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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司法是一条疯狂捞钱的生意链

作者:老墨   来源:千秋墨  

三权分立、法治精神、公平正义,这是美国自我标榜的司法制度;暗箱操作、按需执法、捞钱为上,这才是美国司法制度在现实中的真实面目。

老墨之前在《是工业明珠的坠落,还是美式霸权的恶果?》一文中和大家聊过波音公司“吹哨人”巴尼特的“自杀案”。最近,又有美国媒体曝出,巴尼特生前曾向密友表示:“如果我出事,我肯定不是自杀的”。巴尼特的律师也发表了一个声明,认为事发前毫无征兆。

为什么这个案件会被拿出来反复讨论?我觉得,巴尼特的“自杀”并非个案,也不只是一个关于个人悲剧的讲述,它触及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美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三权分立、法治精神、公平正义,这是美国自我标榜的司法制度;暗箱操作、按需执法、捞钱为上,这才是美国司法制度在现实中的真实面目。美国在长期的丰富实践中,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全流程、多角度、自动化的经济适用法律体系。在这套体系中,定罪可以用来挣钱、美元可以用来脱罪、不能碰的话题可以一直拖下去。

1、在美国让人闭嘴很简单

“自杀”的约翰·巴尼特已经多次充当“吹哨人”举报过波音公司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2016年,巴尼特发现波音787的氧气系统有四分之一无效,向管理层反映无果后,直接向FAA(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举报,但FAA称“无法证实”而不了了之。2017年,巴尼特因为“健康原因”被辞退。2019年,巴尼特再次举报,称南卡罗来纳州波音工厂故意把不合标准的零部件安装到飞机上,此事同样不了了之。而日前的第三次举报,终于惹恼了某些人,给他带来了杀身之祸。巴尼特和波音公司这样的庞然大物作对,还不懂得“见好就收”,一而再再而三地提起诉讼,很明显是没有看到前人“血的教训”。

前美军士兵伊恩·菲什巴克在本世纪初被派往伊拉克作战,目睹了美军在伊拉克土地上屠杀平民、虐待囚犯等暴行,而美国对外却宣扬是在进行“民主”“自由”的改造。菲什巴克对此良心难安,曝光了美军的种种暴行。其后他虽然被美国媒体树为“吹哨人”的典范,但实际境遇却非常糟糕。菲什巴克饱受美国社会的侮辱和攻击,从此流离失所、衣食无着,生前还多次透露自己被“美国情报部门盯上了”。最终,他在42岁时“患上精神疾病”,孤独地死在了医院。

爱泼斯坦则更加有名,他因涉及未成年人性交易案件被捕,并很快于2019年8月死在曼哈顿监狱中。在他“自杀”当晚,监狱监控系统“突然”坏掉了、看守他的警卫“恰好”有事离开了、同囚室的犯人“碰巧”被传唤了……爱泼斯坦“自杀”前,还“幡然悔悟”把自己暴打一顿,因为法医发现他的尸身有多处骨折。

当然,爱泼斯坦的死法比起菲利普·哈尼来说难度并不算高。曝光国土安全部丑闻的哈尼于2020年2月21日驱车前往郊外开枪自杀。按照法医检测出的两处枪伤推断,他在朝自己打出致命一枪后,强忍痛苦又开了一枪,可谓一名“铁人”。

爱泼斯坦“自杀”前的档案

这些因威胁到权贵和美国政府而“自杀”的人虽引起过一时轰动,但检察机关总会用良好的态度表示“事件正在调查中,在得出结果前我们拒绝评论”。美国的检控机关和司法部门虽然名义上分立制衡,但处理这类问题的态度和做法可以说高度一致,用起“拖”字诀来从容不乱,一拖就是几年。再加上利益集团对媒体议程设置的强力把控,天大的丑闻也迟早变成故纸堆里的一叠叠卷宗,渐渐被人遗忘。

2、在美国躲避罪责很轻松

这些“自杀者”用生命告诉大家,在美国有些话不能乱说。而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下,有些事,还真的可以乱做,而且做了还没什么代价。当然,前提是你得有钱!有权!

美国著名喜剧演员比尔·考斯比曾被60多名女性共同指控性侵,是一名恶行累累的惯犯,在2018年因下药、猥亵等罪名被判处10年监禁。然而,仅仅两年多后他的律师就成功帮他推翻判决,撤销其所有罪行。考斯比走出监狱时,门外充满了愤怒的反对声,曾参与指控的女性也对此结果表示非常失望,但她们只能目送伤害过自己的恶人一身轻松地回家。考斯比之所以能够脱罪出狱,仅仅是因为众多原告中有一名与其达成了不起诉协议,而他高薪聘请的律师抓住这一点指责整个司法流程存在不公,最终成功翻案。

一名原告在考斯比出狱后落泪

比考斯比更夸张、更恶劣的罗伯特·德斯特案,则直接打了美国整个法律系统的脸。2001年,德斯特作为一宗恶劣的“无头分尸案”嫌疑人被抓,并在交付25万美元的巨额保释金后直接逃跑了。光是在这个阶段,就已经让人难以接受。作为恶性杀人事件的头号嫌犯,靠交钱就能暂时离开管控?而短短一个月后,德斯特再次被捕。这次,他重金雇佣大律师迪格·迪格林为自己脱罪,案件变成了“正当防卫”,德斯特未被判处杀人罪,而只因“侮辱尸体罪”服刑9个月。多年之后,德斯特居然因为在出演纪录片时不小心说漏嘴承认杀人事实才被抓捕。大律师一张嘴颠倒黑白,警察部门毫无建树,最终抓住真凶还要靠犯人自己的无心之失,这样的法律体系有什么正义可言?

在这些案例中,律师用来为嫌犯脱罪的都是“程序正义”原则。美国作为一个严格奉行无罪推定的国家,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据取得合法性的证明责任都在警方。故而,在警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警方的取证过程就会被判定为非法。若警察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具合法性,那么依照“毒树之果”原则,通过非法程序所获的证据不能作为呈堂证供,用以指控嫌疑人犯罪。

电影《控方证人》对正义的描述。但讽刺的是,“终将回归”的正义在现实中的美国却无处可寻。

虽然这套系统设置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冤罪,但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其已经完全成为了践踏公平正义的游戏。律师们“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在收受大量金额后处心积虑的寻找漏洞,其间也不惜使用制造伪证、销毁证据等手段。总而言之,美国的法律体系赋予犯罪者一方的自由要远大于检方。当然,如果你既没有钱又没有权,那就很难玩得转这个游戏了。而这也正是美国各地政府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定罪。

3、在美国疯狂定罪很赚钱

虽然一些大人物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但在面对底层穷人时,美国法律就露出了它凶残的一面。在3亿多美国人中,超过6500万美国人有犯罪前科,其中大多数只是牵涉轻罪案件。老墨提醒您,这里的轻罪和我们的治安处罚可不一样,其惩罚一点都不轻。被逮捕和定为轻罪的被告人轻则被处以监禁、罚金、留下案底,重则可能失去工作、驾照、福利、移民身份和个人住房。受到相关惩罚的影响,他们还会在社会面被取消贷款、吊销执业执照,陷入债务危机,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更加可怕的是,即使最后被判处无罪撤销案件,这些后果仍难以避免,因为当事人同样会被关进监狱。

这就引出了美国的保释金制度。前文提到,美国的保释制度非常完善,只要有钱,即使杀人嫌疑犯也能重返街头。但很多美国穷人,是没有能力付保释金的。即使是轻罪案件,司法判决前,他们也要被关进看守所。在轻罪案件中,看守所是穷人的固定居所,条件比监狱还要差。美国平均每年有1100万人被关进3000个看守所,每天大约有73万人被羁押在看守所。超过一半的嫌疑犯会被关押超过一个月,四成嫌疑犯会被关押两到六个月,有18%的嫌疑犯会在里面被羁押半年以上。在看守所中,被告人的身心都会受到威胁。纽约布鲁克林一名53岁的建筑工人泰龙·汤姆林,被警察无理拘捕且拒绝认罪,因此在检方“慢慢”处理案件中被羁押。在看守所中,他被其他罪犯拳打脚踢,直到半个月后才终于收到姗姗来迟的撤案通知,而他所缺的只是1500美元保释金。

洛杉矶监狱人满为患,嫌疑人睡在地板上

像汤姆林这样的人并非少数,据统计在纽约有87%的非重罪案件被告人获准保释后无力承担保释金。保释金仅仅是美国法律创收体系的一部分,各种罚款同样为地方带来了不菲的收入。根据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机构发布的《过度罚金执法报告》,伍德沃思市荣登业绩榜首,该报告显示交通罚款为伍德沃思市贡献了城市财政预算的61%。而仅在加利福尼亚州一州,驾驶员的欠缴交通罚款就高达100亿美元。在这个体系中,美国将基本政府服务的成本转移到了穷人身上。在看守所中,要交伙食费和床位费,熬到上法庭后有起诉费、法庭费和制止犯罪费等23项费用,部分地区法官还会收定罪费。而当一个人终于从牢房里出来后,还要交“释放金”。如果这些费用有哪项拖欠未付,那么藐视法庭罪还能把你再送回看守所逛一圈。

在这样夸张的层层盘剥下,多数被告人最终选择和检方进行交易,被迫接受控辩协议。就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的,“当今的刑事司法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认罪制度,而非审判制度。97%的联邦定罪案件和94%的州定罪案件都是认罪答辩的结果。”在讨价还价中,双方把证据、罪名、金钱都当作筹码,寻求着最具性价比的合同。

整个美国法律系统像一个菜市场,法官、警察、检察官和律师各司其职,有人大力推销、有人强买强卖、有人拿钱办事、有人破财消灾。在这个市场里,金钱在看得见的大手作用下流向各处,让欺凌、暴力、谋杀在公正的名义下被掩盖,让缺乏教育、收入低下的底层人民因各种罪名被榨干。对这种怪象,20世纪法国文学家阿纳托尔·法朗士的名言恰如其分:“法律以其庄严的平等精神,同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沿街乞讨或者偷窃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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