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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毛泽东宪法思想蕴含的初心

作者:阳国利   来源:毛泽东研究2019.1  

解读毛泽东宪法思想蕴含的初心

阳国利

毛泽东曾说:“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表明毛泽东要通过宪法的形式,使全国人民有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作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新中国的主要缔造者,毛泽东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主要创始人。在探索救国救民道路的过程中,毛泽东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思想,为中国彻底改变治国模式,走依法治国道路缔造了一个全新的基础和平台。毛泽东宪法思想有一个萌芽、发展、成熟的过程,这个过程见证了毛泽东为民族谋解放、为人民谋幸福寻找科学合理的国家治理模式的艰难历程,蕴含着毛泽东初心的萌发与形成。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情况,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吸取中外古今宪法思想的精华,最终毛泽东形成了成熟的马克思主义宪法思想——人民民主专政宪法思想。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宪法思想内容丰富,中心思想明确,蕴含了人民民主属性、社会主义主体属性和社会主义民主包容辩证属性,体现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政治立场,折射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一 毛泽东宪法思想的形成及与时俱进肇端于救国救民初心

毛泽东诞生时,正值国家内忧外患不绝,民族危急,灾难深重,人民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国家民族向何处去,如何摆脱外来侵略,确保国家民族基本尊严,如何改变人心思想,形成共同理念朝正确方向前进,如何变革国家社会旧制陈规,恢复古老国家活力,重振往昔雄风,复兴之路在何方呢? 毛泽东在探寻救国救民之路的途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宪法思想。

从少年时代起,毛泽东就十分关心国家大事,立志救国救民。1907 年到1908 年间,他读了清末改良主义者冯桂芬的《校邠庐抗议》、郑观应的《盛世危言》和顾炎武的《日知录》。冯桂芬表达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观点,以帝制为本,宪法为用,提出在维护帝制前提下立宪。郑观应则呼吁学习西方关于政教社会方面的学说,表明要仿效西方君主立宪制度,开议院,制宪法。这些变法维新、君主立宪思想对毛泽东触动很大,以致于他对这些著作爱不释手,读了又读。很多年后,他还记忆犹新,回忆说:“读了之后,对国家的前途感到沮丧。开始认识到,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这是毛泽东初心的萌芽。维新派教师李漱清从外地回到韶山,经常议论国事。少年毛泽东对他很尊敬,常去他家谈心、问学请教,听他讲述维新救国的道理和爱国志士的事迹。毛泽东的脑海中开始迸发出变法改良的火花。

1910 年,毛泽东考入湘乡东山学校后,学了一些外国历史和地理知识,还读到一本《世界英杰传》,了解了华盛顿、卢梭、孟德斯鸠等西方国家著名人士,意识到中国也要有这样的英雄人物,也要讲求富国强兵之道。

1911 年,毛泽东考进湘乡驻省中学,读到了宋教仁主编的《民立报》,从中知道了孙中山和同盟会的革命纲领,并受到很大启发。在得知黄兴领导了广州起义的消息后,心情激奋,写了一张墙报,第一次公开发表自己的政治意见,表明废除封建专制,赞成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宪政主张。

1912 年6 月,就读于湖南全省高等中学校的毛泽东写下了他的第一篇法学专论——《商鞅徙木立信论》,这是毛泽东在湖南全省高等中学校(今湖南省长沙市第一中学)读书时写的一篇作文( 计465 字),也是毛泽东留下的第一篇完整手迹的文章。该文文笔和思想得到老师高度认可,国文教员柳潜阅后,破例给了满分100 分,在多处写有评语,并批给同学“传观”。文末还写有总评:“有法律知识,具哲理思想,借题发挥,纯以唱叹之笔出之,是为压题法,至推论商君之法从来未有之大政策,言之凿凿,绝无浮烟涨墨绕其笔端,是有功于社会文字。”

毛泽东的这篇文章紧紧围绕着“吾民”,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寻求良法以能“幸福吾民”。这也是老师之所以高度评价该文是“有功于社会文字”的重要原因。毛泽东在文中写道:“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在他看来,法有“良法”和“恶法”之分,他认为良法“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恶法“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民不但不信,且“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⑥。法为民所立的法学思想,表明毛泽东民主宪法思想有了立足点,这也是革命民主主义宪法思想的基本目标。

1913 年至1918 年,毛泽东在湖南省立一师范(原考入湖南省立第四师范,1914 年2 月四师与一师合并) 学习了5 年。在这里,他关心时政,积极投身社会实践中,进一步感受到了贫弱的中国遭受列强的欺压,感受到了中国普通民众生活的艰辛,从而进一步激发了他爱国爱民的热情,使他更加迫切地希望能找到救国救民之路。与此同时,他的政治法律思想进一步向前发展。1917 年8 月,毛泽东在给老师黎锦熙的一封信中所提出的一些观点,是他这一时期宪政观的集中反映。毛泽东认为要救国,必须变革现状,这种变革,不是枝节性的,而是从“大本大源”上解决问题。他指出:“改建政体,变化民质,改良社会,是亦日尔曼而变为德意志也。”他极力主张对中国进行根本的变革。时代风起云涌,如何救国? 从一师毕业后,毛泽东组织办新村、组织湖南学生声援五四运动、组织驱逐军阀张敬尧,发起和领导湖南自治运动等等。从1920 年6 月11日至10 月10 日,毛泽东发表关于自治运动和“省宪运动”方面的文章20 多篇,提出中国民治的总建设,系统地阐述了建立“湖南共和国”的民主宪法思想。他关于建立“湖南共和国”,制定“湖南宪法”的资产阶级民主宪法思想得以完全体现出来。

然而,面对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和他们的暴力专政工具,毛泽东这种用和平手段推行宪法主张的方式显得毫无力量,最后差点以被杀头、被消灭肉体的方式结束。毛泽东后来回忆说,赵恒惕假装拥护“湖南自治”,“可是他一旦当权,就大力镇压民主运动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宪法思想注定在中国行不通,改良主义、资产阶级注定不能挽救“政治暮气已深,腐败已甚”的中国,大权在握的封建军阀必定不会乐意与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权利。

毛泽东的宪政观在现实的推动下迅速转变。1920 年下半年,毛泽东正式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从此,他便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和立场来分析总结自己正在为之努力建立的“湖南共和国”的理想,他为易礼容的来信写按语,指明:驱张运动和自治运动,都只是应付目前环境的一种权宜之计,决不是我们的根本主张,我们的主张远在这些运动之外。在1920 年下半年至1921 年致蔡和森等新民学会成员的书信中,毛泽东更是运用马克思主义中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对宪法的本质及所涉及的一系列根本问题给予了充分的揭示,这些观点成为他马克思主义宪法观确立的主要标志。毛泽东马克思主义宪法观立足于中国的社会变革实践,是他对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国家观深切领悟的结果,也是他救国救民初心使然。

在探索救国救民的途中,毛泽东政治法律思想虽然由改良主义、民主主义等不合中国实际的观点起,但救国救民的初心就像一座灯塔,指引着毛泽东前进的方向,促使他日益成长,促使他理清了思路,从改良主义到民主主义,最终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因为初心始终不改,在随后的社会革命和创建新政权实践中,毛泽东马克思主义宪法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形成了新民主主义宪法思想。新中国成立前后,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也是在毛泽东的强国之路中,他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治国思想——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法思想。在毛泽东宪法思想发展的这个过程中,

毛泽东宪法思想是与时俱进的,是不断发展的,毛泽东从早期的君主立宪思想、民主立宪运动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时期的工农专政、人民共和,再发展形成人民民主专政宪法思想,这个过程一直与时俱进,和历史发展进程相一致,紧紧扣住了时代的脉搏。尤其是他提出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崭新国家形态和民主集中制国家权力运行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国革命的前途和建设的方向问题,为人民共和政权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在宪法基础上确立了法律根据,这与中国历史发展需要是完全一致的。

毛泽东宪法思想之所以能够与时俱进,是他对中国国情和中国问题结症等实际问题(主要着力点是社会各阶级和社会矛盾运行状况)进行不断深入思考的结果,是毛泽东一直不改救国救民的初心,在寻求救国救民道路上根据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思路的结果。正如1939年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所写:“只有认清中国社会的性质,才能认清中国革命的对象、中国革命的任务、中国革命的动力、中国革命的性质、中国革命的前途和转变。所以,认清中国社会的性质,就是说,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的根据。”

在整个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活动中,毛泽东一直是这么做的,他由“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关注国家命运开始,在分析社会实际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中,逐步探求到要复兴国家民族,必须变更国家政治法律制度这样一个顶层设计的道理。

主张和参加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是因为当时正值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中国无产阶级运动尚未兴起,展现在他面前能够救国图强、救民于水火的途径少而又少。其时,毛泽东也还未深入社会,对社会的主要矛盾也还不明了。而待到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俄国劳农革命影响传入中国时,毛泽东及时拾起新的思想武器,结合中国实际,对自己所参加的并不顺畅收效甚微的民主运动认真反思,很快发现问题的症结,旧的封建政治势力太过愚昧落后封闭自私,同时也太过强大残酷,必须寻找比之更为强大的新生力量,那就是立宪行宪必须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从而找到并确立了人民民主这一新时代宪法思想的民主内核,为新宪法思想的发展找到了广泛的社会和民意基础。

可以说,毛泽东强烈的爱国爱民情怀,强烈的救国救民的使命担当,促使他愿意面对现实,能够与时俱进,迅速地调整思路,能够不断在原有的思想中注入新的富有生命力的血液。

二 成熟的毛泽东宪法思想是为民强国初心的本质反映

毛泽东宪法思想历经几个阶段,最终走向了人民民主专政宪法思想。人民民主专政宪法思想是毛泽东关于政权建设思想在宪法法律层面的最高成就,标志着毛泽东马克思主义宪法思想的成熟。成熟的毛泽东马克思主义宪法思想,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形成和实践以及“五四宪法”的创制和颁行为标志,体现了民主和人民性,从本质上反映出毛泽东的初心。

人民民主专政宪法思想坚持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人民民主内核进一步强化和制度化;二是坚持社会主义属性,并尊为主体地位;三是在坚持社会主义主体属性的同时,坚持对其他各阶层的包容性和多样性的民主辩证属性。

人民民主原则,即人民主权思想,关键是在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后来明确规定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这一绝大多数群体中实行最广泛的民主。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要坚持和确保社会主义主体属性,具体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经济制度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主导地位,这是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宪法思想的核心,这一点是确保中国保持稳定同时又能获得发展动力的源泉和核心。社会主义民主包容辩证属性,则是在坚持前两点的前提下,不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搞绝对集中和“清一色”,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广泛支持,国家经济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占主体和主导地位,但不是单一的。1956 年12 月,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后,毛泽东还曾明确表示:“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1956 年12 月20 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论中明确指出:“手工业个体户的继续发展,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是必然的趋势。”这两点是区别纯粹意义上无产阶级专政的一个明显标志,主要是对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资产阶级(但不是作一个整体) 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一个开放,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激发了活力。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宪法思想在“五四”宪法中得到正式确立,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一系列民主制度和保障机制中得到贯彻落实。

毛泽东为什么会坚持这样的原则和构想? 根本上来说是他“为民强国”初心思想的体现。毛泽东指明“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为了实现这个伟大目标,毛泽东还说,我们必须用宪法的形式,把人民长期斗争的成果,“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在毛泽东思想中,民主也好,宪法也好,在终极意义上来讲,都只是手段,毛泽东真正的目的是民族复兴,要让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家恢复活力和生机,重新成为世界大国,再不被列强欺凌。毛泽东从他青年时期奋斗起,就一直在追寻这个梦想,最后认识到只有找到恰当的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形式才能实现这样的梦想,而不是枝枝节节的修补。毛泽东认为只有走人民民主专政的道路,只有坚持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才能把国家和民族很好的组织起来,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毛泽东主张的这个目的及创立的实现目的的路径,很好地解决了中国现代宪法思想及宪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三 毛泽东为人民立宪的中心思想深刻体现了初心

毛泽东宪法思想经历了几个阶段,在其形成并不断完善的这个过程中,中心内容紧紧围绕着“人民”这个主体,他倡导宪法要由人民制订,并体现人民的意愿和利益。这深刻体现出毛泽东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初心。

毛泽东改良主义宪法思想中就希望“宪法为人民所制订”。1910 年,他阅读《新民丛报》,看得非常认真,在第四号《新民说》部分关于“国家”问题处写下了如下批语:“正式而成立者,立宪之国家,宪法为人民所制定,君主为人民所拥戴;不以正式而成立者,专制之国家,法令为君主所制定,君主非人民所心悦诚服者。前者,如现今之英、日诸国;后者,如中国数千年来盗窃得国之列朝也。”随着中国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和自己学识的增长,他的宪法观也很快向革命民主主义转变。

在毛泽东民主主义宪法思想时期,毛泽东所关注的仍是法律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并且法律不应该由少数人决定,他明确表示:“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毛泽东强烈反对军阀立法,认为组织一个代表民意的“人民宪法会议”是实现湖南省宪运动的当务之急,只有这一性质的立法机关才有权制定省宪,其他机关如省政府均无立宪权。这可谓是毛泽东民主宪法思想的大纲,也是后来毛泽东人民代表大会思想的发端。毛泽东指出,国家主权的神圣化,在于它的人民性。他号召人民起来当家作主,与闻政治与法律,过问国家大事。很明显,毛泽东所希望建立的法制并不是纯粹意义的资产阶级的代议民主制,而是要建立劳动阶级自己的法制。

在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宪法时期,他始终坚持三条:一是坚持农民作为中国国民大众的主体,他们的利益必须得到关注,必须同工人阶级一样获得解放,并成为未来新国家的主人,国家政权的性质、治理结构和运行模式应该要根本改变,由工农当家作主,实则要以解决农民问题为主;二是认为必须以立法的方式从宪法法律层面,从生产关系上彻底解决引发社会主要矛盾的农民经济问题,即土地问题,必须进行土地革命,制定新的代表工农阶级利益的土地法;三是新的国家和政权不是高高在上,应该要为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农民)服务,必须反对官僚主义。

在毛泽东宪法思想成熟时期,他亲自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他指出,“五四宪法”之所以得人心,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是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毛泽东的建议,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领导者和八千多人的意见,为了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公布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毛泽东认为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他要求:“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在宪法实际起草过程中,从1953 年12月正式启动,到1954 年9 月20 日宪法通过,历时10 个月。从中央到地方,从中国共产党到各民主党派和广大人民群众,几上几下,参加讨论的干部群众,全国范围内的就有2 次,前后共有1 亿5 千多万人,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为响应中央号召,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各级政府想尽办法,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草案内容,参与草案讨论。比如在福州,通过300 多个扩音器,分别以福州话、闽南话向全市50 万人播送草案内容。由于1954 年夏天发生特大洪灾,不少地方政府在防洪堤坝上组织民众讨论。因为洪水冲垮了公路、铁路,为了能将讨论意见送到北京,地方政府用油纸、油布把文件包裹后,空运进京。最后,全国各地征求到110余万条的修改和补充意见,当时整整记录了14 大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编著的《1954 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一书认为是16 册),分成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五大类。

毛泽东制宪要求符合人民利益,还体现在他对宪法结构和文字的要求上。1954 年3 月,毛泽东在负责修改审定的《宪法草案初稿说明》第五个问题中专门讲到:宪法草案的结构和文字要力求简明。这样做,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宪法繁杂,人民对于宪法缺少经验,理解不了。他一针见血地指出,宪法是必须在全国人民中间普遍宣传和普遍遵守的,因此条文固然要尽量简单,文字尤其要尽量通俗。从这个观点出发,宪法草案的文字完全用白话写成,凡是可以避免的难懂的字眼,一律加以避免。参与宪法草案起草工作的蒋碧昆也回忆:田家英( 宪法起草小组办公室主任) 曾告诉他们,毛主席对宪法文风的要求就是普通老百姓能看得懂。综上所述,人民制订宪法,宪法是人民意愿和利益的体现是毛泽东始终坚持的主张,也是他宪法思想不断发展但始终不变的中心内容。

四 小结

复兴之路在何方? 人们对此的思考和探索最终必然归到制度性问题,即国家治理机构、政权运行和人民权利保护模式。这正是近现代国家民主革命及民主立国的依据——宪法思想及宪法制度所涉及的核心范畴。

毛泽东从青年时期起就开始探求改造国家和社会的“大本大源”之道,希望从根本上改革国家积贫积弱状况,实现国家复兴梦想。经过长期的思考和实践,他在经历了改良立宪和民主立宪阶段后,才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宪法思想。毛泽东改良主义宪法思想没有系统化,民主主义宪法思想发展得比较成熟,但不完善。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毛泽东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对宪法的本质和实现革命宪法的途径作了准确分析,最终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宪法思想。在随后的社会革命和创建新政权实践中,毛泽东宪法思想逐步发展,由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新民主主义宪法思想在新中国成立前后走向成熟,最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立国治国思想——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法思想。其中关于国家治理结构、政权运行模式及人民权利保障机制的思想,构成了毛泽东宪法思想的基本框架。而由人民民主、社会主义主体属性和社会主义民主包容辩证属性三个基本特征构成的辩证统一体系,是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宪法思想的基本内核。这一思想的形成,是中国法治思想发展道路上的划时代创举。

毛泽东宪法思想与政治思想是交织在一起的,他的宪法思想在革命过程中多次得以实践,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法思想更是直接结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权及治理模式的硕果,并用“五四宪法”构建了一个全新的法制体系,开创了中国法治建设道路新纪元。

近代中国无数仁人志士探索中华民族复兴之路,提出了多项改良之法,实施了众多改良之策,但始终未能使中国走出积贫积弱、分崩离析、饱受外敌欺凌的怪圈。新中国成立及六十余年来的发展,使这一怪圈被打破。探其根本原因,不是细枝末节之类的理由可以解释的,究其实质,便在于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改变,即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治国模式的确立及改革开放以来关于这一模式的完善和发展。从法律层面看,主要有四个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是人民民主属性,国家政权的人民性,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的拥护。第二是社会主义主体属性,坚持代表着绝大多数人利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使国家和民族有了核心和支柱。第三是社会主义民主辩证属性,人民民主、协商民主、多党合作,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能融汇各方智慧思想为我所用,从而保障了国家和民族的团结,激发了国家和社会的活力,凝聚起了向上发展的力量。第四是民主集中属性,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上集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保证了人民主权的体现,又确保了中国共产党成为国家的领导核心,确保了国家大政方针的相对稳定,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主的作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促进社会活力和国家能以较快速度的向上发展。以上四点,恰恰是人们长期追求的一种境界,是保障民族复兴的根本基点。

毛泽东晚年在宪法宪治问题上的思考出现了大的改变。但我们不能否认,毛泽东的初心并没有改变,他的目的依然是要建设一个伟大的富强的社会主义中国。毛泽东曾说过:“共产党员是一种特别的人,他们完全不谋私利,而只为民族与人民求福利。”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毛泽东追求国家独立富强、人民生活幸福的初心,已经融入到中国共产党这个团体中,他的初心和使命与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高度一体的。虽然毛泽东所创立的人民民主专政宪法思想的属性在一段时间内有所偏离,但是,他创立的这一模式很快在共产党人的手上得到回归并完善。概而言之,只要我们正确辩证地理解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宪法思想,及由此思想生成的宪法制度和社会规则,并准确理性来地加以遵行,则国家民族就可以获得一个既相对稳定又充满活力的发展局面,国家民族振兴是可为的。正如1954 年9 月15 日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幕词中所说:“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这是毛泽东为中华民族复兴所架设铺就的一条康庄大道。也是亿万中国人民经过血与火的反复实践,在无数次的选择中所形成的智慧的结晶。

毛泽东宪法思想在中国的宪法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理论和实践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思想基础,直接影响了现代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模式和进程,对今天建设法治中国也仍具有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治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坚持依法治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初心不改的必然担当,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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