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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式“合法”腐败是民主吗

作者:吴储岐   来源:人民日报   

  今年9月,美国福特汉姆大学法学教授泽福•蒂侨特撰写的《美国腐败》一书提到:“腐败是美国民主体制下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政客将私人利益建立在公共资源之上,这一点被大众广泛熟知,人人都认为腐败是个问题,但很少人能对腐败下一个定义,更少的人会与腐败作斗争。”

  2010年,最高法院在“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一案的判决中对“腐败”一词作出解释:只有明确的现金贿赂才算腐败,竞选的花销和经费都不算做腐败。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的解释,政治捐助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美国最高法院对腐败的定义直接强化了“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的作用。此类委员会成立的宗旨为帮助总统候选人当选,但其接受的捐款和助选支出没有限制。在2012年的总统大选中,1063个“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一共花费6.29亿美元。

  腐败问题贯穿着美国200多年的历史。美国人权法案之父乔治•梅森曾经对腐败发出警示:如果任由腐败滋长,那么政府将很快完蛋。直到今天,美国的腐败问题仍挥之不去。美国司法部刑事司2012年发布的报告称,过去20年间,涉及起诉政府机构的腐败案件超过2万件。

  美国建国200多年来,竞选花费节节高升。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称,2012年美国总统和国会选举的总花费达到70亿美元,创下选举史之最。19世纪后期共和党幕后老板马克•汉纳曾经坦承:“赢得选举需要两样东西,第一是金钱,第二我就记不得了。”

  如果制度有漏洞,竞选过程就会产生权钱交易。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教授大卫•科尔在《腐败如何成为我们的政治?》一文中写道:“如果竞选人和选民在钱和选票之间作交换,那么责任就变成了腐败。”为了防止资本操控选举,美国国会制订的《联邦竞选法》对于捐款数额作出规定:每人每年对联邦政治行动委员会的献金额限定为5000美元,企业和工会不得直接捐款给候选人。然而,2010年最高法院对腐败下的定义意味着: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花费更多的金钱支持候选人的活动。

  乔治•梅森大学经济学教授卡洛斯•拉米兹曾说:“很多学者将美国的游说活动视作腐败的一种形式。”说客们游走于总统、议员和高级公务员之间,通过游说让当权者的决策符合代理人的利益。著名的游说公司波德斯塔集团,其广告标语为:“白宫的许多人能告诉你刚刚发生了什么,我们则帮助你改变结果。”制度漏洞导致民主的表面下滋生了大量的“合法”腐败,也正因为如此,美国引以为傲的竞选民主也被一些人称作“有钱人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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