支配生产资料为自身利益服务,即人统治物,而不是物统治人;四是普遍性,指实现自主劳动的领域范围的广泛性,每个人都具有发挥自身创造性才能的机会和权利,人人都有将劳动作为生存手段和生活第一项要的权利。社会性、科学性、主体性、普遍性是衡量一种劳动是否是自主联合劳动的必要条件,当劳动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之时,其社会意义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旦在直接形态之下的劳动不复是主要的财富源泉,劳动时间也就不能而且一定不能再作为财富的尺度"。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也就具备了实现基础。资本的统治,可以归结为物化劳动对活劳动的统治,即利用物化劳动为自己谋福利。所谓自主劳动,是劳动的发生由劳动者自主、劳动的成果为劳动者自有的一种社会劳动。它是对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扬弃,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表现。它的产生,是由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所决定的。可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本应当是一个个自主联合劳动的经济实体。

2、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的理论。
  马克思早在其主要著作《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二章分析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时,明确指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今天我们重新学习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和论述,有着极其深刻和重要的现实意义。马克思说: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他的动机,不是使用价值和享受,而是追求更多的交换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不断增殖。这在客观上为社会主义社会创造了物质条件。马克思说:"他(资本家--作者注)狂热地追求价值的增殖,肆无忌惮地迫使人类去为生产而生产,从而去发展社会生产力,去创造生产的物质条件;而只有这样的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创造现实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9页)。可见,在马克思心目中的未来高级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这一点,可以从马克思原著中许多论述中得到证明。马克思将这一观点提高到"基本原则"的高度,其用意十分深远的。与马克思的这一原本思想对照,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是否忠实地贯彻了马克思的重要思想?现在提出以人为本是一个理论进步,既然如此,就必须正本清源,首先回到马克思提出的这一"基本原则"上来,才能把握目前关于国企改革的正确的导向。我认为,马克思关于这一"基本原则"的重要思想,也是国企改革的目标。
  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是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历史必然,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崇高理想。共产主义不是一般的信仰,而是科学的理论。共产主义社会将是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的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类最理想最美好的社会。
  马克思提出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目的在于指导人类社会从必然王国迈向自由王国,造就共产主义新人、即"完整的人"。这就是全面发展了的个人。共产主义社会正是由全面发展了的个人所组成的高度文明的富裕的幸福的高级社会形态。
  马克思把从事"真正的自由劳动"的、个性获得充分发展了的人,叫作"完整的人"。所谓"完整的人",已经不单单是人类对于自己的未来的一种主观的向往。"完整的个人"的实现,是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科学技术与生产过程的直接统一、人对自然规律的能动掌握和自觉运用、以及人有能力自觉地控制这些力量为前提的。同时,在与此相适应的更高级的社会关系下,人的劳动的性质和意义也根本改变了。人不仅成为自己的劳动的主人,而且真正成为自然和社会的主人。这是科学的预见,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的可以预期的未来。
  原苏联解体后,用法律推进私有化,"大股小卖"的国有企业改革,结果经济社会出现全面后退,工人平均寿命缩短10年。我国的国企改革决不能步苏联后尘。

3、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
  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为职工持股的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什么是"个人所有制"?一般人都以为是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私有制,其实这是望文生义的误解。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提出的一个重要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末尾总结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
  这里明确告诉我们,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重建私有制。紧接着马克思又指出,这一重建过程,就是"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的过程。根据新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以上"公有制"改译为"社会所有制",因此,个人所有制也就是社会所有制或者社会主义公有制。
  那么,马克思为什么要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又称作个人所有制呢?这是因为个人所有制能较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联合起来的个人组成社会集体。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社会的每一个个人,都是社会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具有平等的个人所有权。每个个人都以所有者与社会的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自主联合劳动,获得个人消费品。正如恩格斯所说:"社会的每一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并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全部生产,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所制成的产品增长到能够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日益得到满足的程度。"(《马克思恩格斯先集》)第3卷,第42页。我认为,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的本质要求,每个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就是这一本质要求的集中体现。而个人所有权作为一种法权关系,必须以经济上的个人所有制为基础。所以,个人所有制就能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要求。将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必须由工人集体持大股或控股,才能体现股份公司的公有制性质,从而使工人既是劳动者,又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从无产者变为有产者,走向共同富裕。

4、马克思关于"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的理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第二十七章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中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践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自己的劳动增殖。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同样,它又是按或大或小的国家规模逐渐扩大合作企业的手段。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是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
  马克思高度评价了资本主义经济中存在的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认为它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突破和对雇佣劳动制度的否定。现在我们将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工人自己的合作企业,不失为一条理性的改制思路。

三、关于国有经济新体制的制度设计
  运用上述从马克思经济思想中挖掘出来的关于国企改革的新的理论基础,我们可以分别设计出一套新的制度作为改革目标,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经济制度--自主联合劳动经济制度;职工集体持股的股份公司;公有制分享制企业运行机制。

1、建立"自主联合劳动本质经济制度"的设想。
  马克思认为,劳动的特殊社会形式决定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的形式对整个过程的面貌和生产本身的特殊方式有决定作用",同样,作为劳动的对立物的自主联合劳动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的一种特殊社会形式。它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性质和整个生产过程的面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既往的实现形式均以资本雇佣下的非自主劳动为基础,并且在具体实践中也步履维艰、四处碰壁。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改革的实质与方向在于建立自主劳动经济制度。
  自主劳动经济制度是与资本经济制度相对立的范畴,其主旨就是改变资本经济制度下劳动者与资本物之间异化了的关系,建立以劳动者主导的自主联合劳动为基础的经济体系。自主劳动,一方面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实现前提,另一方面它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和发展的目标。企业是把各种经济资源结合起来进行产品或服务供给活动的有组织实体,是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经济社会最重要的微观单位。企业的经济组织制度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缩影,因而,对一种新的经济制度范畴的探讨,也要以企业为出发点。联合起来的、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以企业所有者或部分所有者(在以国资为主与非国资股东合资的企业)身份,通过按国资平均雇佣利率和国资雇用量向国家支付国资平均雇佣利息取得国资的使用权,从而把国有资本同他们自己的劳动结合起来。以这种工人集体雇佣国有资本的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称为劳动雇佣国资制度或工人雇佣国资经济体系,也叫做劳动经济制度。
  可以从生产关系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来勾勒一下自主劳动经济制度的框架。在所有制问题上,以资本为代表的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公有,并由国家代表全体社会成员行使所有权,国家是实际上的所有者也可以称为生产资料国有,劳动者是自身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劳动者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劳动企业的整体所有权属于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劳动企业通过支付平均雇佣利率获得所需资本量的使用权。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劳动企业的劳动者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是企业的所有者、主人,完全自愿地相互协作从事生产劳动。任何劳动者个人,可以在章程允许范围内随时选择离开某个劳动企业,在获得接受时加入另一个企业。劳动者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的差异纯粹是社会分工的差异,并在这种分工的前提下进行联合劳动。劳动者都有权参与企业的决策。在产品分配问题上,完全体现劳动者主导性,整个分配过程都以劳动者为核心,劳动者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使实现按劳分配的必要条件得以满足。按劳分配成为自主联合劳动经济制度下的基本分配原则。劳动企业典型的收入分配程度是:交纳诸类流转税、调节税等给政府,扣除各种生产资料耗费和劳动耗费,依平均国资雇佣利率和国资占用量向政府交纳国资雇佣利息、偿付到期贷款与利息。依条约规定向市场信用资本与内筹信用资本支付红利。经过上述扣除后的企业收入剩余形成企业劳动收入,然后向政府交纳劳动收入累进税,提留适当量的企业福利基金,按有效劳动量在劳动者间分配个人劳动收入。概括说来,自主联合劳动经济制度就是:把企业的国家所有变成劳动者集体所有,使之成为自由劳动者自己管理的、按平均利率向国家国资雇佣利息的、以劳动收入为目的的"民营企业",从而形成一个以这种劳动者所有的"民营企业"为基础的资本公有制市场经济。自主联合劳动经济制度用"劳动雇佣资本逻辑"代替了"资本雇佣劳动逻辑",不仅解决了产权清晰和政企分开问题,而且较好地协调了资本公有与市场经济的矛盾。

2、关于职工持大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想。
  这个制度设计,可以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般模式中加进职工持大股的内容,实现以自主劳动为主导的劳动的联合与资本的联合的结合。

3、构建新的产权关系,保证职工总体上成为中等收入阶层。
  针对目前的国企改革无视和大量侵占职工的劳动产权利益的现状,必须彻底抛弃以科斯为代表的私有产权论,重建新的社会主义产权关系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现代产权理论。
构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产权关系,就是要使公有制产权关系有机地融入市场经济关系之中。市场经济以生产劳动的社会性只能通过交换间接地实现为前提,只承认市场交换和市场竞争中的平等权利,经济主体利益相互独立、自主经营。这是一种横向的自发的社会分工制度。这种社会分工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体个性的发展,从而调动分散、独立的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因而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它在社会生产的组织上天然具有滞后性和自发性。公有制经济由自主联合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具有共同的利益,贯彻按劳分配的利益平等原则。公有制经济必须具有协作劳动的本质要求,就是要使生产劳动过程服从一个中心的指挥和调节,因而其内部分工具有自上而下组织安排的特征。这是一种纵向的自觉的分工制度,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利益。但是,这种纵向分工在社会历史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也会产生脱离实际的主观性、压抑社会主体个性的积极性,因而导致不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后果,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弊病正在于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在现有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优点而克服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弊端,促进形成既不同于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那种具有主观性的公有制产权关系,又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权关系,并促使这种崭新的产权关系人格化。这是产权理论科学化的必然选择。
  我认为,我国产权理论建设的目标模式,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现代产权理论。(请参阅论文:《马克思产权理论创新与我国现代产权制度建设》一文)。
关于在改制后的公有制企业如何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公有制企业分享经济运行机制,其详细内容请参阅本人刚出版的新著《公有制分享经济理论》(李炳炎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75-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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