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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一案为何定罪“谋杀”这么难

作者:秦元瑗   来源:环球时报  

章莹颖一案为何定罪“谋杀”这么难

秦元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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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7月20日下午,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在美遭绑架案将进入正式审理阶段。尽管嫌疑人布伦特•克里斯滕森已经落网超过半个月,但受害者仍然下落不明。章莹颖在美国遭遇不幸的消息不仅牵动了海内外华人的心,在美国社会也引起了广泛舆论关注。这让案件的调查、审理程序置于聚光灯下。

从嫌疑人克里斯滕森被逮捕后,此案在调查以及公诉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受到国内民众广泛关注:第一,为何在联邦调查局公布当局认定章莹颖已经遇害之后,公诉人并未因谋杀罪,而是以绑架罪指控嫌疑人? 第二, 为何嫌犯律师目前采取无罪辩护策略?第三,假如章莹颖确实遇害而又无法找到遗体,是否公诉人无法按照谋杀罪起诉嫌疑人?

举证压力全在公诉方

在任何体制下,司法体系都是在效率和公正之间寻得微妙平衡。在舆情激愤中速速定罪结案,从客观上讲会增大误判错判的比例,不能给受害者及其家属真正的正义。在国际范围,疑罪从无被越来越多国家奉为标准。我国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也将疑罪从无纳入了《刑事诉讼法》中,作为办案的重要原则标准。

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疑罪从无的要求更是加大了公诉方的举证压力。 美国的刑法和刑事程序法对起诉依据、起诉程序、举证标准以及证据链不受干扰破坏,都有着高标准要求。联邦重罪的嫌犯通常需要经历两个司法过程,首先是由大陪审团或预审认定提起公诉是否恰当,之后才是进入由独立的陪审团认定罪名是否成立的刑事诉讼阶段。

大陪审团负责审阅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并集体判断公诉人是否证明了嫌疑人很有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大陪审团判断的过程中,审理室内没有法官参与,只有公诉人以及公诉人传唤的证人,嫌犯很少参与其中。

在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公诉人需要承担更大的举证压力,因为陪审团的定罪标准要比大陪审团高得多,公诉人需要举证证明嫌犯行为构成犯罪的每一个因素。并且证据链中不存在任何有利于嫌犯无罪的合理疑问。换言之,如果公诉人无法证明构成犯罪的每一个因素都成立,或者辩方律师通过质疑公诉人证据、证人来证明对“嫌犯是否有罪”存在合理的疑问, 那陪审团便无法作出嫌犯有罪的判定。

与大陪审团多数认定即有效不同,陪审团的判定必须由全部陪审员一致通过才可以认定有效。一旦出现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法官必须宣布审判无效。

打好“有把握之仗”

正是由于该体系对公诉人举证的高要求,大量的案子都由控辩双方通过谈判而不是庭审结案。这样做的好处是,嫌疑人通过认罪的方式来换取量刑时的减免,公诉人也可以规避审判无效的风险,保证办案认罪率,避免其职业、政治生涯中的不良影响。

当然,当案件获得高度重视和关注时,公诉人也背负了重大的政治压力,不能轻易通过谈判的方式从速结案,以避免公众对其司法不严的斥责。

从美国司法系统处理章莹颖案件的一系列动作不难看出,公诉人已经选择了最快开始审理案件的方式,从速将嫌疑人送入庭审阶段。公诉人本案中正是运用了大陪审团认定而不是预审的形式,作出对嫌疑人公诉的决定。 这是一个更快捷得到是否发起公诉决定的方式,并且由于大陪审团成员和陪审团成员同样是公民身份,大陪审团的意见会对陪审团的心理上产生相当的影响。

由于此案仍在调查之中,公诉人对嫌犯提起绑架的指控相当程度上是受到了现有证据的限制。一旦公诉人在证据不完整的情况下提起谋杀罪控诉,那么嫌疑犯律师很有可能会攻击公诉人证据不全,存在嫌犯无罪的合理疑问。比如,赫赫有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公诉人摆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辛普森杀妻,而辩方律师团,通过质疑方调查时对证物采集,保管处理不当,证据链不够完备而成功说服陪审团认定对辛普森无罪存在合理的疑问。案件中有一个小细节,即犯罪现场发现的嫌犯戴过的手套,由辛普森当着陪审团的面,试图戴上却怎么也不成功。这一幕已经成为了刑事案件辩护中教科书式的经典案例。辛普森在此案中被陪审团宣判无罪。

由于美国的司法体系中禁止一罪数审 (double jeopardy),即在有了有效的有罪或无罪判决的情况下,公诉方不得就相同事实发起对嫌疑人进行相同或相似罪名的审判。 因为这样的限制,公诉人必须斟酌现有证据,按照最有把握的罪名发起公诉,同时保留未来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进行新一轮公审的可能,而不是急于展开胜算不大的公诉。

定罪“谋杀”目前不乐观

也正是因为公诉人现有证据的限制,嫌犯律师在现阶段采取了无罪辩护的策略,嫌犯律师甚至可以利用受害人家属都认为章同学尚未遇害,以及各地真真假假的线报,通过质疑联邦调查局取证手段、公诉方证据是否可以被采信等种种方式向陪审团表明,对于章莹颖是否被谋杀身亡存在合理的疑问,从而为嫌犯开脱罪名 。

需要注意的是,现在无罪辩护的策略也并不影响随着案件进展,辩方与公诉人达成谈判共识,嫌疑人认罪减刑的处理方式。因为直到陪审团宣布审判结果之前,嫌疑犯律师都有机会通过与公诉人谈判来达成认罪协议,争取减轻量刑。

笔者曾就该案与多名业内同行展开了讨论,大家都一致认为,由于案件情节恶劣、影响重大,因此公诉方和联邦调查局必定会竭尽所能地采集证据、完善证据链,短期内不会通过减刑谈判来让嫌疑人提供破案信息。 否则公诉方和调查方都会冒因为办案不力而遭到民众、舆论质疑的风险。

在无受害人遗体的情况下,公诉人成功举证并判定嫌犯有罪的案例存在,但凤毛麟角。在过去十年中,为人所知的无受害人遗体而定罪的谋杀案不过二十几起,其中不少案例是因为嫌犯承认杀人而定罪的。 根据联邦调查局公布的数据,仅2015年一年全美发生的杀人案就有15696起;仅2016年一年, 全国失踪案件高达647435起,无论是杀人案还是失踪案,妇女和儿童始终占受害者的绝大多数。

(作者是美国贝克豪斯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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