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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慎明:厘清国际关系理论中一些话语的本质内涵

作者:李慎明   来源:红色文化网  

厘清国际关系理论中一些话语的本质内涵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

——在“中国社会科学论坛(2010·国际研究)软实力与中外关系”国际学术研讨会开幕式上的主题发言

中国社科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李慎明

(2010年10月22日)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语言并不属于上层建筑。语言与上层建筑没有必然的联系。语言不是某一个阶级所创造,而是整个人类社会千百万年在生产劳动和生活交往中共同创造的。语言作为人们的交往工具,与其他的任何生产工具一样,一视同仁地为各类社会形态、各种社会制度、各种不同阶级以及不同社会群体服务。此外,上层建筑只能通过经济基础这个中介同生产发生间接的联系,而语言却与人们的生产活动直接联系。人们的生产活动丰富多彩,所以与它进行直接联系的语言随时处在不断变化之中。随着人们生产和生活实践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词汇不断产生。当然,也有一些老的词汇也会逐步消失,或被赋予新的含义。

“话语权”这一概念,来源于法国社会学家米歇尔·福柯关于话语与社会权力关系的理论。1970年12月,福柯提出了“话语是权力,人通过话语赋予自己权力”的著名命题。他认为话语不仅仅是思维符号和交际工具,而且是人们斗争的手段。这就把没有任何意识形态色彩的话语赋予了权利和利益的功能。我认为,福柯是对的。话语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经济权利,反映了人们或国家在社会或世界中不同的政治经济地位。

正因如此,我又认为,文化与语言不同。语言有民族之分,但其本身却没有阶级之分,语言永远是全人类各民族之间、各民族内部之间进行交往的工具。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下,文化也有民族之分,但在阶级或有阶级的社会里,文化同时又有阶级之分。作为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语言与特定社会中人的思维形影相随、不能分离。因此,语言作为人们交往的工具,它在形式上是没有阶级性的,但在阶级或有阶级的社会中它所表达的一些特定的思想内容却是有阶级性的。随着特定社会中人的思维与表达,它在特定条件下被赋予了一定的阶级性含义。因此,对国际交往中的特定语言,我们不仅要关注词意的表象,更要关注表达者在词意背后已经赋予它所承载的实际内容,关注表达者在表达这一词句的背后试图获得的权力、权利和权益。

自地理大发现以来,欧美国家以武力与资本为后盾,进行了500多年的扩张、侵略、杀戮和征服,完成其原始积累,并不断盘剥世界各国。此间特别是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在国际金融上逐渐垄断世界,它们可以随时开动机器印刷、发行货币,因此能够投入足够多的金钱兴办并引领各种新闻媒体,西方的话语体系也往往引领全球话语的潮流,诱使整个非西方文明加入以所谓“自由与民主”为框架的话语体系,在国际交往中,西方在话语权上也就逐步垄断了世界。这一进程,曾被苏联和新中国的诞生和发展而逐步削弱,但随着苏共蜕变特别是苏共亡党和苏联解体,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话语体系进一步得到加强,从而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约瑟夫·奈所说的以“软实力”支配非西方世界乐于从事西方国家使其做的对西方国家有百利而对非西方世界无一利的事情,从根本上巩固了西方国家以武力与资本为后盾建立起来的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秩序。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动摇和打破了世人对西方理论的迷信,并开始对西方话语体系进行反思。对西方话语体系中的各种概念,我们决不能一概反对,必要时应大胆借鉴,采取“拿来主义”为我所用。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在不同的话语体系里,蕴含着可能存在的根本不同的本质内涵。因此,在国际交往中,我们也一定要重视建立独立于西方世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从而有力地维护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并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新秩序作出我们自己的贡献。

让我们对当今国际关系中流行的出现频率甚高的几个“热词”试作一点辨析。

一、“国际社会”。2008年西藏发生“3 ·14”打砸抢烧和2009年乌鲁木齐发生“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后,西方少数国家以“国际社会”的名义进行强烈谴责。而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却对中国政府采取的立场表示坚决的支持。最近,诺贝尔委员会将诺贝尔和平奖颁给了大讲中国需要当三百年殖民地的刘晓波,西方国家的一些媒体又说这引起“国际社会”的盛赞,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却对此嗤之以鼻。什么才是真正的“国际社会”?对这个词意的辨析,用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的话,似乎就可以直接回答清楚。2010年6月9日,联合国安理会就伊朗核问题通过决议,决定对伊朗实行自2006年以来的第四轮制裁。在此前夕的5月3日,乔姆斯基接受德国《星期五》杂志采访,访谈题目为《伊朗革命的风险》。记者问他:“您怎样评价国际社会对伊朗实行制裁?” 乔姆斯基回答到:“‘国际社会’是一个奇妙的说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属于不结盟集团,并且强烈支持伊朗将浓缩铀用于和平目的。但他们并不是所谓‘国际社会’的一部分。显然,仅有那些服从美国命令的国家,才属于‘国际社会’。”[①]再举一个例子。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北京时间2010年9月23日,伊朗总统内贾德接受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即CNN)被誉为“广播访问节目的拳王阿里”《拉里·金访谈》节目专访。拉里·金问内贾德:“你是否理解世界在对伊朗核武器的担心?”内贾德当即回答:“谁是世界?谁代表了世界?美国?它的朋友?不,世界是一个非常大的地方。美国官员的错误在于他们视自己为世界,但他们并不是世界”。[②]拉里·金和内贾德在这里谈到的“世界”,其实是乔姆斯基在解释了“国际社会”内涵之后的“国际社会”的另一种说法。现在“国际社会”所说的“国际社会”的本意,不过是少数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国家的代称。因此,我们在使用“国际社会”这一称谓时,应该首先进行辨析,慎重斟酌后方能使用。

二、“恐怖主义”。据统计,正式使用“恐怖主义”的概念已二百多年,关于“恐怖主义”的论著和文件数以千计,“恐怖主义”的定义数以百计,讨论“恐怖主义”的会议无法计算,可是,人们至今仍然未能有一个普遍接受的“恐怖主义”的定义。1990 年第 8 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制定的 《 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指出:“自从 1972 年联合国首次研究国际恐怖主义以来,国际社会一直未能就国际恐怖主义一词的含义达成普遍一致的看法,也未能就预防恐怖主义暴力行为的有害表现所必须采取的措施达成充分的一般意见。”实质上,在当今这个世界上,不同的国家、不同政治群体,对“恐怖主义”的定义,不会形成一个普世或普适的看法。我个人认为,要给“恐怖主义”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就必须抓住恐怖主义特别是新型恐怖主义的本质。1994 年第 49 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 》指出:“恐怖主义是为了政治目的而企图或蓄意在一般民众、某一群人或特定的人之中引起恐怖状态的犯罪行为。”我觉得,此定义基本正确,但是过于狭窄,主要是没有上升和涵盖至国家的层面。其实,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实质上就是放大了的恐怖主义。这种国家恐怖主义,对人类社会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的危害更大,更需要坚决反对。

三、“与国际接轨”。国际规则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领域的观念、法律、法规、条约、协定和惯例及相关思维方式,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某种范围的国际交流中逐渐形成的,是要由主权国家认可才能对其生效,具有一定的时空性。这些国际规则体现在现当代国际事务处理、国际法规(章程)制定、国际条约建立及国际新闻报道、国际文化交流及学术研究之中。“与国际接轨”的思维出现在上世纪末中国努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并被人们有意无意地逐渐运用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和外交等领域,几乎成了一些人的“口头禅”,进而发展成为一种理念。认为世界上根本不同的社会制度最终“趋同”,就是这种理念的最终表现。我国已经签署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公约,我们当然应该遵守,也是说要“接轨”,没有签署的则不必也不应履行,也就是说不能“接轨”。我们应特别注意的是,尤其不能把“与国际接轨”泛化。更不能借用“政治体制改革”的名义,不分青红皂白地把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及有关法律等,与西方世界的经济、政治制度和相关法律进行“接轨”。这关系着中华民族的根本命脉。

四、“融入经济全球化”。我们党和政府一直提的是“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但不少文章,经常提的是“融入经济全球化”。江泽民同志早就指出,目前的经济全球化是以西方强国为主导的。在这种主导下的国际分工也是很不合理的。经济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我们要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在参与过程中,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积极学习借鉴世界上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文化与文明,并使我们自己的文化和文明走出国门,为世界的发展和进步贡献我们自己的力量。与此同时,我们也决不能完全融入以西方强国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并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不动摇,始终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与发展。

五、“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内部,在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上,国家的利益无疑高于一切。必要时,为了国家的根本利益,集体和个人都应勇于牺牲自身的利益直至个人生命。但需要强调的是,也要防止特殊利益集团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以“国家”的名义非法、非分剥夺集体和个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对于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大众来说,就不好笼统说“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因为,相对于统治自己的资产阶级国家而言,“工人阶级没有祖国”。在国际关系理论中,更不能笼统说“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因为《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各会员国主权平等”。既然国家与国家之间主权平等,那么联合国各会员国维护自身国家利益的行为也应该是平等的。由于联合国各会员国性质、大小、强弱的不同,如果在国际关系领域承认了各个国家的利益都高于一切,实质上受害的都是小国和弱国。这在实质上也就等同于承认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合理和合法性,承认了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如果这一理论成立,那么,美国在2003年绕过联合国,入侵伊拉克,绞死萨达姆,也应该无可厚非了;日本当局现在企图侵吞我国的钓鱼岛也就顺理成章了。正确的理论,不应该自相矛盾,也不能是双重标准。实质上,在国际关系理论中,不能说是各个国家的利益都高于一切。这一理论的本质,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理论的另一种巧妙的表述方式,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维护者为了自己国家的狭隘私利、干涉别国内政,挑唆、离间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维护共同利益的理论基础。在国际关系理论中,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说,《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高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自身利益,并要坚决反对个别发达国家为了自己国家的私利而称王称霸,损害别的国家的正当权益。只有这样,世界和平才有可靠的保障。

六、“全球治理”。全球性问题当然要争取进行全球治理。只有进行有效的全球治理,才能用最廉价的成本取得最明显的成效。但谁来进行治理呢?或者说,谁是治理的主体呢?我个人认为,应主要在联合国的框架内进行治理。对全球问题进行全球治理,不能由少数国家、少数人说了算,否则就完全不符合我们党倡导的“国际关系民主化”的精神。另外,对全球性问题进行共同治理,各国就必须让渡相应的主权。但是,让渡,必须是大小国家、强弱国家对等的让渡,并得到相应对等的权益。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推行者,不能以所谓的“全球治理”的名义,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干涉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推行自己所谓的“普世价值”,利用自己的“软实力”和“硬实力”颠覆其他国家的基本经济和政治制度。世界是丰富多彩的,是多个国家共同组成的。从本质上说,应该是“一球多治”,而不应是“全球共治”。要防止有些国家借口“全球治理”,来变相推行自己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以上是我对在国际关系理论中流行的六个热词所作的浅显辨析。其实,需要辨析的还有不少。我的辨析,不一定正确,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①]《社会科学报》,2010年5月27日,第7版。

[②]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G533ks4XZ5E/.



//www.syxtk.com/wzzx/xxhq/qq/2013-05-02/20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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